2007文件(铁运[2007]51号)《货车篷布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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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运[2007]51号
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
为做好货车篷布管理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货车篷布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协会,部内政法、安监、科技司附件:
1.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2.分界站货车篷布出入报告
3.货车篷布到发登记簿
4.货车篷布报告
5.货车篷布运用图
6.货车篷布交接单
7.货车篷布出入推算表
8.篷布维修合格证
货车篷布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货车篷布(以下简称篷布)运用和质量管理水平,保证铁路行车和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篷布是铁路货车辅助用具,按产权分为铁路篷布和自备篷布。自备篷布是托运人自购自用的篷布。
第3条篷布在全国营业铁路使用,实行集中统一运用,做到调整及时,保证运输需求。
第4条铁道部指定的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称公司)负责铁路篷布购臵、维修、报废和相应的安全管理。铁路局负责管内篷布运用、自备篷布管理和安全管理。铁路局、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篷布管理工作。
第5条各站段应将篷布管理工作纳入《车站管理细则》或《货运管理细则》中。每天使用或到达篷布50张以上的车站应根据情况分别设篷布值班员、篷布(统计)管理员、篷布工,其他站应指定兼管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6条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它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及污染性物品不得使用铁
路篷布。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装车单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材料由托运人提供。
第7条托运人在铁路篷布不能满足其货物运输需求时,可购臵自备篷布。自备篷布不得出租经营。
第8条铁路篷布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发现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9条装车使用的篷布必须质量良好,篷布绳齐全,标记、号码完整清晰。篷布不得横苫、垫车、苫在车内,不得代替装载加固材料。铁路篷布不得与自备篷布混苫。篷布苫盖应符合篷布苫盖标准规定。
第10条合资、地方铁路与接轨站签订的过轨协议应包括铁路篷布在合资、地方铁路的保有量,停留时间,使用、保管、回送办法,过轨交接,费用核收,损坏、丢失的赔偿等内容,铁路局批准后,抄公司备案。
第11条铁路篷布进入未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时,自进入之日起,按每张篷布实际停留时间向合资、地方铁路核收合资、地方铁路货车篷布占用费。
第12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输协议应包括铁路篷布交接、使用、保管、回送、延期使用费核收、损坏丢失赔偿等内容。
到达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铁路篷布,自货车调到交接地点次日起,二日内由收货人将铁路篷布送到车站指定地点。收货人未
按规定日期将铁路篷布送回时,应按规定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13条铁路篷布损坏、丢失时,由责任单位赔偿,具体规定见《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附件1)。
第三章运用管理
第14条发站使用篷布前,应逐张检查质量。使用铁路篷布时,将篷布号码填记在货物运单“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使用自备
×”符号,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划“○
并检查托运人是否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自备篷布×张”和号码。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使用铁路篷布时,由托运人凭车站填制的“货车篷布交接单”(附件6)到车站领取。
制票时,应根据货物运单将铁路篷布号码填制在货票、货运票据封套篷布号码栏内;自备篷布张数和号码填记在“记事”栏内。
第15条装车后,车站必须按照篷布苫盖标准检查篷布苫盖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6条列车编组顺序表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运票据封套所记载的铁路篷布张数编制。向铁路局调度报告列车编组时,需同时报告铁路篷布张数。
第17条对到达和出发的列车,应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所记载
的铁路篷布张数与现车核对。编组站或区段站办理列车确报时,应将现车实际苫盖铁路篷布张数记入确报内。
第18条对运输途中的货车,车站认为需要苫盖篷布时,必须经铁路局篷布调度批准。苫盖后,在货物运单、货票、货运票据封套、列车编组顺序表作相应修改,同时编制普通记录并拍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有关单位。
第19条卸车时,应检查铁路篷布质量;卸车后,将铁路篷布送到车站指定地点,车站检查发现铁路篷布破损、缺少篷布绳时,应填制“货车篷布交接单”,按《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办理。
第20条铁路篷布要固定存放地点,按规定折叠,妥善保管,进行日常整理和晾晒,运用、待修、待报废篷布应分别码放。
第21条使用铁路篷布,货物运输票据记载的张数、号码与实际不符时,发现单位应按实际更正,编制记录并向发到站和发到局篷布调度拍发电报,责任铁路局应于当日调整。
第22条为准确掌握铁路篷布数量,全路应适时组织铁路篷布清查工作。清查方式、清查日期等由铁道部确定。
第四章铁路篷布回送
第23条铁路篷布凭调度命令回送。车站填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车运送到站,一份留站存查(合
资铁路、地方铁路回送铁路篷布时,应增加一份送交接站)。
第24条回送到使用站的篷布必须是状态良好的运用篷布,回送到篷修所的篷布必须是待修或待报废篷布。运用篷布不得与待修或待报废篷布混装。
第25条铁路篷布回送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回送铁路篷布的总张数,并将铁路篷布号码准确填制在“货车篷布交接单”上。运用篷布填制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随车运送至到站,待修或待报废篷布增加一份交篷布修理所。
第26条铁路局管内可凭回送清单利用行李车(一批限10张以内)免费回送铁路篷布。行李员负责行李车回送篷布的交接。
跨局回送铁路篷布只限整车(每车不少于100张)装运,所需车辆应优先调配和挂运,不受停、限装限制。使用敞车回送时,苫盖的铁路篷布按回送铁路篷布统计。
第27条铁路篷布回送,途中变更到站时,原到站与变更后到站不属同一铁路局的由铁道部篷布调度批准,其它情况由铁路局篷布调度批准。
第28条铁路篷布回送,到站货运员应核对数量和号码,与实际不符时,应于12小时内向发站和发到局篷布调度拍发电报。发站无异议时,铁路局篷布调度按到站实收数调整;发站有异议时,应于三日内派人赴到站复查,并将结果通知铁路局篷布调度。
第五章篷布调度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