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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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五章安全规程

第六章安全评估

第七章事故预防和应急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九章安全活动

第十章安全文化

第十一章安全奖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核电厂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特点,用

于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运行核电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核电厂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行使安全监督权,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核电厂应依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和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反馈适时修订。

第七条核电厂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八条集团公司核电厂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核电厂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目标为: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人员超剂量限值事故;

6.不发生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

第十条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核电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

2.部处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一条核电厂所属部处、班组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具体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上一级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核电厂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

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核电厂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核电厂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要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对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对核电厂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核电厂、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十九条核电厂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部处和班组设置专

职或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核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组织编制核电厂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核电厂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规程的考核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核电厂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或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电厂任何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

行为。

3.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电厂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应按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运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各类运行事件报告。

第五章安全规程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格书、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必须根据预定的内部程序对这些规程进行定期的审查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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