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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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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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模板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并履行合规法规,有效进行核电生产管理。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

3. 质量保证体系3.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核电厂应建立并依照国家法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体系。

3.2 审审核准:核电厂应对全部质量管理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3 连续改进:核电厂应连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定期内审、外审和管理评审等手段,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 安全管理4.1 安全意识培养:核电厂应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不安全情况。

4.2 安全技术措施:核电厂应依照国家法规要求,采取必需的技术措施,保证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包含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装备的配备和检修、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等。

4.3 事故报告与调查: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与调查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详尽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失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仿佛事故的再次发生。

4.4 安全检查与监督: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本领和责任感。

5. 职责与权限5.1 管理层职责:核电厂管理层应负责订立和执行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为其供应必需的资源和支持。

5.2 员工职责:核电厂全部员工应遵守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第一,乐观参加质量改进活动和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3 质量保证部门职责: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核电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确保核电厂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5.4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电厂的安全工作,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对核电厂的安全情形进行监督和检查。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四部分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1.1概述1.1.1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1.1.4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1.5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1.1.6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

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1.1.7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

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1.2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核设施和人员安全。

2. 防止核事故发生,降低核事故风险。

3. 保障核电厂周边环境安全,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4. 提高核电厂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核电厂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核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核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组、岗位应明确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与考核(1)对核电厂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2.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定期对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降低设备故障率。

3. 核事故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2)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4. 放射性污染防治(1)严格执行放射性物质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规定。

(2)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确保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2)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监督与检查1.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班组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核电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核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降低核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我国核能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某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某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2事故等级表2.3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前期工作3.2事故调查组3.3调查程序4.事故报告4.1 即时报告4.2 事故调查报告4.3 报告期限5.附则附件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表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1.1核事故(件):指符合IAEA国际核事故(件)INES分级表(见附件1)中2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

2.1.2辐射事故:指符合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1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事故;详见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表”1995年卫生部发文。

2.1.3人员伤亡事故:指核电厂职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且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中核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中核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中核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核施工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核能产业发展,本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核能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核电站建设、核燃料加工设施建设、核废料处理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核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核能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核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核施工单位应当保持本规章制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篡改、删除或隐匿相关内容。

第二章:核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核施工单位在进行核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授予相应的工作技能和证书。

第七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流程。

第八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核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应急处理工具,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核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所进行24小时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置。

第十二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场所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措施效果。

第十四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交底制度,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作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预警和应对。

第四章:核施工后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结束后的设施进行验收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

第十九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对事故的处理进行及时和有效的处置。

2023年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能安全法》、《核能与辐射安全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2024年以后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核电厂。

第三条核电厂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核电安全技术的发展。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核电安全。

第二章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核电厂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制定并按照程序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保存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事故信息。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严格控制核材料和核设备的管理,避免泄露和滥用。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核电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核电安全水平。

第三章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检查与评估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关于安全文化
(1)安全文化最初比较系统的定义来源于 1988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发 布的75-INSAG-3《核电安全的基本原 则》,当时国内翻译为“安全素养”;
(2)75-INSAG-4《安全文化》(1991) 中将安全文化定义为“安全文化是组织和 个人具有的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确立一 种最优先的考虑,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以 其重要性而保证得到重视”,INSAG认 为安全文化包括两大组成部分,即体制及 人员的态度和响应;
•为保证核动力厂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安全 运行、减轻事故后果并对应急状态作出 正确的响应,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 岗位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
•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足 够数量的合格工作人员,他们应熟知有 关安全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并具有高度 的安全意识。当聘用和提升管理人员时, 对待核安全的态度必须是选择的标准之 一。对工作人员业绩评价的内容必须包 括对待安全的态度。
— 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
— 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
—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以及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 有关的事宜;
— 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 和必要的其他国内外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 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验以及响应安全 问题的能力;
(续)
— 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
— 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实际上上述许多职责是营运单位主要管理职 能的进一步细化,营运单位应将这些职责通过 文件化的方式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后面的内容 也相似。
•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 责管理安排的文件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监 管部门审查,营运单位还须系统地审查安 全重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安排变动,并提 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核电厂厂房安全管理制度

核电厂厂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电厂厂房安全,保障核设施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所有厂房、设施、设备及其相关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厂房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核电厂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核电厂厂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复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安全检查:定期对核电厂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评估、治理。

第十一条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核电厂厂房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火灾预防:制定火灾预防措施,加强火源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四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作业现场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定期对核电厂厂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核电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一、前言核电厂是一种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同时也是一种高技术含量的工业设备。

在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质量保证和安全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质量保证和安全规定两个方面探讨核电厂的管理。

二、质量保证1.质量管理体系核电厂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核电站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试验检测、审批许可等方面。

2.质量控制核电厂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实施质量控制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是对设备和技术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过程的控制和检验。

3.质量检验核电厂必须建立科学的质量检验体系,确保产品和工艺达到质量标准。

质量检验依据要求开展,包括成品检验、工艺检验、量检验等检验项目。

三、安全规定1.人员安全核电厂要切实加强人员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科学管理制度和人员安全体系。

必须确保各项消防设施和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设备安全核电厂必须对设备进行科学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设备检修、保养和保险等制度,及时排除设备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环境安全核电厂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认真的管理和保护,及时排查、修复和整改各种环境污染的隐患,确保环境卫生和生态平衡的正常发展。

四、结论核电厂是一种十分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工业设施。

质量保证和安全规定是保证核电厂安全可靠运转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这些方面的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体系,以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核电厂安全运行规程

核电厂安全运行规程

核电厂安全运行规程核电厂是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装置,为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核电厂运行的各个环节入手,介绍核电厂安全运行的规程和标准,以确保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核电厂建设规程1. 设计规程核电厂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包括安全基准、事故设计基准、辐射防护设计基准等。

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确保核电厂在设计阶段就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

2. 施工规程核电厂的施工必须按照规范进行,包括工艺流程、工程质量、设备选用等方面的规程。

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质量,确保核电厂各部分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二、核电厂运行规程1. 操作规程核电厂的运行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包括各种运行模式和操作控制策略的规定。

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核电厂的操作要点、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等,确保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和稳定性。

2. 检修维护规程核电厂的设备和系统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检修维护规程需要明确各项设备和系统的检修维护周期、方法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以保持设备和系统的良好状态。

三、核电厂安全规程1. 辐射防护规程核电厂的辐射防护必须符合国家的辐射防护法规和标准。

辐射防护规程包括辐射监测和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等,确保核电厂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国际的安全标准。

2. 应急处理规程核电厂应当制定应急处理规程,包括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人员组织和调度等。

应急处理规程需要明确各级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以确保核电厂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3. 安全教育培训规程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包括新进人员的安全培训、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

安全教育培训规程需要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周期,确保核电厂的运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核电厂管理标准1. 质量管理标准核电厂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各项文件和记录的编制、审查和审核等。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一、背景与目的核电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互动系统,它需要严密的操作和检查以确保系统的安全。

而运行核电站的人们需要非常清楚掌握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以保证核电站的正常运转。

本文档主要是为核电站人员提供重要的安全提示和操作指南,以确保核电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的核电站工作人员知道并遵守核电站的安全生产规定,同时明确核电站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和责任,以确保核电站的长期可靠运行。

二、工作职责核电站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工作系统,要求每位工作人员都专注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在此,我们对核电站的各种工作职责和责任做了简要介绍:1. 管理工作核电站管理工作人员应确保核电站所有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核安全要求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

同时,核电站管理工作人员应负责定期组织安全与环保演练和其他方面的表演,以确保核电站安全运行。

2. 安全生产工作核能发电站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核安全要求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核电站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同时,他们应根据实际生产要求、安全性、改进建议等,对工作程序、安全程序进行评估、审核和授权。

3. 设备操作工作核电站设备操作工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安全要求和生产要求完成设备操作。

要学习设备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视察设备的运行状态、测量关键参数和频率等。

同时,操作工作人员应保持手术台和设备的清洁和正常状态,并遵守设备的维护规程。

4. 保安工作核电站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保密要求和法规,严格管理核电站的安全措施,保障核电站的安全生产。

并对进入核电站的人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设备和信息不会被盗窃或泄露。

三、操作指导运行核电站是涉及到安全的复杂系统,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遵守核电站的安全生产规定,我们对操作人员做出如下指导:1. 操作流程核电站的操作流程应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实施。

要规范的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和避免可能的危险发生。

核电施工班组安全管理规定

核电施工班组安全管理规定

核电施工班组安全管理规定1. 背景与目的为了确保核电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核电施工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参加核电施工的班组,包含施工人员、班组长和相关管理人员。

3.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3.1. 施工前班构成员必需经过相关安全培训,了解工作流程、操作规程、不安全源辨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3.2. 班构成员必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经过培训引导正确佩戴和使用。

个人防护用品包含头盔、防护眼镜、耳塞、手套、防护服等。

3.3. 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区域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4. 工作责任与权限4.1. 班组长是核电施工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施工安全,并具有紧急停工和撤离的权限。

4.2. 施工人员必需依照工作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设施。

4.3. 全部班构成员有权制止他人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给班组长。

5. 作业许可5.1. 班组在进行施工前,必需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作业许可。

5.2. 作业许可申请必需认真描述作业内容、时间、地方,明确操作步骤,并附上必需的风险评估报告。

5.3. 作业许可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施工。

如有更改,需重新申请许可。

6. 安全防护措施6.1. 班组在进行施工时,必需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范,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

6.3. 施工期间必需保持工作区域乾净,及时清理杂物和垃圾。

6.4. 在高处、深坑等不安全作业环境时,必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安装护栏、准确使用吊装设备等。

7.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7.1. 班构成员在发现任何火灾、泄漏、事故损害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刻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7.2. 任何突发事件都必需及时上报给班组长,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适当处理和处理。

7.3. 班构成员应熟识应急通道、设备和器材的位置,做到随时可以快速启动。

核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核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电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企业及其相关单位,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循环设施、核设施科研设计单位、核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

第三条核电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技兴安”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核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核电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产停工,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六、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第十七条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七、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安全规程第六章安全评估第七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第八章安全教育第九章安全活动第十章安全文化第十一章安全奖惩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核电厂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特点,用于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运行核电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核电厂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行使安全监督权,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核电厂应依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和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反馈适时修订。

第七条核电厂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八条集团公司核电厂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核电厂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目标为: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人员超剂量限值事故;6.不发生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为了保障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确保核能资源的安全利用和环境保护,制定一系列安全规定如下:1. 所有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专业培训,掌握核能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对设备和系统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2. 领导层负责核动力厂的安全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3. 核动力厂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4. 核动力厂设备和系统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5. 核动力厂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评估、风险分析和事故调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6. 严格控制核动力厂的放射性废料和放射性物质排放,保障周围环境的安全。

7. 核动力厂必须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安全状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8.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违规行为和私自修改设备参数。

以上是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核动力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9. 建立和加强核动力厂安全文化,促进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培养安全文化,倡导安全优先的理念。

10. 核动力厂必须建立完善的辐射防护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培训,严格控制辐射剂量,保障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11. 核动力厂设备和系统必须具备双重、多重安全系统,以确保在一项系统发生故障时另一项系统能够确保设备和系统的安全运行。

12. 核动力厂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监察制度,包括定期的安全检查、监控和报告程序,以确保设备和系统的安全运行。

13. 核动力厂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14. 核动力厂必须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警系统和自动隔离设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15. 核动力厂的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定期评估安全技术和设备,确保技术和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国核安发[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105号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第九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经过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由于不同核电机型在构筑物设计和施工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特别是模块化施工和大体积混凝土浇注技术的应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对HAF001中“动工建造”的理解出现了一些差异。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工程和核安全监督实践,现就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明确如下:一、营运单位获得《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注活动。

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一般是指其失效影响三项基本安全功能,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过规定限值的,通常按照抗震Ⅰ类设计和建造的那些构筑物。

不同核电机型的抗震Ⅰ类构筑物范围参见附件。

二、营运单位应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通报施工计划,以便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浇注前的施工准备活动进行选点监督。

三、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与抗震Ⅰ类构筑物相关的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其质量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

隐蔽工程包括厂房基岩面的填平补齐、基坑边坡防护、预应力廊道、筏基底板防水、预埋件及预埋仪表、预置模板等施工活动。

四、对其他构筑物,营运单位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施工准备活动。

核电安全监督规定

核电安全监督规定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行核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依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管理的运行核电厂。

第三条核电厂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核电厂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核电厂安全监督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核电厂内部实行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对其承包商依据合同或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六条核电厂的安全生产除接受集团公司监督外,还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时可以邀请其它单位参加或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核电厂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重大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议书要报主管上级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第十条集团公司、核电厂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装备。

核电生产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核电生产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核电生产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核电生产过程,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设备完好,提高核电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核电生产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核电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守核安全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审核更新,由技术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严格执行核电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操作手册和标准程序,防止因操作错误导致事故发生。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七条每位员工都有权利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报告和纠正,公司保证不会对报告人采取任何打压。

第八条每位员工需要定期参加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核电生产设备需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条设备维护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维修核电设备的能力。

第十一条设备维护单位需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对设备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二条每台设备都应设置一定的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确保设备在运行中不会出现意外情况。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员工需要定期参与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需定期接受消防演练培训,熟练掌握实战技能,提高处置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十六条应急队伍需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确保能快速有效地处置事故。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员工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不得私自改变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按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所有员工需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早退、迟到等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员工进行警告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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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安全规程第六章安全评估第七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第八章安全教育第九章安全活动第十章安全文化第十一章安全奖惩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核电厂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特点,用于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运行核电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核电厂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行使安全监督权,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核电厂应依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和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反馈适时修订。

第七条核电厂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八条集团公司核电厂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核电厂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目标为: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人员超剂量限值事故;6.不发生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

第十条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核电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2.部处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一条核电厂所属部处、班组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具体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上一级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核电厂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核电厂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核电厂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要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对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对核电厂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核电厂、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十九条核电厂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部处和班组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核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组织编制核电厂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核电厂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规程的考核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核电厂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或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电厂任何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电厂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应按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运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各类运行事件报告。

第五章安全规程第二十三条核电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格书、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必须根据预定的内部程序对这些规程进行定期的审查和修订。

第六章安全评估第二十七条为不断改进核电厂运行性能指标,确保核电厂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应定期开展外部运行安全评估和自我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核电厂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 ANO)或国内组织的运行安全综合评估,评估领域商有关组织单位决定。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必要时可对核电厂重要安全相关活动组织专项运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条核电厂应及时针对运行安全评估活动的推荐意见和建议,制订并落实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核电厂应制订运行安全自我评估管理程序,并落实组织机构,定期开展运行安全自我评估活动。

第七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第三十二条核电厂事故预防和应急包括“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核事故应急管理”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应编制年度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列出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事故防范对策。

编制反事故措施时,可参照集团公司《防止核电厂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

第三十四条核电厂应积极推进概率风险评价、开展趋势分析和定期安全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必要时将组织检查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核电厂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核电厂应按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八条核电厂应贯彻落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设施事故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各状态相应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核电厂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与核电厂安全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条核电厂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工作。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厂、部处、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三条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在岗生产人员应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在岗。

第四十五条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报纸、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章安全活动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核电厂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安全委员会会议核电厂应成立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

第四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安全网例会每月召开由核电厂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网例会。

第五十一条事件分析会核电厂应及时召开运行事件分析会,分析事件经过,找出根本原因和落实纠正措施。

第五十二条安全检查各级组织应根据核电厂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查规程制度执行情况,查隐患及整改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三条安全简报各级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经验反馈。

第十章安全文化第五十四条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安全素质和态度的总和,强调要确保核电厂的安全问题得到应有的重视。

核电厂应努力推行和实施安全文化建设,集团公司积极促进和评估安全文化工作。

第五十五条核电厂应提倡高度透明度,鼓励全体职工关心核电厂的安全工作,积极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六条核电厂倡导职工的行为准则是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强调安全素养和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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