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
重计量监督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技术监督》
【年(卷),期】1994(000)002
【摘要】<正>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
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
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
规定》的通知 [J], ;
2.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 [J], ;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颁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J],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
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颂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J], 5.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J], 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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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生鲜商品称重管理11规定
门店生鲜商品称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鲜商品的称重管理,防止顾客及员工的舞弊行为,现就生鲜商品称重做以下规定:
一、门店在固定称重区域指定主称重员及辅称重员,称重员严
格按照称重员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主称重员不得擅自离岗,若有特殊原因需辅称重员接其岗
位后方可离岗。
三、其它非称重人员不得称重,若发现将处罚50元/次。
四、称重员在称重过程中需认真检查顾客选购商品是否有“以
好充次”的行为,若发现应予以制止,并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了偷窃,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当班员工下班后购物称重,需在规定时间内由主管(或主
管指定对班主称重员)统一称重,坚决杜绝自行称重,若发现将处以100元罚款。
六、对于员工购买商品时的舞弊行为,将以内盗论处。
公司将
根据其情节的轻重,轻则处以500元以上罚款,重则将处以20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
七,称重员工作不认真,因称重造成的顾客纠纷后果由称重员承担。
望各门店高度重视此规定,切实贯彻严格自律、主动避嫌的工作作风,将生鲜称重商品的流失降到最低。
超市公司
2012年3月10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7月1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一个不太让人兴奋但绝对重要的话题,就是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听起来很专业对吧?但其实,这就是我们平时买菜、逛超市时需要注意的小细节。
倘若你不小心遇上了不靠谱的称重设备,那可真是“糟糕透顶”,有可能让你多花冤屈钱哦!现在的社会,寸斤寸两都得在心上,咱们就来细细说说这个吧。
2. 称重的重要性2.1 精准称重,公平交易首先,称重就是为了让买卖双方心里有个底。
想象一下,你去市场买苹果,结果小贩给你称了个五斤的,结果到了家一称,竟然发现才三斤,这可就“没天理”了。
精确的称重确保你不仅付出了公道的钱,还能享受到应有的商品。
每一次称重,都是一场公平的交易,双方都得心服口服,这样才能和气生财嘛!2.2 规则在身边,省去烦恼而且,咱们说这些称重的规则呀,其实就是一把“保护伞”。
如果你在市场上遇到个小老头,那个秤砣儿一按就变形,那你意不想挨宰?当然,正常的商家是不会无缘无故坑你的,但万一碰到个坏商贩,可就得用这些规矩来保护自己。
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是为咱们的“钱袋子”保驾护航,让每个人都能在购物时少几分担心,多几分开心。
3. 称重设备的检查3.1 设备要靠谱说到称重,就不能不提称重设备啦。
市场上的称,橱窗里的秤,各种各样的设备都得靠谱!所以厂家在设计和生产这些设备时,得特别注重精度和稳定性,毕竟一个“轻轻松松,称出好心情”的称重工具,可是让不少消费者在结账时心里更踏实的基础。
只有那些靠谱的设备才能让我们在买东东时,少一份疑虑,多一份满意。
3.2 定期检验,确保准确其次,设备还得定期检查,确保准确好用。
比如说,市场监管部门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这些称重设备进行一次“体检”,看看它们是不是在“长瘤”。
就像人需要定期体检一样,设备也需要“关爱”。
碰到那些经过检验的称重设备,消费者才会有底气,甚至可以向小摊贩“来句轻松笑话”,说什么“你那秤咋那么准呢,跟我精确得‘一模一样’”,哈哈。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一、引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准确性不仅关系到商家自身的信誉和经营利益,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证零售商品的计量准确性,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计量管理制度。
二、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保障消费者权益作为购买者,消费者需要确保商家提供的商品是符合计量标准的,商家提供的商品应该是标准的,准确的,以免造成消费者遭受损失。
(二)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作为卖家,商家需要确保商品计量的准确性,以免由于计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同时避免失去消费者的信誉和忠诚度。
(三)建立企业竞争优势科学规范的计量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减少运营风险,在现有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企业竞争优势。
三、计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准确性计量制度应该是准确的,所使用的计量器材应该是准确的。
编辑制度时,应注重制度内容的实际有效性。
(二)简便性计量管理制度应该是简便的,能够帮助企业员工快速而正确地处理计量问题。
只需简单培训就能使用。
(三)合法性制定计量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标准制定,除非政策有变,否则不得擅自改变。
(四)保密性计量管理制度应该是保密的,任何员工和外部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或泄露。
四、计量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计量器材的选用和使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选用合格的称重设备,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确保计量器材的精度,标准化以及安装应该规范。
(二)计量程序的规范在计量操作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全部记录,明确记录计量程序中每一个环节的精度要求,以确保整个计量程序的准确性。
(三)计量管理的评估和监控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柜台、秤台和重量等评估和评定工作,通过评估来监控不同环节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和问题,减少数据误差。
(四)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针对计量人员的工作培训应该是及时、系统和完整的,并在使用前进行考核。
筛选高质量的员工,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素质。
五、计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明确企业每个环节的责任,以保证计量管理制度的实施。
我国商品计量允差的规定
我国商品计量允差的规定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虽然与国外发达国家对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法制计监督相比,还很不完善,甚至还有不尽科学的地方,但毕竟已跨出了关键的一步.规定的实施也对相应的衡器提出了要求,这对电子秤的发展和应用也提供了更广阔的领域.现将有关《规定》的内容摘录如下,供电子秤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参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摘自国家技术监替局1993年10月发布的文件)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
第四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量合格。
第五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与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一致。
第六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侮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下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第七条商品经销者、生产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按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祛码,祛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二)高精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三)等精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二倍。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管理,确保商品重量准确、公正、合法,并强化管理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包括直接销售和配送服务等范畴。
三、制定程序企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本制度,需要以下步骤:1. 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搜集员工、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3. 制定初稿,并征求相关人员的反馈和意见。
4. 对制定的初稿进行修订和完善。
5. 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正式发文,并确保全员知晓。
四、各项制度的内容1.制度名称: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2.范围:适用于企业所有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
3.目的:(1)规范企业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管理;(2)确保商品重量准确、公正、合法;(3)强化管理监督;(4)保障消费者权益;(5)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4.责任主体:(1)企业管理人员;(2)收银员;(3)质检员;(4)店长。
5.执行程序:(1)收银员应当对商品数量进行准确计算,确保告知消费者的价格和重量信息正确;(2)质检员应当在商品进入柜台前进行检测,确保商品质量和数量符合标准;(3)店长应当定期检查店内计量器具,并确保计量器具符合标准的计量要求;(4)如果发现商品计量不准确或者存在损坏和瑕疵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6.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商品计量不准确或者存在损坏和瑕疵等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在制定本制度过程中,需要考虑《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也应维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定量包装的大米短斤少两工商按什么查处
定量包装的大米短斤少两工商按什么查处?这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适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然后竞合至《消法》,最后用产品质量法,这样的案子我办过了,但也通过了上级的检查欺诈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期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局5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致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罚则: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异物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行为人用一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和特性不同的另一种产品,以欺骗的手段牟取非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
集贸市场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集贸市场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名称:集贸市场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对集贸市场电子秤计量进行专项整治,提高市场计量准确性和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方案内容1. 开展电子秤计量准确性检验1.1 集贸市场应配备专业计量机构或人员,对所有电子秤进行定期检验。
1.2 检验内容包括:秤台平整度、秤台标准样品与测量结果的差距、计量显示是否准确等。
1.3 对检验不合格的电子秤进行整改或淘汰,并进行公示。
2. 加强电子秤使用管理2.1 集贸市场应建立电子秤使用登记,包括秤台编号、所属商户、检验周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
2.2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秤的监管,定期抽查电子秤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的电子秤。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3.1 集贸市场应设立投诉箱,并明确投诉受理流程,及时处理消费者对电子秤计量不准确的投诉。
3.2 对被投诉的电子秤进行核实和检验,如发现计量不准确,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消费者有关结果。
4. 加强宣传教育4.1 集贸市场应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向商户和消费者传达电子秤计量准确性的重要性。
4.2 加强对电子秤使用和计量准确性的培训,提高商户和工作人员的计量意识和技能。
5. 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5.1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电子秤计量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电子秤销售和修理单位的监管。
5.2 对违规使用、销售不合格电子秤的商户和单位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方案实施1. 制定并印发电子秤计量管理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和具体要求。
2. 成立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方案的实施。
3. 开展电子秤计量准确性检验工作,确保所有电子秤符合计量要求。
4. 建立电子秤使用登记制度,并对集贸市场内的电子秤进行登记和定期检查。
5. 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
6. 加强与计量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制度名称: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流程,确保称重计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顾客权益,提升公司形象和口碑。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管理环节。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团队组织编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经过全员培训并在公司内部广泛宣传执行。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计量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条例》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食品安全法》6.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规定五、制度内容:1.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方法,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计量器具应每年定期检定,并保持良好的状态和可靠性。
3.计量器具应有明显、准确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并在计量前进行检查和调节。
4.计量记录应详细、真实、准确,记录包括:计量时间、计量员、商品名称、计量结果等。
5.计量记录应及时核对、审核,保证存档完整、真实。
6.计量现场应洁净、整洁、安全,不得影响计量准确性。
7.对于计量不准确或有异议的商品,应立即停售,并逐一排除问题原因。
六、责任主体:1.全部员工要深入理解认识该制度的重要性,及时举报违规行为。
2.管理部门负责完善系统文件和制定措施,保证计量管理的执行效果。
3.销售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该制度,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提升管理的技能和水平。
4.计量员应严格遵守该制度,具备执业证明,保障计量准确性和真实性。
七、执行程序:1.销售前,商品计量员进行计量,并记录计量结果。
2.销售人员根据计量结果向顾客提供商品,并向顾客提供相关信息。
3.销售人员对销售管理程序进行验证和审查,并在销售管理系统中作记录。
4.销售管理人员进行销售计量结果的审核和验证。
八、责任追究:对于不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等处理。
以上是本公司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严格执行,规范计量流程,保障公司和顾客的权益。
【转载】短斤少两的处理
【转载】短斤少两的处理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短斤少两”等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制依据1、《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一) 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该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二款“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4、《期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局5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致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6、《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
7、《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食品与药品》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一、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千克价值在六元内的,称重一千克以下的允许二十克的误差;一千克至二千克,允许四十克的误差;二千克至四千克,允许八十克的误差;四千克至二十五千克,允许一百克的误差。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千克价值在六元至三十元以内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2.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J], ;
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的必要性 [J], 卢力丽
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
规定》的通知 [J], ;
5.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J], 朱志强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应遵循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计量器具合格,计量行为合法。
第二章销售与监督第四条零售商品销售者应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准确计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计量器具要求第六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
第七条销售者应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准确可靠。
第四章商品称重规定第八条销售者应在销售商品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计量单位和净含量。
第九条销售者应对商品称重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以便消费者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五章计量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销售者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销售者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对销售者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以上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商品计量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商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计量器具管理1. 农贸市场应当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2. 店铺应当设置明显的计量器具使用说明,并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其准确度和稳定性。
3. 商贩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进行商品称重,不得使用损坏的计量器具或者对计量器具进行作弊操作。
三、商品计量1. 商贩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按照实际重量或数量进行称重或计量,并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计量结果。
2. 商贩在向消费者售卖商品时,应当在明显地方公示商品的单价,重量或数量,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等级。
四、巡视检查1. 农贸市场应当定期对商贩的计量器具和商品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其符合计量要求。
2. 对于发现计量器具不合格或者商贩存在不当计量行为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严格追究责任。
五、违规处罚1. 对于发现存在不当计量行为的商贩,将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理措施。
2. 对于经常性违规的商贩,将取消其在农贸市场的经营资格,并列入不良商家名单。
六、消费者权益保障1. 消费者对商贩的计量行为有异议,可向农贸市场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理。
2. 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贩的不当计量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理。
七、合作机构农贸市场应当与相关权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展计量技术培训,提高商贩的计量意识和技能。
八、宣传教育1. 农贸市场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普及消费者的权益和计量知识,提高市民对合理计量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2. 商贩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对计量要求的认知,诚信守法,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计量服务。
九、制度落实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细则,对计量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推行和落实。
对于违规行为,积极进行处理和通报。
十、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定期对市场的计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一、引言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商品质量和服务,商品质量的保障离不开计量管理。
商品的计量指标包括重量、体积、长度等,其中重量作为计量指标之一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但是,在零售店铺的营业中,一些商家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如给商品“打水漂”(即欺诈行为),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也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对企业是极不利的。
因此,为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必须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加强管理。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2.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使商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连锁店和单店,在其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称重商品的管理。
2.3 规范要求零售企业在进行商品计量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 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设备,并确保设备经过审核合格; -安装测试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校准及修理; - 确认商品的净重或直径等相关指标,并以用户使用为出发点,选择称重量级合适的设备测量; - 检查商品包装情况,并确保商品包装没有任何物品并正确贴上标签; - 对于卖场、超市或是其它大型店面,应当设置即时更新的自动化电子计数并确保它们一直是准确的。
2.4 监管职责国家对零售商品的计量管理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 - 对所有设备进行审核及测试,保证其合法性; - 开展监测及检查,跟踪计量设备使用情况; -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并为受损消费者提供赔偿服务。
2.5 评估与改进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评估与改进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更新和优化。
其中,评估与改进的具体工作包括: - 审核并分析计量数据,指定适当的打分标准和评估规则; - 对于常见问题,要建立问题处理程序并调查原因; - 建立追溯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重复出现; - 提高员工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培训。
三、计量管理的具体实施3.1 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零售企业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设备,并确保其设备经过审核合格。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背景在日常生活中,零售商店一般会售卖一些需要称重的商品,例如蔬菜、水果等。
而这些商品的售卖量需要通过计量器具来进行量化,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目的该制度旨在确保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准确公正,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为零售商店提供规范化的计量管理方法。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零售商店售卖需要称重的商品的计量工作。
制度内容1.计量器具的选用和管理1.1 零售商店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计量器具进行商品称重计量,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1.2 计量器具应当有明确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检定合格证书等标识,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和维修保养,保证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准确可靠性。
1.3 店内计量器具应摆放整齐,标明使用方法,避免损坏,防止环境对计量器具产生影响,保持干净卫生。
2.计量人员管理2.1 计量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计量人员应具备一定文化程度、计算能力和计量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确保计量操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2 计量人员应当时常关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计量故障,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
2.3 计量人员应对消费者提出的计量疑问,提供合理的解释及计量结果。
3.计量作业管理3.1 零售商店应当设立计量档案,记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计量操作记录等。
3.2 零售商店应当定期组织计量检查,检查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计量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计量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3 计量操作前,计量人员必须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确保计量器具无故障,在计量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计量区域,确保计量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计量结果处理4.1 零售商店应当对计量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并解决计量误差、计量不准确等问题,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
4.2 零售商店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计量结果,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得到保护。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年底实施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年底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计量与测试技术》
【年(卷),期】2004(031)012
【摘要】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零售商牖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
而1993年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总页数】1页(P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0
【相关文献】
1.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2.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J], ;
3.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J], ;
4.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J], 朱志强
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说明 [J], 钟新明;王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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