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土建施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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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
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
1目的范围
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电站项目建(构)筑物的施工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3验收标准及施工要求
3.1土方开挖
3.1.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3.1.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1.3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1.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1.7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3.1.8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基坑(槽)回填土沉陷(基坑、槽回填土局部或大片出现沉陷,造成散水坡空鼓下沉)。产生原因:
基坑槽中的积水淤泥杂物未清除就回填,或基础两侧用松土回填,未经分层夯实。
基槽宽度较窄,采用手工夯填,未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回填土料中干土块较多,受水浸泡产生沉陷,或采用含水量大的粘性土、淤泥质土、碎块草皮作填料,回填密实度不符合要求。
回填土采用水沉法沉实,密实度大大降低。
防治措施:回填之前排净槽中积水,将淤泥、松土、杂物清理干净。回填土按要求采取严格分层回填、夯实。控制土料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5cm的土块及较多的干土块,严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料。
3.2土方回填
3.2.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3.2.2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3.2.3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3.2.4 填方施工应分层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密度,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
3.2.5 填方工程不宜在冬、雨期施工,如必须在冬、雨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施工前应周密计划,做好准备,做到连续施工。
3.2.6填方每层填筑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具性能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可按照下表的规定选用。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3.2.7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2.8压实填土的质量以压实系数λc 控制,当设计未明确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压实填土所在部位按下表的数值确定。
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产生原因:回填的土料(粉质粘土、粉土)含水量偏小或偏大。碾压工艺或遍数不合理。
防治措施:在回填压实前适当洒水增湿或晾晒,严格碾压施工工艺参数。
3.3砌体工程
3.3.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3.5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4混凝土结构
3.4.1 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
“烂根”、漏浆严重;洞口变形,缺棱掉角;表面裂缝。
3.5装饰、装修工程
3.5.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5.2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5.3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齐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5.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3.5.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经有关各方确认。
3.5.6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