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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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6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成财企〔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17〕8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级有关企业:为确保《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成府发﹝2017﹞2号)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2017年1月26日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范围包括纳入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家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监管(所属)部门(下称市级部门)具体负责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 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9版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9版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9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2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2021年成府发〔2010〕29号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1年成府发〔2010〕29号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0〕2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追究主体)市国资委、企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四条(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委托监管部门和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委托监管部门和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主要职责)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

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

. .成国资办〔2006〕2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各处(室):结合当前工作实际,1月25日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管理。

会议研究制定的《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得到了市委副书记、常委副市长佩智同志的批示:“该规定制定得好!国资处置责任重大,既定的程序应当严格遵循。

望能在国资委领导班子中形成共识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现将《规定》印发各处,希望大家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举一反三,从细节着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高标准推进工作,以此推动领导方式和机关作风的转变,切实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到位。

附:《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为推进市国资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就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一)委领导班子和全委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中央、省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熟悉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法规和程序。

(二)深入理解主体合法而程序不合法,将导致整个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不合法的道理,充分认识处置程序在整个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程序意识。

(三)充分认识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是强化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重要的监督制约手段,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的重要保证。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杜绝资产处置工作中的“过得去意识”,对受理的每一宗资产处置中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必须弄清来龙去脉,弄清资产定性;善于从中发现问题、弄清情况,绝不随意放行。

(二)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签报》规定的程序执行;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处置、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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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
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
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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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七条(资产出租方案制定)
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

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八条(资产出租方案审批)
按照批准权限,所出资企业或其所属一级子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本企业及各级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方案进行审议,做出决议并批复执行。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其各级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资产出租期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出租方案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或者经委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

按照批准权限申报资产出租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出租方案请示文件;
(二)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租金底价评估、询价备案表(附资产评估、询价报告);
(五)资产出租方案;
(六)法律意见书;
(七)需市国资委审批的,还应报送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委管部门意见;
(八)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委管部门或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招租方式)
除本条第二、三款所述情形外,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公开招租应当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资产的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
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企业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资产出租,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管理细则规定,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十条(出租信息发布)
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资资产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
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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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签订)
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结果报告)
所出资企业和委管部门应分季度和年度,将本企业及各级下属企业或本部门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下属企业的出租结果报告市国资委,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派驻企业监事会。

第十四条(出租期满后处理)
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和监督)
各所出资企业、委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细则,明确管理权限和办理流程等事项。

管理细则经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所出资企业应做好本企业、各级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

档案内容应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申报资产出租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

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其他)
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八条(文件解释)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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