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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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营、保护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水池、水窖等。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法规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另有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水资源属于国家,水利工程应当产权明晰、权责明确,防止国有水利资产的流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更新改造与运营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安、环境保护、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营、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更新改造、运营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自建、自有、自用、自管水利工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云南省小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云南省防洪条例

云南省防洪条例

云南省防洪条例【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5.26【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云南省防洪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防洪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电信、运输、电力、物资供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条在防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四条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按下列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长江上游云南段、珠江上游云南段、红河、澜沧江、怒江、大盈江、瑞丽江(以下统称省重要江河)及国、省边界江河、河段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地(州、市)、县(市、区)边界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独木水库水环境分析评价及保护对策

独木水库水环境分析评价及保护对策

地跨曲靖 市麒麟 区、富源、罗平 3县 ,是 曲靖市 21 00年规划 的城市集 中式供 水水 源地。水库始建 于 15 98年,17 98年 l 月进行扩建配套 ,18 1 9 8年 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 ,集水面积 16 m ,总库容 9k 150万 m 。 主要 入 库 河 流 有 墨 红 河 、新 村 河 和 06
普 冲河 。 独木 水库 为年调 节 水库 ,主要 任务 是 防洪 、供 水 、发 电 ,多 年平均 供 水总 量 为 5 8 4 5万 m ,其 中 农业 灌溉 用水 量 58 38万 m ,工 业用 水量 9 7万 m ,
独木水库布设 了普 冲、墨红、大海子、新村 、阿石 堵 、大坝取水 口等 6 个站点对库区水质进行逐月监
未来规划期还将 向曲靖市城区供水 ,年供水量将增 加到 54 万 m 。20 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 ,水库 80 01 取水 口处水 质达 不 到水 源地水 质标 准 ,主要 是 总锰
超标 l 现 状水质 评价
指数计算参数选择氨氮 、溶解氧 、高锰酸盐指数 、
总大肠菌群 、p H、硫酸盐 、铁、总锰 、总铜 、总 锌 、挥 发 酚 、氯化物 、总氰化 物 、总砷 、总汞 、总 镉 、总铅、六价格 、硝酸盐氮等 l ,其 中硫酸 9项 盐 、铁 、总锰 、氯化物、硝酸盐氮不参与水质类别 评定,仅作集 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 目
国 1 独木水库库区各水质代 表断面分布 国 收稿 日期 :20 0 0 7— 3—1 9
l 个指标的单项指数 , 9
^ fk+l—Ci , x + :堕 0 12 、 C 0 。 i o
式 中 ,C 为 i 评价 项 目的实 测浓 度 ;C。 i 项 为
作者简介 :李春荣 ( 9 0 ,男 ,工程师 ,主要 从事水质 监测 17 一)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及规划的审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

浅谈独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设计

浅谈独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设计

浅谈独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设计一、工程概况曲靖市独木水库位于篆长河上游,属珠江流域南盘江水系。

水库位于曲靖市麒麟区东南部的东山镇与富源县交界处,距市区61km。

水库始建于1958年,1978年11月进行加固配套,1986年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

水库径流面积196km2,年均产水量1.41亿m3,拥有水面10000余亩,总库容10560万m3,兴利库容9942万m3,灌溉面积13.2万亩,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城市供水及发电任务的大型水库。

独木水库已运行近50年,由于大坝浸润线较高,下游坝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大坝存在安全隐患;各输水隧洞闸门年久失修、漏水严重,输水洞及溢洪道启闭机老化严重,金属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卡基输水隧洞底板及洞身结构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经云南省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独木水库大坝为三类坝。

独木水库于2009年1月开始除险加固施工,2011年3月竣工。

除险加固后的独木水库枢纽工程由大坝、高位输水涵洞、低位输水隧洞、卡基输水隧洞、溢洪道和坝后电站组成。

大坝最大坝高36.30m,坝型为均质土坝,已达1000年一遇设计、10000年一遇校核的国家标准。

水库除险加固套后,实现了年供水量7600万m3,灌溉农田13.2万亩,解决13.04万人和27822头大牲畜的饮水问题,也解决了下游篆长河流域30万人口及鲁布革电站等的防洪安全问题,2020年后水库还将向曲靖市年供水4000万m3。

独木水库大坝坝型为粘土均质土坝,大坝坝顶高程为2010.20m,大坝最大坝高36.30m,坝顶长156.00m。

上游坝坡三级坡比为1∶3、1∶3.5、1∶3.6,分别在1997.2m、1984.2m高程处变坡,未设马道。

下游坡比为1∶2、1∶2.5、1∶3,分别在2000.50m、1989.50m高程设宽度2.0m、6.0m的马道。

下游坝底设水平褥垫式排水体,坝趾设有堆石排水棱体、截水墙和量水堰。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牛栏江流域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

第五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

(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

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1790米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对龙河河段)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以外,流域范围内的坝区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3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六条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

(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

(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七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分别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31•【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

第四条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据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人大持续给力 独木水库水质越来越好——写在《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颁布七年后

人大持续给力 独木水库水质越来越好——写在《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颁布七年后

依 “ 监 督 的实践 论证 法”
昆明市立法保护舆论监督举措 的出台是 民主法制 建设 的又一 成果 , 实 现 民主 政治 的 突破 , 疑 是对 政 是 无
府、 群众 、 媒体 “ 一举 三得 ” 的好 事 。可 以说 , 舆论 监督 之
性、 概括性地规定 , 相关部 门在落实实施 中会进一步细 化措施及程序要求 。比如有人担心的“ 谁来 问责”昆明 , 市就有专门的问责机构 ,强大的问责风暴像一把利剑 高悬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头上 ,近两年已问责了 60 0 多
兴, 是党和政府之福 。 不过 , 也有媒体和专家学者认为, 条例 涉 及 的条款 只 是些 原 则性 的规 定 ,对 某 些行 为 的 界 定不 是 很 清 晰 , 操 作 性 、 行 性 并 不 强 , 要 对相 可 执 需 关 内容进行 细 化 , 制定 配套 的政 策措施 。有 的甚至 提 并 出, 应尽快促进上位法的诞生 , 即新 闻法的出台。 否则 , 舆论监督还会碰到许多问题 , 仍然是一个并不轻松的 话题。 然而众多新 闻工作者认为 , 带有 “ 破冰 ” 之举 的地 方立法 , 不仅能为高阶位法规的出台提供参考 , 也让我 们看到了民主法制前行的坚实步伐 ; 更为可喜的是 , 有 众多专 家学者聚集 这一事件 , 心 、 关 关注 、 支持昆明的 这一举措 , 并提 出不 少 对 策 和建 议 , 达成 更 多 的共 识 , 正是这一条例出台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或许短时间内, 它的宣示价值会大于探索价值 ; 但从长远来看 ,破冰” “ 所带来的积极意义 、创新价值以及它所折射出的影响 力是值得期待和实践 的。更何况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 规 , 舆论 监督 不 可 能全 方位 的面而 俱 到 , 能作 原则 对 只
立法 : 水库保 护 从此 有 法可依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19•【字号】曲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9日前言“十四五”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核心内容之一,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

2022年生态环境部召开全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系统部署了“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突出“三水”统筹,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扎实做好当前及“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驰而不息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十四五”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提升目标和规划任务。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把我省建设成为生态文明排头兵和全国最美丽省份为目标,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总结分析曲靖市重点流域“十三五”期间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经验及存在问题,深入研究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举措,准确研判曲靖市重点流域“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明确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重大任务、重大工程和重要举措,科学编制《曲靖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曲靖市“十四五”期间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曲靖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牛栏江流域的保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分段分区保护。

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作为重点保护区域。

第五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三个区。

(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

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水位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的对龙河河段)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

(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外,流域范围内的坝区(坡度小于等于3度,下同)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3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

(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六条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两个区。

(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

(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外的集水区域。

第七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曲政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2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0日曲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曲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筑牢珠江源头和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为曲靖建设先进制造基地、高端食品产业基地、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和云南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实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珠江源头和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编辑本条例是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3第三章综合保护4第四章一级保护区5第五章二级保护区6第六章三级保护区7第七章法律责任8第八章附则[1](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滇池保护条例

滇池保护条例

滇池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水资源旅游景点管理【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88.03.25【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8.03.25【实施日期】198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修正【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修正滇池保护条例(1988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滇池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它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重要作用,是昆明城市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

第二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以保护滇池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为中心。

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滇池水资源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本条例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地汇水区域。

按照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三个区:滇池水体;滇池周围的盆地区;盆地区以外、分水岭以内的水源涵养区。

第五条保护滇池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一切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滇池水体保护第八条为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增加蓄水量。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曲政办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6日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

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考核内容按照《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表》执行。

结合《云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规模任务,确定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2月2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证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独木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监督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监督管理,独木水库管理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以独木水库管理局为主,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独木水库管理局除履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独木水库保护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有权处理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二)组织拟定并实施独木水库和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三)负责与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独木水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独木水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独木水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独木水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独木水库作为曲靖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之一,将对曲靖城市未来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同时有效解决在独木水库管理区域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等问题,根据《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精神,经云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3月30日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独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相对集中水政、环境保护、渔业管理、海事、林政管理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行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在《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确定的独木水库保护区范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图)。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一)在独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行使水政、环境、渔业、海事等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在独木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行使林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在独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行使《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详细范围见附件)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及《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独立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履行相应义务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曲靖市富源县补木水库等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曲靖市富源县补木水库等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曲靖市富源县补木水库等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7•【字号】云政函〔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曲靖市富源县补木水库等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云政函〔2020〕78号曲靖市、普洱市人民政府:为确保曲靖市富源县补木水库、普洱市西盟县永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以下范围内(具体征地范围以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打桩定界为准),除本通告涉及的水利工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行业规划,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不得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一)曲靖市富源县补木水库工程规划征地范围涉及富源县中安街道王家屯、莲花社区居委会,营上镇大粟、都格、迤茂村委会,大河镇脑上社区居委会、长坪、庵子冲、篆湾、起铺村委会,墨红镇补木村委会等征地红线内。

(二)普洱市西盟县永业水库工程规划征地范围涉及西盟县勐卡镇莫窝、永帮、永业、莫美村委会,新厂镇阿莫、窝羊村委会,中课镇窝笼村委会等征地红线内。

二、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婚嫁、大中专院校毕业未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

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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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3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

第四条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据曲靖市
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水库保护区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库设施和污染水库水质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独木水库管理机构。

独木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三)组织拟定水库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四)在水库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参与水库径流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在库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条曲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水库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库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

水库径流区的污水排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中的一级标准执行。

建立水库水质监测制度,依法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在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的界线上埋设界桩,禁止移动和破坏界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项目;
(二)排放废水、废液,堆放或者倾倒土、煤、矸石、尾矿、废渣等;
(三)未经批准开船作业;
(四)开垦种植、养殖,宰杀畜禽及丢弃死畜禽,堆放畜肥,倾倒垃圾;
(五)游泳、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毒鱼、炸鱼、电鱼、偷盗捕鱼。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没收渔网等工具,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的项目;
(二)废水超标排放和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
(三)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和堆栈;
(四)土法炼焦、炼锌等;
(五)施用高残留、剧毒的农药;
(六)非法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
(七)开采灰份高于40%、全硫高于3%的煤层及其他硫化
物矿产资源;
(八)毁林开垦、烧山、取土、采砂石、铲草皮、挖树根; (九)
未经水库管理机构同意的机动车辆从水库大坝上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水库三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严禁破坏、盗窃、侵占水库保护区内的大坝、水电厂、桥闸、输水渠道、水文、测量、通信、交通等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对水库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有关企业实施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曲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限期治理,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取缔或者搬迁。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水库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水处理封闭循环;对无法封闭循环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
一条第二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在水库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妨碍水库管理机构的防洪、蓄水、供水及发电等正常工作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对制止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监察或者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和水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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