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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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界进行的货物买卖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法律适用多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跨国交易,涉及多个
国家的法律体系。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
决的方式,通常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

2. 货物运输方式复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跨国运输,运输方式多样,包括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等。

合同中需要明确货
物的装运地点、装运方式、运输责任和保险责任等条款。

3. 支付方式多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方式通常采用跨
国结算,包括信用证、托收、跨境电汇等支付方式。

合同中需要明
确支付的时间、方式和货款结算的货币种类。

4. 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严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货物的质量
标准和检验程序要求非常严格,通常需要符合国际标准或双方约定
的标准。

合同中需要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

5. 风险分担明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各方的风险责任,包括货物丢失、损坏、延迟交付等风险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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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3—16章习题83122

201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3—16章习题83122

13 —16章习题、单项选择题15、经销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的依据是(B、经销商的权限)。

解析:根据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以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两种类型。

参见教材P315。

1、在下列检验中,(A、产地(或工厂)检验)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之一。

解析:产地(或工厂)检验是指由出口国的产地(或工厂)检验人员,或按照合约规定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物在产地或工厂发运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

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重量、数量等方面的风险,概由买方负责,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之一。

参见教材P274。

2、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款的核心是(D、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是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款的核心。

参见教材P274。

4、目前,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商品的检验办法一般采用(D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在我国最为常用。

参见教材P275。

3、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免责原则的是(C不可抗力)。

解析:本题考查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的免责原则。

参见教材P280。

5、从法律结果来看,《公约》认为,构成非根本性违约的,受害方(B、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从法律结果来看,《公约》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反之,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参见教材P278。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A、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构成根本违约时,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反之,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参见教材P278。

6、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A、支付货款)。

201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3—16章习题

201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3—16章习题

13—16章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5、经销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的依据是(B、经销商的权限)。

解析:根据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以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两种类型。

参见教材P315。

1、在下列检验中,(A、产地(或工厂)检验)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之一。

解析:产地(或工厂)检验是指由出口国的产地(或工厂)检验人员,或按照合约规定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物在产地或工厂发运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

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重量、数量等方面的风险,概由买方负责,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之一。

参见教材P274。

2、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款的核心是(D、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是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款的核心。

参见教材P274。

4、目前,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商品的检验办法一般采用(D、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在我国最为常用。

参见教材P275。

3、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免责原则的是(C、不可抗力)。

解析:本题考查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的免责原则。

参见教材P280。

5、从法律结果来看,《公约》认为,构成非根本性违约的,受害方(B、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从法律结果来看,《公约》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反之,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参见教材P278。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A、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构成根本违约时,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反之,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参见教材P278。

6、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A、支付货款)。

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吴仕聪20XX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

自考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模拟题一)

自考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模拟题一)

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一)一、单项选择题1、各国在进行货物贸易统计时,计算出口额一般按()。

A、FOB计价B、CIF计价C、EXW计价D、DES计价2、一种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通过公开叫价竞购,把事先经买主验看过的货物逐批或逐件卖给出价最高者的过程,这属于()。

A、交易所交易B、拍卖C、博览会D、非固定的国际商品市场3、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度,达到这个额度后,便不准进口,这种规定称为()。

A、绝对配额B、关税配额C、配额管制D、外汇管制4、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卖给外汇管制机关。

A、他国汇率B、国际汇率C、官定汇率D、混合汇率5、()欧元正式流通。

A、1999年1月1日B、2000年1月1日C、2001年1月1日D、2002年1月1日6、被称为“桌到桌运输”的是()。

A、包机运输B、班机运输C、集中托运D、航空急件传送7、在单边账户下,用()记账并进行支付。

A、硬通货币B、第三国货币C、任一方国家的货币D、开立清算账户国家的货币8、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如果合同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国际惯例,允许对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A、3%B、5%C、10%D、12%9、()又称为“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A、产地(或工厂)检验B、装运港(地)检验C、目的港(地)检验D、最终用户检验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区别是()。

A、标的物不同B、营销手段不同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D、营销策略不同11、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FOB只适用于()。

A、海运B、铁路运输C、内河运输D、海运和内河运输12、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的责任时间起始点为()。

A、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起运时B、起运港承运人的仓库起运时C、装上起运港承运货船时D、起运港承运货船起航时13、对开信用证通常用于()。

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国际贸易实务(一)00090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法律第一节进出口贸易流程[简答、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1)国际贸易困难大于国内贸易(2)语言不同。

(3)法律、风俗习惯不同。

(4)贸易障碍多。

(5)市场调查不易。

(6)贸易对手资信调查不易。

(7)交易技术困难较多。

(8)交易接洽不便。

2.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1)货币与度量衡制度(2)商业习惯复杂。

(3)海关制度与其他贸易法规不同。

(4)国际汇兑复杂。

(5)货物的运输。

(6)货物的保险。

3.国际贸易风险大进行国际贸易,可能发生的风险有:(1)信用风险。

(2)商业风险。

(3)汇兑风险。

(4)运载风险(5)价格风险。

(6)政治风险。

[单选、多选、简答]1.出口贸易流程以采用CIF合同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的出口贸易为例,整个出口贸易的流程,按照先后顺序大致分为以下三个环节:(1)出口贸易前的准备。

(2)交易磋商。

出口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步骤。

在法律上,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发盘经对方接受后,双方便建立合同关系,之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3)出口合同的履行我国出口合同目前大多采用FOB、CFB或CIF等贸易术语,以信用证收取货款仍然是出口业务收汇的主要方式。

2.进口贸易流程(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进口交易前的准备主要包括:进行市场调查,对进口商品进行调研;落实进口许可证和外汇;审核进口订货卡片;研究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核算进口成本。

(2)交易磋商与出口交易磋商一样,进口贸易磋商的一般程序也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步骤。

(3)进口合同的履行在我国就进口业务中,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一般比较多,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和索赔。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条约:通常简称为贸易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_1

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_1

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1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要经常采用的,相对于一国之内的诉讼与仲裁,怎样正确的处理这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

这几年我们代理了一些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仲裁案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一点体会,供同行商榷。

一、国际贸易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及其效力问题为什么很多人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简单的说,就是用诉讼的方式会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碍,并且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仲裁方式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成为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签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可以说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如果双方所在国都是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将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曾参与的陕西某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货款纠纷案,因为双方所在国都是《公约》成员国(地区),胜诉方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请承认及执行,并得到了全部执行。

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不是该《公约》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被承认及执行就会变得困难,对方所在国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为理由,对该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因此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方式,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所在国是否参加了该《公约》。

在确定选择仲裁方式后,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仲裁协议的含混不清,不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而且会造成该争议投诉无门,形成诉累的情况。

曾经有一个争议案,就是因为仲裁协议不确定,导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无门,最后只有走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路子。

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仲裁协议的明确和有效。

对我国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确定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裁决的效力。

关于仲裁机构,应尽量争取选择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可以节省许多费用,减少仲裁成本。

如对方坚持选择国外或其它的仲裁机构,那么我国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较近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它们各自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交易。

下面就两者进行比较。

一、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跨国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而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仅适用于国内贸易,不涉及国际贸易。

二、法律适用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法规,协商合同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而国内货物买
卖合同仅适用于中国国内,只需要考虑国内的贸易法律法规即可。

三、文化背景不同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双方文化背景和语言差异
较大,因此在协商合同时,需要考虑对方的文化差异和语言差异,
避免协商中出现误解或不必要的纠纷;而在国内贸易中,双方文化
背景和语言差异相对较小,因此协商合同时相对简单和直接。

四、支付方式和货币不同
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以确保双方的安全
和可靠性;而在国内贸易中,通常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同时货币也不同,国际贸易通常采用多种货币,而在国内贸易中仅
使用人民币。

五、包装和运输不同
由于国际贸易跨越国界,因此在包装和运输方面更加复杂和严谨,需要考虑货物的安全性、保护措施、温度控制等;而在国内贸易中,包装和运输相对简单。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包括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文化背景、支付方式和货币、包装和运输等方面。

在进行合同协商和签订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和协商方式,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一、约定方式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一般采用民事法规定的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约定,且必须明确标注合同范围、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内容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以质量、价格、数量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且一般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了要求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同外,还需要考虑运输、保险、验货、申报、关税、法律等多重因素,并且需要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法规。

三、适用法律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定和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双方来自不同国家,因此需要考虑适用的国际贸易法律,如国际商业惯例、INCOTERMS等。

四、运输方式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国内货物运输通常采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方式,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货物的跨境贸易,因此需要考虑各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国际快递等,并需要注意海关退税、关税报告等事项。

五、保险条款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保险通常由卖方或买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根据不同运输方式和风险情况采取不同的保险方式,如公共保险、商业普惠保险、货运保险,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风险。

综上所述,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着共同之处,但其差异仍然非常明显,包括合同约定方式、适用法律、保险条款、运输方式等方面。

在跨境贸易中,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仔细研究各项条款,确保符合相关国际贸易法规和通行惯例,从而降低风险并保护自身权益。

CISG与中国

CISG与中国

一、CISG与中国(一)CISG的由来《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以下简称CISG),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主持起草的一项影响广泛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实体法公约。

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由62个国家出席的维也纳联合国公约上获得通过。

至2011年7月9日,共77个国家核准参加或继承了该公约。

该《公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规定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二是规定合同的订立;三是规定货物销售;四是规定条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缔约国的声明退出等。

(二)C ISG的作用CISG公约是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取得的丰硕成果。

CISG公约虽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却较好地协调了两大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克服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本身存在的缺陷(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考虑缺欠的问题),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发展的趋势,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代表,(三)C ISG与中国我国参加了CISG公约的缔结全过程,并成为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

CISG公约于1988 年1 月1 日起对我国生效。

它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

自1988 年生效以来,走过了23 年历程。

我国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中对凡具备公约适用条件的案件,均直接适用,但适用该公约的方法存在一定差异性二、中国加入CISG的保留款项与分析(一)中国的保留款项中国在加入CISG声明保留的条款,一是关于适用范围的,一是关于合同形式的。

当时加入CISG公约就声明对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的(b)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宁红玲律师对于做外贸的企业来讲,不仅要了解中国合同法,更加重要的是要了解国际贸易中经常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的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在外贸活动中防范法律风险。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Sphere of application)与中国合同法相比,公约[1]的适用范围要小。

(一)公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scope of the parties)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A)这些国家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如果用更简单的语言对第1条第1款A、B两项加以表述的话,可以推出公约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于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place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而且这些国家同是公约的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s),这时公约将直接适用于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例如,中国和埃及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一家营业地在上海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在开罗的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就直接适用公约,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公约适用的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contracting state),这时公约将间接适用于他们所签订的合同。

案例:马登诉黑森案(Maaden v. Thyssen, ICC Arbitration Case №6653 of 1993):一家营业地在叙利亚的买方向一家营业地在德国的卖方进口了一批马口铁,后双方因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并提请仲裁,叙利亚当时已经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德国还不是,双方提请仲裁时共同选择了法国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国际货物贸易指的是跨越国界进行的货物贸易。

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特征肯定与国内货物买卖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表现出来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不同:
(1)极端复杂性。

国际货物贸易一般都是涉及到跨越国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无论是货物数量还是交易金额都比较大,而且合同周期大多很长,同时贸易结算也是采用国际货币进行。

这就造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表现出很大的复杂性。

(2)风险性很大。

国际货物贸易一般都是运途比较远,多采用海运、空运等方式,从概率上来说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不确定风险因素更多。

同时,使用外汇进行结算本来就存在很多潜在风险。

另外,国际货物贸易还受到政府进出口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影响,从而导致潜在风险的存在。

这些因素导致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存在风险性很大的特征。

(3)货物交接方式不同。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货物基本上都是通过中介进行沟通的,买卖双方很少直接接触。

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不同。

(4)付款方式不同。

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都会采取银行代付快、银行担保付款等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很少存在买卖双方直接
付款的行为出现。

(5)适应法律多样性问题。

相比于国内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都需要在合同中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需要考虑适应各国法律多样性的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一)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比较这两种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决争议等方面。

不论是国际合同还是国内合同,都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并明确约定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重要条款。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际合同需要考虑到跨国运输和运输保险等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涉及跨国运输,因此需要明确运输方式、贸易术语(如FOB、CIF等)和贸易条款(如海关手续、货物检验等)等相关内容。

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需要考虑货物的保险安排,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

相比之下,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运输和保险问题相对简单,一般涉及到的只是货物的运输方式和交付方式。

再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争议解决的约定通常更为复杂。

由于国际买卖合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因此对于争议的解决通常需要依靠仲裁或国际商事法院等专门的机构,而不是依靠国内法院。

相比之下,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解决。

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需要考虑到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贸易规则。

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商业做法,如在国际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商会的国际商用术语解释条款(INCOTERMS)等。

而国际贸易规则则是由国际组织或国际协议制定的文件,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

相比之下,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仅仅参考国内的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容和要点上存在一些不同。

国际合同需要考虑到跨国运输和运输保险等因素,而且对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更为复杂。

此外,国际合同还需要考虑到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适用。

这些差异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对来说更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201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3—16章习题

201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3—16章习题

13—16章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5、经销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的依据是(B、经销商的权限)。

解析:根据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以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两种类型。

参见教材P315。

1、在下列检验中,(A、产地(或工厂)检验)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之一。

解析:产地(或工厂)检验是指由出口国的产地(或工厂)检验人员,或按照合约规定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物在产地或工厂发运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

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重量、数量等方面的风险,概由买方负责,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之一。

参见教材P274。

2、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款的核心是(D、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是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款的核心。

参见教材P274。

4、目前,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商品的检验办法一般采用(D、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在我国最为常用。

参见教材P275。

3、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免责原则的是(C、不可抗力)。

解析:本题考查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的免责原则。

参见教材P280。

5、从法律结果来看,《公约》认为,构成非根本性违约的,受害方(B、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从法律结果来看,《公约》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反之,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参见教材P278。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A、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构成根本违约时,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反之,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参见教材P278。

6、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A、支付货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之初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之初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之初探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研究之初,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者在法律适用、合同条款、风险分配、支付方式、运输和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差异。

1. 法律适用:-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受到单一国家法律的管辖,合同双方通常位于同一国家,因此适用该国的合同法和相关商业法律。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各国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

2. 合同条款:- 国内合同条款通常较为简单,因为双方对法律环境和商业习惯有共同的理解。

- 国际合同则需要详细规定,包括语言、货币、计量单位、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以减少因文化和法律差异引起的误解。

3. 风险分配:- 国内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通常较为明确,因为双方对风险的理解和承担有共同的预期。

- 国际合同中的风险分配更为复杂,需要考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等。

4. 支付方式:- 国内合同的支付方式多样,可以是现金、支票、电子转账等,且通常不涉及复杂的外汇问题。

- 国际合同的支付方式则需要考虑汇率波动、支付安全和国际结算系统,常用的有信用证、汇款、托收等。

5. 运输和保险:- 国内合同的运输和保险通常较为简单,因为货物运输距离短,风险较低。

- 国际合同则需要详细规定运输方式、路线、保险类型和责任,因为国际运输涉及更长的距离和更高的风险。

6. 争议解决:- 国内合同的争议通常可以通过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 国际合同的争议解决则可能涉及国际仲裁,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在进行比较研究时,还应考虑合同的灵活性、可执行性以及合同双方的谈判能力等因素。

此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合同条款和实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研究应保持时效性和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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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一)
摘要]: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

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

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有表及里,有浅入深地分析比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基本条款
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间的商业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

但在学术研究方面,鲜有人充分的总结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充分的理解《合同法》和《公约》的精神实质,对当事人不仅有履行合同实体上的意义,而且也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虽然我国《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公约》的规定,许多地方达成了一致,但也存在着差异。

了解这些差异,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外贸实践,有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外贸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也大有裨益。

从上述问题出发,本文试图分析和讨论二者在合同成立
要件,合同主要条款,买卖双方的义务之间的不同,从而探讨如何使我国合同法全面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立法趋势。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概念与特征比较(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

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

而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确立涉外合同的标准是国籍主义,与《公约》的营业地主义有明显的差异,《合同法》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例外规定,所采用的是与《公约》相一致的标准,即营业地主义。

同时,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至于其他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

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

(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概念及特征之比较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

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2、标的物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

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不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

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
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

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

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

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

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3、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复杂性。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2)风险性大。

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
的货物一般很少有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有双方当事人亲自交接。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有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

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

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的文字及文本数,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

(二)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关于合同条款之比较作为合同的主体部分,各国都在本国实体法中对合同的条款予以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31条之规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但是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

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

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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