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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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容风纪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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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容风纪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警容风纪,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时的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警容风纪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警容风纪应当体现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庄重、严谨、实用、方便。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举止文明、礼节得体。

第六条着装要求:(一)着装应当符合规定,整齐干净,不得穿戴与身份不符的服装、鞋帽、饰品等;(二)警服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破损、褪色、污损;(三)警徽、警衔标志应当佩戴齐全、规范,不得私自拆卸、更换;(四)内着装应当符合规定,不得穿戴与警服不相配的服装。

第七条仪容要求:(一)头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过长、过乱,女性警察发不过肩,男性警察发不过耳;(二)面部、颈部、手部等暴露部位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三)口腔、鼻腔、耳朵等部位不得有异味、异物;(四)不得涂抹过于鲜艳的化妆品,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手镯等饰品。

第八条举止要求:(一)行姿应当端正,不得奔跑、追逐、打闹;(二)坐姿应当端庄,不得歪坐、斜坐、翘腿;(三)说话语气应当和蔼、礼貌,不得大声喧哗、粗俗言语;(四)待人接物应当热情、耐心,不得冷漠、推诿。

第九条礼节要求:(一)遇到人民群众,应当主动询问、热情帮助;(二)遇到同事,应当主动问候、互相尊重;(三)遇到上级领导,应当主动汇报、认真倾听;(四)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应当遵守活动规定,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警容风纪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容风纪管理制度,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巡警巡察应当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四条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

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

巡警巡察以徒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

巡警实行昼夜巡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二人以上。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

第六条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

第七条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作为执法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好专业技能,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外表形象和内心品质,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针对当前警容警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推出了以下规范方案。

一、警容规范1.1 服装搭配1.警察制服应该整洁、干净、整齐。

佩戴的警徽、衔标、警号应宜正常、规范、工整。

2.训练服、便衣应按照相应的制式着装,不得将训练服、便衣因为训练或者工作需要搭配警察制服。

3.日常穿着包括内裤、内衣不得外露。

外出时应穿正式鞋,不得穿拖鞋、皮鞋、运动鞋等非正式鞋。

1.2 体型管理1.警察应该保持良好的体态,不得存在肥胖、体型不整、身材过瘦等现象。

2.针对身材过于瘦弱的警察,应提供合适的办法进行增重、增强体质,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体力不支的情况。

1.3 护理管理1.警察应该注意自身的护理管理,定期进行面部、脚部等部位的保养和清洗,保持整洁清爽。

2.在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擦汗、擦脸,保持个人卫生和清洁,确保工作安全。

二、警纪规范2.1 工作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不得信口开河,超越权限盲目办事。

2.工作中应该认真记录、报告、登记有关案情、行动情况、犯罪嫌疑人信息等内容,切实保护好执法证据和案情。

2.2 services一效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予以回应,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2.对于服务对象,警察应该保持礼貌、耐心、温和的态度,不得辱骂、恐吓、谩骂服务对象。

2.3 工作环节的处理1.警察应该在工作中注重尊重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人身尊严,不得采用殴打、转移、关禁闭等非法、暴力手段。

2.工作中,警察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不得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三、警容警纪方案的落实1.警容警纪方案应该由各地警务机关本着一线服务的原则,加强警容警纪规范的宣传,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各地警察人员的素质和由内到外的修养。

2.在实际运用中,执法部门应该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对于违反警容警纪规范的现象,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基层执法队伍的信誉。

警容风纪整改措施(共4篇)

警容风纪整改措施(共4篇)

警容风纪整改措施(共4篇)第1篇:警容风纪警容风纪制度(一)严格按照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肃。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警服。

(三)着警服时,应当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胸徽、帽徽、领花、臂章。

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发,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五)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六)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七)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八)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穿着警服的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九)与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或者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都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十)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警容风纪是警员综合素质的外在表现,是展示大厦形象的重要“窗口”。

为全面提高警员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警员形象,特制定警容风纪细则如下: 1.着装警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

(1)身内穿制式衬衣,系上领带,保持领带端正。

外穿统一配制服,胸卡戴在前胸左上方,正面朝外,扣好衣扣。

不挽袖,内衣下摆不外露。

(2)身穿制式警裤(裙),不卷裤腿。

(3)配发黑色皮鞋。

(4)戴白色手套。

2.仪容仪表(1)头发要整洁,不准留长发、留大鬓角,不准留胡须。

(2)服装、领带要整洁,衬衣要常换洗。

皮鞋要保持光洁。

(3)上岗不准戴饰物,BP机及手机应在静音状态。

3.举止行为(1)精神振作,举止端正,不倚墙靠物,不袖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中。

(2)行走时,两人成行,三人成伍,不准搭肩挽臂。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禁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

监督员的任务是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县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辖的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定期地巡回纠察。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代表,其警容风纪的好坏不仅关乎警察自身的形象,更关乎整个警察机关的形象。

然而,近年来,警容风纪不整的问题仍然存在,例如穿着不整、发型不规范、佩戴不规范等。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警察队伍中存在一些个别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态度不端正,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警察机关管理不严、监管不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警方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警察素质
警察队伍应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警察的职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的训练等方式,让警察意识到警容风纪的重要性,主动维护警察形象。

二、加强管理,规范警容风纪
警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警容风纪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的警察,应当进行严格的问责,对于性质严重的情况,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监督,建立制度
警方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警容风纪不整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同时,也应该让公众参与监督,加强对警方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警察形象的良好形象的树立。

以上是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级警察机关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警察的职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警容风纪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引言警容风纪制度是指警察机关为了维护警察队伍良好形象、规范警察行为,确保警察执法工作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旨在确保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提升警察行政效能,增强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制度内容、实施意义和对警察队伍的影响等方面对警容风纪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警容风纪制度的内容1. 外表仪容警容风纪制度对警察队伍的外表仪容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对警察的服装要求,包括佩戴警徽、规范佩带警械等。

其次是对警察的服饰整洁度和卫生要求,要求警察服装整齐干净,不得有褶皱、污迹等不良状况。

对头发、胡须等个人形象也有具体规定,要求警察队员整齐干净、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此外,还包括对警察的体态要求,要求警察站姿、行走姿势等符合规范。

2. 仪容仪表仪容仪表是警察队伍展示形象和形成警察职业氛围的重要方面。

警容风纪制度中对警察的仪容仪表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等。

警察队员需要保持高度警觉和冷静的态度,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或产生恶劣行为,严禁辱骂、侮辱群众。

同时,要求警察队员在处理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3. 作风纪律作风纪律是警容风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风纪律包括警察队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工作效能等。

警容风纪制度明确规定了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如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严守保密等。

此外,还要求警察队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

二、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意义1. 维护警察队伍形象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通过规范警察外貌、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使警察队员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良好的警察形象能够增强群众对警察工作的信任感,提高警察队伍的社会声誉。

2. 提升警察行政效能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警察行政效能。

规范的警察仪容仪表和行为规范能够提高警察队伍的纪律性和工作效率。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5.02•【文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人民警察授衔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少数民警着装不整齐,警便服混穿,举止不端庄等;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警用标志管理不严格,社会上存在着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衔标志、警用器材等问题,使人民群众真假难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公安部决定,今年5至9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次警容风纪教育和整顿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警用标志的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

各地要结合《人民警察法》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分期分批集中整训的办法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教育整顿。

整训期间,认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着装队列的基本训练,使每名人民警察都自觉遵守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按规定着装,警容警姿端正,养成良好的习惯。

要严格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加大纠察查处力度,整顿着装和警用标志使用秩序。

整顿期间,要认真组织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纠察勤务。

纠察勤务可由巡警负责,也可组织专人负责。

对着装不符合规定、举止不端庄的人民警察进行批评教育,当场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纠察和无理取闹的可以扣留其证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对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服装、警械等违法行为,要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切实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警容风纪检查方案

警容风纪检查方案

通知
各系学生会:
为严格贯彻落实条令条例,扎实推进警校正规化管理工作,切实纠正警院学生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整的问题,维护河南警察学院良好形象,河南警察学院学生会将在学生处领导的带领和指导下于近期对各系学生进行警容风纪检查,检查主要从警服不配套穿着,着警服穿便鞋、佩戴标志服饰不符合要求、男学员留长发、女学员发辫过肩、染发烫发等问题进行严格检查,及时纠正同学们在着装、仪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不符合警容风纪规定的学员迅速对问题进行整改。

另外,学生会将于晚间对各系宿舍休息及熄灯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同时也将对各系学生抽烟、饮酒等违纪现象进行督察。

希望各系学生会积极配合院学生会工作,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严格要求本系学生做到举止端正、警容严整、谈吐文明、遵守纪律、姿态良好,自觉维护警院的良好形象。

学生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警容风纪管理制度

警容风纪管理制度

警容风纪管理制度一、警容风纪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加强职业化建设。

作为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和行为对社会影响极大,通过加强警容风纪管理,能够提升警察的职业形象和职业素养,增强警察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

2. 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警容风纪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倡导良好的工作氛围,增强团队协作和凝聚力,提高警务效率。

3. 强化公民安全感。

警容风纪管理的严格执行可以使警察形象更加亲和,增加公民对警察的信任,提升社会治安感和公共安全感。

在走上街头,人们会有一种“见到警察,就没有危险”的感觉,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警容风纪管理制度的内容1. 服装整洁规定。

规定警察的工作服装要整洁干净,衣着得体,不得穿着蓬头垢面的样子,衣物不得破损,领带不得过于宽大,不得穿着暴露、花哨的服装。

2. 仪容仪表规范。

规定警察在执勤工作时要注意言行举止,不能随意大声喧哗,不能随意在公众面前吸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能使用不文明语言,不能接受公民的礼物。

3. 器械使用规范。

规定警察在执勤工作时必须佩戴警服、腰带和警帽,不得私自擅离职守,不得未经许可随意使用警械,不得在执法行为中滥用武力,遵纪守法,言行规范。

4. 着装标准。

明确警察的工作着装标准,包括制式制服的穿着、佩戴警徽、标志和装备等具体要求。

5. 行为规范。

包括在社会交往中的言行举止规范,不得涉嫌违法犯罪,不得私自接受礼物或款待,不得擅自收受他人财物等。

6. 绩效考核。

将警容风纪规范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之中,对各项规范进行量化评定,对表现突出的警察给予奖励,对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理。

三、警容风纪管理制度的实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警察学校的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和例会等形式,让警察深入了解警容风纪管理制度,提高警容风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警容风纪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警容风纪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由具体部门、领导或小组承担管理责任,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 多形式持续推进。

关于警容风纪检查纠察的规定

关于警容风纪检查纠察的规定

关于岗容风纪检查纠察的规定
一、总则
(一)为维护警容风纪、严整警容、严格校风,依据校园实际情况,结合保卫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全体校卫大队人员中,着制式服装者,都要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保卫处警容风纪的规定,自觉做到仪表端庄。

二、警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的组织
(一)由校卫大队负责人统一组织。

分组,轮换。

(二)由组长交接.时间为,交换时要移交检查纠察日记和臂章。

三、检查纠察的内容
维护警容风纪,重点检查纠察:
(一)不按规定着装的;
(二)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的;
(三)警便服混穿的;
(四)边走路边吸烟、吃零食的;
(五)搭肩挽臂的;
(六)执勤期间使用手机的;
(七)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检查纠察的时间、地域和路线
(一)时间:主要在执勤期间和假日进行,每日至少三次,节假日全
天值勤。

(二)地域和路线:校内主干道,各门岗。

五、要求
(一)值勤人员要举止端庄,佩带“纠察”臂章。

(二)要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指出被检查人员问题时,既要态度严肃,又要注意方式方法。

(三)值勤人员对违反警容的,应当令其立即纠正,对不听劝阻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纠察人员需做好当天的纠察记录,如有异常需及时向上级汇报。

【精编范文】定期不定期对干警在岗在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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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体校卫大队人员中,着制式服装者,都要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保卫处警容风纪的规定,自觉做到仪表端庄。

二、警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的组织(一)由校卫大队负责人统一组织。

分组,轮换。

(二)由组长交接.时间为,交换时要移交检查纠察日记和臂章。

三、检查纠察的内容维护警容风纪,重点检查纠察:(一)不按规定着装的;(二)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的;(三)警便服混穿的;(四)边走路边吸烟、吃零食的;(五)搭肩挽臂的;(六)执勤期间使用手机的;(七)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检查纠察的时间、地域和路线(一)时间:主要在执勤期间和假日进行,每日至少三次,节假日全天值勤。

(二)地域和路线:校内主干道,各门岗。

五、要求(一)值勤人员要举止端庄,佩带“纠察”臂章。

(二)要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指出被检查人员问题时,既要态度严肃,又要注意方式方法。

(三)值勤人员对违反警容的,应当令其立即纠正,对不听劝阻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纠察人员需做好当天的纠察记录,如有异常需及时向上级汇报。

篇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通知规定

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通知规定

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通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4.06•【文号】•【施行日期】1994.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规定(1994年4月6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纠察、检查工作),是维护部队纪律与安全的区域性管理工作,是坚持从严治警,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

为适应武警部队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和良好形象,加强对武警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控制,保护武警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纪律和警备勤务条令有关规定,结合武警部队实际情况,特对加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规定如下:一、纠察、检查工作主管单位武警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在公安部的领导下,统一由武警总部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部队(以下简称各武警总队)组织实施。

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以及着武警服装的人员和挂武警车辆号牌的车辆,均应接受其纠察和检查。

二、纠察、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与人员编成(一)武警总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

武警部队一名副司令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公室,武警总部警务处、保卫处、运输处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

该委员会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接受公安部有关部门的指导。

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团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部警务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二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武警总部调剂解决。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容风纪不整指的是警察在执行任务或生活中,出现了规定之外的行
为或形象,损害了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尊重。

这个问题的存在会使警察队
伍的形象和信誉受到损害,从而影响到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下面是整改
措施:
1.加强警察制服的管理:规范警察着装的制度,确保警察制服的整洁、清洁和完整。

2.加强警察的纪律教育:加强警察的思想品德教育,强化警察的职业
操守和责任意识,保持警察的良好形象。

3.建立警容风纪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警容风纪的监督和
管理,建立制度化的整改和惩处措施。

4.强化警务文化建设:加强对警务文化的倡导和宣传,让警察逐渐懂
得作为警察需要遵守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5.提高警察的专业素质: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警察的水平,
促进警察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通过以上措施的全面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警容风纪不整问题,提高警
察队伍的形象,增强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尊重。

警容风纪检查方案

警容风纪检查方案

熟悉警容风纪检查的 内容和标准,能够准 确判断和记录检查结 果。
检查人员的培训与提升
01
定期组织检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和检查能力。
02
鼓励检查人员自主学习和进修,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
03
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分享活动,促进检查人员之间 的相互学习和进步。
检查人员的考核与评价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检查 人员的检查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背景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其形象和纪律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 公众的信心。因此,对警察的警容风纪进行严格检查,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服务公众的基础。
检查方案的重要性
01
规范警察行为
通过检查方案,对警察的着装、仪容、行为举止等进行规范,使警察在
工作中时刻保持警容严整,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检查方法- 观察法
通过观察被检查人员的言行举止、着装规范等方面,判断 其是否符合警容风纪要求。- 询问法
注意事项- 保持公正公平
在检查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 注意细节
04
检查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检查结果的记录与整理
详细记录
对每次警容风纪检查结果进行详 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 参与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
02 03
提高警察素质
检查方案不仅是对警察的外在形象的约束,更是对警察内在素质的要求 。通过实施检查方案,可以提高警察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增强警察的 纪律性和执行力。
维护公众信任
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打击犯罪的基础。 通过实施检查方案,可以提高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进一步增 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公信力。

警容风纪制度(3篇)

警容风纪制度(3篇)

警容风纪制度1.着装:帽子:佩戴贝雷帽应将帽徽置于左眉上方,前帽檐与发际和眉毛之间位置同齐。

佩戴大檐帽帽前檐与眉同高,帽身端正。

除在休息室、餐厅内,其它场所禁止脱帽。

制服。

身着统一制式服装,衬衣下摆束于裤子中,衣领不得竖起,系好袖口、衣兜、合襟的纽扣.制服不得有污迹、皱折、烫洞、缺扣等现象,未经部门批准不得添加其它配饰。

应定期换洗熨烫无异味。

领带。

领带结呈倒三角形系于衬衣领口中央,松紧适度,外长内短,自然下垂,下摆处自然垂于腰带扣位置。

腰带。

保证扣环四角合槽端正,配件齐全,表面清洁无污渍。

皮鞋。

穿统一黑色三接头皮鞋,系好鞋带,提起后跟。

每日打油擦拭,保持光洁无尘。

袜子。

穿黑色、蓝黑色或灰色袜子并将其拉展(不得穿花色或与裤色反差过大的的袜子)。

工牌。

别于制服左上衣兜盖处,水平端正,保持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2.仪容仪表:头发:经常清洗,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长度男不过耳、女不过肩,前发蓄于帽檐内,不烫发,不染黑色以外的颜色,不留怪异发型。

面部:男不蓄须,女不施浓状,适当涂抹护肤用品,防止干燥爆皮。

身体:经常洗澡,每日刷牙,不得纹身,不留长指甲,上班不施香水。

饰物:不打耳钉、舌钉、鼻钉,上班不戴戒指、项链及其它装饰物品。

佩带寻呼机、手机不得外露,不得发出声响。

3.行为举止:面貌: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切忌萎靡不振,下岗或下班后及时休息,保证下阶段工作质量。

站姿:站姿规范,抬首挺胸,双手背后,两脚叉开与肩同宽,目视前方,不倚墙靠物,不袖手插兜,不抱肩托腮。

行动:行动庄重稳健,步伐平稳。

行为。

遵守公司守则和部门纪律。

不在工作或休息区域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肆意恶言。

在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事宜。

待人接物先行敬语,肢体语言健康。

自尊自爱,关心客户,团结同事,尊重他人。

4.礼节a)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

着装遇领导时。

共2页第1页警容风纪细则站岗、值勤、交接班时。

纠正客户违反大厦(园区)规定时。

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时,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06•【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1994年10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评授警衔后,各地在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对干警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干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和佩带警衔、警用标志,有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形象。

为严格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加强警用标志的管理,适应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素质的一种体现。

严格警容风纪,是落实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重要内容。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务使全体干警养成仪表端庄、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

二、各地要在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17号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公安部最近下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干警自觉地按《准则》、《办法》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立即对本系统、本单位干警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对那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周、着警服不规范、警用标准管理混乱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在年内要抓出成效,使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有明显改观。

四、要认真搞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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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着警服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列队的人民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人行举手礼,队列人员行注目礼。

参加集会、升国旗时,列队的人民警察行注目礼,队伍中的带队人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行注目礼。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应当建立警容风纪纠察制度,派出纠察队在辖区内巡回纠察。

第十八条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履行职责。

执行纠察任务时,应当佩带警容风纪纠察臂章。

第十九条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不服从纠察的人民警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带回纠察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其写出检查。

第二十条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应当填写《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式样附后)。

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应当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由省、地、县公安机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二十一条对初次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民警察,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应当作出口头检查;对再次违反警容风
纪规定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受到处分的人民警察,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记功、晋级、受奖。

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得记功、受奖。

第二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务纠察人员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执勤中负有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纠察的责任,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服从纠察。

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武警部队警务纠察人员应当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89年11月公安部印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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