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式样
醉驾血液送检时间不合法有什么相关规定?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醉驾血液送检时间不合法有什么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3日内送检。
对于酒驾醉驾的话题我们在网上新闻上经常会有看到,吃饭的时候喝酒是我们的传统当中的一种这个是我们都知道的,但是喝酒开车是不对的。
对于被交警查到之后醉驾需要是送去相关部门进行检验的。
那么对于醉驾血液送检时间不合法的规定都有什么呢?一、酒后驾车血液送检分两种情形:一是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是驾驶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或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需检验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式样
道路交通事故
第 号
交通事故时间:
交通事故地点:
当事方基本情况:
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或者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本道路交通事故证明ຫໍສະໝຸດ 复核后重新作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编号:)予以撤销。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领取车辆通知书式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领取车辆通知书
编号:
当事人:
年月日,车牌号为的车辆因,被扣留/扣押/移至,现通知你于年月日至
领取车辆,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对停车场收取停车保管费进行监督:
车辆法定扣押或扣押期间,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逾期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取车辆后未及时领取车辆的,自应当接受处理期限届满的次日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取车辆之日的次日起,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车辆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停放或临时停放,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托移至社会停车场的,车辆拖移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交通警察(签名):
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印章)
年月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闽公综〔2020〕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2021年9月29日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后驾驶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查处、血液样本提取、鉴定、管理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规范原则,依法从严打击。
第二章现场查处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执勤记录仪摄录视音频资料。
第五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指挥驾驶人将车辆驶入警戒区,靠路边停车。
(二)要求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
(三)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驾驶人进行测试。
测试不成功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测试成功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同一当事人再次进行测试。
(四)测试结果达到饮酒或者醉酒标准的,打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由民警当场向被测试人宣读测试结果。
醉驾合法抽血规定是怎么样的?
This city does not have the legend of long grass ying flying. It always lives in reality, with fast drumming, hurried figures, numb eyes, false smiles, and I am being assimilated.(页眉可删)醉驾合法抽血规定是怎么样的?醉驾抽血标准的规定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现代社会,我们国家对于醉酒驾驶这种行为的查处力度是非常严格的,比如说交警如果在道路上发现一些可疑的行迹的话,那么就会要求停止驾驶来进行一个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的测试,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抽血,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醉驾合法抽血规定是怎么样的?一、醉驾合法抽血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是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是驾驶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或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需检验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式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第号
: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号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现在医院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为受伤人员
支付(垫付)费用。
收据由你单位暂存。
经初步调查,号车辆方在此事故中□负有□不负有□不确定事故责任。
(印章)
年月日
交通警察:
电话或通讯地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贯彻104号令
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通知点击数:「628」「2009年6月17日09:54:11」「打印」琼公交警[2008]338号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通知各市、县(洋浦、港务、美兰机场)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期公安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08)(以下简称《案卷文书》)也配套同步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工作规范》和《案卷文书》的学习宣贯工作。
各市、县要尽快从公安部交管局网站下载《工作规范》和《案卷文书》,印发给每一名事故处理民警,并认真组织学习。
同时,要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途径和形成,向社会宣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的新规定,在事故处理窗口公开新规定和办案程序,让群众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支持、配合和监督事故处理执法办案工作。
总队将于近期分片组织各市、县交警部门分管领导和事故处事部门领导进行培训。
二、严格依据《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办案。
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依据《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的规定处理,此前省公安厅或总队下发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程序规定》、《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为准。
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依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04)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尽快更换事故处理公开上墙的内容。
总队已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节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等公开上墙的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市、县尽快印制,并于2009年1月16日以前更换完毕。
(完整word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3—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5—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式样
道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年月日时分左右,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案。
于年月日受理,由办案民警、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情况,初步查证了道理交通事故的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的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办案民警:
年月日。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式样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微信号码: □Q Q号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
签字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按照表格要求填写了本确认书,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等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年 月 日
办案人
签字
备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
编号
案由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复核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处罚决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处理交通事故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制程序的执行才行,否则交通事故处理则无从谈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就无法调和,对此则会加大司法的压力。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ﻫﻫ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ﻫ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ﻫ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ﻫ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ﻫﻫ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ﻫﻫ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ﻫ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ﻫ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ﻫﻫ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解读(下)
(上接2019年02期P51)(11)询问/讯问笔录为修改文书,引用公安机关行政、刑事通用文书。
2008版中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为两个不同的文书式样。
核心内容没有变动。
注意事项:一是时限要求。
询问/讯问笔录的制作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分别进行询问,……;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第六十条: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针对事故发生经过的主要情节对伤者进行简要询问,并作记录,交由伤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录音、录像保全,伤者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记录在案。
……二是权利义务告知。
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在询问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采用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询问/讯问时说明)。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解读(下)文/张爱红 李平凡 俞春俊证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是末尾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四是笔录中记录被询问/讯问人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12)谈话记录沿用2008版。
适用于向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通过谈话的方式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
依据公安部146号令第一百条: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
(1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为修改文书。
注意事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
对打印的陈述材料,当事人、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交通警察应当对当事人、证人提交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解读(上)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配套标准,也是事故处理工作重要的标准之一,其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49)、《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等标准一起构建了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技术标准体系。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是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对提高交通事故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标准沿革《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于1992年首次制定,即GA40-1992,当时配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同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施行,同年对标准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解读(上)文/张爱红 李平凡 俞春俊第一次修订,即GA40-2004;2008年7月11日,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同年对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即GA40-2008;本次是第三次修订,即GA40-2018,也是为配套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进行修订。
可以说,案卷文书标准的沿革过程是配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修订的过程。
2 修订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配套部令规范修订实施,案卷文书是部令规范落到实际工作的重要载体,所以此次标准修订的首要原则是配套新版部令和工作规范;二是修改2008版标准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GA40-2008标准实施已有10年,事故处理工作实践中反应出原标准存在一些需要修订完善的问题,此次也进行了针对性地修订及优化;三是支撑事故处理办案系统升级,本次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告知内容;依据最新部令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修改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