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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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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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
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
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惩罚细则
第一节?通则
第十八条?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