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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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
代 理 人:金玉来、饶毅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专题评述 2010年12月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处理过程 2
律师建议 2案情简介 1
办案体会 6
本期内容: 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艺公司”)与中国联合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签署了航次租
船合同,其中约定:船名为“QIANG RONG 1”号轮,货物为来自印度赫尔迪亚的铁矿石20000吨,数量可以上下浮动5%,装货港为印度HALDIA ,卸货港为日照,运费标准为每吨18.75美元,船方不负责装
卸、理舱和平舱费用,运费应当在装货完毕之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
支付,任何纠纷应在新加坡仲裁并适用新加坡法律。
合同签署后,“QIONG RONG 1”号轮按照约定时间抵达装货港准备
运货,但由于有关货方未能备妥铁矿石货物,致使船舶滞港20多天,实
际装船货物也大大低于合同约定数量。船方木艺公司为此签发了完全并
入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提单,明确载明运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支
付(即在装货完毕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但是货物启运后,中联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有关运费及滞期费支付
给木艺公司。为解决双方运费纠纷,木艺公司依照租船合同约定,向新
加坡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委托本所律师向 案情简介
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对中联公司所属的9200吨铁矿石货物予以扣押。该批货物于2006年2月23日被拍卖完毕,拍卖总价为4,700,000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17日,新加坡仲裁庭作出了终审裁决,裁定中联公司向木艺公司支付运费254,925.00美元及相关利息,从2006年5月24日至2007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按年利率5.33%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且,中联公司还应向木艺公司支付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货物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处理过程
仲裁裁决作出后,中联公司并未自行履行。据此,木艺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所律师在接受申请人木艺公司的委托后,于2009年6月1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了《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申请书》,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法院。
在该申请书中,本所律师明确向法院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1、请求法院承认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做出的ARB No.063 of 2005号仲裁裁决书;
2、请求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裁决书中已经认定了的运费损失254,925.00美元,及相关利息损失28,307.30美元;
3、请求法院保留剩余款项及供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未决争议;
4、裁定由此承认和执行程序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在综合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了承认上述新加坡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鉴于本案申请人先前已经请求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最终得以圆满的解决。 律师建议
本案涉及外国仲裁在中国地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1、外国仲裁时如何在国内申请财产保全
我国《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
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注意到,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在国内进行
的仲裁裁决,因为提到了仲裁委员会。
然而,就在国外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我国法律,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
法》,都没有对外国仲裁机构向中国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规定,也没有关于当事人可以
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规定,因此,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向中国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因没有法律
依据,中国法院不会受理。
但是,能否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裁决的执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被申请人极
有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转移有效财产以逃避债务。在此情况下,本所律师根据多年诉讼经验,依
照本案涉及提单及海事请求的特殊性,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诉法》”)
的相关规定,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了扣货申请。
扣船、扣货都是属于海事请求保全的一种。《海诉法》第12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在我国《海诉法》中,就扣船、扣货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申请扣押的船舶或
货物应当为被请求人(即相关海事请求的相对人)所有。比如,在向承运人追索货损货差时,
如果承运的船舶是租来的,则不能被扣押;不属于承运人所有的船载货物也不能因此被扣押。
但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光租人将被视为船舶的所有权人。另外,《海诉法》第14条规定: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因
此,依据海事请求保全也就摆脱了国外仲裁协议情况下无法依据《民事诉讼法》向国内法院提
取财产保全的困境。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一般需提供担保,并且所扣货物的价值应
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
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
期限为15日。海事请求人在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
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15日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基于海诉法的规定,在货物到港后,当事人尚未开始提起仲裁申请前即向青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