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合集下载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在不⼀样的国家就会有不⼀样的法律规定,不⼀样的规章制度。

对于属于不同的国家就具有不⼀样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在他国的宣判在本国适⽤吗,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有所了解。

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并不能⾃然地在中国发⽣法律效⼒,更不能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国得到执⾏,⽽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协助的程序。

所谓的司法协助程序是指1、由当事⼈直接向中华⼈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民法院承认和执⾏;2、中国法院对当事⼈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进⾏审查,如认为外国裁判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需要执⾏的,发出执⾏令,依照中国法律执⾏,如认为外国裁判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

3.该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院对于承认或者执⾏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认其效⼒,并发出执⾏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执⾏程序执⾏。

这样执⾏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由于⽤我国法律⽂书确认了它的效⼒,所以从⼀定意义上讲,⼈民法院执⾏的是⾃⼰法院的法律⽂书,⽽不是外国的法律⽂书。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出之⽇起发⽣法律效⼒。

任何⼀⽅当事⼈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张建【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depends on the juristiction of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the reform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signed by China, the acceptance degree of investment arbitration is improved, which is beneficial to enlarge the scope of awards. For the non-ICSID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the difficulity of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is more than ICSID awards. When acceding to Washington Convention, China sent ICSID a notice to restrict the subject mat-ters that can be arbitrated, but this is not the obstacle to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of investment awards for China.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vestors do not participate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quite often, and the BIT signed by mainland government do not apply to Hongkong and Macao, which will restrict the scope of awards that can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China.【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2【总页数】6页(P121-126)【关键词】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双边投资条约【作者】张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4;D997.4自由和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规范[1]。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作出的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或的。

3.程序当事人,内裁定,裁定承认的,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

【注意】中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

答案「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或其的;②被申请人及,受理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提出,也可以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起重新计算。

【注意】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答案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领域的跨国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秩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进行和裁决的有序执行,联合国制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至今已有164个缔约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最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法律框架之一。

一、《公约》核心原则《公约》的核心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根据《公约》,当一个国家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时,其他缔约国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项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裁决的快速执行,有效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解决属于商事性质的仲裁裁决。

商事性质是指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端。

但是,《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仲裁裁决违反当事国的公共政策,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等情况下,裁决未必会被承认和执行。

三、《公约》的具体程序根据《公约》,当一方当事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提起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包括提交裁决书副本、提供与该裁决的公证副本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当地得到妥善承认和有效执行。

四、《公约》的优势与局限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公约》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广泛接受的法律框架,为各国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共同的标准。

其次,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国际商事争端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快速实施。

然而,《公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保留态度,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争端类型仍存在限制。

其次,如何解决国内与国际法律冲突和解释差异也是一个挑战,这也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审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性问题。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论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9 0
用工程橡胶有 限公司 ( 下称 沃可公司 )签订 了一
份建筑工程合 同,约定 由旭普林公 司总承包 沃可 公司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的工业 厂房
解决 ,应提交位于 中国的国际商会按 照 《 联合 国
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仲裁 ” 。后 双方在合 同履行
过 程 中发 生 争 议 ,20 年 杜 弗 克 公 司将 争议 提 交 05
认与执行 问题 ,使得香 港和台湾地 区所作 出的仲 裁裁决在 内地可望得到有效的执行。 《 纽约公约 》第 1 条第 1 款规定 ,外 国仲裁裁 决是指 “ 申请承认及执行地 国之外 国家领土 内 在 所作 出之裁决 ”以及 “ 申请承认及 执行 仲裁裁 被 决地所在 国认为属非 内国裁决者” 。该条在对仲裁 裁决 的性质认定上提供了一个复合标准 ,即地域 标准 和非 内国标准 。从地 域上看 ,只要仲裁裁决 作 出国与被请求执行 国为不 同的缔 约国,则该仲 裁裁决应被视 为外 国仲裁裁决。另一方 面,根据
查; 赋予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审理案件时所作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效力。
[ 关键词 ] 国际商事仲裁 ; 国外仲裁机构 ; 承认 与执行 ; 法律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 9 F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0.492 1)500 —5 0 438(0 0.19 1 0
定 的不予执 行 的情形 。【 3
பைடு நூலகம்
非 内国标准 ,即使仲裁裁决作 出地 国与被请求执
行 国为同一 国家 ,只要根据该 被请求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 国家的 国内立法 ,该裁决并非其 国内裁 决 ,而是非 内国仲裁 ,则 其承认 与执行仍适用公 约 。该条款作 为地域标准 的补充 ,解决 了各 国对 于仲裁裁决性质存在的不 同规定而引起 的法律 冲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商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国际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其次,各国国内法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性。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证据要求等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审查裁决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影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共政策通常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

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但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谨慎,以免被滥用成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借口。

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重要机制,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各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其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面临的挑战。

文章首先将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其定义、性质以及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与标准。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司法资源的配置、公共政策的考量等。

文章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增进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推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法律互动与协调。

简言之,当国际投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可能需要在其本国执行该裁决。

这一过程涉及裁决的承认(即确认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和执行(即实际执行裁决的内容,如支付赔偿金等)。

在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特定法律和条约的规制。

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成员国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中国还通过其《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跨境商事纠纷的增加。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操作。

一、法律原则1.《纽约公约》的适用《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已经被183个国家批准和生效。

根据该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是普遍的,并且仲裁裁决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在此框架下,各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公平公正原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裁决应被认定为公正和合理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确保裁决是以公正程序下做出的,并且没有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实践操作1.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经过两个程序,即审查程序和认证程序。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决定,并将其视为国内裁决一样进行执行。

这两个程序保证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评估和充分保护。

2.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裁决是否涉及国家的公序良俗;当事人是否享受了充分的申辩权利;仲裁裁决是否以有效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外国仲裁庭是否有合法的权威和裁决权。

审查的标准是严格的,以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可靠性。

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例外情况尽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广泛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例如,如果裁决违反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如果裁决的主题不适于仲裁;或者如果裁决违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和中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效力并非在所有国家都能自动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就涉及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一重要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并赋予其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允许在本国境内执行该裁决的程序。

这一程序对于维护仲裁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公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即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 1965 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具影响力的公约,截至 2023 年 7 月,已有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为各国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

《华盛顿公约》则主要针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规定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除了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会依据本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来判断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本国的公共政策或者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那么,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呢?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在面临纠纷的时候往往想得到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以及最快的解决方式,但是在现实当中并不是那么理想,比如说我国公民在国申请的仲裁或者申请国际仲裁,如果想要在我国发生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不申请的话,是不会在我国发生效力的,那么到底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的解释。

当事人在面临纠纷的时候往往想得到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以及最快的解决方式,但是在现实当中并不是那么理想,比如说我国公民在国申请的仲裁或者申请国际仲裁,如果想要在我国发生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不申请的话,是不会在我国发生效力的,那么到底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的解释。

随着全球经济的日趋融合,争议处理的复杂性愈加突出,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其契约性、保密性、快捷性、可执行性等特点,在国际争端解决中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当事人往往选择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

在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要到败诉方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或其住所地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一国法院往往根据该国法律以及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对外国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重在对一些关键程序性事项的审查,而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审查。

承认本身是一个防御性程序,用于阻止仲裁败诉方在新程序中提出问题的任何企图。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解决的大部分问题是诉讼程序上的事项,如申请期限、管辖、送达、立案、财产保全,等等。

(一)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1、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及起算点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的通知》第五条中规定,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1]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的不同规定。

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裁决当做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

3.将外国裁决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决,再按执行本国判决的程序执行,但也仅是对裁决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4.区分《纽约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和其他外国裁决,对前者适用简便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之执行的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应较执行国内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属于前沿性业务领域。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居世界第三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选择了在境外仲裁解决的处理方式。

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涌进国门,要求我国法院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却东鳞西爪,残缺不全,有些问题甚至不得不通过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以济一时之急,明显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有我国加入的公约及包括诉讼法、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程序法规定。

(一)国际公约:即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因1958年缔结于美国纽约,所以习称1958年《纽约公约》。

该公约对保留事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条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等作出规定,是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为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11条对管辖问题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七章“送达”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各项具体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数量不少,但每部解释仅涉及或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中的个别问题,因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规定不尽合理。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到跨国的商业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保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成为了保障仲裁结果得以有效落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以及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如果不能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那么他们通过仲裁所期望获得的权益就无法实现,仲裁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从国际商业秩序的角度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公信力,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那么,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公约优先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相关国家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来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仲裁的发展。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互惠原则”。

有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会考虑本国与裁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如果存在互惠,通常会更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接下来,我们看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仲裁协议本身存在瑕疵或无效,那么基于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这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三是裁决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裁决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并且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该 裁决具有管辖权,且不具有《纽约公约》规定的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申请执行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需要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和证据。
执行程序
在获得法院的承认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地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 施。
当事人需注意各国公共政 策例外的规定,以避免仲 裁裁决因违反公共政策而 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法律适用问题
当事人需注意适用正确的 法律,以避免因法律冲突 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 认与执行。
05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 执行的未来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面临的挑战
法律适用问题
不同国家在法律体系和法律解释 上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国际商事 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遭
国家间相互信任与合作原则
基于国家间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原则,各缔约国应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 决。
互惠原则
在某些国家,互惠原则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即如果一国承 认与执行了另一国的仲裁裁决,则另一国也可能承认与执行该国的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要求
1 2 3
管辖权要求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纽约公约》
全称为《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的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 重要的国际条约,目前有超过150个 国家加入。
国内法规定
各国国内法通常也有关于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规定,与《纽约公约》共 同构成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的法律框架。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求将进一 步增加,推动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04.10•【文号】法[经]发[1987]5号•【施行日期】1987.04.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法(经)发[1987]5号)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试论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试论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首 先 , 际私 法灵 活性 与 限 制 性 并 存 的 发 展 趋 势 对 公 共 秩 序 国
的 影 响 。公共 秩序 保 留 条 款 由 于具 有 弹 性 , 判 断 的 权 力 完 全 委 将 于 办 理 案 件 的法 官 , 院 地 国 就 可 以 在选 择 法 律 过 程 中 对 该 条 款 法 加 以 灵 活 运用 , 实 现 自 己所 要 实 现 的 政 策 , 到 自 己所 想 达 到 的 来 达 目的 , 而 受 到 各 国 的欢 迎 。但 是 赋 予 法 官 广 泛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因 造 成 的 消极 后果 就 是 权 力 的滥 用 。因 而 当今 的 国 际 私 法 既 要求 有 灵 活 开 放 的 方 式 适 应 瞬 息 万 变 的社 会 发 展 , 不 能 任 其 漫 无 边 际地 又 处 于 不 稳 定 状 态 , 必 然 导 致 对 权 力 的 限 制 。 涉 外 仲 裁 裁 决 承 认 这 与执 行 的公 共 秩 序 保 留制 度 也 不 例 外 。 其 次, 法律 趋 同化 对 公 共 秩 序 的 影 响 。法 律 趋 同 化 一 方 面 是 制 定 统 一 私 法 公 约 和 适 用 国 际 惯 例 , 些 条 约 和惯 例 把 各 国歧 异 这
该 外 国 的法 律 , 而适 用 中 国相 应 的法 律 。 三 、 国涉 外 仲 裁 裁 决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中公 共 秩 序 保 留 制 度 的 我
完 善
问题 , 关公共秩 序保 留的立 法和 实践仍 然存在 着一 些缺 陷和不足 , 有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对 我 国 的 涉 外 仲 裁 裁 决 承 认 与 执 行 中 的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制 度 从 立 法 和 司 法 两 个 方 面进 行 一 步 完 善 。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纠纷的解决也变得越发复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成为了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于中国而言,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涉及到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关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是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要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基于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或者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等。

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中国法院还会考虑公共政策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抽象和灵活的概念,一般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政策并非是一个随意可用的拒绝理由,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仲裁裁决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时,通常会秉持着尊重国际仲裁、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态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 请 人: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 代 理 人:金玉来、饶毅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专题评述 2010年12月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处理过程 2律师建议 2案情简介 1办案体会 6本期内容: 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艺公司”)与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签署了航次租船合同,其中约定:船名为“QIANG RONG 1”号轮,货物为来自印度赫尔迪亚的铁矿石20000吨,数量可以上下浮动5%,装货港为印度HALDIA ,卸货港为日照,运费标准为每吨18.75美元,船方不负责装卸、理舱和平舱费用,运费应当在装货完毕之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任何纠纷应在新加坡仲裁并适用新加坡法律。

 合同签署后,“QIONG RONG 1”号轮按照约定时间抵达装货港准备运货,但由于有关货方未能备妥铁矿石货物,致使船舶滞港20多天,实际装船货物也大大低于合同约定数量。

船方木艺公司为此签发了完全并入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提单,明确载明运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支付(即在装货完毕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但是货物启运后,中联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有关运费及滞期费支付给木艺公司。

为解决双方运费纠纷,木艺公司依照租船合同约定,向新加坡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委托本所律师向 案情简介 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对中联公司所属的9200吨铁矿石货物予以扣押。

该批货物于2006年2月23日被拍卖完毕,拍卖总价为4,700,000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17日,新加坡仲裁庭作出了终审裁决,裁定中联公司向木艺公司支付运费254,925.00美元及相关利息,从2006年5月24日至2007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按年利率5.33%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且,中联公司还应向木艺公司支付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货物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处理过程 仲裁裁决作出后,中联公司并未自行履行。

据此,木艺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所律师在接受申请人木艺公司的委托后,于2009年6月1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了《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申请书》,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法院。

 在该申请书中,本所律师明确向法院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1、请求法院承认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做出的ARB No.063 of 2005号仲裁裁决书; 2、请求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裁决书中已经认定了的运费损失254,925.00美元,及相关利息损失28,307.30美元; 3、请求法院保留剩余款项及供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未决争议; 4、裁定由此承认和执行程序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在综合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了承认上述新加坡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鉴于本案申请人先前已经请求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最终得以圆满的解决。

 律师建议 本案涉及外国仲裁在中国地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1、外国仲裁时如何在国内申请财产保全 我国《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可以注意到,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在国内进行的仲裁裁决,因为提到了仲裁委员会。

 然而,就在国外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我国法律,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法》,都没有对外国仲裁机构向中国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规定,也没有关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规定,因此,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向中国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因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法院不会受理。

 但是,能否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裁决的执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被申请人极有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转移有效财产以逃避债务。

在此情况下,本所律师根据多年诉讼经验,依照本案涉及提单及海事请求的特殊性,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诉法》”)的相关规定,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了扣货申请。

 扣船、扣货都是属于海事请求保全的一种。

《海诉法》第12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在我国《海诉法》中,就扣船、扣货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申请扣押的船舶或货物应当为被请求人(即相关海事请求的相对人)所有。

比如,在向承运人追索货损货差时,如果承运的船舶是租来的,则不能被扣押;不属于承运人所有的船载货物也不能因此被扣押。

但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光租人将被视为船舶的所有权人。

另外,《海诉法》第14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因此,依据海事请求保全也就摆脱了国外仲裁协议情况下无法依据《民事诉讼法》向国内法院提取财产保全的困境。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一般需提供担保,并且所扣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

海事请求人在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15日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基于海诉法的规定,在货物到港后,当事人尚未开始提起仲裁申请前即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扣货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最终顺利扣货。

此后,更是协助当事人及时在新加坡提起仲裁申请,维护了扣货的有效性。

 2、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国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1)中国法院对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或判决的基本条件是: a)该外国法院的仲裁或判决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仲裁或判决; b)必须是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或外国有关组织向我国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委托,并附具有关文件; c)判决国必须同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仲裁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d)该外国仲裁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e)符合执行条件的外国仲裁或判决,我国法院用裁定的方法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否则,不予承认与执行; f)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判决国与我国没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此外,外国仲裁或判决在我国执行还必须符合前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或判决的直接条件。

 同时,相关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除外情形,具体包括: a)根据我国法律和条约中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仲裁或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组织作出的; b)根据判决国法律的规定,该仲裁或判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c)根据判决国法律之规定,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能得到适当的代理; d)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或判决,或正在审理,而且这一审理是向作出需予承认的仲裁或判决提起之前开始的; e)仲裁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效力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4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a)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b)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一、二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就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中国没有上诉制度。

但为了慎重起见,也为了最大限度符合《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目的,体现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对于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中国实行报告制度,实施特别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的,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即,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自己可以自主决定;而如果要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则需要逐级上报到最高法院审核批准。

由此可见,中国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抱持着非常严格谨慎的态度。

为防止地方法院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使得外国仲裁裁决无法得 到承认与执行,统一由最高法院最终把关和审核。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即2年内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

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前述所列500元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得对承认和执行分别两次收费。

对所预收费用的负担,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办案体会域外仲裁或判决的执行涉及到司法主权的行使与让渡等相关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尚属于一个较为新兴的业务领域,所幸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关于该问题的具体规定,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其内容和适用进行的深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