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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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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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日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 _________ 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 _________ 元,最高为________ 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一、投保人信息投保人名称:_____投保人地址: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联系电话:_____传真号码:_____电子邮箱:_____二、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总数:_____被保险人姓名:_____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_____被保险人职业:_____三、保险方案1、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3、保险期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4、保险费率意外身故保险费率:_____%。

意外伤残保险费率:_____%。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_____%。

5、保险费总保险费:_____元。

四、特别约定1、本保险合同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

2、被保险人在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等)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团险投保单填写规则

团险投保单填写规则
汇交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不允许将多个自然人并列。
对于家庭投保的,根据保监会6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投保团体保险的特定家庭成员包 括投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姻亲关系形成的翁婿关系和婆媳关系不属于父母的范畴。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及 监管环境下,将特定家庭成员范围扩展至岳父母、公婆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②投保人为法人单位中的特定团体的,填写特定团体负 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如“张XX身份证” 。
③投保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填写其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 ,如“王XX身份证” 。
团体保险投保单填写示例-3
填写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所注明的险种全称,不要简写。
对于交费期间与保 险期间一致的,可不 填写。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2000000
单证填写要求
单证填写总原则 投保单证的填写要点
团体保险一般投保单证 团体保险专用投保单证
团体年金保险投保单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总原则 填写要点 一般单证 专用单证
团体年金的构成要件
投保非万能型
团体年金保险及万
必 备 要
能型团体年金保险
时填写。
团体年金
保险投保单

清单无被保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涂改的,须用碳素墨水笔在涂改内容处划两道左下右上的斜线表示, 同时必须有投保单位授权人在涂改处签名。
不允许对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项目(如受益人)、险种名称、保额、保费等涂改,如有 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投保单。
汇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代投保人汇集交纳保险费。
不允许我公司业务员作为汇交人。业务员代表的是我公司的利益,而汇交人代表的是投 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两者是不同的利益方。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 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 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 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3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3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精选3篇(一)投保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姓名:与投保人关系: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保险计划:保险期间(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保险金额:保费支付方式:是否有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类似险种:被保险人职业: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危险活动:是否有重大疾病史:是否在过去2年内曾有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是否有残疾或疾病禁忌症:受益人信息:受益人姓名: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比例:声明与授权:本人声明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同意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进行核保和理赔。

签名:日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精选3篇(二)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条款,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获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第一章:保险范围和责任1. 保险范围: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伤残、身故和医疗费用等。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团体的要求和选项,确定的保险金额。

3. 免赔额: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即在索赔时需要承担的费用。

4. 保险期限: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日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赔偿1. 意外伤害: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做出赔偿。

2. 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导致了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和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指定受益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4. 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因受伤而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上限进行赔偿。

第三章:索赔和理赔1.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索赔,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 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的理赔条件来决定是否接受索赔,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72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昔窥工程施工人员团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H第一条本保险合间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iff 11K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沈。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理筑工权庭工现场从事菅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a lie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色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口立本保险合间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荷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脸金受益人力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颐序和受益愉额;未确定受益卅额的,各身故保脸金受益人按胞《]等卅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间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卞列W2一的,保险金作力被保险人的施严,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瞰行给付保险金的艾务:1、没有常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常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表失受益权或者笊弃受益权,汝有貝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际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目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常定被尿险人及貝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尿人可以变更身故保脸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險合间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际人间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昜,保險人不承担fifiSflo(二)疲疾或烧烫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歿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U事建Milg与建关的工作时因iS受覓外害导致身故、陵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尿险金,目给付各顶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尿险金额。

(-)身故保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尿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M,保际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直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一、保险人基本信息保险人(个人或企业):投保人(个人或企业):保单签订日期:保险起始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投保人保证:二、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职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三、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突发意外导致意外身体伤害或死亡,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保险费用及交费方式以下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1.保险金额:2.保险期间:3.保险费用:4.付款方式:5.告知义务: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情况。

6.人身保险分红:本保险不涉及分红。

五、其他特别约定保险单编号:保险合同起始日至终止日内,若被保险人逝世,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六、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于保险公司就所购买保险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了解,截断不实情况并已如实告知,且无任何其他约定。

七、注意事项1.本保险不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事故发生前已经患有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确诊或推定为疾病或缺陷的;(2)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正在吸食、注射毒品、酗酒、醉酒或未按规定使用法定药物的;(3)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犯罪、从事危险运动或者危险职业的;(4)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的;2.请认真核对保险单上的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更正。

八、法律声明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保险公司声明1.保险公司承保以上风险责任,现确认并保证,在正常解决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权益申请、索赔、告知等保险理赔事项时,保险公司会遵守各项保险经营法规,确保被保险人资金安全合理。

2.保险公司声明:本保险单系本公司在根据投保人的申请,根据保险的规定所制订的保险合同,在签名盖章之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本投保单及相关的凭证,一经签名盖章,即为投保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不得撤销。

华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9-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如果投保人采用为被保险人记名方式投保的,其投保的人数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含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
投保单编号:
填写说明:1. 请务必准确填写标注“”的信息,如需要电子保单的,请务必准确填写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
2.如曾经填写过相关信息的,仅需填写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新增或变更的信息;
3.如在所提供的证照复印件及其他投保材料上已有的信息,可不必填写;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信息团体客户
特别提示:根据反洗钱相关监管要求,客户应提供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信息
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二是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 现金或支票缴费;
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 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 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
01 基本概念
03 保险条款 05 注意事项
目录
02 保险费率 04 投保事项 06 险种区别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 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投保事项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 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 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 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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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团体保险是公司保护员工利益的福利方式之一,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保险不仅具有费率低(同比约低10% 左右)和可税前列支的优势(可节税30%多)等明确易见的财务优势外,团体保险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公司在 上团体险之前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华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华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附件7-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其投保的人数应不低于3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生活、工作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明示告知1、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详尽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依据及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投保人应于本保险起保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清保险费。

2、〖法定受益人〗:第一顺位受益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受益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同一顺位的受益人为多人,则由各受益人均分身故保险金;若不存在第一顺位受益人,则身故保险金给付第二顺位受益人;第二顺位受益人也不存在,则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人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资质等级邮编施工企业名称电话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类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其它(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保险期限/工程工期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投保方式意外伤害保额(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额(每人)(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元给付比例:%)保险费(率)□被保险职工人数人RMB 元□总建筑面积M2RMB 元□施工合同造价元RMB 元总保险费(大写) 人民币(小写)¥:付费日期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过往三年施工安全事故记录若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请注明“无”,否则请告知每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原因、赔偿金额、事后改善措施。

备注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投保人签章:经办人:日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至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猝死;工程中采用不合格材料;工程的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未按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以任何理由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约定的工期的;施工单位承接超过施工资质的工程,违法承接工程;未获有关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期间;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组织活动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施工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备案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提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累计延长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工程因故累计延长工期超过一年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延期保险费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后,不再办理退保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4、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7、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8、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1、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12、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4、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烧烫伤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为标准;6、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9、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保险费交付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4、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5、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6、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的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7、本单位交通车:指车辆所有人及行驶证上的车主均为投保人且仅用于接送单位员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8、猝死:指非事故或非外伤引起的无法预料的突然发病,并且在6小时之内死亡 9、药物过敏:指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器官和组织的反应10、食物中毒:根据XX年卫生部颁发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B-94),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1、高原反应:是指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而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12、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13、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4、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15、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峡谷、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6、对抗性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7、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8、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19、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役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20、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21、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22、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4、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25、法定身份证明: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26、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活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27、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28、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号等级项目一二三第一级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第二级九十十一第三级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第四级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二三二四第五级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第六级第七级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两上肢、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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