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日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 _________ 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 _________ 元,最高为________ 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概要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6.7 失踪处理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3 保险期间7.1 团体2.4 保险责任7.2 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7.3 酗酒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7.5 毒品3.1 保险费的交纳7.6 酒后驾驶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7.8 无有效行驶证4.1 合同内容变更7.9 精神疾病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0 潜水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2 攀岩5.1 受益人7.13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4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5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6 战争5.5 诉讼时效7.17 军事冲突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9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一、投保人信息投保人名称:_____投保人地址: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联系电话:_____传真号码:_____电子邮箱:_____二、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总数:_____被保险人姓名:_____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_____被保险人职业:_____三、保险方案1、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3、保险期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4、保险费率意外身故保险费率:_____%。
意外伤残保险费率:_____%。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_____%。
5、保险费总保险费:_____元。
四、特别约定1、本保险合同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
2、被保险人在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等)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团险投保单填写规则
对于家庭投保的,根据保监会6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投保团体保险的特定家庭成员包 括投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姻亲关系形成的翁婿关系和婆媳关系不属于父母的范畴。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及 监管环境下,将特定家庭成员范围扩展至岳父母、公婆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②投保人为法人单位中的特定团体的,填写特定团体负 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如“张XX身份证” 。
③投保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填写其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 ,如“王XX身份证” 。
团体保险投保单填写示例-3
填写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所注明的险种全称,不要简写。
对于交费期间与保 险期间一致的,可不 填写。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2000000
单证填写要求
单证填写总原则 投保单证的填写要点
团体保险一般投保单证 团体保险专用投保单证
团体年金保险投保单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总原则 填写要点 一般单证 专用单证
团体年金的构成要件
投保非万能型
团体年金保险及万
必 备 要
能型团体年金保险
时填写。
团体年金
保险投保单
件
清单无被保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涂改的,须用碳素墨水笔在涂改内容处划两道左下右上的斜线表示, 同时必须有投保单位授权人在涂改处签名。
不允许对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项目(如受益人)、险种名称、保额、保费等涂改,如有 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投保单。
汇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代投保人汇集交纳保险费。
不允许我公司业务员作为汇交人。业务员代表的是我公司的利益,而汇交人代表的是投 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两者是不同的利益方。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 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 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 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3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精选3篇(一)投保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姓名:与投保人关系: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保险计划:保险期间(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保险金额:保费支付方式:是否有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类似险种:被保险人职业: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危险活动:是否有重大疾病史:是否在过去2年内曾有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是否有残疾或疾病禁忌症:受益人信息:受益人姓名: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比例:声明与授权:本人声明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同意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进行核保和理赔。
签名:日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精选3篇(二)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条款,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获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第一章:保险范围和责任1. 保险范围: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伤残、身故和医疗费用等。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团体的要求和选项,确定的保险金额。
3. 免赔额: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即在索赔时需要承担的费用。
4. 保险期限: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日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赔偿1. 意外伤害: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做出赔偿。
2. 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导致了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和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指定受益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4. 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因受伤而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上限进行赔偿。
第三章:索赔和理赔1.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索赔,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 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的理赔条件来决定是否接受索赔,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72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昔窥工程施工人员团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H第一条本保险合间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iff 11K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沈。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理筑工权庭工现场从事菅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a lie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色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口立本保险合间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荷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脸金受益人力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颐序和受益愉额;未确定受益卅额的,各身故保脸金受益人按胞《]等卅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间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卞列W2一的,保险金作力被保险人的施严,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瞰行给付保险金的艾务:1、没有常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常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表失受益权或者笊弃受益权,汝有貝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际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目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常定被尿险人及貝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尿人可以变更身故保脸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險合间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际人间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昜,保險人不承担fifiSflo(二)疲疾或烧烫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歿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U事建Milg与建关的工作时因iS受覓外害导致身故、陵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尿险金,目给付各顶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尿险金额。
(-)身故保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尿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M,保际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直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一、保险人基本信息保险人(个人或企业):投保人(个人或企业):保单签订日期:保险起始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投保人保证:二、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职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三、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突发意外导致意外身体伤害或死亡,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保险费用及交费方式以下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1.保险金额:2.保险期间:3.保险费用:4.付款方式:5.告知义务: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情况。
6.人身保险分红:本保险不涉及分红。
五、其他特别约定保险单编号:保险合同起始日至终止日内,若被保险人逝世,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六、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于保险公司就所购买保险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了解,截断不实情况并已如实告知,且无任何其他约定。
七、注意事项1.本保险不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事故发生前已经患有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确诊或推定为疾病或缺陷的;(2)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正在吸食、注射毒品、酗酒、醉酒或未按规定使用法定药物的;(3)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犯罪、从事危险运动或者危险职业的;(4)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的;2.请认真核对保险单上的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更正。
八、法律声明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保险公司声明1.保险公司承保以上风险责任,现确认并保证,在正常解决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权益申请、索赔、告知等保险理赔事项时,保险公司会遵守各项保险经营法规,确保被保险人资金安全合理。
2.保险公司声明:本保险单系本公司在根据投保人的申请,根据保险的规定所制订的保险合同,在签名盖章之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本投保单及相关的凭证,一经签名盖章,即为投保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不得撤销。
华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9-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如果投保人采用为被保险人记名方式投保的,其投保的人数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含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
投保单编号:
填写说明:1. 请务必准确填写标注“”的信息,如需要电子保单的,请务必准确填写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
2.如曾经填写过相关信息的,仅需填写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新增或变更的信息;
3.如在所提供的证照复印件及其他投保材料上已有的信息,可不必填写;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信息团体客户
特别提示:根据反洗钱相关监管要求,客户应提供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信息
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 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 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
01 基本概念
03 保险条款 05 注意事项
目录
02 保险费率 04 投保事项 06 险种区别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 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投保事项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 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 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 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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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团体保险是公司保护员工利益的福利方式之一,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保险不仅具有费率低(同比约低10% 左右)和可税前列支的优势(可节税30%多)等明确易见的财务优势外,团体保险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公司在 上团体险之前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华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附件7-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其投保的人数应不低于3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生活、工作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明示告知1、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详尽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依据及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投保人应于本保险起保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清保险费。
2、〖法定受益人〗:第一顺位受益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受益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同一顺位的受益人为多人,则由各受益人均分身故保险金;若不存在第一顺位受益人,则身故保险金给付第二顺位受益人;第二顺位受益人也不存在,则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人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资质等级邮编施工企业名称电话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类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其它(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保险期限/工程工期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投保方式意外伤害保额(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额(每人)(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元给付比例:%)保险费(率)□被保险职工人数人RMB 元□总建筑面积M2RMB 元□施工合同造价元RMB 元总保险费(大写) 人民币(小写)¥:付费日期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过往三年施工安全事故记录若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请注明“无”,否则请告知每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原因、赔偿金额、事后改善措施。
备注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投保人签章:经办人:日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