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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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近年来,意外伤害保险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

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人身保险,它主要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时提供经济保障。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了解一下保险在意外伤害发生时的作用。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职业司机,每天驾驶大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某天,他在工作中遭遇了一起严重的车祸,导致他受伤住院。

由于他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多次手术治疗。

这对于小明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他的家人不仅要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还要应对因他无法工作而导致的家庭收入减少的问题。

幸运的是,小明在工作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在事故发生后,他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和调查,小明最终获得了相应的保险赔偿。

这笔赔偿金不仅帮助他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在他无法工作期间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减轻了家庭的负担。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意外伤害保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重要性。

意外伤害保险不仅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在关键时刻给予他们及其家人精神上的支持。

因此,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小明的案例,还有许多类似的保险案例。

比如,一位工人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由于他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得到了及时的赔偿,帮助他渡过了难关。

还有一位老人在家中意外摔倒受伤,由于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减轻了她和家人的负担。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意外伤害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为个人提供保障,还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意外伤害保险,及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多的保障。

综上所述,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告诉我们,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人身保险,它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支持。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关键时刻得到及时的帮助,减轻我们和家人的负担。

保险案例分享

保险案例分享

保险案例分享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必备的金融工具。

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都能够在关键时刻为我们提供保障和帮助。

下面,我将分享一些真实的保险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人身保险的。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在工作之余热衷于户外运动。

一次,他和朋友去爬山,不幸遭遇了意外。

由于他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后迅速给予了理赔,为他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爱好户外运动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提供一定的补偿和帮助。

接下来是关于财产保险的案例。

小王是一名企业家,他经营着一家小型的工厂。

一天,他的工厂不幸发生了火灾,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但是由于他购买了商业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后给予了他全额的赔偿,帮助他尽快恢复了生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企业来说,购买商业财产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后为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最后,我想分享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的案例。

小李是一名退休的老人,他患有慢性疾病需要定期治疗。

由于他购买了医疗保险,每次就医时都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的报销服务,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压力。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医疗保险对于有慢性疾病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他们的治疗费用提供一定的报销,减轻经济负担。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还是医疗保险,都能够在关键时刻为我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且及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用,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和帮助。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让大家更加重视和了解保险,为自己的未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1.隐瞒病史有违如实告知义务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治疗,就没有告诉他实情。

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已患胃癌并住院动手术为由,拒绝给付,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罹患癌症因此并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32.同一车祸不同赔付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

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与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死亡。

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生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成某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问题: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但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要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对于相似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以严谨的态度来探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近因原则科学、谨慎、准确的给予赔付。

3.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五十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中国个人保险获赔十大案例

中国个人保险获赔十大案例
四、辽宁那某案赔付65万元
被保险人那某,男,38岁,个体酒店经理,1997年及1998年在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分别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终生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风险保额达到65万元。
1999年7月9日,那某在家中被他人杀害。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查实该案属于保险责任。依据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条款规定,给付其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65万元。该案是辽宁寿险公司迄今为止最高额的个人寿险赔案。
三、临沂母女案赔付122.39万元
1997年,保险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欲为自己投保,保额50万元,后因健康原因不符合投保要求,转而为其妻子投保该险种。此外,在1998年2月,还为其女儿投保了“66鸿运保险A”、“66鸿运保险B”,保险金额均为5000元。
2000年7月21日,母女俩搭车在京福高速公路济南段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灾难发生后,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该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按有关险种责任规定,共支付保险金1223930元。
根据保险合同,受益人除可获得一生安康保险金额和两倍的松鹤养老保险金额外,还获得退还的累缴保费和累积红利,总额达62万元。
七、郑州李某案赔付60万元
被保险人李某,系河南郑州二七环卫队一女工,1998年3月9日在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2000年中国个人寿险十大赔案(经典案例)
一、哈尔滨刘奇案赔付121.32万元
被保险人刘奇,男,37岁,系哈尔滨金街精品总汇业主。1999年末,其妻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其投保“平安全福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00万元,年缴保费14775元。
2000年6月7日晚,刘某被意外伤害致死。依据“平安全福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返还保险费13200元,依据“平安附加意外保险”条款第三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合计给付保险金121.32万元。此案是黑龙江省恢复人寿保险业务以来最高额的寿险赔案。

【精编范文】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优秀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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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篇一: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来自: :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

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

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

201X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1X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

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

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

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

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

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

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

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 新华人寿理赔部门的负责人说,其在保险单上特别说明:意
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刘女士属于自己“晕倒”,这种 情况根本不属于“意外伤害”。 • 有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其实一直存在争议,比如中暑或宫外 孕,有的人认为是意外,有的人则认为是疾病,目前多数人倾
• 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对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 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的约定承保后,由保险人在 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将该项除外责任剔除。
案例一、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 ,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某因患急 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 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 洪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 出现的心跳加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 于医疗意外死亡。最后,洪某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 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 某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特征
1.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 本保险责任。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疾病不属于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 计算的。不同于人寿保险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年龄,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 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年龄、性别、健康 状况无必然的联系。
• 分析:
• 金某被铲车撞伤而骨折,属于第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但事故发生后的 结果是否造成金某残废及残废到何种程度,或是否造成死亡,或是否 完全康复,需待治疗之后才能确定。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9年2月,甲通过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3月,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三、案例分析(一)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甲的意外身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故事案例

保险故事案例

保险故事案例故事一,小明的意外医疗保险。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每天都要乘坐地铁上班。

有一天,他在地铁站不慎摔倒,导致手臂严重受伤,需要进行紧急的手术治疗。

幸运的是,小明之前购买了意外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他手术后承担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让他能够顺利接受治疗,减轻了经济压力。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意外医疗保险能够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及时帮助我们应对医疗费用的支出,为我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故事二,小红的家庭财产保险。

小红是一名家庭主妇,她家里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有一天,她家的房子因为邻居家的火灾而不幸受损,家里的财产损失严重。

幸好,小红之前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火灾后为她提供了全面的赔偿,让她能够尽快修复房屋和财产。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家庭财产保险能够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帮助我们保护家庭的财产安全,减轻损失。

故事三,小华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小华是一名运动爱好者,经常参加各种户外活动。

有一次,他在登山途中不慎摔倒,导致严重的骨折。

由于他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他受伤后给予了及时的理赔,让他能够顺利接受治疗和康复。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够在我们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意外事件的发生。

通过以上故事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保险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应对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还能够为我们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在生活中重视保险意识,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保驾护航。

希望以上故事案例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的重要性,引起大家对保险的重视和关注。

保险行业的健康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的健康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的健康险理赔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健康险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并购买。

健康险作为一种人身保险产品,其核心目的是为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赔偿。

然而,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健康险理赔案例,探讨保险行业在健康险理赔中的运作及各方利益的平衡。

案例一:意外伤害理赔小明购买了一份意外险,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残疾和身故。

不幸的是,小明在某次户外活动中不慎摔伤,导致严重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明想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首先,小明需要提供医疗报告、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评估小明的医疗费用和骨折的严重程度。

一旦确认符合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和计算公式,小明将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身体残疾赔偿。

此案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及时的理赔服务,同时小明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理赔的实质性有效性。

案例二:重大疾病理赔小红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该险种针对特定的重大疾病提供赔付,如癌症、肝炎等。

不幸的是,小红被确诊患有晚期癌症。

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将需要小红提供确诊证明文件、医疗报告和费用发票等,以证明小红符合险种的保险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对小红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以缓解其经济负担。

针对重大疾病险的理赔,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提供医生的诊断报告、病历记录、手术费用等,以确保赔付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案例三:门诊医疗理赔小丽购买了一份健康险,该险种覆盖门诊医疗费用。

小丽因感冒症状去医院看病,经过检查医生开了一些药品。

在此案例中,小丽需要保存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药品的发票等,以便在理赔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评估小丽的门诊医疗费用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费用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在门诊医疗险的理赔中,通常会要求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和医生的处方,确保赔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的健康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投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赔付。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

试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计算题:(1)被保险人第一次住院112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108天;但因为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所以给付额为90天×100元/天=9000元。

(2)被保险人第二次住院75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71天。

所以给付额为71天×100元/天=7100元。

(3)被保险人第三次住院60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56天;因为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

前两次已经累计给付161天,所以本次给付额为19天×100元/天=1900元。

1、案例介绍:1997年3月,江某在丈夫去世后为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7年10月1日,温某与张某结婚。

1998年6月,温某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接到江某的索赔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10万保险金。

张某和江某因该笔保险金的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媳妇将婆婆告上法庭。

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请分析。

案例分析: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江某在为儿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因此,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是江某,并且张某也无足够证据证明续期保费由其缴纳,故保险经营按照投保时的约定,由江某获得。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帮助受益人度过困难时期。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人身意外保险案例,了解这种保险产品的重要性和实际作用。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

一天,他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需要进行紧急手术。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情况后立即给予了理赔。

这笔保险金帮助小明支付了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让他在康复期间能够安心养病,不用为经济问题而担忧。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家庭主妇,她在家务活动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家庭经济主要依靠丈夫的工资,这次意外给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幸运的是,小红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情况后迅速给予了理赔。

这笔保险金帮助小红支付了医疗费用和家庭开支,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让她能够安心进行治疗和康复。

案例三:张先生是一名中年职员,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严重的意外伤害,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

这次意外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为他是家里的经济支柱。

幸运的是,张先生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情况后给予了大额的理赔。

这笔保险金帮助张先生支付了长期的医疗费用和家庭开支,让他能够安心地进行康复治疗,不用为家庭的经济问题而担忧。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人身意外保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提供及时的经济帮助,让受益人能够安心应对困难时期。

因此,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家庭经济依赖较大的人群来说,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能够为他们的家庭提供重要的保障。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人身意外保险,提前规划好自己和家人的保险需求,让保险在关键时刻成为我们的坚强后盾。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受害人遭遇意外事故,受害人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而方又投保了有关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存时,并不存在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按各自规定进行赔偿和给付。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篇1小江是在本地的一个普通上班族,小江妻子是在当地保险公司上班,于是,他们对于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

小江一家三口都办理了意外保险。

一天,在小江下班回家的路上,小江骑着摩托车在拐角处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江头部受到撞击,昏迷过去,并造成了腿部骨折。

在医院两天急救后,才脱离了危险。

此时,小江的妻子马上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后,马上派人前来审查,小江的妻子此时马上向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核查报告,此外还向医院申请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小江的伤势和医疗费用。

经过仔细的调查,保险公司确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且车祸事故的责任不在小江。

其受伤情况也属于意外险的担保范围。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篇2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

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篇3江女士一次在马路上散步时,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她在躲避一辆横冲直撞的大卡车时,却被另一辆随后冲上来的小货车撞伤了大腿,骨折住进本地医院,在随后的手术以及护理中,梁女士的相关费用差不多花费了3万多元,并且医院建议梁女士需要卧床休息5个月以上。

在这个保险理赔案例中,江女士身心受损的时刻,让其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购买的总保额为3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这下能发挥作用了。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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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

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

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

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

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

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

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其三,从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来看,今年5月初,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下发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条款格式》,其中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八项条文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即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规定,与老条款相比,是新增设的内容。

可见,因注射药物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在全国已经不是首例。

如果我们从反面来理解这一规定,即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且还应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1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来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结合本案例,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合同(老条款)里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作责任免除的内容,为此,如果受益人根据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青霉素导致意外死亡的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赔偿,则人民法院定会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2009年7月30日,湖南游客钱某夫妇等十人与旅行社签订一份云南、贵州十日游合同。

同年8月19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单,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为主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附加险旅游安全意外医疗险10万元。

9月20日,钱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云南之后被安排入住在家高级商务酒店的十八层。

当日凌晨5点左右,钱某的妻子发现钱某从酒店十八层跌落,将其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认为,钱某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认为,钱某的妻子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亡属于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现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含义的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故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因此,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亲属赔偿金30万元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理赔案例据温州都市报报道,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

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康先生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

2002年10月康先生经介绍,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

2003年7月15日,康先生和一位同乡在回龙观附近的铁轨上坐着聊天,恰在此时,4433次列车途经此地,司机发现前方铁轨上有两人正准备离开,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减速制动措施,但由于制动距离过长,高速行驶的火车还是将2人剐倒,列车工作人员将2人抬上列车送往附近的南口铁路医院抢救,但在前往医院途中康先生因头部伤势过重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康先生家属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证实了此次事故确实属于意外事故,不存在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专家点评:风险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消费者应该学会应用风险化解的手段使自己的生活变得幸福安定。

消费者通过投保将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额高、保费低的特点,最能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工薪阶层购买保险的首选。

1.【案情简介】被保人张某于2001年5月1日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5万,意外医疗保险1万。

2001年8月某日骑自行车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被保人受伤致颅脑外伤,左胫腓骨骨折,左手食指、拇指骨折并经治疗食指拇指2节切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结果为对方负全责,被保险人无责。

经调解后,肇事方承担了被保人的全部医药费9300元,并就被保人的伤残予赔偿残废补助金2万元。

现被保人向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凭据的情况下,要求理赔意外医疗费用及意外伤残保险金。

接案后即提起调查,结果上述情况属实无误。

2.【案情简介】杨某,男,48岁,2001年7月8日投保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险,健康告知中均填写为“无”。

2002年2月份因“睡觉时打鼾10余年,呼吸困难加重伴半夜憋醒2年”在某三甲医院住院,诊断为:鼾症,在麻醉下行“声带削剥术”。

出院后,杨某到保险公司提出住院医疗险理赔申请。

经调查,被保险人身体肥胖,在十余年前即开始睡觉时打鼾,后随体重增加,出现睡觉时呼吸困难,近2~3年常常在夜间憋醒。

3.【案情简介】周小姐念大学时,母亲给她买了份A公司的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医疗险每次最高限额2000元,根据实际损失赔付。

前两年,B 公司的代理人建议,周小姐选择了另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保障额度为5000元,同样根据实际损失赔付。

最近,周小姐生病住院,一共花费1800元,在A公司处得到了顺利理赔,但B公司却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理赔。

周小姐不明白为什么买了两份住院医疗保险,却只能得到一份赔付呢?4.【案情简介】徐某,女,20岁,职员。

于2001年2月26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3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一档1份。

2001年12月27日被保险人因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在市中心医院住院,出院后即申请索赔。

经查,投保人曾于2000年11月13日至11月21日因慢性支气管炎合并感染、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在市中心医院住院。

查阅投保书健康告知栏,投保人告知有住院史,说明内容栏填写:被保险人曾于2000年11月12日至11月21日因上感在市中心医院住院,并提供住院病历首页(首页中只有入院诊断“支气管炎”并无出院诊断,是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时复印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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