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总部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督资产风险,加强资产管理,合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监发[2004] 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评估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四条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二)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三)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动态性原则,定期认定、及时调整,根据影响资产质量的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对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通过资产质量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贷款业务资产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产分类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全面负责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具体由投资运营部、计划财务部、合规风控部和审计部共同完成。
第八条投资运营部负责资产分类的资料准备和初步分类工作。
分类范围包括贷款等信贷类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运营部应于每季度末在对交易对手财务指标、现金流量、担保状况和其他非财务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对各项资产质量逐笔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初分结果经初分人员、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开放,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和功能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健康运营和资产安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成为了必要且紧迫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对其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其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多。
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能够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及时识别、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共同利益。
1.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其经营业务必须建立在严谨的风险控制管理基础上。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才能有效规避各类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保护客户的权益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他们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进行管理,其首要关注点是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公司及时预警和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内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识别与分析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和分析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识别和分析方法。
该体系应根据不同风险的特征和动态变化,确保及时获得准确的风险信息。
2.风险评估与控制在风险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和风险控制指标,及时发现风险暴露和超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风险监测与报告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掌握各类风险的变化情况。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司高层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报告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4.风险规避与管理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风险规避和管理措施,包括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运作和风险管理,促进保险资金合理配置和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保险资金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并由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外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运作、风险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保障客户权益的原则管理和运作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章规划和发行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资产规划和组合建设方面充分考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需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合理配置保险资金。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发行计划、发行额度和发行定价等,制定产品发行告知书,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定价原则,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产品收益水平和风险可控度。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销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运作和管理第九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保险资产进行科学运作和管控,确保产品规模、收益水平、风险可控度等符合约定。
第十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投资人报告产品的运作情况、资产证券化情况、净值变动情况等,并在安排投资使用资金时,保证资金的安全、流动和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合理配置和运营投资组合,确保产品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确保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缓释机制,根据产品风险特征以及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工具,提高产品风险管理的灵活性。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客户资产规范运作,有效控制投资交易风险,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提高交易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遵行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相分离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主办人的所有交易行为必须在集中交易室进行,交易员独立于各投资主办人,向交易主管负责。
第三条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以及资产管理账户与公司自营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交易”,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买卖。
第五条集中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业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集中交易的原则是:(一)交易管理原则。
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所谓不同投资组合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合、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组合、企业年金、社保组合等。
(二)交易执行原则。
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接受投资主办人员的指令后,对指令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后分发给交易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过程中依法依规及时、迅速、准确地执行投资主办人的指令。
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准确和最优”原则。
准确是指交易员必须按交易指令所规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时间进行交易;最优是指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要通过自己的专业判断,在交易指令允许的条件下选择最优的时机和价格进行交易,以最佳成本完成交易。
(三)交易监督原则。
场内交易采取系统交易控制为主,交易员实时监督为辅;场外交易实施场外交易审批流程。
以实现投资管理流程中的防火墙职能。
(四)集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公司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禁止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委托人利益或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活动。
资产管理部安全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部的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障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聘人员。
第三条资产管理部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防火防盗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将安全管理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建立以负责人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将安全管理列为每位员工的必备职责,加强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管理能力。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将安全管理视为全体员工的义务,奖励表现突出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将安全管理工作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积极响应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第二章防火防盗安全管理第九条资产管理部将防火防盗安全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加强日常巡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将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器使用技能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部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防火安全档案,定期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建立紧急疏散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员工能够迅速有效地疏散和处置。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建立健全防盗安全制度,加强门禁管理,并配备专职保安,确保资产安全。
第三章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网络使用行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对内部网络进行严格管理,禁止私自连接外网,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设备接入内部网络。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部建立网络安全监控系统,对内部网络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部加强对外部网络的防护工作,对外部网络进行加密和防火墙防护。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银监办发[2012]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
第二章实施条件第八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第九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 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及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响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一、概述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专注于管理客户资产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等。
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是其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稳健运营和长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确保公司的战略目标与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保护客户利益和公司的长期利益不受损害。
本文将从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控制以及监督与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1.风险管理框架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之上,包括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责任制度等。
在风险管理政策中,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方法,规定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在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不同环节的控制要求。
在风险管理流程中,公司应当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流程,确保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持续性。
在风险管理责任制度中,公司应当对不同部门和员工的风险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确保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风险管理责任和义务。
2.风险管理文化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一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文化,将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推动公司全员参与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加强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管理素养和技能。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沟通机制,确保风险信息的畅通和透明。
三、风险识别1.内部风险识别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和识别内部潜在风险。
公司可以通过日常巡检、会议讨论、审核抽查、内部审计等方式,识别和评估公司内部存在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类型的风险。
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两篇
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两篇篇一: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目标和原则第一条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护特定客户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特定客户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害特定资产客户利益的行为。
公司特定资产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保证公司特定资产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确保特定资产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财产的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风险,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行为,确保公平对待公司所管理的各类资产。
第二条特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司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运作应与资产管理合同和委托人的收益目标和风险承受度相一致,充分依据资产管理合同规定构建投资组合。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防火墙原则特定资产管理部应与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保持相对独立,公司自有资产与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等各类不同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分别独立运作。
公平原则公司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杜绝利益输送行为,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在公平的基础上使特定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可以充分利用公司既有的行政、系统、研究资源,同时防范公司其他资产向特定客户资产输送利益,保证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第二章公司内控风险控制架构与流程第三条公司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市场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和基金运营部总监组成,总经理任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内控制度并执行;对公司运作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和隐患进行研究并作出控制决策;负责听取各部门风险情况汇报,对潜在的风险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并部署相关的风险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增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一级法人治理下整体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按照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负债管理是指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对资产、负债业务的经营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对资产、负债的比例关系进行规划、监测、反馈和纠正的一系列管理控制行为的总称,包括资产负债项目管理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三条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目标:根据资产、负债结构匹配和相互制约平衡的原则,通过对各类经营监管指标、综合经营目标等的合理规划,引导辖内各支行自觉调节经营行为,不断优化资产、负债与资本配置,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
第四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涵盖本外币、表内外所有业务。
第五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两级管理、量化监控、综合考核。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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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保监发〔2015〕85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5〕85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25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
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划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计划业务监管规则,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总资产管理制度
总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总资产的管理,保障公司整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总资产管理范围1、本制度所称总资产是指公司所有的经营资产、投资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总和。
2、总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资产、应收账款等所有资产,同时包括股权、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三、总资产管理目标1、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实现价值最大化。
2、规避资产管理相关风险,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
四、总资产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公司总资产管理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合法合规。
2、统一规划:公司总资产管理需要统一规划,根据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合理分析资产状况,进行科学的资源配置和整合。
3、风险控制:公司总资产管理要重视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标准和容忍度,加强资产的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4、效益导向:公司总资产管理需要以效益为导向,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5、科学管理:公司总资产管理需要科学管理,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和运作机制,加强资产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确保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总资产管理职责1、董事会:负责确定公司总资产管理方针政策,审查和批准公司总资产管理的规划,重大资产增减变动和重要资产处置事项。
2、总经理:负责落实董事会关于总资产管理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总资产管理工作,对公司总资产管理负总责。
3、财务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总资产管理规划,制定总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4、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公司总资产进行清查和检查,制定并实施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各级部门:各级部门要按照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要求,认真负责的落实公司总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附件1-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附件1-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附件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榕财综[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8号)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资产管理方面风险及防控措施
银行资金对账管理不到位,未按期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出纳编制余额调节表缺乏监控
中
指定出纳以外的专人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项,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电网公司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国网(财/2)346-2014)第二十七条
43
票据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银行票据账实不符
15
固定资产处置款未按规定入账
中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确认业务收入。
《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14》(国网(财/2)469-2014)第一章
16
其他业务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或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轻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准确确认业务收入。
《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七条
中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培训费管理,在标准范围列支培训费。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大项第九小项
27
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未严格区分
中
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规定,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核算范围,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检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9》(国家电网财〔2010〕60号)第八章
《国家电网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国网(财/2)472-201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50
坏账核销管理不合规
坏账核销依据不充分、手续不齐全
中
建立健全催收责任制,定期开展清欠工作并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对于3年以上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续上表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
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一)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银行可聘请外部机构承担部分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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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资产管理总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行为,提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安全、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控制管理原则资产管理总部应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
在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首要性原则:风险控制应作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工作,始终贯彻在资产管理总部的经营战略中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资产管理总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部门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资产管理总部各部门的各具体业务环节。
(5)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部门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保密。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第二章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及其管理流程第三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共分三个层次:(1)第一层次为风险控制委员会。
(2)第二层次为稽核监督总部。
(3)第三层次为资产管理总部各业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
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图如下: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对资产管理总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五条第六条运作风险、及时上报资各项业务记录和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第三章风险控制程序第一节系统风险控制第七条系统风险控制主要对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因素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的控制和对证券市场资金供应量因素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系统风险的具体防范必须综合考虑影响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和资金供应量两个因素的具体影响。
第二节投资品种选择风险控制第九条投资品种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风险控制(1)投资品种外部经营环境影响因素包括:行业前景、产品寿命周期、行业技术优势、行业的政府政策、产品在同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2)备选的投资品种所处行业应在国内及国际上均属于具备发展新技术的优势有广阔前景的朝阳行业,禁止选择日渐衰落的夕阳行业的投资品种。
(3)产品寿命周期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投资品种才能列入备选对象,产品寿命周期即将或已处于衰退期的投资品种不能列入备选投资对象考虑。
(4)所选的投资品种应属于国家大力提倡和鼓励发展的朝阳行业。
(5)所选投资品种的产品在同行业内应该具有领先地位,领先地位的主要评判标准包括产品市场份额优势、产品价格优势、产品质量优势、产品替代难易程度、上下游客户的价格影响。
第十条投资品种自身质地变化的风险控制(1)影响投资品种自身质地变化的因素包括:管理层的素质、企业的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营销网络和政策、财务状况和资产重组效应。
(2)投资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素质与经营理念的好坏要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列入备选的投资品种其决策者应具有现代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灵敏的市场应变能力,坚忍不拔的毅力与干劲,积极的开拓创新能力,亲和而不刚愎自用,果断而不专横,激进而又有风险意识。
(3)投资品种应有一定数量和高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
(4)所选投资品种应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拥有一定种类、数量和质量的能用于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有充足的原材料供应,产品工艺更新快。
(5)所选的投资品种应在销售渠道、销售网点的数量与地域分布、促销手段以及广告宣传等方面占有优势。
(6)资产管理总部对备选投资品种的各种财务指标设定参数,对投资品种进行筛选。
财务指标包括:反映其股本扩张前景的财务指标值、反映企业盈利前景的财务指标值、反映企业资金流动的财务指标值以及反映资产利用效率的财务指标值应具有现实或潜在的投资价值。
(7)反映备选投资品种股本扩张前景的财务指标值必须考虑以下指标:●每股净资产。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每股资本公积。
●每股未分配利润。
(8)反映备选投资品种盈利前景的财务指标包括:●投资资金回报率。
●平均边际投资资金回报率。
●每股收益。
(9)作为备选的投资品种除经常使用的周转率指标值正常外,其他反映企业资金流动性的财务指标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应收账款期末数必须与销售收入的月平均数相匹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原则上为“正数”,并且要与期末货币资金的库存量相匹配。
(10)所选投资品种其他财务指标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存货的增长必须与销售收入的增长相匹配。
●固定资产期末数必须与银行借款数相匹配。
●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一定比率。
税收的增长幅度必须与利润的增长相匹配。
(11)所选投资品种资产重组后的各项预期业务指标值必须达到投资所需的数值要求。
第十一条投资品种市场风险控制(1)对已有一定涨幅且走势强于大盘的投资品种应作全面、充分和高效率的研究,并及时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品种价格增长的幅度与投资品种业务的增长幅度不相匹配时,如果无法预知是否有产业重组带来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作谨慎选择。
(3)价格在最近半年内持续上涨达到一定比例的证券原则上不允许列为投资品种。
(4)投资品种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水平不应过于集中。
对单位股东持股数量大于一定数额的投资品种应尽量不予选择。
(5)对于6个月无一次换手的投资品种,应尽量不予选择或投资量不能超过最近6个月累计成交量的一定比例。
第三节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第十二条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状况,确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制定资产配置(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比例,控制市场风险。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年初应按以下程序制定出当年的资产管理规模:(1)精选当年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2)预先估计每一投资品种的投资数量、投资成本与投资金额。
(3)修订每一品种的投资数量、投资成本与投资金额。
(4)将各投资品种的投资规模汇总加上一定的风险准备金规模即确定本年的管理规模。
第十四条投资经理对某一证券的投资规模超过管理资产净值一定比例或资产管理总部所有受托资产对某一证券的投资规模达到该证券发行总数的一定比例,须经过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总部须对投资经理日常投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投资档案、投资记录是否完备,投资执行是否规范、准确,是否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资产分配原则组织投资活动等,并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总部对投资品种的投资,应严格依据研究报告。
投资经理在进行任何一项投资活动时均应备齐研究报告、投资计划、投资调整备忘录、投资总结等一系列加密的书面文档或电子文档。
此外,资产管理总部还须向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提交投资月度总结等文档资料,充分保证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全面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为防止内幕交易或违规的关联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列出投资限制证券库。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总部需及时跟踪风险指标的变动状况,以标准化模型、指标为手段,以定量的数理分析和客观的数据报告为依据,对投资风险和投资绩效进行科学化、客观化、准确化、标准化、定量化的评估。
第四节投资执行的风险控制第十九条资产管理总部负责投资执行中的投资指令的传递、权限管理、完成程度与准确度、投资成本控制、保密性控制及合规性控制。
第二十条投资指令的传递必须采用电子邮件、交易通知书、电话通知相结合的形式,交易人员在没有收到投资指令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行投资交易,交易人员不得违背投资指令的要求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每个交易日的买入成本原则上不得高于该投资品种的当天成交均价;当天的买卖成交量原则上不得高于该投资品种当天成交量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二条如果在某一段时间内,公司对某一投资品种的买入量成为该投资品种这段时间内主要成交量,而价格并没有上涨或上涨幅度非常有限,原则上应暂停交易,并报告指令发放人,避免加重投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控制泄密风险:(1)以录音电话的形式或电子文档等形式记录每一项投资指令的传递,并定期加以保存。
(2)对于各种投资计划书应进行定期存档。
(3)所有投资活动参与人员对自己参与的活动应严格保密,不得相互传递和泄密。
(4)为了防病毒、防黑客、保密及安全运行,公司交易网络与办公网络必须严格分离。
严禁业务人员及维护人员擅自互连两个网络,严禁办公计算机私自接入交易网络,严禁便携机接入交易网络。
(5)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播公司任何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以及任何其他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控制合规性风险:(1)建立严格、科学的交易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交易员不得向投资经理透露资产管理总部其他投资的运作情况。
(2)建立交易危机处理制度。
第五节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针对产品开发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1)制定和颁布新产品开发的业务指引文件。
(2)与重要的客户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有关的市场情况、产品缺陷以及客户需求等信息。
(3)建立与一线销售人员沟通的会议机制,确保及时依照市场形势做出适当反应,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4)实行专项听证制度:在一项投资产品推出前,应由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组织风险控制部门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召开质询会议,对产品进行反复质询和论证,以保证质量,控制风险。
(5)当产品项目正式推出时,应报备资产管理总部风险控制管理部,风险控制管理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编制风险报告,及时做出风险评估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针对市场营销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1)颁布营销策略,对岗位分工、岗位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对销售渠道分类、管理流程、选择标准、市场策略、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培训内容及计划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并制定清晰的标准化业务流程。
(2)实行专项听证制度:在一项营销策略颁布前,应由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组织风险控制部门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召开质询会议,对策略进行反复质询和论证,以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