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就业服务局关于发放2019年度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要求,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专用指标的计算和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
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用省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计算发布。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白政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函〔2020〕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序进行和文件质量,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计划进行报送,凡没有列入今年计划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审查。
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制发后,签批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本《计划》和《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执行。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科学论证。
并对规范性文件执行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完成,在可行性调研论证阶段,起草部门可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便于了解实情及审核把关。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承担。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稿,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五、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范性文件草稿,必须先经本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多个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白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2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提高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提高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缴费标准。
白城市区成年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360元。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20元。
提高缴费标准部分,全部通过各级财政补贴解决。
所有各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200元。
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低保对象、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149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97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3.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37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以上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国家、省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其标准进行调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将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4.5万元提高到5万元。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49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499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有关要求,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28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要求(一)就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有基础因素(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常住人口、就业困难人员)、投入因素(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因素(资金使用绩效、新增就业人数)、重点工作因素(就业扶贫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各地滚存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相应扣减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执行中收入请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省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白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白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宣布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被新规定涵盖和代替的,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此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视为失效。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档”。
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4日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 件)《白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 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1997〕29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7〕3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8〕4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10号)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优惠政策的通知》(白政发〔2000〕22号)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0〕23号)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宅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发〔2000〕24号)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白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打凿自备井的通知》(白政发〔2000〕29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1〕39号)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1〕4号)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白城市区居住区(小区)公益设施配套建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2〕41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2〕3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3〕5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3〕59号)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白城市区建成区内停止批建平房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号)1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殉葬管理、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7号)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市场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2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封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4〕19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4〕35号)2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45号)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供水、污雨水、供热管网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87号)2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5〕38号)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5〕57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9号)2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49号)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4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24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29.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30. 《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辆管理的公告》(白政发〔2008〕22号)32. 《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9〕5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发〔2009〕1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增非税收入政府集中比例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9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0〕5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1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0〕13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6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发〔2011〕20号)4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25号)4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实施〈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39号)4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43.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2〕14号)4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3〕3号)45.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延伸BT项目主要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3〕8号)4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7号)4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13号)4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2号)4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3号)5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3号)5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4号)5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7号)5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8号)5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4〕17号)5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白城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4〕30号)56.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4号)5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5〕7号)5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9号)5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5〕12号)6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棚户区改造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13号)6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7号)6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5〕18号)6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9号)6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3号)6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白城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4号)6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8号)6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9号)6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6〕5号)6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6〕6号)7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白政发〔2016〕13号)7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号)7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号)7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1号)7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7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8号)7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4号)7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5号)7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供热市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6号)7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2号)8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4号)8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5号)8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7号)8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0号)8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办驻白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2号)8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7〕4号)8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7〕5号)8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8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号)8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号)9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2号)9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2号)9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成本审核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3号)9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5号)9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6号)9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8号)9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6号)9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6号)9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3号)9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7号)10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6号)10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10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1号)10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9号)10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结核病诊疗筹资与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2号)10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3号)10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4号)10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8号)10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9号)10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3号)1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4号)1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5号)1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6号)1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7号)1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9〕20号)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交通局关于加强过境公路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白政办发〔1996〕12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白政发〔1998〕2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造福于民的规定》(白政发〔1998〕22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白政发〔1999〕70号)5.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0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暨洮北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23号)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通知》(白政发〔2005〕54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29号)10. 《白城市土地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11. 《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暂行规定》(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直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25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30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8号)附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 件)1. 《白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管理秩序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2. 《白城市城区市场和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3. 《白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4. 《白城市创建文明卫生城若干规定(暂行)》(199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5.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0〕31号)6. 《关于在全市实施草原禁牧的决定》(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8. 《白城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办法》(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令》(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资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白政发〔2003〕3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区集中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试行意见》(白政发〔2003〕5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6. 《白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控制农村中小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04〕40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56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白城市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8号)20. 《白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31号)22. 《白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16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白政办发〔2008〕38号)25. 《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28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的通告》(白政发〔2010〕19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3号)2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白政发〔2011〕17号)3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1〕19号)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0号)3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PPP运行模式试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5号)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雨水控制利用绩效考核与按效果付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6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创建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6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4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5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吉财社指〔2019〕580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9〕580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3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2600万元,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按照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中省直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31299其他对企业补助”科目;市县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省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要求,强化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9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4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吉人社联〔2023〕107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0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2023年度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仍在该企业就业,按规定申请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500元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一次性扩岗补助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申报时企业需在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经办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高校毕业生毕业信息和失业人员登记信息可自动从系统中提取),并上传企业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保存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和《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申报名单》(附件2),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经办系统。
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人数和补贴额度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85 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8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部门和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行业统筹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栏目报送及留言回复办法(2019)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栏目报送及留言回复办法(2019)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栏目报送及留言回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栏目报送及留言回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白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运行和管理工作,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的作用,保证信息公开权威性,提高网上信息时效性,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便民服务等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网站运维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局网站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工作,按照“白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栏目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分解表”)(见附件1)栏目设置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要求填写“白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及新媒体平台信息公开发布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2),及时做好编辑、报送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单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及留言信息回复工作,本办法所称局网站域名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网站的栏目规划和内容保障及运行管理、信息督查监管等工作。
局信息中心是局网站技术保障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网站日常运行维护、后台管理等任务。
第四条局网站目前以最小必须方式运行,各科室(单位)是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与局网站对应栏目的信息编报工作,栏目信息按各科室(单位)要求可以保持动态更新。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和留言反馈等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单位)信息报送、采用数量和留言回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坚决杜绝以下情况发生:1、信息报送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2、违反信息安全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影响的;3、影响党和政府以及全局整体工作形象的。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白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5月31日第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白政发〔2000〕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和完善,承担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责任&用以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金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以提高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使劳动者在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获得更多医疗保障的保险形式。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由市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招标,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承办。
市医保局受保险人委托,负责统一组织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本级。
洮北区及各开发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作为投保人,以团体投保的形式,为本单位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包括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补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请求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吉就组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就组办〔2020〕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国家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对“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着力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在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发基础上,大力开发更多新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具体措施(一)持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返”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群众在哪里,宣传到哪里——白城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工作侧记
优质服务窗口吉林省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是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一线集体,近年来,以“全民参与,全民持卡”为目标,充分拓宽宣传渠道和形式,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制作专题栏目设置了政策咨询信息中心全体积极开拓进取,在社会保障卡应用探索和人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做好社会保障“一卡通”数据采集及发放工作。
截至7月底,白城市共累计完成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190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95%;累计发放社会保障卡148万张,占全市常住人口的74%。
做好社会保障“一卡通”应用服务工作。
继续做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发卡及服务窗口建设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在应用方面,目前已开通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中102项应用项目中的83项。
在拓展应用发面,社会保障卡加载工会会员功能已正式上线,工会会员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在工会指定商家(合作单位)享受会员折扣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身份识别功能,确认会员身份,从而享受到商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在其他方面,正在与教育、交通、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探讨加载更多便民功能。
提升县(市、区)窗口综合服务水平为了配合省中心做好社会保障卡异地补换卡和服务工作,解决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用卡需求,白城市辖各县、市均设置了综合补换卡服务窗口。
通过召开全市人社部门“只跑一次”改革工作推进会暨社保卡窗口建设综合会议,对全市各联名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负责人及窗口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了一次为期两天的集中培训,会议对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流程、即时制卡流程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目前,各县(市、区)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制卡设备也已全面上线启用,全市能够提供绿色通道办理即时制卡的窗口数量由原来的2个增加到9个,实现了社保卡绿色通道业务全覆盖。
群众在哪里,宣传到哪里——白城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工作侧记本刊记者陈科研耐心细致解答群众问题14劳动保障世界优质服务窗口加大社会保障卡服务宣传力度,打造社会保障卡主题城市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的政策宣传,普及推广办卡、用卡常识,白城市人社局加大社会保障卡宣传力度,创新思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白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一卡通”专题栏目及白城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广泛宣传,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做到更新及时、传播广泛。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17]1号
【发布部门】白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6
【实施日期】201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
施意见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文件精神,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结合白城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要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和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缓解物价上涨给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9〕44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9〕443号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根据《财政部医保局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0号)要求,2019年,对中央和省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开展工作实际需求、试点工作开展、参保人数和贫困人口数量以及相关工作绩效指标等因素进行分配。
经测算,现核定你地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13808万元,其中:中央11963万元,省级1845万元。
执行中该项指标列2019年政府收支省直支出功能科目详见附表,行政机关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事业单位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市县收入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详见附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你市(州)、县(市)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指标安排、绩效管理等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相关绩效表及绩效具体要求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另行印发,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要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表:2019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分配表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6月14日——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吉财社指〔2018〕1274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吉财社指〔2018〕1274号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8〕145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2019年提前通知部分预算指标148208万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补助资金综合采取基数法、因素法和重点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执行中收入请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08“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有关要求,请你地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三、请你地尽快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结余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不下发)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14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9.30
•【字号】吉财社指〔2019〕876号
•【施行日期】2019.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财社指〔2019〕876号按照《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根据创业促就业项目评审及立项意见,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2530万元。
按照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中省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8990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详见附表;市县收入科目列“11003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8990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检
查,专款专用,不断调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表: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相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后监管,准确掌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报送时间2020年3月1日前完成。
二、报送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人社部门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受理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四、报送方式及内容1.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信息系统(网址:/hrtj/)填报表LM1、表LM2相关信息(见附件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表(见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扫描件;以上2、3、4材料打包压缩发至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电子邮箱:*********************。
五、审查程序1.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按时提交材料,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
2.受理机关可结合实际,在审核材料的同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无被投诉记录及投诉处理情况。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对无异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合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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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就业服务局关于发放2019年度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2019年度市、区社保补贴发放工作即将开始,现通知:
一、社保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4555(女1974年12月31日前、男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部分。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社保补贴:⑴正在享受就业援助小额担保贷款期间人员;⑵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解除的人员;⑷2019年度内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人员。
二、社保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标准。
按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00%基数的50%给予补贴,以社保实际缴费数据为准。
(二)单位补贴标准。
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注: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吉林省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社保补贴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书面承诺,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未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二)省内户籍人员跨地区从事灵活就业,由户籍地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灵活就业书面承诺,统一到洮北区长庆街道跃辉社区(三中对过胡同,长庆北街15号楼东,电话(略))办理申报手续。
户籍迁移外省人员,需提供白城市居住证原件,无白城市居住证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申报时须提供以下原件: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退休人员持《退休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居住证)、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共两联)、领取社保补贴银行卡(中国银行)。
(四)由他人代办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及申报人以上原件。
四、申报时间、地点
(一)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地点
户籍所在社区(乡镇)。
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略)
白城市就业服务局
2020年3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