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核信用证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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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核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的实际作用和意义
1.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2. 意义和作用:
根据信用证的定义,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的义务。

因此,在履行合同的实务中,认真细致的审核信用证就成为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汇的关键环节。

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的主要依据是:
1.买卖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或《成交确认书》;
2.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
出版物,2007年修订本)
3.出口国国内的有关贸易政策和规定。

三、审核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1. 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比合同条款更加严格,会影响安全收
汇和顺利履行合同,或者卖方即受益人无法做到,或者条款之间互相矛盾,则应该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向信用证申请人提出修改要求。

2. 当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则往往可以不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四、审核信用证的基本要点
(一) 信用证本身方面说明的审核:
1. 信用证的类别:
(1) 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UCP600》规定,信用证只能为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如果为可撤销(REVOCABLE),则必须修改;有时虽然在信用证的类别栏目里面没有出现可“REVOCABLE”的字样,但是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里面出现“This is a 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t is subject to cancellation or amendment at any time without prior notice.” ( 这是一张可撤销的信用证,它可不必预先通知,随时撤销或修改。

)时,应该删去此条款,否则这张信用证就是可撤销的。

(2) 信用证是否为可转让的:
《UCP600》规定,只有特别注明“TRANSFERABLE”的信用证,才是可转让信用证,当受益人在合同要求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而信用证没有说明时,则必须修改。

(3) 信用证是否为保兑信用证:
当SWIFT信用证的第49栏目出现内容为“CONFIRM”:表明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MAY ADD”:表明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即也可以不加保兑;“WITHOUT”:表明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信用证的保兑说明要和合同的规定一致。

2. 适用的惯例:
(1) 如果信用证为信开信用证,则信用证一定要申明所适用的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例如: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600, 2007 Revision.
(2) 如果信用证为SWIFT信用证,当信用证没有规定所适用的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时,则该SWIFT信用证默认适用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目前就是《UCP600》。

3. 信用证的有效性:
检查信用证上是否存在限制生效或其他保留条款,有的话,应该立即删除。

(1)是否为预通知信用证(pre-advice);
(2)是否为简电信用证,即往往有注明“details to follow”( 详
情后告);
(3)是否为零金额信用证,金额为零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
(4)是否为需要等申请人取得进口许可证或者政府的外汇额
度或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等条件满足才生效的信用证。

例如:
This Letter of Credit will be operative only after issuance of letter of commitment by the IBRD.( 此信用证只有在世界银行发出同意付款的确认书后才能生效。

) 再如:
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upon receipt by you of our amendment stating that U.K. import regulations have been fully complied with.( 此信用证在你们收到注明完全符合英国的进口规定的修改后才能生效。

)
(二) 专项审核:
1. 到期日和到期地点(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到期日要留有足够的交单时间,不要和装运期离得太紧。

特别要注意“双到期”的信用证,即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同一天。

对“双到期”信用证可根据货物、港口、船源和船期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

如果货、港、船没有问题,可以提前装运而且不影响按时交单议付,则可以接受,否则必须要求申请人改证。

交单地点一般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审核,一般要争取在出口国国内到期。

因为我们出口商无法控制可能出现的邮件误期的风险和国外政治罢工的风险。

2. 申请人(Applicant):
按照合同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核和检查,注意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是否有错误。

3. 受益人(Beneficiary):
按照合同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核和检查,注意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一定要修改。

不要小看字误,可能造成收汇的风险。

如果申请人把我们的国家名称写成“R.O.C ”(Republic of China),即中华民国,应该改为:P.R.C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4. 币别和金额:
首先,审核信用证的货币代号是否和合同一致;
其次,审核金额是否与合同相同。

原则上,信用证使用的货币应该和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是一样的。

如果发现不一致,则要看信用证条款有没有规定它们之间的换算时间和兑换率。

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再者,要注意审核信用证的金额有无增减幅度,数量与金额的增减幅度是否一致,否则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问题。

5. 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的审核:(Drafts at…;Drawee)
(1) 汇票的付款期限只有两种:即期付款远期付款。

通常情况下,出口方接受即期付款的汇票条款,即“at sight”, 但有时也会使用远期付款的汇票,即“at 30 days after sight ”或“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2) 汇票的付款人(Drawee):
根据《UCP600》第6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以申
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所以,汇票的付款人肯定只能是一个指定的银行。

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信用证应修改。

6. 指定的有关银行及兑付方式(Available with…By):
(1) 指定的银行应该资信状况良好,如果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应该用“ANY BANK IN…(地名/国名)”表示。

如对议付地点也没有限制时,则用“ANY BANK”表示。

(2) 兑付方式应该和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如有出入,则要进行修改。

信用证的兑付方式总共有五种:
a. BY PAYMENT: 即期付款;
b. BY NEGOTIATION: 议付;
c. BY ACCEPTANCE: 远期承兑;
d. BY DEF PAYMENT: 迟期付款;(详细条款将在迟期付款中42P列明)
e. BY MIXED PAYMENT: 混合付款。

(详细条款将在混合付款中42M列明)
7.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要注意和合同的规定要完全一致。

特别是“PERMITTED”的意思:允许,“PROHIBITED”的意思:禁止,即不允许。

如果信用证对于分批的具体数量和时间有规定,则出口商要很注意能否在执行过程中做到,做不到就必须改证。

8. 转运(Transshipment):
和分批装运的审核要求一样。

注意:对于集装箱货物而言,禁止转运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所以,如果货物是采用集装箱运输,可接受禁止转运的条款。

9. 启运港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启运港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该修改,否则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费用,如运费和保险费的支出增加。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启运港口名称,信用证规定为“ANY CHINA PORT”或“ANY CHINESE PORT”或“CHINA MAIN PORT”,则可以接受,而不必要进行修改。

10. 目的港(For Transportation to):
目的港应和合同的规定一致。

如果出现笼统规定的情况时,应该改证。

如果来证规定的目的港与我国没有直接的贸易关系,则要联系申请人修改。

11. 最迟装运日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
要和合同的规定一致。

对于延后最迟装运日期的情况,可以考虑受益人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接受还是不接受。

12. 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货物描述包含了品名,货号,数量,单价,金额,合同号码,合同签订日期,还有价格术语等内容,必须与合同严格一致。

货物描述栏目经常会出现数字错误以及字母错误的情况,一
定要进行修改,否则在市场行情不好或买方出现财务困难时,很可能单据因为这个原因被拒付。

13. 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red):
对单据条款的审核,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
Ⅰ. 单据的名称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Ⅱ. 单据的份数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能否做到;
Ⅲ. 单据的制作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能否做到;
(1)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Invoice):
有的信用证规定商业发票由第三者签证,由中国贸促会C 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CPIT)签证的可以接受;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只要在我国驻有进口国的领事,费用不是很高,同时能够办到的,也可以接受;由国外第三者签证的一般不要接受,因为很可能就是软条款!
(2) 装箱单(Packing List)
对于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含有详细的毛重,净重,尺码和装箱情况时,一定要注意制作单据时能否完全做到。

例如:“DATAILED PACKING LIST IN QUADRUPLICATE,SHOWING N.W. AND G.W. AND MEASUREMENT OF EACH ITEM,INDICATING THIS DOC. CREDIT NUMBER.”, 则一定要注意,此时单据名称为“DETAILED PACKING LIST”。

(3) 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保险单据要对保险的具体投保险别,保险单的抬头,保险的
投保加成,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的生效时间,索赔地点和赔付的货币等内容要和合同的规定完全一致。

不一致都要修改。

比如:合同里面的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for 120% of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dated 1/1/1982.”【保险按发票总值的120%投保1982年1月1日制定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A险】。

如果信用证里面的保险条款出现“INSURANCE POLICY IN TRIPLICATE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则要对保险的投保加成(110%)和保险险别(ALL RISKS)以及适用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还有保险条款的版本(1/1/1981)都要按照合同或者销售确认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4) 运输单据(Transpotation Documents):
海运提单的审核,特别注意当信用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信用证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能接受,这样很容易丧失货物所有权,导致收汇安全风险增大。

对于海运提单的种类的限制,一定要特别小心。

例如:CHARTER PARTY,SHORT FORM,FREIGHT
FORWARDER’S,BLANK BACK, STALE, COUNTRY CRAFT,MOTOR LAUNCH,HOUSE B/L ARE NOT ACCEPTABLE.【不接受租船提单,简式提单,货代提单,背面空白提单,过期提单,驳船提单,汽艇提单,运输行提单(分提单)。


对于贸易术语为FOB,而要求在海运提单上注明“FREIGHT PREPAID”的情况,一定要修改信用证,除非对方已经将海运费另行支付给我出口方。

对于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为海洋运输,而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的情况下,应该立即提出修改。

14. 附加条款(Additional Conditions):
A. 附加条款主要对一些单据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一定要注意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能否接受或做到,特别要注意其条款的“单据化”,即要在有关单据上体现的内容和提供相应的单据。

例如:
(1)不接受日期早于本信用证签发日期的单据;(DOCUMENTS DATED PRIOR TO DATE OF ISSUING OF THIS L/C NOT ACCEPTABLE.)
(2)所有单据必须注明我们的跟单信用证号码和日期;
(ALL DOCUMENTS MUST SHOW OUR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AND DATE.)
(3)我行将在其付款时对单据的每个不符点扣除30美元的手
续费和20美元的不符点通知电传费。

(IF DOCUMENTS CONTAINS ANY DISCREPANCY, HANDLING CHARGES FOR USD30.00 AND CABLE CHARGES FOR USD20.00 FOR DISCREPANCY NOTICE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AT THE TIME OF PAYMENT.)
(4)所有单据用英文出具。

(ALL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 LANGUAGE.)
(5)装运通知必须用传真发送至传真号0095 85986387,注明保险单号码PYCA-LY08003891 ,信用证号码,船名,唛头和提单日期。

装运通知的副本应随同已发送的传真副本与正本单据一同提交议付。

(SHIPMENT ADVICE MUST BE SENT BY FAX NO. 0095 85986387 QUOTING INSURANCE POLICY NO.PYCA-LY08003891,OUR L/C NO.,COMMERCIAL INVOICE AMOUNT,NAME OF VESSEL,SHIPPING MARKS,DATE OF B/L. A COPY OF THE SHIPMENT ADVICE ALONGWITH TRANSMITTED FAX COPY MUST ACCOMPANY THE ORIGINAL DOCUMENTS.)
(6)商业发票必须证明装运货物符合2008年12月20日第FZMI509号的形式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 MUST CERTIFY THAT GOODS SHIPPED ARE AS PER PI NO.FZMI509 DTD 20/12/2008.)
(7)唛头:MARKS AND NOS.或者SHIPPING MARKS也会
出现在附加条款里,要注意唛头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B. 特别要注意审核附加条款里有无“软条款”。

(1) “软条款”(Soft Clause),也称“陷阱条款”,是指置出口方于不利地位的弹性或灵活条款,也就是在信用证中受益人无法自主控制的所有条款,或者申请人说了算的条款。

(2) 国际商会始终不赞成在信用证条款里加注“软条款”,但是在实务中“软条款”仍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或者隐匿于信用证条款中。

一旦受益人疏忽或认识不到位或处理不当,将会引发收汇风险甚至导致严重损失。

因此,受益人务必要提高对“软条款”的认识和防范,把好审证这一关键环节,及时修改信用证以消除隐患。

(3)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
①信用证开立一份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其签字必须和留存开证行的签字样本相符。

②信用证尚未生效,待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文件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信用证生效。

③所装船只和出运日期及目的港等由进口商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受益人。

④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开证行将等待进口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商品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关证书或待进口商通知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15. 费用(Charges):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种类繁多,可以分为国内银行费用和国外银行费用两大部分。

根据《UCP600》第37条C款的规定: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

同时还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

在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是发起人即指示方,因此银行费用应该由进口商负担。

在实务中,往往规定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银行费用,即进口商承担开证行的银行费用,申请人国家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有时也会规定所有的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

我们在审核信用证时,要注意和合同的规定一致,否则就要承担额外的费用支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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