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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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浅析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主张和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有明确规定,但此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涉及。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未建⽴管辖权异议制度,实际上会对当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有违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之间存在⼀定的差异,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除被告⼈之外,还应包括被害⼈、⾃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等。

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多数学者认为应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作相应限制,应当在法庭对案件进⾏实质性审判之前,即在法庭调查之前提出。

3、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般认为,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具备法定理由才能成⽴。

4、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的形式。

应采取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书⾯形式。

5、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效⼒。

⼈民法院对于当事⼈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予以受理,并依据具体情形作出裁定。

6、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证明责任。

应当由申请⼈承担举证责任,并应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7、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效⼒。

当事⼈如果对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不服的,可在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8、管辖权异议除审判管辖外,还应包括侦查管辖。

试探建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以香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参考

试探建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以香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参考
20 1 0 年 6 月 � J n. 201 0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 � � � 22 卷 第 3 期 � J � n a l fH n a n P b l ic Sec i C ll eg e V l .22 N .3 第
试 探 建 构 我 国 刑 事 诉讼 管 辖 权 异 议 制 度 � � � 以香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参考
一, 追根溯源: 确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支撑 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的理论由美 国著名学 者帕 : "如果 克提出.帕克对于这两个模式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 说犯罪控制模式类似于 流水线, 那 么正 当程序 模式 看上去 非 常像障碍赛跑� " 笔者认为, 刑事诉 讼管 辖权异 议制 度与正 当 "正当程序模式的每一个阶段的设计, 都对将被告人带入 程序 的下一阶段构成强大障碍� " 而赋予被告人刑事诉讼管辖 异议 "障碍" , "保 的权利, 就犹如设置了一道制 度 形 成一道无 形的 , 护网" 为被告人 进入继续推进的程序提供了程序性的制 度保 障.接下来, 笔者试着 从正 当程序 所蕴 含的价 值中 寻找刑 事 "轨 迹" �首 先, 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 正 当程序 模式最初 追 求的价值或者说理 念是 "最 大化可 靠性 " , 即 "拒 绝通 过非 正 式的事实认定程序去认 定事 实, 而坚 持正式 的, 司法 性的, 对 抗性的事实认定程序, 在这样的程序中 , 对不 利于被告人 的事 实情况由一个公正的审 判者进 行公 开的听 证, 并且 仅仅 在被 告人有充分的提 出质疑 的机 会之后 , 才 作出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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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李文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可见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评价。

从很多的学者的文献上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

一、管辖权移转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用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

虽然这些条文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框架,基本满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余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都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立法语言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备而不用,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等,进而影响到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侦查管辖问题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

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

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三、职能管辖问题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

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四、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的管辖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详细介绍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1.管辖权的确定和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地域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时,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2.补正管辖权异议(第四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或者提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并在补正期限届满后做出决定。

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确定特别管辖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别管辖权,即该类案件只能由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三、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外,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台湾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可按照该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管辖权异议的情况,特别是在跨境诉讼、涉外案件等方面。

管辖权的行使,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有权就管辖权是否合法进行争论和辩护。

本文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分析和讨论。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得以放弃为由。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时的行为和义务。

当事人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当事人应在合法时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应具体明确,提供证据和理由。

然后,法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法庭将终止对该案的审理,将案件移交给更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异议被驳回,法庭将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最终裁决。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理由。

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管辖权存在问题,例如法院无管辖地位、无管辖权等。

其次,当事人需要明确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依据,以确保异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管辖权异议进行支持和解释,以增加异议被采纳的概率。

管辖权异议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异议得到法庭的支持,将会导致案件的转移和重新审理。

这将使当事人面临重新提交证据、聆听新的法庭意见、重新开庭等一系列程序,从而增加了时间和精力的消耗。

同时,异议的成功还将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法院和审理环境,从而增加胜诉的机会。

相反,如果异议被驳回,将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接受原法院的管辖,继续进行案件的审理,可能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

管辖权异议在跨境诉讼、涉外案件等方面尤为重要。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规定存在差异,跨境诉讼案件常常涉及管辖权问题。

试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试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的权 利 , 助 于 当事 人 息讼 服 判 , 受人 民法 院 的 裁判 , 为 如 果 当事 有 接 因 人 对法 院 的 管辖 权 有 疑 议 而无 救 济 途径 , 么 很 有 可 能导 致 当 事人 的 那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1

刑 事诉讼 管辖权 异议制 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 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
( 从法院的角度看, 三) 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助于法院刑事管辖权 的
落 实 和 裁 判权 的 实现 管 辖 是刑 事 诉 讼 活 动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前提 问题 ,管 辖权 (u i i. J r dc s
诉讼的实际情况, 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 保证刑事诉
讼 的 正 常进 行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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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刘 珊
摘 要 我 国刑 事诉讼 中一 直 没有规 定管 辖权 异议 制度 , 并影 响 了刑事诉 讼 的公正 、 利进行 。 因此在 我 国建立 刑 事诉讼 顺 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有必要的。本文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 了具体构建。


定, 管辖了其无权 管辖 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 况下 , 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 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 送有 管辖权 或更适 合管辖 的司法 机关管 辖的主张 。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 的管辖权异
议 制 度 , 该项 制 度 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法 中一 直 没 有 涉 及 。 国 、 国 、 但 法 德 俄 罗斯 、 日本 以 及 香 港 、 门 地 区 等 均 在 刑 事诉 讼 法 中对 管 辖 权 异 议 澳 制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上)(一)

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上)(一)

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上)(一)【摘要】人们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讨论存在着疏远制度目的和价值的问题,从而贬损了讨论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因此,应当回归此制度的原点重新认识它。

依据“审判公正假定”,管辖错误的实质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错误,因此,只要异议制度的设计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优势,异议制度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完全没有必要再将其扩展而致“程序过剩”。

现有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人为地强化了管辖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误导了人们对其程序正义的认识,应当予以修正限制。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原点;程序过剩【正文】一、引论——管辖权之战美国著名律师杰罗姆·法斯尔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你在辩护席上睡着了,醒来的第一句话应该是‘我反对’”1]。

这虽然有些夸张,但却正确地反映了律师的思维模式:基于双方利益的对立性,在一般情形下,对方主张的,己方必然应当反对。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被诉方对管辖权的反应也基本是如此,只要原告起诉,被告通常的反应就是——“我反对”,提出管辖权异议。

诉讼实践中,案件由何地法院管辖已经成为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第一个问题,关于管辖权的“斗争”就是双方的第一次较量。

只要存在着通过起诉选择法院的机会,精通管辖规则的原告或原告的律师就会考量何地法院受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从而对管辖法院进行精心的选择。

换言之,案件一旦诉诸法院后,双方就可能为争夺有利于己的管辖法院而展开斗争,即所谓“管辖权之战”,其实质是管辖利益之争。

这种管辖利益首先来自于人们意识中存在的司法或审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即一种假定——“司法地方保护假定”——当审理案件的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时,在审判时其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裁判。

之所以说是一种假定,是因为从每个个案来讲,事实上也许并非如此,而不过是人们基于对某些个案结果的经验而形成的一般假定。

但是,尽管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人们也会尽其可能地予以避免或者加以利用。

其次,诉讼当事人会考虑的另一个管辖利益因素是是否方便自己进行诉讼。

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理由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另一方起诉的地点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无法继续审理案件。

本文将介绍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权力”,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

具体来说,管辖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经常居住地管辖;2.客观管辖;3.约定管辖;4.特别管辖。

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例如对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提交本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解的,该部门受理调解后,可以直接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等。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1.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是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地与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在同一辖区,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管辖法院,但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此外,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例如运输合同,驳船合同等,涉及到多个地区的诉讼时,也可能会引发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

3.争议标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中,只有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争议标的才可以在该法院受理。

如果被告认为争议标的在本案中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4.一审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被诉发生地与该院管辖范围之外,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应对措施当遇到管辖权异议时,建议诉讼当事人使用以下方法应对:1.注意调查和证明一审起诉时,要避免管辖权异议的发生,需充分了解本案的管辖关系,充分了解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诉讼的争议标的等,要注意有关的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出现过失。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人,就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管辖权一事,特提出异议申请书,并向贵院说明如下事由:一、案情回顾201X年XX月XX日,我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依据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然而,我对自己无罪的信念从未动摇。

二、管辖权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依法按照规定行使。

然而,在本案中,我对贵院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产生了异议。

一、审理过程存在瑕疵首先,对我而言,贵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规行为。

在侦查阶段,我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收集更多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我的清白。

然而,公安机关未能及时调查收集,导致审理过程中我无法提供必需的辩护材料,这严重地妨碍了我行使合法权益的能力,违反了我的当事人权益。

二、管辖权归属不明确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应当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依法行使。

然而,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归属问题,贵院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在转送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宣称无权决定管辖权,而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应属于贵院审理。

这种对于管辖权归属问题的不明确处理,使得我无法确认案件审理的合法性,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地域性管辖权不符实际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域性管辖权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对于本案来说,其地域性管辖权的确认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我作为被告人居住在A市,而本案发生地为B市,依法应由B市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然而,在此案中,被告人所在地A市的法院却被指定为本案管辖法院。

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性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迫使我在与影响案件审理的不利环节进行辩护,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理由,我特以此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院在法律和公正的原则下,重新评估本案的管辖权问题,确保本案的审理能够得到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感谢贵院的审理与关注!。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黄生本陈瑜宏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司法时间相对较短,并且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也相对薄弱。

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方面关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内容少有涉及,立法方面关于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也过于笼统,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其次,讲述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针对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并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2-01作者简介:黄生本(1988-),男,福建安溪人,本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

一、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概念刑事制定管辖是指针对刑事案件出现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设定的一种确定管辖地区的方式。

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刑事指定管辖的特点首先,指定的对象具体明确,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对象,只能是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下级法院。

其次,指定的内容特定,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案件只能是刑事案件。

最后,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转移的效力。

上级法院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后,一旦做出指定的决定,被指定的法院无权再另行指定。

二、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行使刑事指定管辖权。

但是该法律条文对于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可以是下级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不够严谨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

试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试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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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管辖 范围和权 限不 明 或 者法 院管辖 不 当 诉讼 活动就无法开 展 也有可 能极大影响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民事 诉
讼 中存在法 院管辖不 当的情况 刑事诉讼 也是 如此 正 是通 过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 权利的行 使 通 过当事人对 法院裁判 特定案 件的质疑 以 及 相关裁判机制的运 作 法 院的 管辖权才能 得 以更加 准确的确定 由于 刑事诉 讼 案 件的 管辖 权涉及 到公共秩序 各方当事人可 以在诉讼 之任何阶段都可 以提 出法
利不能够得到体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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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人提 出 管辖权 异议 之 后 是 否 要举行专门的 听 证 程序 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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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如 果当事人 对法 院的刑事管辖存在不满 的时候 唯 一 可 以 进行 的方法 就 是通 过诉 讼 外 的方式 辖
、 ,
责任如何分配 证 明标准 要 达 到什 么 样的 程度 法院裁决结果的效力 如何 等问题 都应 当予 以明确的规定 管 辖权异议 权利 的行使及 其保 护 应 当 完全纳 入 程序性裁判的体系中来
中管辖 权异议 制度 是有必 要的 刑 亨诉讼 中圈分 类号
一 刑 事诉讼 借辖权异议制 度

管格 权 异议 制度




二 从 当事人的 角度看 在刑 事诉讼 中提 出管格 权 异议 的权 利 是
,
管 辖权异议是指在 诉讼程序 中 当 事人 在 司法 机关违背管 辖的规 定 管 辖了其无 权管辖的 案件或者认为其他 司法 机关更适合管辖 的情 况下 在法定期限 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 出要 求该司法 机关 将案件移 送 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 辖的司 法机关 管辖的 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 都明确规 定 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 议 制度 但该项 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中一 直没 有涉及 法国 德 国

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思考

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思考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年第 6 第 1 卷 09 期( I
法院受理案件后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 异议的 , 应该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法 院对 当事人提 出的异议 , 当审查 。异议成立 的, 应 裁定将案件移 送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 议不成 立的 , 异 裁定 驳
二、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意义
在我 国, 刑事诉 讼 的 目标 是打 击犯 罪和保 护人 权 的统一 。 但是 , 国强职权 主义审判模式长期 占据主导地位 , 为控 方的 我 作 公诉人和作 为辩方的被告 人和辩护 人无 论从 立法规定 还是从 司 法实践来看都不具有 平等 的地位 , 官也不是处 于完全 中立 的 法 地位 , 国法律赋予法官积极行使职权 的空 间。同时 , 我 我国刑事 诉讼立法没有关 于被 告人管辖 权异议 行使 的条 文规定 , 以及我
重限制权力 的滥用和对被告人权利 的保 护。从而管辖权异议制 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大量 当事人 提 出管辖权 异议 的情 况 , 予 给 进一步解释。于是 , 行的审判管辖 制度就几 乎完全建 立在 下 现
列假定基础上 : 管辖作为法院内部审判权 力的划分问题 , 完全 属
判程序中出现的管辖 权异议 问题 , 而无论 是实体上还是程序 从

所谓管辖权异议 , 是指 当事人认 为受诉人 民法院对该 案无
管辖权 , 而向受诉人 民法 院提 出的不 服该法 院管辖 的意 见或主
张[ 。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 中重要环 节, 1 ] 无管辖便无程 序,
无程序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 障人权 的 目标 就无法实现 。对 法
院系统内部而言 , 制度是对各级法院权限 的内部分 工, 管辖 体现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XXX v. XXX原告:XXX被告:XXX引言:起诉的法院管辖权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时,对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旨在讨论起诉的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行为的前提,保证了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基于法治原则,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绝对管辖权原则根据绝对管辖权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管辖权限制度,明确界定其管辖范围。

只有当法院明确规定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受理相关案件。

1.2.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要求法院的管辖权应基于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约定、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案件在合适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得到解决。

二、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起诉一案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

以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2.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审判监督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是常见的案件处理程序之一。

下面通过实例来说明:3.1. 案例一XXX与XXX之间发生商业争议,XXX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而XXX主张该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地法院应立即停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2. 案例二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居住地不同,原告选择将起诉的法院设在自己的居住地,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刑事诉讼法旨在规范和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公正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一系列管辖名词的解释,这些名词的准确理解对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关键管辖名词进行解释。

一、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是指审判机关对于特定案件是否有权审理的权力和范围。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两个方面组成。

地域管辖权是指根据案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确定哪个法院负责审理,而级别管辖权则是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罪行性质分配给不同层级的法院。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权的原则是案件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理,而级别管辖权则根据不同的案情将案件分配给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

这样的分配体系确保了对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公正裁决。

二、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一特定机关对于特定类型案件的独占审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必须由某一机关或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干涉。

例如,军事法院对于军事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只有军事法院才能审理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专属管辖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持审判的专业性和一致性,确保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干涉司法独立性。

三、专属管辖权异议在实际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对于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旦异议提出,法院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如果法院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对案件进行管辖权限的调整,确保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多级管辖权多级管辖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级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共同参与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上级法院认为某一刑事案件对于其专属管辖权的行使具有重大意义时,可以依法指定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审理。

多级管辖权的设立有助于在复杂案件中汇集更多的审查资源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审理。

同时,它也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管辖权异议模板

管辖权异议模板

管辖权异议模板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人姓名),就(案件名称)一案向贵庭提出管辖权
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在此提出以下异议理由,希望贵庭能
够审慎考虑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而在本案中,我认为贵庭并不具备
管辖权,因此有必要对管辖权进行异议。

其次,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当由
(另一法院名称)来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

而在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均在(另
一地区),因此应当由(另一法院名称)来审理本案。

再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
案件,应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而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特定类型),因此应当由具有专业审判权的法院来审理本案。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贵庭对本案并不具备管辖权,因此
我在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贵庭将本案移送至(另一法院名称)进行审理。

希望贵庭能够审慎考虑我的异议理由,并做出符合法律
规定的裁定。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以上就是我的管辖权异议理由,请贵庭审慎考虑。

感谢贵庭的
审查。

管辖权异议申请流程

管辖权异议申请流程

管辖权异议申请流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法院不具备对该案件进行审理的资格。

在中国,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程序相对简单,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流程的步骤和流程。

1. 准备工作在正式进行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包括: -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

- 收集证据:收集与管辖权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等。

2. 起诉阶段当事人可以在起诉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以下是具体步骤:步骤1:起诉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支付相关费用。

步骤2: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起诉状递交后,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开庭前或庭审期间提出该申请。

步骤3:法院审查申请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 确认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 检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步骤4:传唤对方当事人如果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将传唤对方当事人参加庭审,并告知其有权提出答辩意见。

步骤5:庭审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异议进行陈述和辩论。

法院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步骤6:裁定经过庭审后,法院将作出判断并裁定是否接受管辖权异议。

如果裁定接受管辖权异议,案件将转至其他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裁定不接受,则继续在原来的法院进行审理。

3. 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以下是具体步骤:步骤1:准备上诉材料当事人需要准备上诉状,并附上一审法院的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步骤2:递交上诉状当事人将上诉状和相关材料递交给上级法院,并支付相关费用。

步骤3:法院审查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上诉进行审查,包括对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性和事实性进行核实。

步骤4:传唤当事人如果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并听取双方的意见。

管辖权的异议书

管辖权的异议书

管辖权的异议书管辖权的异议书是一种诉讼程序,它用于宣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权行使其管辖权。

本文将在的篇幅内,探讨管辖权异议书的概念、作用以及该程序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管辖权异议书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法定条件下,行使对特定案件权利的管辖或审判权利的权力。

在诉讼中,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管辖权范围与法院的权力边界直接相关。

如果法院没有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那么所作的任何裁决都是无效的。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书来宣称法院在审理其案件时无权行使其管辖权。

这可能是因为原告选择错误的法院或被告主张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

如果异议书成功,法院将无权行使其管辖权和仲裁权。

二、管辖权异议书的作用管辖权异议书通常用于下列情况:1. 原告选择的地点错误:原告提起了一项诉讼,但选择了不正确的法院。

2. 地域边界:法院的管辖权被另一个法院的管辖权所覆盖,被告可以主张另一个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合同规定:各个合同一般会规定某个公司或地点应该是争议的解决地点。

三、管辖权异议书的主要步骤管辖权异议书的程序将涉及一系列主要步骤,如下:1.提交异议书被告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通常是法院判决进行的时间)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必须阐明原告选择错误的地点或其他乱用管辖权的事实。

2.法庭召开听证会被告必须在异议书中表述清楚也需要提供一些证据,以支持他们反驳法院在这个地点行使管辖权。

法院很可能会召开一次听证会,考虑被告提出的证据,以及原告的反应。

3.判决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必须宣布他们没有行使管辖权。

这意味着案件将被解散,原告必须寻找其他法律途径。

四、管辖权异议书的注意事项在提交管辖权异议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提交时限: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异议书。

如果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则被告将失去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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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一)摘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由此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

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

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了具体设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必要性具体设想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涉及。

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以及日本等,还有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规定。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当事人刑事诉讼中如果认为司法机关的管辖错误或不适当,却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使管辖权异议问题得不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及时进行。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结合相关国家或地区合理、成熟的经验,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的不同,所以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定义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另外,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存在差异,必然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差别。

这里笔者尝试着给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下一个定义: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对犯罪进行管辖。

一方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管辖权作了具体划分,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管辖犯罪的具体权能,这正是从积极的角度实现国家对犯罪进行程序性的管辖。

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司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使司法机关管辖权的行使符合程序法制原则,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规范运行。

①(二)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1、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被害人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二者)的犯罪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此时被害人的权利比二者更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司法机关的错误的管辖权有可能导致二者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害人应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被告人抢劫了被害人的巨额财产并导致被害人重伤,在此情况下,应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

假如此时基层法院进行了管辖,则可能使被告人获得比较低的量刑,那么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二者的意义。

二者无论在自诉案件中或公诉案件中均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尤其在公诉案件中,二者的防御能力与司法机关的追诉力量相比较常常处于劣势。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护二者的人权。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二者的意义在于:(1)可以使二者获得公平审判。

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二者等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

例如,赋予被告人刑事管辖权异议权,可以避免因级别管辖错误以及地域差异而导致的对被告人的不利后果。

(2)(2)提出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二者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者可以对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否认司法机关错误或不当的管辖权,使司法机关对其的追诉失去法律效力,排除司法机关行使错误或不当的追诉的实际危害和潜在危险,使二者获得正确的审判,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结果公正。

(3)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二者诉讼主体身份强化的体现之一。

目前刑事诉讼中,将二者作为诉讼客体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漠视甚至侵犯二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其中在刑事管辖方面,二者的诉讼主体地位也得不到应有的体现,正如学者所言,“对于案件的管辖问题,被告人即使在管辖发生争议时也不能自行选择他所信任的法院,而只能完全听任有关法院的指定。

这种为人们所司空见惯的诉讼现象,其背后所表现出来的就是被告人诉讼主体性的弱化或虚无。

”(3)既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二者的诉讼主体身份,那么就应该允许二者对司法机关的追诉和裁判进行直接、有效的对抗,允许二者行使刑事管辖异议权,使二者在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诉讼事项上积极主动地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体现并强化二者诉讼主体地位。

(三))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益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它要求刑事诉讼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

这里的“投入”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诉讼资源投入,还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投入。

首先,从当事人及其亲属、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代理人、证人出庭的角度看,管辖地的不同也会带给他们出庭成本的不同。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赋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审判管辖的异议权,可以防止因错误或不当管辖带来的成本增加,(4)从而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其次,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当事人息讼服判,接受法院的裁判。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而无救济途径,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上诉和无休止的申诉,反复地申请再审,这变相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

(四)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民主的内在要求之一目前的刑事管辖制度缺乏当事人意思的参与,具有过强的行政色彩和职权色彩,与诉讼民主精神相违背。

目前在刑事审判管辖问题上法院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当事人根本不具有任何影响力。

现代诉讼的民主意识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增设当事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既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刑事诉讼更具民主性。

(5)三、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具体设想既然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目的、主体、职能、阶段的规定,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基本规定为框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借鉴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合理规定,合理地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使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具有明确性,操作具有可行性。

(一)在何种管辖下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相关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常是指审判管辖,没有类似我们的立案管辖的分工,因为他们认为侦查、起诉活动是诉讼的准备,只有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

因此它们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审判管辖方面,在职能管辖方面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几乎没有。

(6)由于刑事诉讼审前制度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种类同其他国家或地区存在差异,而同时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种类的规定又比较合理、简便、易行,因此我国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能像上述国家或地区那样,只集中在审判管辖方面,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种类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种类:即刑事管辖权的异议分为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

职能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对立案、侦查阶段的司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管辖提出异议;审判管辖权异议则包括一审中的级别、地区(优先、移送)、指定和专门管辖权异议。

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基本框架,科学界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合理构架,使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立法简便、运行顺畅。

(二)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与案件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而且又处于弱势、被动一方,他们往往对司法机关管辖权问题也最关心、最敏感,所以我国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应该是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像相关国家或地区那样仅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当事人包含单位当事人。

而且不同性质的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也不同:其中,对于公诉案件涉及的所有的职能管辖或者审判管辖,如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存在错误或不适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保证上述管辖机关依法行使管辖权;在自诉案件中,一是在共同自诉中如果有的自诉人不同意另外的自诉人向某法院起诉,则有权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是自诉人在自诉案件存在优先、移送、指定管辖的前提下,自诉人如果认为以上管辖改变存在错误或不适当,则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提出管辖权异议;鉴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属性,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另外,如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由于法定理由无法参加诉讼或无法亲自提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

另外,公、检、法之间以及法院之间因职能管辖或者审判管辖的争议而引起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它们不属于这里所论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三)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的设计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管辖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二是要保证有关申请主体有必要的时间提出申请;三是要考虑刑事诉讼的及时性。

根据以上原则,公诉案件中对职能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应在侦查终结前的任何阶段提起;公诉案件中对审判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应该在一审法院法庭调查阶段开始之前提起;自诉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包括三种:一是共同自诉中有的自诉人不同意其他自诉人向某法院起诉,提出管辖权的期间是一审法院法庭调查阶段开始之前;二是自诉人认为优先、移送、指定管辖存在错误或不适当,提出异议的期间应在优先、移送、指定管辖裁定送达后,承受的审理法院法庭调查阶段开始之前提起;三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一审法院法庭调查阶段开始之前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四)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具体理由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理由如下:1、管辖错误。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错误也主要表现为职能管辖错误和审判管辖错误。

前者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海关、检察院和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分工,没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管辖刑事案件;后者是法院没有按刑事诉讼法中对审判管辖的规定,行使自己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8)对以上两种情形,有关当事人都可申请管辖权异议。

2、管辖不适当。

引起管辖不适当的主要原因有:(1)回避。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5条规定: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之一是“根据一方的请求,如果依照本法典第65条该方提出的关于该法庭全体组成人员回避的请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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