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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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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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事诉讼法课件
5,起诉、应诉主体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追诉为主、个人自诉为辅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将应诉主体资格限定为行政机关。
6,举证责任:控方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即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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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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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1.1.3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系统中的基 本要素。它是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 事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目标的法 律制度。由于刑事诉讼的含义不同,刑事诉 讼法也有多种概念。
1,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认定、刑事责任构成和 刑罚科处;平等主体间有关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而引起的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刑法;主要是民商法、经济法;主要是行政法。 3,调整对象:侦查、控诉、审判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在诉讼中的关系;地位不平等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诉 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4,指导原则和制度安排: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 则;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死刑 复核制度;上诉不加刑制度等;如:调解原则;财产保全制度;先予 执行制度等;如: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证据保全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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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 (1)最基本的权利是辩护权 (2)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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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相关改革建议摘要:审级制度是审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不仅能够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权利救济的平台,通过程序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还能够彻底地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已不适应现实审判的要求, 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 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

关键词:两审终审、死刑复核、权利救济、刑事诉讼、审级一、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概述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刑事讼诉的过程就是通过程序公正去实现实体公正。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紧密相连的,即通过审级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以至于切实实现其实体权利,通过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

在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中,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般不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

如果控辩双方或其他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上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就属于上诉审程序。

这种上诉审程序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 是因为它相对于法院的初审程序而言, 意味着使控辩双方获得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庭审的机会, 其权利可以得到一定的救济;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 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 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

事实上,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审终审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士的质疑, 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的名存实亡,也促使人们思考这些程序的性质和存在的价值等问题。

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比较典型的国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导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这些基本制度构成了刑诉法在处理相关违法行为时的基本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相关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二、具体情况(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的,当然不同的诉讼规定的原则内容是不同的。

那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刑事诉讼法第三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三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1、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刑诉法》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 刑诉法》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 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是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这是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3、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 A、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院、 应明确划分和分清楚; 应明确划分和分清楚; B、三者各自权限专属; 三者各自权限专属; C、三者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刑事案件。 三者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刑事案件。
(七)配合制约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配合制约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相制约) 相制约) 含义: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1、含义: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有关国 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工作, 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工作,确 保刑事诉讼前后衔接,全面落实,严格依法, 保刑事诉讼前后衔接,全面落实,严格依法, 监督到位。 监督到位。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法律规定: 刑诉法》 人民法院、 2、法律规定:《刑诉法》七: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 执行法律。 执行法律。
第三讲 刑事诉讼法基 本原则与基本度导入案例: 法官让原告代理人代写判决书 导入案例:
2005年 2005年7月,韩锦喜在办理一民事纠纷案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叫武 韩锦喜在办理一民事纠纷案中( ),先后作出两份判决书 且文号相同,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 先后作出两份判决书, 保),先后作出两份判决书,且文号相同,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 只有判决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反。 只有判决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反。 因怕武保告发“鸳鸯判决书” 韩锦喜以帮武保要回欠款为保证, 因怕武保告发“鸳鸯判决书”,韩锦喜以帮武保要回欠款为保证, 与武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要求武保永不追究此事。 与武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要求武保永不追究此事。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河南省高院调查发现,韩锦喜在办理该案中,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河南省高院调查发现,韩锦喜在办理该案中, 4次接受原告及代理人刘某吃请,且与刘某有不正当交往。在其 次接受原告及代理人刘某吃请,且与刘某有不正当交往。 办理的案件中有20余份判决书由刘某代为起草或抄写 余份判决书由刘某代为起草或抄写, 办理的案件中有20余份判决书由刘某代为起草或抄写,存在泄露 审判工作秘密、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审判工作秘密、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韩锦喜所在的登封市法院卢店中心法庭庭长曹学军对下属管理不严, 韩锦喜所在的登封市法院卢店中心法庭庭长曹学军对下属管理不严, 监督不力,对上述事件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监督不力,对上述事件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此事经登封市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后, 此事经登封市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对曹学军依法提请登封 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庭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庭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韩锦喜行政 记大过处分,建议市直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提请 记大过处分,建议市直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登封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并取消法官资格。 登封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并取消法官资格。

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人们对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也越来越关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国际社会普遍遵行的原则亦深入人心。

刚刚通过不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文章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为视角,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犯罪嫌疑人保护一、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立法中的一大进步。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重视并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辩护制度中的体现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使很多问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对于指定辩护,扩大到了公检法对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怀。

(三)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可以看出律师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体现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明确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各有特色,以下将概述一些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主要由宪法、联邦法、州法和地方法规组成。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2.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即不得强迫被告人在法庭上自证有罪。

3. 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

4.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联邦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

5. 州刑事诉讼法:各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律,但基本原则与联邦法律类似。

二、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英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警察的搜查权、逮捕权和证据收集程序。

2. 《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被告的权利和证据规则。

3. 《2003年刑事司法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三、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德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德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四、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法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法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诉法几项基本制度

刑诉法几项基本制度

刑诉法几项基本制度一、立案制度咱们聊聊刑事案件的立案制度。

大家都知道,法律就像是个大锅,想要让锅里的东西煮得熟,得先有火候,得先点燃火源。

立案,基本上就是点燃这个火源的过程。

说白了,如果你觉得自己遭遇了不公,或者别人侵犯了你的权利,或者某人做了违法的事,你就得先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立案,那就意味着这个案件正式进入了法律程序,开始走流程。

你知道的,立案的过程有时候也挺复杂的,光是“立不立案”就能让当事人焦虑好几天。

你有没有发现,警察有时候也会显得挺“拖拉”的?但其实他们背后是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的,必须确保每一个案件都有足够的证据才行。

要不然随便立案,岂不是乱套了?不过有一点还是很爽的,就是法院一旦决定立案,你就能感觉到正义在慢慢向你靠近了。

每个人的权益都该得到保护,立案这一步,是通往公正的第一步。

二、侦查制度再说说侦查制度。

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查清事实真相。

大家都看过侦探剧吧,看到主人公四处调查,收集证据,最后真相大白。

侦查就跟那种侦探剧差不多。

侦查员得像SherlockHolmes一样,得根据各种线索去推理,找到作案的嫌疑人。

但是,侦查并不是随便抓人就可以,必须得有合理的理由,不能搞“先抓后问”的方式。

咱们可得注意,这个侦查过程中,是有程序规定的,不能乱来。

比如说,审讯嫌疑人时,不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做出不合法的行为,这叫“依法办事”。

更重要的是,要给嫌疑人充分的辩护机会。

别看有人在新闻上被抓了,大家就觉得他肯定有罪,实际上,侦查阶段并不意味着他就一定会被定罪。

所以呢,侦查阶段看似是一场推理的比赛,实际上却是一场法治的较量。

三、审判制度谈到审判制度,咱就得聊聊法院的“游戏规则”了。

要知道,法院的审判不仅仅是一个“法官的独角戏”,它得有陪审团,有辩护人,甚至有检察官,全员齐上阵才行。

审判,是让所有证据都在阳光下接受检验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都有哪些?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可以分为刑事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案子由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法院审理阶段。

这个阶段,案子由检察院移送到法院。

针对违法犯罪案件,从被举报或者是案发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再到法院审理后,罪犯入狱服刑,我国都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流程,那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都有哪些?主要有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执行五个阶段,各阶段具体规定如下:▲立案编辑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

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涉嫌军职犯罪案件;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案件只有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才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直接介入,这也就是上面图示中所谓的自诉案件。

它包括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3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制度

第3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制度
3、互相制约: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分 工,分别把关,互相监督,互相制衡。
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 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三)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检察院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院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 定终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二、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源于13世纪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 “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 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2、依法不予追诉案件的处理
(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 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 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 证明。
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 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 与本案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回避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或其委 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的。(对违规的审判、检察、侦查人员还应追 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学
整理课件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整理课件
1、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在96 年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原则。其 意义在于:
(1)司法独立是正确行使法律 规定职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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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独立是实现 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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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 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 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的 分工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互相取 代,也不应互相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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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 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互相补充, 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 罪分子,保护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 而不能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销力量。
整理课件
二、该原则的法理根据
1、分工负责是司法权 力分工的简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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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相配合强调三机关工 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 原因在于对犯罪控制的诉 讼价值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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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调互相制约的根本原因 则在于近现代以来所备受推 崇的权力制约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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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该原则的评价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之 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在相 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条水平 横线,要解决这一问题,就 要重新塑造警检法关系。
整理课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相 个人的干涉。”

客观题部分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客观题部分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客观题部分)第一章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 )。

A领导关系B协同关系C监督关系D合作关系E制约关系2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 )。

A领导关系B协同关系C监督关系D合作关系E制约关系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授权核准的死刑案件与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可以是( )。

A 3人B 4人C 5人D 6人E 7人二、多项选择题l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

A实体法B公法C私法D基本法E一般法律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 )。

A宪法 B 诉讼法学家的著述C国际公约D司法解释E行政法规F地方性法规3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 )。

A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B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通缉C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与查询、冻结D收缴与处理赃款、赃物与其孳息E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 )。

A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D人民法庭E军事法院F铁路运输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有下列职权( )。

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B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案件与抗诉案件D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E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6我国目前建立的对刑事案件有审判权的专门法院包括( )。

A军事法院B海事法院C铁路运输法院D林业法院E少年法庭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与抗诉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可以是( )。

A 3人B 4人C 5人D 6人E 7人8拥有侦查权的机关有( )。

A人民检察院B监狱C军队保卫部门D税务部门E国家安全机关9“诉讼参与人”包括( )。

A书记员B辩护人C见证人D翻译人员E司法警察10“当事人”包括()。

A被害人B公诉人C犯罪嫌疑人D被告人E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11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三章讲义1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三章讲义1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行重新编写,重点掌握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证据、侦查措施、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等内容。

考试各种题型都会出现,注意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内容综合在一起考综合题。

2012年的分值为7分,预计2013年的考试中分值在10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四)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五)审判公开的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条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解释:所谓“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是指:(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七)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刑诉法特有的原则)(八)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九)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重点)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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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李某的回避申请。
•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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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 【参考解析】 1.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只有案 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 作,孙某也不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因为对侦查人员 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孙某回避与否不应由侦查科科长来决定。侦查员的回 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公安 机关负责人(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委员会决定。 5.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法院书记员刘某的回避问题,法 院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应由法院院长决定;不应驳回对书 记员刘某的回避申请,因为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 若调至法院工作,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 6.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的回 避问题。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指派其 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 例如:是当事人的亲戚、与当事人有 借贷关系等。
•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在实践操作中常 被称做“小口袋”。
•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法律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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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 案件一审或者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 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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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三、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遇到法定事由,自行主 动要求退出诉讼
按回避主体分
申请回避
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要求其回避
指定回避
由单位负责人或者 检察委员会、审判 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注意:指令回避的前提是,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 PPT文档当演模板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情况下才刑能事诉适讼基用本。制度[1]
•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 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 者辩护人,不予准许。但是作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 的除外。但这不是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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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
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赵某涉嫌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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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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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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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 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 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 1)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书记员) • 2)调职 • 3)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如参与批准逮捕的检
察员不能参予起诉工作) •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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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 【案情】 • 庭审中,合议庭发现,被告人私人所开的装修公司
正在给公诉人私人装修房屋。
• 问:合议庭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案例2 • 【案情】 • 庭审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是法官的好朋友。 • 问:公诉人是否可以要求该法官回避? • 案例3 • 【案情】 • 庭审中,合议庭发现,本案辩护人曾任检察官,他
•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 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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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评析:
• 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的 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 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一案件中 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 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 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 担任审判长。
• 3.回避的效果
• 一般情况下,回避一经提出, 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的活动原则上 即应暂停.(侦查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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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避的程序
• 4.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
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 法院正院长
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正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
一年前曾经是本案公诉人在检察院的同事。他是因 为公诉人向被告人推荐才担任辩护人的。
• 问:合议庭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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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 注意:
•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 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 离休、退休、调动、辞职、开除等情形) 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案 例 分 析(二)
• 某县公安局警察某甲对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犯罪事 实进行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 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向县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以后,被告人得知, 公诉人与侦查本案的警察是堂兄弟,于是申请该 公诉人回避。
• 问:该公诉人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合议庭对 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如何处理?公诉人如果应 当回避,他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 诉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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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 利害关系的;
•例如: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 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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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处理案件的。
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市检察院起诉至市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
员刘某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记员;王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
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李某提出陪审员林某
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贾某当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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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翻译 人员和鉴定人
依其所处诉讼阶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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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避的程序
• 4.对回避的决定的救济 •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注意: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 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即前述回避理由 前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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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一)
•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 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 “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本案就 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 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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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正★义
•“正义是恒久不变的 使每个人获得其应该 获得的东西。”
——(古罗马)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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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
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 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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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1]
四、回避的理由(重点)
• (2) 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1 条对回避适用人 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 避。
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 回避制度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 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
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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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回避的人员
•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 需要注意的是:
• 1、回避人员必须是代表国家的 • 2、对律师不能提出回避要求 • 3、对证人不能提出回避
三、回避的种类
按回避原因分
有因回避
申请回避必须有法定回 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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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回避
申请回避无须有 法定事由(我国 没有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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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的理由(重点)
•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掌握]: • (1)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 • 民事诉讼中,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盗窃。在侦查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
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村的村民,关系密切,
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
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
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
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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