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一)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The Transformation of Authority Doctrine Litigation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I Jia-wei
(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2021 年 6 月
摇 摇 Jun. 2021摇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李佳威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摇 要:无论在何种法系的国家,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都大体相同。 但由于追求的诉讼目的不同,相 似的诉讼结构表现出的诉讼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 随着 不同法系的相互融合以及诉讼理念与诉讼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刑事诉讼中专属于当事人主义的处分原则是否 能够在恪守实体真实主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求得赖以生存的制度土壤,将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协商化 转型给出答案,并为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理论进路。 关键词:诉讼目的 诉讼模式 实体真实 处分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 2摇 摇 文献标识码:A摇 摇 文章编号:1008-2638(2021)06-0097-04
摇
的改革转向,并在不断地对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 在恪守实 体真实主义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认罪答辩制度的确立,无 疑是对“ 刑法实现说冶 这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诉讼目的的 重大改造。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构建多元化刑事司法制度的 基础理论,田口守一教授在常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冶 的 双重程序目的基础上,得出了“ 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解 决刑事案件冶 这一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不同诉一教授对德国和美国的诉讼模式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德国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的相对性,主要源于导致 “ 真实冶 的概念发生变化的几个因素: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刑 法完成了从报应刑思想向合目的的预防原理的转向;从程序 法的角度看,合意程序使得审判程序得以摆脱神秘化;最重 要的是平和的诉讼目的的转变———由发现真实转向了强调 被追诉人的自我决定权。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刑法制度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完善法治建设,我国刑法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1. 刑法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现行的刑法,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治罪、平等原则、人权保障、犯罪预防等。
刑法的总体框架分为犯罪、刑罚、刑事责任三个部分。
2. 刑事法律程序的改革我国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例如,2009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3.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问题我国刑罚的种类繁多,但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财产类犯罪,刑罚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适用刑罚时,应更加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故意,依法进行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4.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我国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和探索。
201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来应继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教育。
二、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方向1. 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刑法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对刑法的总则和总体框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刑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
2. 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性化在刑罚的适用上,应更加注重个别化和人性化的原则。
对于财产类犯罪,可以探索采取更加灵活的刑罚形式,如罚金、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罚对罪犯的影响,并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
3. 加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刑事诉讼制度是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备受瞩目。
下面就以此为主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利益和权利,坚决杜绝非法证据和强迫认罪的现象,防止审判失公正。
同时,在审判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审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不仅如此,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辩护,尤其是对于无力雇佣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应设立司法援助机制,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辩护。
其次,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在审判中,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公正、民主和权威的北斗星,有助于提高裁判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因此,应在合议制度中实行主审人员和陪审员的分工,让专业性更强的主审人员担任审案主角,采用专家参考意见、司法鉴定结果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判决的质量和合法性,同时确保陪审员的公正、独立和秉公裁决。
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
信息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应以合法、规范、公开的方式,对有关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以帮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和评价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各类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第四,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是极为必要的。
为此,应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核、督办和评查机制,对于质量不达标的案件进行归档和整改,以确保审判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应规范审判工作程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减少违法和不当判决的产生。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质量、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并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如何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如何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要加强审判权力的独立性。
审判权是司法的核心,保证审判权力的独立性对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独立的审判组织机构,确保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来裁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扰和干预。
此外,还应设置适当的考核机制,对法官的表现进行评估,确保法官能够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
其次,要提高诉讼的效率。
刑事诉讼中,审判的效率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合法,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
要推行电子诉讼,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技术应用,提高诉讼过程的效率。
在平衡效率与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延长时间。
第三,要增强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审判者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有更多的责任。
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规范证据的采集和保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杜绝欺诈和篡改证据的行为。
此外,要加强对证人和鉴定人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能够真实、客观地提供证言和鉴定意见。
第四,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不得进行非法拘禁、非法取证和非法逼供等行为。
要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确保公正正义的实现。
此外,还要采取措施防止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象,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第五,要深化司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操守,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还要加强司法制度的创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以上所述只是对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方面的初步思考和探讨,实际上的贯彻落实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傅宇星,生于2000年,本科,研究方向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宇星摘要: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逐渐演化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回顾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自1978年至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和进程,围绕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学界主张各异,但总体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历经从传统模式到现代模式的转型,其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改革的方向也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5-0060-0002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开启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方式。
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中,私人追诉的方式又可以分为被害人追诉和公众追诉方式。
一方面,传统的私人追诉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数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立法上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即争议事实的真相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法官扮演中立的被动的仲裁者。
另一方面,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相当深远的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治罪法典》,采行国家追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模式。
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属于一造当事人的地位略有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强调检察官是客观公正的法律守护人,检察官不是单纯而片面地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人,而是负有客观性义务,对被告有利之事实和证据应予收集和上诉。
二、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变迁过程:1979—2018年从1979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小修”,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经历怎样的变迁,当下的中国刑事刑事诉讼模式为何,这都是理论界高度讨论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点观点:一是职权主义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被引介到中国之初,这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注重犯罪控制价值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国内外刑事诉讼经验与成果,推出了一系列的变革,下面将对其中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被告人询问制度的变革。
在旧法中,被告人询问是在审前进行的,且在审前询问中,被告人不享有辩护权,这使得一些无法自行辩护的民众难以得到保障。
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询问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在侦查阶段进行,这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辩护的空间。
同时,在被告人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回答检察机关的问题,这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辩护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的刑事辩护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无力承担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旧法中法律援助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告人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刑事辩护人的角色,明确了辩护人的权益和义务,且对刑事辩护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刑事辩护人相应的报酬。
这样一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辩护,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最后,取证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取证主要由侦查机关完成,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取证的权力逐渐延伸到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手中。
新法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收集证据的要求,且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这样一来,取证的权力不再由单一的机关掌握,避免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保证了取证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律师团、专家团等取证参与者,进一步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被告人询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和取证制度的变革,增强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检法合作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公检法合作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以实现高效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目标。
这种合作模式多年来不断发展和完善,旨在提升司法体系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公检法合作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议题,并分析其中的难点和挑战。
公检法三方合作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之间的紧密联系。
首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为检察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起诉。
其次,在审判阶段,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书和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紧密合作可以更好地协调各自的职责,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理。
然而,公检法合作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仍然需要加强。
由于不同机关之间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完全对接,信息共享和协作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权责界定仍然存在争议。
由于各个机关的职能不同,不同的法律解释和法条规定也会导致权责界定的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公检法合作中的监督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除了深化公检法合作外,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也是当前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被告人权益和实现审判公正。
其中,采纳了律师参与、证据规则改革、审判公开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
这些改革旨在减少不公正的刑事判决和人权侵犯的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满意度。
然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资源的不平衡限制了改革的深入推进。
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司法资源充足,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审判公正。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论文一览表陈卫东 27篇…………………… 1 中人大程荣斌 6篇…………………… 4 中人大崔敏 1篇…………………… 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宋英辉 10篇…………………… 4 中政大樊崇义 14篇…………………… 5 中政大刘根菊 15篇…………………… 7 中政大曲新久 16篇…………………… 8 中政大左卫民 19篇…………………… 9 四川大学法学院陈瑞华 36篇……………………11 北大法学院卞建林 8篇……………………13 中政大陈光中 14篇……………………14 中政大刘家琛 5篇……………………15 高法洪道德 3篇 (15)龙宗智 47篇……………………16 四川大学法学院汪建成 10篇……………………19 北大法学院徐静村 8篇……………………20 西南政法大学谢佑平 8篇……………………21 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 6篇……………………22 西南政法大学莫丹谊 2篇……………………23 西南政法大学孙宁华 1篇……………………23 西南政法大学王敏远 10篇……………………23 社科院法学所杨建广 3篇……………………23 中山大学法学院李学宽 5篇……………………24 安徽大学法学院陈永革 2篇……………………24 四川大学法学院朱苏力 2篇……………………25 北大法律学系陈兴良 8篇……………………25 北大法学院张文 8篇……………………26 北大法学院贺卫方 11篇……………………27 北大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李忠诚 32篇……………………27 高检刑事厅傅宽芝 12篇……………………29 社科院法学所柯葛壮 18篇……………………30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熊秋红 10篇……………………31 社科院法学所谭世贵 8篇……………………32 海南大学沈德咏 6篇……………………33 江西省纪委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论文一览表陈卫东1. 篇名从国际法角度评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关键词欧共体;;WTO争端解决机制;;政策;;实践中文摘要欧共体是WTO中经济规模最大的成员。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内容提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
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则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中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公正(正义),是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由于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人类社会设计了各种制度、规则或程序对其孜孜以求。
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
诉讼中立的理念由来已久。
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对审判程序有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古代司法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也含有法官中立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之意。
美国学者戈尔丁根据时代的精神将“”自然正义“”扩解为九条标准,其中第一、二条要求法官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四条要求法官应公平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
现代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都将中立性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规定了人人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与公开的审判,《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a)要求检察官“”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
其中“”无偏倚“”、“”不偏不倚“”也就是中立性的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包括陪审团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组织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中立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也表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应当保持中立,典型的如回避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审判是一种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活动,是法律实施的最终环节。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审判环节的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审判的重要性审判是司法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审判以法庭为中心,通过庭审活动来解决争议和纠纷,监督、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只有通过审判,才能使法律真正得到贯彻,司法公正得到体现。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效率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流程繁琐、审判周期长、程序保障不完善等。
为了使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1. 确立审判公正为根本原则。
必须坚持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告及辩护律师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深化审判制度改革,推行独任审判制,增加审判公正的保障。
2. 加强程序保障。
加快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取证过程中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3. 加强智能化建设。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加强电子文书管理,推行电子拘留、电子送达等创新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
4. 推进行业化审判机制改革。
鼓励专业法官参与审判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专业化的审判团队。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职业素质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
5.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学习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水平。
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改革,能够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二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
优化流程、加快审理速度,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是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部分。
为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主题,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构建阳光审判机制,推进司法透明化阳光审判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证各种权利的行使、权利关系的清晰化和查明真相,强化社会证人作用,公开审判程序。
阳光审判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推进司法透明化。
二、建立刑事辩护制度,推进辩护人职业化刑事辩护制度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刑事辩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保障被告人权益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同时,建立辩护人职业制度,提升辩护人素质,拓宽其职业前景和自我发展空间,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完善证据规则,推进证据链条的连续性和可信度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构筑合理的证据规则有助于保障诉讼公正,确保审判结果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规则,重在保证证据链条的连续性和可信度,严格掣肘非法证据,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保证证据容易被发现和采纳,在审判中正确处理证据关系,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合理。
四、提高当事人参与意识,强化人权保障当事人参与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提高当事人参与意识,保障当事人权利,增强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主性和保护能力,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
五、推进司法科技化,提升执法智能化水平司法科技化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司法执法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办案效率。
建设司法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对于推进司法科技化,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六、防范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信力司法腐败是侵害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防范司法腐败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背景、意义及其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分析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揭示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将深入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改革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进行预判,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本文将总结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展望其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未来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参考,推动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正当、公正、公开的程序。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强调审判环节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实现程序的公正性。
这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价值追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强化审判环节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参与性,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同时,改革还通过优化证据制度、完善辩护制度等措施,进一步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通过强调审判环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

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展开全文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上)文/肯特·罗奇,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出处】《刑事法评论》(京)2008年第23卷【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写作年份】2008年。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导论自从赫伯特·帕克所着之《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于1964年发表以来,有关刑事司法的诸多研究都受到了该模式结构的影响。
该模式学说在解析刑事司法的复杂特征方面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效的分析工具:无关紧要的细节被加以简化,而共同的特征和趋势则得到强化。
“正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一样,对于在刑事司法日常运作中由无数不同角色所作决定而产生的素材,该模式学说提供了一个假想的然而却是清晰的评价体系。
”与其他科学不同的是,将带有自由裁量和人性化运作的刑事司法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理论是既不可能也不可欲。
多模式理论之所以有用就是因为“并列存在的对现实形态的多种模式的概括,能够对该制度运作的不同方面提供合法化的解释和说明”。
35年之后的今天,影响最为深远的仍然要数帕克所提出的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模式。
刑事诉讼的模式学说有着多重的功用,它们为判断刑事司法体制的实际与准确的运作情况提供了指南。
模式学说还可以为主导刑事法律的价值选择提供某种规范性指导。
尽管帕克在其论述中有些言不及义,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他的犯罪控制模式是建立在安全与秩序的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而正当程序模式则建立在与国家相关的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
帕克对刑事诉讼模式这一最为成功的划分已经成为人文学科的专门术语,以至于现在人们在公开论述中都争论和赞同帕克所指出的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价值。
在一个不太严格的意义上,帕克的模式理论已经是一种可以自我证成的理论。
本文所提出的新的模式理论是建立在对被害人权利的不同界定之上的。
正如帕克的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模式一样,这些新模式试图为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为那些能够指导刑事司法的诸多价值以及围绕刑事司法的诸多话语提供积极的、规范性的描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本文概述1、简述当前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多样化,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应对新型犯罪时显得捉襟见肘。
随着网络犯罪的频发和跨国犯罪的增多,传统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证据收集、案件审查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新型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跨国性等特点,使得证据的获取和审查变得更加困难。
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仍有不足。
在现实中,一些刑事案件中存在着被告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再次,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不足。
当前,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同时,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分布不均,使得一些地区的刑事案件处理质量参差不齐。
刑事诉讼制度在应对社会舆论压力方面也存在挑战。
随着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和社会舆论的日益活跃,一些刑事案件往往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平衡好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的关系,确保司法活动不受外部干扰。
当前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主要集中在应对新型犯罪、保障被告人权益、司法资源配置以及应对社会舆论压力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2、引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刑事诉讼一直是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加强调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开、公平。
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守则的改革-谢佑平.doc

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谢佑平-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成熟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与推行。
在国际标准的作用下,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表现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开始相互吸收与接近,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扩大和加强,被害人程序保护的提出与强化,日益追求诉讼效率等。
顺应世界性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3月作了重大修改,在许多方面已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趋同。
但是,由于受国家制度、文化传统、司法水平等因素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结构、被告人地位、证据规则等方面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差距尚存。
***刑事司法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事司法经历了从司法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从“不告不理”到国家追诉、从诉审合一到诉审分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程序粗糙简单到精细复杂等变迁的历程。
可以说,刑事诉讼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历史,也是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规律普遍化、全球化的历史。
1996年3月17日,我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探讨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无疑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我们在国际刑事司法标准下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客观定位,以及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明确主攻方向。
一、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与世界性趋势在刑事诉讼机制日趋成熟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与推行。
联合国及其下属的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犯罪的防止及控制委员会、刑事司法公正研究会等机构非常关心刑事诉讼标准的国际化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问题,致力于总结、归纳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的一般准则,并把这些准则推广到各个国家之中。
通过这些组织和参加这些组织活动的各国及各国专家的共同努力,达成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的共识,或者以书面文件(如宣言、计划、建议等等)形式规定下来,或者以联合国及联合国下属国际性组织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当遵循的约束性准则。
我国诉讼模式

二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中的强职权主义基调意味着无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还是在诉讼的实践运行中社会控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无疑是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的
我国诉讼模式
实际上,纯粹的职权主义和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已经不再适应历史的潮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互相借鉴彼此诉讼制度的优点,两种诉讼模式也在不断地融合。混合式诉讼模式也更利于后现代国家的吸收利用。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在简要阐述完刑事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之后,笔者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作一简述,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并于1996年修订,适用至今。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既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又积极吸收着对抗制诉讼的养分,故而呈现出双重属性。
综上,笔者认为,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定位为“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的混合式”是比较科学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中的强职权主义基调意味着,无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还是在诉讼的实践运行中,社会控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无疑是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的。那么,我国应当选取一种怎样的诉讼模式呢?照搬西方是不行的,我国有自己的国情。汪海燕运用“法文化的共性和相异性”原理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出路:“从法文化的共性要求出发,我国应改变现行刑事诉讼中权力控制的方式,即将权力控制的主要方式从单向度的纵向权力控制转变为同位权力之间的制衡,同时在立法中贯彻权利保障的非纯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思想。但与此同时,法文化的相异性要求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将刑事诉讼模式定位于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同时吸收当事人主义的混合模式,是比较现实的选择。”[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再构建:多元、对接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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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 0 1 7 6 2 l 一O 一O 作者 简 介 : 诗 忠 ( 9 0 ) 男 , 南 台前 人 , 台 大 学法 学 院 副教 授 , 学 博 士 后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刑 事 法 学 。 陆 17一 , 河 烟 法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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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模 式 的再 构 建 : 多 元 、 接 的 诉 讼 程 序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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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一、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就是我们俗称的公检法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收集犯罪证据;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并根据案件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
刑事诉讼模式集中体现为承担控诉职能的公安和检察院、发挥辩护作用的律师、承担审判功能的法院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二、刑事诉讼模式类型根据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调查审问式)、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适用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与辩护一方地位平等,法院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和侦查机关一样调查取证;2.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针对具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权衡其它利益,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处于庭审的主导地位,法官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
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辩护律师发挥的空间更大。
(二)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对应,适用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审判机关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掌握诉讼的主动权,当事人的权力较弱。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导,当事人没有调查取证权;2.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提起公诉;3.在审判阶段,法官主导审判过程,控辩双方处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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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关于应当如何修改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早已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普遍关注,并就各项诉讼原则、制度及具体程序的设计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本文不揣冒昧,拟通过分析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呈现出的规律性,就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目标模式略陈管见。
一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尽管程度不同,却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特点,呈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刑事诉讼的实践表明,过分偏重案件实体或对犯罪的惩罚,或者过分关注被告人的人权而置其他利益于不顾,都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鉴于此,世界各国均不断地调整本国刑事程序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价值目标,以求在协调两者利益的冲突中谋求更多的利益。
譬如,美国实行排除规则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然而,由于实行该规则,使许多罪犯因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而被无罪释放,这就极大地抑制了刑事诉讼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功能。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在1984年对该规则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
据此,虽然系非法收集,但只要起诉方可以证明即使没有非法收集,该证据最终也会以合法手段取得,或者虽然查明系非法收集,但在收集当时警察的行为是出于善意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从而大大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刑事程序惩治犯罪的功能。
联邦德国在50年代之前,原则上并不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6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在两个判例中强调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应予禁用。
①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有的国家还在立法上明确设立条文予以规定。
如日本刑诉法典第1
条就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目的旨在追求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2、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互融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要通过一定的诉讼构造来实现。
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分别形成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
不过,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均在不断地寻求刑事程序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故与此相适应,使得其各自的诉讼构造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对方构造的因素。
即原来强调专门机关职权在控制犯罪方面的作用的国家,采取了一些限制国家司法权滥用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措施;而对专门机关职权作用重视不够的国家,则对发挥职权作用以更有效地追诉犯罪给予了关注。
譬如,日本刑事程序原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其以美国刑事程序为样本,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革命性变革,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刑诉构造。
意大利在“二战”后即开始关注对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引进,并于1988年颁布了以英美国家诉讼构造为范本重新设计的新刑诉法典。
在具体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的突出表现,是确认了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赖权和沉默权,废止或大大弱化职权主义的预审程序以增强审判前程序中的当事人抗辩因素,弱化或废止卷宗移送主义;在审判程序中,日本、意大利均采取了英、美国家的交叉询问的方式,并以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为补充,还采用了英美法中排斥传闻证据的法则,从而保障了被告一方询问证人权利。
在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同样也有吸收职权主义因素的情形。
依英美传统诉讼理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无严格区别,在制度上并没有侦查程序,庭审中法官也无需主动探明事实的
真相。
但这种传统的当事人主义也在发生变化。
在英国,依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自1986年起,由全国统一设置的检察机关作为公诉官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在1993年的报告中,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建议英国法官应更多地要求律师传唤有证明作用的证人。
如果必要,法官也应准备传唤这些证人。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法官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行使职权传唤证人。
在实践中,英国法官更愿让当事人举证以帮助展露事实。
英国法官通常不会犹豫向证人补充提问或对证人的回答进行评论。
②美国在独立战争后,由公诉取代了私人起诉。
这些迹象表明,为强化对犯罪的追究,英美等国有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国家机关职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