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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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

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王敏远

【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审前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及执行,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措施的事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实践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加强、完善关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还需要研究增加关于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司法审查.

【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1

【总页数】5页(P160-164)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审查;拘留;查封扣押

【作者】王敏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法治发展的水平。我国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后,才开启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之门。当然,这个门最初开得很有限,主要限于对逮捕(这种较长时

间羁押)的司法审查。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

刑事诉讼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问题,探讨进一步予以完善的途径和方法,对继续推进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积极地意义。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这两个部分,而侦查对刑事诉讼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出现的问题,主要产生于侦查阶段。因此,对刑事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以预防、控制其产生不公正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机关(人员)所采取的涉及人身、财产及公民相关权益有强制性的措施予以审查并确定是否予以批准、认可的制度。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The Transformation of Authority Doctrine Litigation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I Fra Baidu bibliotekia-wei
(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摇 摇 Key words: power-centered system; entity reality; disposition doctrine; confession punishment
摇 摇 作为一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自然包含了实现实体法的 功能与目的,但同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其本身所具有的 独立性价值也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超过其工具性价值。 追求 实体真实表现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现,追求程序公正则是代表 着诉讼行为与诉讼进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当事人主义模 式与职权主义模式在诉讼价值的侧重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然而,随着不同诉讼模式之间的碰撞,一些国家在司法改革 进程中,通常会对采其他诉讼模式国家的先进制度加以吸收 与改造,这一现象,在日本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直以来,日本法律就拥有取别国之长补本国之短的特 质,这一点在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也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作为典型的采用混合式诉讼模式的国家,日本当前的刑事诉 讼法是在原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 理因素形成的,并借以厘清了“ 刑事诉讼法是以实现刑法为

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公正 的问题都提出了很 多改革 建议 ,例如 ,建立重要
件 可以直 接通过 非刑罚 的方式 解决。但在大多数刑事 和解 案件 中 ,主要 还是依 靠司法人员或者调解组织 在 加害方和被害方 之间进 行沟通 、劝解 ,说服双方就经 济赔偿 等事项达成协议 ,促使 被害人放弃刑事责任 追
究 。这种模式一旦运行 成功 ,对 于被 告人 、被 害人 以

程 序 正 义 理 念 下 的 制度 公 正
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制 ,但 由于对于程序违法类型的
错案被附加 “ 造成处理错误 ”的实体性条件 ,使得程
正义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永恒 话题 。程序正义是相 对 于传统刑事诉 讼中过 于注重结果正确 的实体正义而 提 出的,它试 图通过法律程序本身来实现正义的价值
公安部和司法部共 同制定 了 《 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 关
是否有机会充分而有效地参 与到裁 判过程 中来。…在
19 年修正 《 96 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 ,程序正义的理
念其实 已经在部分条文 里有所体现 。例如 ,新法借鉴
了无罪推定原则 ,规定 了律师在侦查 阶段的介人 ,加 强 了对被告人和被害人 的权利保 障,增强 了庭审中的 控辩对抗性等等 。尤其是 《 刑事诉讼法》第 1 1 9 条增
目标 ,它有两个 显著特征 :作 为一种过程的正义 ,主
要体现在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 系的人在司法裁判 制作 过程 中是否受到公正 的对待 ;其次体现在利害关系人

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2)刑法论文(1)

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2)刑法论文(1)

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2)刑法论文(1)

二、公正与效率在刑事侦查中的体现与要求公正和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在刑事侦查中有其具体体现和要求。下面分别加以论述:(一)刑事侦查中的公正目标刑事侦查中的公正是指在侦查活动中要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法律精神。[iv]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必须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处理,包括: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错误立案、错误采取侦查行为和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是对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应在立即纠正的同时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等。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侦查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程序正义的精神,程序公正在侦查工作中体现和要求是:坚持以正当程序追究犯罪,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严禁超越职权和程序违法;对刑事侦查权进行严格的监督制约,特别要受到司法权的控制与约束;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必须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提高工作效率等。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基于控诉、辩护与审判的目标结构

作者:孙冰雪

论文提要:

从媒体陆续报道的系列冤假错案来看,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意识到证据存在疑点,许多案件被反复退回补充侦查,甚至多次被发回重审,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没能作出无罪判决。冤错案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制度背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形成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独立诉讼阶段的纵向接力模式,并进而异化为侦查决定审判的体制,加之配套机制的缺位,合议庭自然无法抵御外来压力,无力作出无罪判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命题的提出,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运行困境的积极回应。本文第一部分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能及侦查、起诉、审判的关系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性缺陷;第二部分从构建控诉、辩护、审判的目标结构的角度,论述了刑事诉讼结构的改革方向和审判中心地位确立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限制控诉权的角度出发,论述了规范撤回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并提供了方法性建议;第四部分从扩充辩护权的角度,论证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探索建立公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并提供了方法性建议;第五部分阐述了推进以构建控诉、辩护、审判的结构为目标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全文包括注释共8215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并以建立控诉、辩护、审判为目标结构,试图在指控与辩护之间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通过限缩起诉权、扩充辩护权,重新建构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刑事诉讼结构。

以下正文: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能及关系

我国《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应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可见该原则是公检法三机关权力配置以及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为打击犯罪、保障刑事司法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侦查监督工作风险与防控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侦查监督工作风险与防控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侦查监督工作风险与防控

陈培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传统以侦查为中心诉讼模式的变革,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风险.按照改革目标创设的部分新程序、新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客观上就有降低工作效率的风险.改革后,审查逮捕案件中的不捕案件可能会大幅度增加,由此引发的涉检风险也随之增加.作为改革配套制度的员额制建立以后,办案人员要对所办案件真正负责,审查逮捕案件的自身特点以及一些外界因素,会增大对办案人员责任追究的风险.建立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能够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法治精神的坚持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办案责任追究的风险;提前介入手段的充分运用,可以减少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进入到逮捕环节,从而减少涉检风险.

【期刊名称】《潍坊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18)005

【总页数】4页(P66-69)

【关键词】诉讼制度改革;员额;效率;风险;繁简分流

【作者】陈培

【作者单位】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山东潍坊261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4

引言

近年来,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聂树彬强奸杀人案等一件件冤假错案在不断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广泛讨论的同时,人们对现行司法体制的质疑声音也不绝于耳。故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1]。由此,诉讼制度改革拉开帷幕,并不断推向纵深,改革促进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论文一览表

陈卫东 27篇…………………… 1 中人大

程荣斌 6篇…………………… 4 中人大

崔敏 1篇…………………… 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宋英辉 10篇…………………… 4 中政大

樊崇义 14篇…………………… 5 中政大

刘根菊 15篇…………………… 7 中政大

曲新久 16篇…………………… 8 中政大

左卫民 19篇…………………… 9 四川大学法学院

陈瑞华 36篇……………………11 北大法学院

卞建林 8篇……………………13 中政大

陈光中 14篇……………………14 中政大

刘家琛 5篇……………………15 高法

洪道德 3篇 (15)

龙宗智 47篇……………………16 四川大学法学院

汪建成 10篇……………………19 北大法学院

徐静村 8篇……………………20 西南政法大学

谢佑平 8篇……………………21 西南政法大学

孙长永 6篇……………………22 西南政法大学

莫丹谊 2篇……………………23 西南政法大学

孙宁华 1篇……………………23 西南政法大学

王敏远 10篇……………………23 社科院法学所

杨建广 3篇……………………23 中山大学法学院

李学宽 5篇……………………24 安徽大学法学院

陈永革 2篇……………………24 四川大学法学院

朱苏力 2篇……………………25 北大法律学系

陈兴良 8篇……………………25 北大法学院

张文 8篇……………………26 北大法学院

贺卫方 11篇……………………27 北大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李忠诚 32篇……………………27 高检刑事厅

关于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利弊分析

关于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利弊分析

组成内容之一, 并且具有促使诉讼程序公平、 公正、 有效运转
以及使程序 的正义 价值功 能有序 实现 的作用 。这 里 的对 抗 制, 实际上是一种控辩双方在 中立的裁判者 面前进行一 种理 性 的争斗从而解决争端 的诉讼制度 。 虽然我国诉讼制度 已经从 具有 中国特色 的职权 主义诉 讼模式 向具有 中国特色的对抗主义诉讼模 式进行 了过渡 , 但
收稿 日期 : 1 — 1 1 2 0 1—0 0
追求诉讼效率这一目标的指导下,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 证
据突袭 ” 了限制 , 进行 并规定 了证据开示时 间, 现在庭 审 中 将 进行的一些无意义的证据的举证 、 质证等程序予 以简化 , 转变 为庭审之前 的证 据开示 。这样 便能够 减少 因当庭 出示证 据
法资源较之辩 方而言要 强大许多 。此外 , 国已经确立 了元 我 罪推定原则 , 这一原则要求控 方的指控 应该在 达到能够排 除 正常人的合理怀疑的程度 时才能够 成立 , 护方只要能够 而辩 指 出控方所提供 的证 据 中的疑点并 且说 明疑 点 的合 理性 即
可达到其所想要的辩护效果 , 而证 明 了辩 护方查阅控方 案 从
证据开 示 (ilu 或 D c e )是 当事人主 义或 当事 Dcse so r io r , svy 人 主义诉讼程序 中的一个 十分重要 的概 念及制度 , 该制度 源 起 于普通法法 系。在不采 用案卷 移送 制度并 且控辩 双方都 向法庭举证 的任何诉讼结构 中 , 据开示制 度都具有无法 忽 证 视的重要意义。证据开示 的基本涵义在 于开庭 审理 调查前 , 双方当事人之 间相互交换各 自 掌握 的案件信息 。I  ̄vy ) e 在 i r s

关于我国刑事自诉制度改革问题的思考——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借鉴

关于我国刑事自诉制度改革问题的思考——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借鉴

S r lN .3 ei o2 a
关 于我 国刑事 自诉 制度改革 问题 的思考
— —
以刑事和解制度 为借鉴
丁 钢 全
( 关 市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广 东 韶 关 5 2 2 ) 韶 1 0 6

要 : 国刑 事 自诉 制 度 包 含 着 和 解 的 因 素 , 它 与 西方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有 着 本 质 的 差 别 , 且 两 者 在 适 我 但 而
司法 活动是 西 方 国家提 出恢 复性 司法 理论 和兴起 恢 复 性 司 法运 动 的制 度 蓝本 。 [ 1 1由于 这 种新 型 的刑事 纠纷 解 决方 式是 在 以被 害 人 为导 向 的刑 事
尽管 刑 事和 解 制度并 非 完美 无 瑕 ,但从 它 在
西 方 国家过 去 数 十 年 的 发 展 历 程 来 看 , 种 新 型 这 的刑事 司法模 式 在保 护 被 害人 利益 、促 进 被告 矫
上 收 效甚 微等 缺 陷进 行严 厉 的批 判 .另 一方 面 则
有 针 对性地 提 出了存 在 被害 人 的犯 罪应 当被 看 成 是 被 害人 与加 害人 之 间 的 冲突而 不 是视 为犯 罪 人
护 、对 罪犯 的改 造 效果 不理 想 和诉 讼效 率 低下 等
弊端 ,因此 它 不仅 在许 多 国家 得到 了不 同程 度的

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新

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新

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孙元凯律师王成艳律师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本文试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依法治国中的改革定位、司法理念、实现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定位司法理念路径选择完善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与全面从严治党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必然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

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切入口。

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定位

(一)、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公正司法的时代主题,是司法权依法科学配置的内在需要,是符合司法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

辩诉交易能否洋为中用

辩诉交易能否洋为中用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会上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交锋激烈。辩诉交易制度利弊得失究竟如何?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他们认为,辩诉交易以诉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精心交易、达成协议、法官审查等为基本特征,具有两大鲜明的优点,一是效率特别高,突出效率,兼顾公正;二是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维护。在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即尊重当事人选择权、解决积案、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具体可先搞试验,通过试验取得经验,最终由立法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行辩诉交易效果好,但提出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应着重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辩双方之间一定的协商一直存在,并且不同利益主体协商妥协是法治社会存在的路径。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审判前、审判中都是存在的,但都是非制度化、非正式的“交易”。引入辩诉交易,是对现存“交易”的制度化、法制化。还有学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作用,“和为贵”的思想贯穿中华传统文化始终,我国被其他国家称赞的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有理念上的相通之处,注重了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平衡保护,因此引入辩诉交易有理念基础。与会学者还对以下具体问题展开了研讨: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针对反对者关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交易在我国一般人不接受,被告人怎能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质疑,肯定说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是有积极意义的,即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对抗,不是不可调和的,而可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这是刑事诉讼民主化发展的表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引进辩诉协商机制,对于改造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纯粹的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究的诉讼理念,构建法治化刑事诉讼理念,重塑诉讼公正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2.关于辩诉交易的价值有学者认为,站在公众的角度,通过辩诉交易获得“半个面包”比没有面包强。美国也认为辩诉交易不是最好的,是不得已的选择,是下策,但下策总比没有好。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实际价值相当于司法机关的一宗无本生意。 3.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影响、损害公正辩诉交易对各方都有诱惑力,但是否牺牲公正呢?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对公正有相当大的牺牲,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上是对正当程序的牺牲,实体上在一定意义上使得公法转为私法。有学者则认为,公正是多层次的,有最高层次、较高层次、一般层次、较低层次、最低层次的公正,辩诉交易实现的是较高层次的公正,是相对的公正,而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搞暂缓不起诉,类似交易,追求的也是相对公正。引入辩诉交易,不能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也有学者指出,辩诉交易可能牺牲正义造成放纵或冤枉的忧虑是有道理的,但应辩证地看,正义是多元性的,是开放性的,传统的正义观“有罪必罚”固然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但辩诉交易使漫长的诉讼过程变为快速地处理,这也是公正。处罚虽轻但效果好,对于真诚悔罪的人、比较容易改造的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是好的,不是单纯的对正义的牺牲。并且认为,辩诉交易与司法正义的实现不存在必然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时,可能产生的对于正义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以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有效地防止。 4.关于公正与效率学者们认为,辩诉交易追求效率,但不是不讲公正,而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存,体现出对被告人人权、被害人人权同等重视。并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追求效率也是为正义。而辩诉交易体现了公正优先下对效率的高度容纳。 5.关于辩诉交易与惩罚犯罪的关系学者们认为,辩诉交易应以最大限度地符合公诉利益为前提,而不是纯粹

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改革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改革构想
中图分 类号 :F 3 D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4 2 0 ) 4 0 4 -6 10 — 0 8( 06 0 — 0 9 0
Re o m n e t n o h n tai e M o e o i n l J si e i i a f r Co c p i n t e I i t d f Cr o i v mi a u t n Ch n c Lu
mo e so l e ao td i n a n r n ljs c. An h r c l n o c t mes e o rfr te i tt e d h ud b d pe n ii t g c mia ut e i ti i i d te p ni e ad cnr e au st e m n i v i ps e r o h i a i
责 侦 查 的机 构 只 要通 过各 种途 径 得 到有 犯 罪行 为 发 生 的消息 ,就 可 以决 定是 否 开始 侦 查活 动 ,而 无 需
刑事诉讼程序取决于是否能够对特定的公 民提 出指 控,也就是说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不能启动诉讼 程序 。针对事的启动 ,则是 以案件作为诉讼活动的 基本单位 。尽管启动 时可能存在具体的指 控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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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4 期 ( 第 9 期) 总 2
福 建 公 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的价值追

求也在发生转变。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注重惩罚犯罪行为,而

在新时代下,人们开始更加注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平衡。价值机制的

重要性日益凸显,转变趋势也在逐渐浮现。法治建设与刑事诉讼价值

追求密不可分,司法实践中的变革也助力于这一转变。在今天的司法

领域,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平衡成为重要诉求,引领着刑事诉讼发展

的新方向。新时代下的刑事诉讼理念不仅强调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视

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保护。这样的变革正引领着刑事诉讼进入一个全

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

刑事诉讼、价值追求、转变、传统司法理念、价值机制、转变趋势、法治建设、司法实践、新时代、司法公正、效率、平衡、新方向、法律变革

1. 引言

1.1 背景介绍

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普及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刑事诉讼的目标已

不再局限于对罪犯的惩罚,更加强调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这种转

变不仅体现了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也反映了法治建设与社会进步的需

求。探讨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成为当前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通过对传统司法观念下的刑事诉讼、价值机制的重要性、转变趋势分析、法治建设与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变革进行

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新时代下的刑事诉讼理念,平衡司法公正

与效率的要求,引领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方向。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

2. 正文

2.1 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往往被视为一种对犯罪行为的追

究和制裁手段。传统司法理念中,刑事诉讼更多地强调对犯罪嫌疑人

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一)

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一)

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一)

【摘要】刑事侦查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目标。笔者以新时期经济市场化、法制现代化进程为背景,提出追求公正与效率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主题,并分析了公正与效率目标在刑事侦查中的体现和要求,就加强侦查制度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刑事侦查公正效率改革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乃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i]。与此同时,效率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公正在法律中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ii]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刑事侦查工作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追求公正与效率。提高侦查效率,确保执法公正,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一、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主题

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中国加入WTO并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家庭,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一)刑事犯罪不断升级的挑战。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急剧变化,特别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导致社会上诱发犯罪的因素和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机遇、条件增多;而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明显弱化,新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这决定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必然有增无减。从统计数字看,1983年严打时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是61万起,到2001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达到445万起,增长了六倍多。未来刑事犯罪加剧、升级的趋势十分明显,特别是以涉枪、涉爆为特征的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以吸毒贩毒为纽带的连锁犯罪,贪污贿赂、金融诈骗、洗钱等严重经济犯罪,以电脑和网络为代表和作案手段的高科技犯罪等具有世界性的五大犯罪浪潮,必将在我国迅猛发展。iii]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精品文档10页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精品文档10页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

我国在2012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此次修改距1996年修改16年之久,而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到110个条文。有关辩护制度的修改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其中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部分又是最引人关注的部分之一。此次修改中规定辩护律师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始,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1996年所规定的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相比有实质的区别。本文试从这些变化中解读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精神,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内涵,更好的理解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更加合理理性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演变

自清末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受日本法文化的影响,在清末尝试制定的法典中,以日本1890年《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其中很重要的法典之一。但由于清王朝的覆灭,这些法典都没能真正实施,但民国时期继承了该法律文化。而日本自民治维新后法律文化一直深受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到二战之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体例。因此我国自清末以来的法律就具有了典型的大陆法系色彩。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以侦查为中心。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黄金阶段,谁能在收集证据的环节占据优势,谁就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我国法律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有调查取证权,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中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

权,但因其行使难度很大,而无多大实质意义。由此作为诉讼中重要的一方主体辩护方,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出于严重的劣势状态。因此要最大限度去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完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实现方式:第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 以及享有各种程序性权利;第二;对侦查、起诉等各种强 制权加以合法的限制;第三,通过控、审分离,不告不理 等原则限制审判权的启动,确立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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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统一:惩罚犯罪是保障社会成员之安全的需要,不能
刑事诉讼外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的实施 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 效的价值标准。
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公正、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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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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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公正标准
(4)程序理性原则 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理性的要求。 要求: 1、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的证明; 2、法官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 议; 3、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 a、证据必须由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了合理的调查, 其客观性和相关性得到充分的证实和揭示; b、证据必须包括参与者各方提出的证据,法官不得任意 地将某一方证据排除在外; c、所有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均需经过各方的质证和辩论; d、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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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关于应当如何修改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早已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普遍关注,并就各项诉讼原则、制度及具体程序的设计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不揣冒昧,拟通过分析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呈现出的规律性,就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目标模式略陈管见。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尽管程度不同,却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特点,呈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诉讼的实践表明,过分偏重案件实体或对犯罪的惩罚,或者过分关注被告人的人权而置其他利益于不顾,都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鉴于此,世界各国均不断地调整本国刑事程序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价值目标,以求在协调两者利益的冲突中谋求更多的利益。譬如,美国实行排除规则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然而,由于实行该规则,使许多罪犯因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而被无罪释放,这就极大地抑制了刑事诉讼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功能。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在1984年对该规则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据此,虽然系非法收集,但只要起诉方可以证明即使没有非法收集,该证据最终也会以合法手段取得,或者虽然查明系非法收集,但在收集当时警察的行为是出于善意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从而大大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刑事程序惩治犯罪的功能。联邦德国在50年代之前,原则上并不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6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在两个判例中强调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应予禁用。①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有的国家还在立法上明确设立条文予以规定。如日本刑诉法典第1

条就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目的旨在追求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2、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互融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要通过一定的诉讼构造来实现。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分别形成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不过,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均在不断地寻求刑事程序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故与此相适应,使得其各自的诉讼构造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对方构造的因素。即原来强调专门机关职权在控制犯罪方面的作用的国家,采取了一些限制国家司法权滥用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措施;而对专门机关职权作用重视不够的国家,则对发挥职权作用以更有效地追诉犯罪给予了关注。譬如,日本刑事程序原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其以美国刑事程序为样本,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革命性变革,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刑诉构造。意大利在“二战”后即开始关注对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引进,并于1988年颁布了以英美国家诉讼构造为范本重新设计的新刑诉法典。在具体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的突出表现,是确认了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赖权和沉默权,废止或大大弱化职权主义的预审程序以增强审判前程序中的当事人抗辩因素,弱化或废止卷宗移送主义;在审判程序中,日本、意大利均采取了英、美国家的交叉询问的方式,并以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为补充,还采用了英美法中排斥传闻证据的法则,从而保障了被告一方询问证人权利。

在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同样也有吸收职权主义因素的情形。依英美传统诉讼理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无严格区别,在制度上并没有侦查程序,庭审中法官也无需主动探明事实的

真相。但这种传统的当事人主义也在发生变化。在英国,依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自1986年起,由全国统一设置的检察机关作为公诉官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在1993年的报告中,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建议英国法官应更多地要求律师传唤有证明作用的证人。如果必要,法官也应准备传唤这些证人。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法官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行使职权传唤证人。在实践中,英国法官更愿让当事人举证以帮助展露事实。英国法官通常不会犹豫向证人补充提问或对证人的回答进行评论。②美国在独立战争后,由公诉取代了私人起诉。这些迹象表明,为强化对犯罪的追究,英美等国有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国家机关职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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