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2024年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对2024年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小结。
一、审慎批捕制度的建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建立了审慎批捕制度。
侦查人员在经过合法程序获取证据后,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才能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逮捕。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效避免了滥用逮捕权和侵害公民自由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刑事辩护权保障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明确规定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可提供法律帮助,并可申请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
同时,修订法还规定了律师免受侵害和违法干涉的具体保障措施。
三、增强取证程序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依法采集、固定、保管,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修订法对电子证据、采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等方面的规定也进一步完善,使取证程序更加科学严密。
四、加强刑事审判公开透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度。
明确规定了刑事审判的公开程度,并规定了应当公开审判的情形。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允许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直播和录制,便于社会监督和全程记录。
五、加大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
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要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防止非法证据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同时,对非法证据的权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提高了合法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六、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注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明确规定了稽查起诉期限,对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规定在三个月内,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案件的起诉期限规定在六个月内。
同时,强调在审判环节中要尽量减少庭前程序,避免诉讼拖延和浪费。
七、加强对刑事司法权力监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为了深入研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我们进行了一次针对性的调研。
二、调研目的1.了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2.探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进展;3.分析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4.提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三、调研方法1.文献资料分析: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资料,了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2.实地调研:走访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3.专家访谈:请教了专家学者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看法和建议。
四、调研结果1.现状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庭审过程的公正性有待提高,办案效率仍然不高,证据收集等环节存在漏洞等。
2.改革进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例如,加强了对刑事侦查和审判环节的监督,规范了警察的执法行为,推动了律师制度的建设等。
3.问题和挑战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有的检察机关过度依赖审查起诉,导致不公正的案件发生;一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证据保全与司法技术手段的应用还不够充分等。
4.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进一步加强对庭审公正性的监督,确保审判公正;- 加强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推动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高辩护质量;- 加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法治化建设,减少错误的起诉;- 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办案水平;- 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工作的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 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3. 注重制度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
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等关系,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多次调整和完善,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
本文将从改革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存在问题以及展望未来等方面进行探析。
一、改革背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司法公正问题突出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公正度、效率和质量。
二、改革目标旨在构建公平、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工作真正成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中心和核心。
三、改革主要内容1. 强化审判权力。
通过加强对刑事审判权的规范和保障,提高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审判权力的正当行使。
2. 注重证据在审判中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确保以证据为依据的判决,减少非法证据的使用。
3. 强化审判程序。
加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推行精细化管理。
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和案件管理制度,合理分工、提高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
5. 加强对程序瑕疵的修复。
善于发现和纠正程序瑕疵,确保诉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修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司法错误。
四、面临的问题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审判质量不高。
还有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问题仍然存在。
2.证据链条不完整。
有些案件中,尚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非法证据过多等问题,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审判程序瑕疵较多。
仍然存在一些审判程序瑕疵,需要加强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和纠正。
4.案件办理周期长。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还较长,特别是一些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五、展望未来仍然需要持续推进,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一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革: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实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进步,刑事诉讼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完善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随着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涉外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刑事诉讼法要建立针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系统。
此类案件中往往涉及复杂的国际法、外交事务和跨越多个国家的侦查等,特别需要强调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使涉外案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多元化脱离单一体系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封闭性和僵化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强对于多元化的制度的规定和运用,发挥出多种力量的积极意义。
不同的调查方法和判断机制将有助于建立法律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多元化应用形态。
三、完善涉及证据收集与化验的配合为了提高证据反映的真实性,必须充分保证证据的公正真实性,此可以通过完善证据收集方法和相关化验产品的规范以及后续处理程序。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于证据收集和化验程序的规范性监督,从制度上遏制“假证明”、混淆于对事实真相的误导。
四、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为了发挥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实现逐步公开、实事求是的口吻,使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规对于多数人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法律程序本身也要开放、透明,通过司法公开考试等活动,让大众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建立司法风险与危机预警机制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污染和法律矛盾往往被忽视。
建立预警机制,迅速管控和解决类案问题,x以挽救潜在的司法风险和顾虑。
同时,这也可以对法律程序作出一定程度的引导和召回作用。
综上,提高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
一份完美或完全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存在的,必须不断优化。
除以上建议外,更要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文明水平,作为规范和保持社会公正的最好伙伴,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为社会稳定建设做出贡献。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一、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要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把握如下几点: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
3.是“认罚”而不是“认罪”,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
4.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
5.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无异议的,只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判。
7.应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
从试点情况看,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正当运行的关键制度。
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以保障认罪或者自白的任意性。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审判环节增设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非自愿的甚至是受到刑讯、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那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规定程序转化机制赋予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反向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转程序重新审理。
有关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多种学说:一是“同一标准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动摇或者降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是“坚持同一标准,证据规则适当从简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但在证据规则上可以适当“从简”;三是“证明标准隐性降低说”,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证据调查程序上较不认罪案件做一定程度的降低,达到实质上降低证明标准的效果;四是证明标准分层说或者证明标准差异说,即区分认罪与否或者区分不同程度构建差异化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改进、案例、建议正文: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
在这些法规中,对于证据的采信、质证、鉴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着以下问题:1.证据标准不统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并不统一,每个地区、每个法院、每个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标准。
这种情况导致刑事审判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公正、公正的审判结果。
2.诉讼程序不严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审理程序不严谨的现象,例如没有严格律师参与、没有经过正确鉴定、质证和控辩等等。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错案、冤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
3.取证方式单一我国刑事诉讼取证方式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为主,但实际上,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易于通过这些方式进行取证。
这就要求我们寻求更加灵活多样的证据取证方式,以满足刑事审判对证据的需求。
二、完善和改进证据规则的建议为了提高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规范证据标准应当采用统一的证据标准,使得各个地区、各个法院、各种案件都遵循相同的标准。
这种标准可以是科学、合理的,符合证据规律和案件实际情况。
2.加强诉讼程序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管,确保律师、鉴定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等扮演其所应扮演的角色,并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证据的质证、鉴定等环节,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
3.多样化证据取证方式在证据获取方式上,应当多样化,采用尽可能多的证据形式,以满足更多需求。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以帮助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日益增强,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主要包括了法医学、病理学、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等领域的专家。
这些专家在刑事诉讼中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帮助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增加,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机制不完善。
当前,选任专家辅助人的标准不够明确,选任程序不够规范,导致选任出的专家辅助人可能存在专业能力不足、道德素质不高等问题。
2. 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
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存在偏差或滥用权利的情况。
3. 专家辅助人的独立性不强。
由于受制于各种因素,如经济利益、政治压力等,专家辅助人在提供专业意见时可能受到干扰,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1. 完善选任机制。
明确选任专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选任出的专家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同时,建立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制度,对专家的资格进行严格把关。
2. 明确职责和权利。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
同时,对专家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以防止其滥用权利或失职行为的发生。
3. 强化专家的独立性。
建立独立的专家辅助人管理机构,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法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审判方式的不断转变,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人出庭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证人拒证等情形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自身经验并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建立健全属于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具体司法实践出发,构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一)什么是证人以及我国与西方国家在证人范围上的差别证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规定,证人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而西方国家与我国相比,对证人资格的规定没那么多的限制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除参与办理该案件的审判官、书记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外,凡曾经见闻案件事实的人,均可作证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几乎任何人都有作证的资格,包括当事人、鉴定人,甚至精神病患者、年幼的人和已定罪的罪犯,只要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自己,都可作证。
(二)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证人在法庭审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故而证人出庭作证也显得格外的重要。
各国法律均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具体表现为:证人在法庭审判时需要亲自到庭陈述,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
我认为证人必须出庭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是其所做的证言被采信的前提。
2、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其真实性更容易得到检验和认可。
3、证人出庭是庭审中质证、交叉询问的制度基础,也是程序正义得以保障的基础。
4、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也有利于诉讼制度的改革。
5、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需要。
被告在法庭上有权询问对他不利或有利的证据,从而充分保证自己权益。
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证人是知晓案件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再加上证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根据需要,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员,协助法官解决专业问题,为审判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机制不够科学。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选任主要由法院负责,选任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2. 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不够明确。
在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往往模糊不清,导致其在协助法官解决专业问题时存在困难。
3.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保障不足。
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往往面临来自控辩双方的压力和干扰,其权利保障亟待加强。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1. 科学选任专家辅助人。
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任机制,确保选任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同时,引入控辩双方对专家辅助人的评价机制,以提高选任的准确性。
2.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确保其在协助法官解决专业问题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3. 加强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应保障专家辅助人的独立地位和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控辩双方的干扰和压力。
《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行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在实践运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主要包括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在实践运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上诉权的滥用、二审开庭率低、审理周期长等。
三、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上诉权的滥用:部分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以拖延诉讼进程、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2. 二审开庭率低:由于一审与二审的衔接不畅,二审开庭率较低,难以全面审查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审理周期长: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被告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4. 缺乏有效监督:对刑事程序性上诉的监督机制不完善,难以确保司法公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建议1. 限制滥用上诉权: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滥用上诉权的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如对恶意拖延诉讼进程的被告人处以罚款或限制其再次行使上诉权。
2. 提高二审开庭率:优化一审与二审的衔接机制,确保二审法院能够全面审查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力度,提高开庭率。
3. 缩短审理周期: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等措施,缩短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4.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程序性上诉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之完善及对策

多问题 , 有些 问题甚至极其严重 ,已经到 了非解决不可 的地
步 。【 】
执 行制度的建议 。 关键 词:刑 事执 行制度 ;现状 ;对 策
中图分类号:D 2 . 9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 2 9( 0 1 7 0 1 一 3 6 3 2 1 2 1 )0 — 19 o
刑事执 行是国家的一 项重 要刑 事司法活动 。 整个刑事诉 讼过程 就其先后顺序 而言 ,大 致可分为立 案、侦查 、起诉 、 审判和执行 等五 个环节。 尽管执行只是这五 个环节当中的一
第 3 卷 第 7期 2 21 年 7 01 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 Unv ri f ce c n g n e i g o r a o Hu a i e st o in ea dEn ie rn y S
V D-2N O7 l3 . J 12 l u .01
系统 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 是统一 的刑事执行法却付之阙 但
如。
第 三 ,法 条 筒 约 ,缺 乏 可 操 作性 。我 国 的刑 事执 行 法 律
国情 的行刑方法等等 。 尽管 我国的刑事执行工作取得 了较大 的成绩 , 但是客观地说 ,当前我 国刑事执行 当中仍然存在许
在许多方面缺乏具体规定 ,法条也相 当筒约 , 就使一些刑 这 事执行活动缺乏可操作性 。如关于死刑 的执行 方式 ,刑事诉 讼法第 2 2条规定 :“ 刑采用枪 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 1 死 ” 我们都知道 , 用枪决 或注射 方式执行死 刑,给罪犯 临死前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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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对于此次修改,国外媒体评论其是中国法制民主化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而国内司法界则一致认为其是在保持惩罚犯罪力度的前提下,侧重了对人权的保护,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
因此,可以说此次修改是成功的。
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3年多的时间里,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思想又发生了较大变化。
尽管我们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这并不妨碍法律界酝酿进一步改革刑事诉讼制度。
事实上,目前中国是存在着进一步改革司法制度包括刑事诉讼制度的契机的。
首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提出,并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因此,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和独立,正是落实江总书记讲话精神的体现。
其次,中国政府已经签署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正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上述两个公约中,规定了法官独立、被告人的沉默权、一事不再理等内容,它们与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尽一致的。
故此,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使之与国际条约相符合,是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另外,随着中美入关准入谈判的结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将大大加快,届时,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影响当然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上,但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
从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来讲,调整我国相关诉讼制度,使之符合国际社会保护被告人人权,提倡公平诉讼的潮流,是确立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重要举措之一。
最后,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制度不配套,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管辖问题,强制措施问题,证人出庭的问题以及辩护律师阅卷问题等。
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深层次地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具体而言,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应着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一、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司法独立是由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严格执法与公正审判需要法院和法官保持独立性,它意味着法律至高无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对法律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司法独立是关键因素之一。
对我国而言,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保障司法独立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理顺法院审判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某些领导人以言代法,破坏法制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它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把代表人民愿望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领导。
而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只能分别由国家机关行使,党不能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国家事务。
正如党章中指出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因此,任何一个党的组织和党员,都不能以权压法,以党代法。
所以,正确的党与法院审判的关系应为:严格实行党司分开,党的领导应由事务性领导职能转变为政治性领导。
因为人民法院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从国家体制上看,它与党委没有隶属关系。
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只有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在宪法和法律固定的范围内,由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采取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的方式,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独立执行法律,帮助其总结审判经验,改进审判作风,而不是以党的名义实际直接参与审判业务活动,甚至进而代替法院办案。
至于人大的监督问题,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因此,人民法院与各级人大之间确实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只不过由于过去党政不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未发挥真正作用而已。
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大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问题才被提到日程上来。
这一变化无疑是我国法制健全的重要标志。
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可以任意干涉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审判事务。
须知,人大的监督必须遵守两项原则,一是不能代替人民法院行使职权,也就是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仍在人民法院,人大监督只能起到咨询、督促的作用;二是必须以集体行为的形式出现,即人大的监督至少要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提出,而不能是人大代表的个人行为。
(二)合议庭要拥有法定的独立判决权,理顺合议庭与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目前,中国的刑事审判模式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在这种审判模式之下,法官个人的作用,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已被集体行为所全面抵消。
可以认为,法院内部已经出现了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审判组织和形式,如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制度,它们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并导致案件的大量积压和久拖不决。
因此,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一定要强调合议庭的独立和重要性,给予其对案件的审理权和判决权,让法官真正承担起应尽的责任来,并规定只有合议庭认为对那些案件重大,不能作出判决的,才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应维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
因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审判组织,同时,这种制度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集体决策的优越性的体现。
而认为应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观点则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首先未能起到为案件把关的作用。
这一方面是由其组成人员水平不一造成的;另一方面原因是讨论案件时间有限造成的。
其次是审判委员会成了某些审判人员推卸责任的工具,即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推给审判委员会,然后在利用汇报的机会去影响判决。
另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还要造成诉讼的拖延,不利于诉讼经济原则的发挥。
我们认为,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审判委员会将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但在现阶段,则仍应在改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的前提下,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
理由有二,一是我国当前的法官素质各地不平衡,一些地区法官素质不高,不能胜独立审判的重任;二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环境下,审判委员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工具。
至于具体的改革措施,至少有以下几点:1审判委员讨论案件的时间应在合议庭评议案件之后,以防止庭审走过场;2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应吸收资深审判人员加入;3审判委员会成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对双方的意见均予体现。
(三)理顺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
一方面要防止上级法院以各种方式提前介入,非法干涉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
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取消目前存在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即一个案件在没有审结之前,本院的办案人员不能向上级法院进行案件处理情况、内容等方面的汇报,以免使上级法院的法官们产生预断。
因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害人除外)若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可以提出上诉,而公诉人则可以提出抗诉。
若二审法院已事先了解案情并对如何处理进行了指导,那么二审终审制将流于形式,失去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因此,为保证二审终审制度的全面落实,一定要防止上级法院各种方式的提前介入以及取消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度。
另一方面又要由上级法院管理下级法院的人事、财政事务,以免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破坏法制的统一。
法院系统内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是存在多种社会因素的,但人民法院的财产权及人事任免权统属于同级地方机关,则无疑是其中重要的因素。
有的法院为了获得足够的财政拨款,有的法官为了顾及自己的发展前途,都不得不迫于地方机关的压力,作出取悦于地方当局的裁判。
为改变这种现象,必须改革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管理制度。
在人事管理上,要扩大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人事任免上的发言权;在财政上,由全国人大决定司法拨款的数额,并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最高人民法院,由其负责分配给下级法院,以消除人民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
(四)改革法官、检察官任免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具备应有和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能够不畏权势,秉公执法。
以法官选任制度为例,基层法院的法官必须要具有法学大专以上的学历,并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职业考试。
所谓统一司法职业考试,是指参照法国、德国的做法,将法官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合为一体的考试制度。
通过此项考试的人有权选择以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职业。
在英美法系国家,成为法官的先决条件是从业多年的律师,这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无疑更高。
中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应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且原则上要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选用,并以聘任教授、学者和律师加入法官队伍为辅助措施,这样可以保证法官的素质与其所负职责成正比,从而保证上一级法院的权威性。
同时提高法官的任命规格,即规定高级法官以上的法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任命,并规定非经正式法定程序,法官不受罢免。
由于法官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职位的稳固,其公正执法,抵御外部压力的能力也必将大大增强。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为了保障这项权利,只有自愿作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沉默权在理论上是有侦查阶段的沉默权与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之分的。
在美国,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沉默权;而英国将对被告在法庭上行使沉默权的能力进行了近期的限制。
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即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是与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该规则第14条第2项提出少年刑事被告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应当看到,确立沉默权不仅是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需要,更是促进取证行为正当化、文明化、科学化的需要。
因为沉默权的规定符合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和举证责任制度的原理,并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
当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在这一前提下不能作出某些例外的规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应在规定沉默权的同时,采取鼓励、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措施,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但不能将其沉默或拒绝供述作为从严处罚的依据。
也就是说我国应采用相对沉默权的办法,即在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应规定特殊的例外情况,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坦白从宽。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沉默权发源地的英国,于1994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即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行使沉默权,将可能获得对其不利的法律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