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教育)
1
附件10:
填表说明
一、本次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将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纳入范围,具体为: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在统计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以上至25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来划分。
二、关于“无职业”项目统计:其中14(含)-18岁一栏中只统计16岁(含)以上青少年,不统计16岁以下青少年。
三、关于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统计2014年1月以来,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四、关于流浪乞讨青少年:统计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
五、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情况说明。
(一)闲散青少年
6周岁至25岁之间不在学、无职业的人。
(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规范,或者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具体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吸烟、酗酒;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流浪乞讨青少年
离开户籍地,在外流浪乞讨的6-25岁青少年。
(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监狱服刑人员的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五)农村留守儿童
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在户籍地与祖辈或其他人一起生活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