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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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03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

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和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各子分公司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需要评估时,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核准;(二)经国资委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负责备案;(三)经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总额账面值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资委负责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四)经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产权与资源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职责部门,负责各子分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财务产权部负责拟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负责建立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产权与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结果审核及备案,负责对应当由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负责对各子分公司资产评估行为进行指导、监督、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考评;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情况。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旨在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进行评估和审查,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一、评估和审查范围1.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教育、医疗、旅游、体育等各类建筑。

2. 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涉及建筑的整体节能设计、结构、外墙、屋面、采光、通风、供暖、供冷、用电等方面。

二、评估和审查流程1. 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在设计阶段,提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并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2.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查,评估与评分,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按要求修改方案,并重新提交。

4. 审查通过后,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可进入施工阶段,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评估和审查标准1. 民用建筑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评估和审查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建筑的节能设计、材料选择、结构性能、设备效率等因素。

3. 节能评估等级分为五个等级,评估结果将予以公示。

四、实施机构1. 负责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机构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

2. 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需要对评估和审查结果负责。

五、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将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违规企业和个人。

六、鼓励措施1. 对于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给予相关奖励政策。

2. 建设部门与中介机构、企业等能够提供节能技术和服务的单位进行合作,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

以上是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具体细则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询和了解。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来源:中技所时间: 2009-09-20 12:00京国资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 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1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2(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 作 指 南(2013年版)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 作 指 南(2013年版)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3年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2月目录一、能评工作背景及相关概念 (3)二、能评项目范围及分类标准 (4)三、能评工作相关主体及职责 (5)四、节能专篇类项目能评要求 (7)(一)办理流程。

(7)(二)申报材料要求。

(9)(三)节能专篇编制要求。

(10)五、节能登记类项目能评要求 (11)(一)办理流程。

(11)(二)申报材料要求。

(13)(三)节能登记表填报要求。

(14)六、节能审查及能评结果运用 (15)(一)节能审查内容。

(15)(二)能评结果运用。

(18)附件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20)附件2:节能专篇内容深度的要求 (29)附件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33)附件4: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模版) (37)附件5:节能评估和审查标准 (38)附件6:二氧化碳排放计算说明 (59)附件7:项目节能评估能耗/能效指标参考值 (65)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以下简称“能评”)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能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能评对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引导相关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各参与主体共同做好能评工作,特编制本指南。

一、能评工作背景及相关概念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能源的基本国策,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2007年4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委、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实施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能评制度。

2010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开展能评工作,并把各地方能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发…2005‟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海政发…2006‟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经过我区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用的:(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并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价格评估甲级、设计甲级等资质之一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建设部房地产评估(一级)、国土部土地估价全国执业资格、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三项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的甲级资质,能够独立、依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各项招标工作,并完成项目全部相关资料的备案及归档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在海淀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政府主导的相关建设工作以及为实施这些工作所开展的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

使用市级、国家级政府资金的,按北京市、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选用方式为: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

第四条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服务期限。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负责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招标、比选以及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中的政府投资前期论证费列支。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07)》的通知京发改〔2007〕56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286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补充,编制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7)》,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7)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7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令 28号)8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9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改委发改环资[2004]2505号)10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发改环资[2006]1457号)11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2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1256号)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号)14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15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1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17 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交体法发[1997]840号)18 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计[1998]85号)19 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20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21 北京市实施〈节能法〉办法(北京市人大1999年9月16日通过)22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74号)23 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若干意见24 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5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0号)26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28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7号令)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1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2 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40号 )4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65号令)5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6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化工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493号)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炼油、乙烯工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617号)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纯碱工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391号)12 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605号)14 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15 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762号)16 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18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8号令)19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5]35号令)20 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21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6]50号)22 煤矸石综合利用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23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76号)24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76号)25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76号)26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40号)27 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49号)28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3号)29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30 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31 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32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2000]1268号)33 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34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35 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的意见》的通知(京工促发[2005]22号)36 关于印发北京印刷和包装产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京工促发[2005]208号)37 关于印发北京食品产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京工促发[2005]209号)38 关于印发北京市装备制造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京工促发[2006]104号)39 北京市工业能耗水耗指导指标三、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1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19952 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18710-2002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1997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19935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6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376-20067 煤炭工程节能技术暂行规定8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9 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电综[1997]57号)10 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1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199312 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DL/13 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 DL/14 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DL/15 水利发电场照明设计规范 DL/T5140-200116 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YB9051-9817 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3002-200018 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 SH3003-200019 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 CJ/T3002-199220 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JBJ14-200421 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 YY/T 0248-199622 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 YY/T0247-199623 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31-199724 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 SY/T 0540-199425 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93-199926 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 SY/T6420-1999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1 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2 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 YS/T 108-19923 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4 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3-20045 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4-19926 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2-20037 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8 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9 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1-200210 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11 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 SY/T 6472-200012 水泥制品能源消耗定额 JC 710-199013 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 JC 712-199014 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 JC432—199115 北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2000)京经节字第330号)*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1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2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3 热处理合理用电导则 GB/T10201-19884 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 GB/Z 18718-20025 合理润滑技术通则 GB/T 13608-19926 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T16618-19967 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GB/T 12712-19918 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GB/T17719-19999 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ST/T 6375-199810 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T/T 6382-199711 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Y/T 6325-199712 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 SY/T 4092-199513 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 SY/T 0306-199614 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15 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16 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17 节电措施经济效益与评价(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1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2005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8613-2002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153-20034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20065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20056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7-20047 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 JC 569-1994四、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1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7896- 19992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3-2003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20034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415-20035 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9573-20046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20047 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053-20068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200054-20069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200410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五、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GB50243-20024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2005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64-2005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8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200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10 宾馆、饭店合理用电 GB/T12455-199011 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GB/T10820-200212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13 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1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1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20031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1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8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200219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20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JJ45-9121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20012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42-20042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24 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DBJ/T01-101-20052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2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1—621—200527 公共建筑节能评审标准 DBJ/T01—100—200528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0629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30 建筑给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3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92(2001年版)32 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 DBJ01-607-20013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六、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 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2 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3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6]306)4 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JBJ228-20005 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 JT/T0025-926 内河港口能量通则 JT/T 202-19957 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 JT/T491-20038 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七、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 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 GB/T15405-20062 微型水利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 GB/T17522-20063 微型水利发电设备试验方法 GB/T17523-1994 微型水利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 GB/T17524-19985 微型水利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 GB/T17525-19987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 GB/T20319-20068 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 GB/T20320-20069 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 NY/T12-198510 聚光型太阳灶 NY219-200311 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 NY/T315-199712 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 NY/T443-200113 户用农村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465-200114 户用农村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466-200115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 NYJ/T09-200516 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 NY/T1017-200617 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 NY/T1137-200618 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 注:带“*”的文件正在修订中。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京国资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5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西城区节能降耗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促进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耗,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降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节能降耗政策和年度节能降耗计划,确定节能降耗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节能降耗支持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工作。

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经认定实际能源消耗统计在西城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支持范围(一)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六)能源管控项目;(七)循环经济项目;(八)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九)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十)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十一)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能评

能评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 改委令 第40号 )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 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等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1995 2.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 18710-2002 3.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等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
中节蓝天咨询公司 二○○九年七月
主要内容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
评”)的相关背景
二、“能评”办法简要介绍 三、工信部灾后重建项目“能评”工作试点
一、“能评”的相关背景
1998年生效的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 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 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 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 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 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 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 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
3.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 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 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 依法给予处罚。 4.本通知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在 此之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篇 。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按照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的“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选用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环评、工程测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由总工办提出需求;监理、环评、交通评价咨询、安全评价咨询、行洪论证、通航论证、通航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震评估、地灾评估、林地论证、压覆矿产评估、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第三方检测等由实施部门提出需求;招标代理、招标协作、工程咨询、节能评估、造价咨询等由合约管理部提出需求.第二节中介机构的选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选用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将“名录库"及有关规定作为招标(比选)的资格审查条件,按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比选)。

第五条按“名录库"管理规定或办法,凡可通过管理信息网确定的中介机构,如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按“名录库”的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

比选文件参照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签审。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比选.第七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施工图审查、环评、交通评价、安全评价、行洪论证、节能评估、工程测绘、房产面积测绘、招标技术协作、室内空气净化治理等“名录库”及有关规定暂未涉及的单位或机构,针对一定范围和期限,按公司《咨询类、迁改类单位确定方式管理办法》进行委托或比选后签订框架性协议.需求部门按框架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作进行委托。

第八条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发生的,由需求部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公司专题研究解决。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按照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的“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选用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环评、工程测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由总工办提出需求;监理、环评、交通评价咨询、安全评价咨询、行洪论证、通航论证、通航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震评估、地灾评估、林地论证、压覆矿产评估、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第三方检测等由实施部门提出需求;招标代理、招标协作、工程咨询、节能评估、造价咨询等由合约管理部提出需求。

第二节中介机构的选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选用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将“名录库”及有关规定作为招标(比选)的资格审查条件,按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比选)。

第五条按“名录库”管理规定或办法,凡可通过管理信息网确定的中介机构,如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按“名录库”的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

比选文件参照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签审。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比选。

第七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施工图审查、环评、交通评价、安全评价、行洪论证、节能评估、工程测绘、房产面积测绘、招标技术协作、室内空气净化治理等“名录库”及有关规定暂未涉及的单位或机构,针对一定范围和期限,按公司《咨询类、迁改类单位确定方式管理办法》进行委托或比选后签订框架性协议。

需求部门按框架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作进行委托。

第八条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发生的,由需求部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公司专题研究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略)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略)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市环保局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

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

第四条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煤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使用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京发改规[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能评”),更好地发挥能评对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按照“取消精简、下放增效、规范监管”的原则,我们对能评工作流程进行了简化和优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项目节能登记。

对土地一级开发、园林绿化、河道治理、环境整治、村庄搬迁、架空线入地、电力管沟等项目,不再进行节能登记备案。

二、下放节能登记类项目管理权限。

按照目前本市能评项目的分类管理标准,将节能登记类项目(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年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区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建设单位登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jnpg),按照相关要求填报并生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申请表,直接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登记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撤销对项目的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三、缩短节能审查工作办理时限。

将节能专篇审查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业机构评审的时间),将节能登记备案办理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

四、简化项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

对节能专篇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专篇由4份减少为2份,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说明)等文件由2份减少为1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能源审计咨询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能源审计咨询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能源审计咨
询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9.21
•【字号】京发改[2011]1704号
•【施行日期】2011.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能源审计咨询机构
推荐名单的通知
(京发改[2011]17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关于公开遴选能源审计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1342号)精神,经公开征集、自愿报名、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遴选了24家能源审计咨询机构,向全社会进行推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推荐能源审计咨询机构24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对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受推荐的咨询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开展能源审计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具体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业绩、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推动节能减碳技术瓶颈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技术难题等。

若咨询机构未按要求进行报告或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该咨询服务机构推荐资格。

三、各用能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委托上述推荐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推荐能源审计咨询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资环处于凤菊;联系电话:66415588-0452)
附件:。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公布日期】1988.11.24•【字号】京财工[1989]948号•【施行日期】198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11月24日京财工(1989)948号、(89)京经节字第192号)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中央在京单位,各专业节办、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市节能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监测的任务是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合理用能标准、技术规范、节能规定,运用现场测试分析、技术诊断和能量审计的方法与手段,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用能设备效率、产品能耗水平、能源供应质量以及新建、扩建工程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第四条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是全市节能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各专业节办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用能标准、节能监测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

2.组织专业节办和有关单位编制市级节能监测年度计划。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

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节能评估报告管理办法

节能评估报告管理办法

节能评估报告管理办法节能评估报告管理办法是一种用于对企业和机构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的工具。

该管理办法通常由相关机构或政府组织制定和发布,以指导企业和机构实施节能评估和管理工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节能评估报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节能评估报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的和范围:明确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一般包括能源使用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管理机构、政府部门等。

2. 编制要求:规定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数据来源和核查方法等。

同时,要求编制单位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明确报告的编制时间和周期。

3. 数据测量: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来源必须准确可靠,可以通过监测仪器、计量设备、数据采集系统等手段进行数据测量,并且要求对数据进行核查和校准。

4. 分析方法:明确节能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模型,通常可以使用能源计量、能量分析、指标评估等方法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5. 结果和建议:报告中要详细呈现节能评估的结果,包括能源消耗分布、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潜力等指标。

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节能建议和措施,以指导企业和机构制定有效的节能计划和措施。

6. 审查和评审:要求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进行审查和评审,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可以设置专家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论证会来进一步审查和评审报告。

二、节能评估报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步骤1. 确定目标:明确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目标和内容。

根据具体的需求和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2. 数据准备:收集和整理企业或机构的能源消耗数据,包括用电量、用水量、燃料消耗量等,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数据分析:利用相关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对收集的能源消耗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能源消耗情况和潜在节能措施。

4. 结果报告: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包括能源消耗情况的描述、分析结果和节能建议等。

5. 报告审查:对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查和评审,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评估

按照节能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绝大部 分省市,均已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的“能评”管理 办法及配套文件,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 评”工作。 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 核,是否建立“独立的”能评制度,作为一项考 核计分内容。
北京市“能评”文件:
(1)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 286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 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 343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独 立节能专篇内容深度的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发改 [2007]576号) (4)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110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 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8]11号) ,要求出台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均要求抓紧建立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制度。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等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3.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4.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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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34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委聘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管理。

能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选聘条件]能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选聘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确认能评中介机构,并签定聘用协议,同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五条 [委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委托能评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一)分专业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
(三)向能评中介机构出具《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拒绝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具有特殊事项的节能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估。

第六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应按《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中明确的要求和时限,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评估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

自上述告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中止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由原能评中介机构继续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一般应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在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2个工作日前,能评中介机构应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处室参会。

第九条 [回避原则]承担项目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第十条 [约束条件]能评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
(二)无偿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中介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能评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15%;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能评中介机构修改完善评估报告书,并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30%。

上述情况
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4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解除与该能评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解除其聘用关系。

能评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解除其聘用关系,并通报相应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节能专业机构负责能评中介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机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能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12月份,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淘汰出库的能评中介机构。

次年1月,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补充选聘新的能评中介机构承担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费用]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定,按季度结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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