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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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34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委聘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管理。

能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选聘条件]能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选聘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确认能评中介机构,并签定聘用协议,同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五条 [委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委托能评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一)分专业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

(三)向能评中介机构出具《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拒绝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具有特殊事项的节能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估。

第六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应按《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中明确的要求和时限,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评估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

自上述告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中止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由原能评中介机构继续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一般应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在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2个工作日前,能评中介机构应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处室参会。

第九条 [回避原则]承担项目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第十条 [约束条件]能评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

(二)无偿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中介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能评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15%;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能评中介机构修改完善评估报告书,并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30%。上述情况

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4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解除与该能评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解除其聘用关系。

能评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解除其聘用关系,并通报相应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节能专业机构负责能评中介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机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能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淘汰出库的能评中介机构。次年1月,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补充选聘新的能评中介机构承担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费用]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定,按季度结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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