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
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法院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
美国、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国家都是以此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民事诉讼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
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法院管辖权有决定作用。
如法国法规定,在涉及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国国民,由法国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则一般都排除法国法院的管辖权。
不过,意大利法规定,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原则上并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突出表现。
综上所述,属地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诉讼目的的不同,和保护的利益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此内容仅供参考。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规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的律师。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考试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考试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涉外因素:a.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
b.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c.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2.一般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a.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诉法。
b.对属于我国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c.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b.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跨国民事诉讼规则
跨国民事诉讼规则跨国民事诉讼规则(初步草案第二稿)[1]徐昕译目录第1 条解释原则第一章范围和属人管辖权第2 条本规则适用的争议第3 条跨国诉讼的专门法院第4 条属人管辖权和共同诉讼第5 条管辖地第6 条法院的组成第7 条法院地诉讼法和法院的一般权力第二章诉讼程序第8 条提起诉讼第9 条诉状第10 条答辩状;反诉第11 条(对诉答文书的)修正第12 条缺席判决第13 条跨国争议的和解要约第14 条保全措施第15 条初步决定和简易判决第16 条自主开示第17 条证据开示第18 条笔录证言和宣誓证言第19 条有关证据开示和自主开示的保护性命令第20 条庭前会议第21 条语言第22 条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第23 条专家证据第24 条证据特权第25 条开庭审理第26 条有关证据的权力和救济第27 条对诉讼外第三人的命令第28 条证据笔录第29 条最终辩论和判决第30 条诉讼费用第三章其他诉讼程序第31 条上诉程序第32 条进一步的上诉审第33 条判决无效第34 条上诉期间到期第35 条判决的执行第33 条司法协助第1 条解释原则1.1本规则的解释应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考虑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和文化传统。
1.2各方当事人有权适当地陈述案件(presentitscase) ,当事人诉讼地位对等。
1.3诉讼程序应符合程序公正的合理预期,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1.4法院须确保所有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适当、专业。
1.5对当事人和诉讼外第三人进行程序上限制和制裁须符合限制和制裁之目的。
评论:C-1.1 解释原则与大多数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相类似。
跨国纠纷的审理中适用上述原则,要求法院和当事人清楚地了解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同。
“考虑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和文化传统”,并不意味着外国法可以超越本国法的效力,也不表明外国当事人可以不遵守本规则或者其他法院地规则,它只不过表明,法官应欣赏各种法律制度的文化和传统。
C-1.2 基本的指导原则包括: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法律主张;只有在合理必要时,为保证有秩序地解决争议,方得进行程序限制和制裁。
涉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
涉外民事诉讼执⾏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现在是⼀个⼈⼝为主要资源的国家,但是很多的外来⼈也会出现的我国境内,那么当境外⼈员在境内犯法之后那就会涉及到⼀个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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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执⾏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五百⼆⼗⼆条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或者双⽅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或者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三条外国⼈参加诉讼,应当向⼈民法院提交护照等⽤以证明⾃⼰⾝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民法院提交的⾝份证明⽂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续,⽽外国当事⼈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没有建⽴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五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六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经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民事诉讼法学》第21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四、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特殊情形与处理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民事诉 讼法学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目录
1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2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3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4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跨境网上立案、
期间和送达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 的规定,本章与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编审判程序内容存在密切联系。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涉外民事案
件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点: 1.涉及维护国家主权 2.涉及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的适用。 3.涉及在国外完成诉讼行为。 4.某些具体的程序制度与国内民事诉讼不同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复诉讼与处理
在重复诉讼中存在平行诉讼与对抗诉讼两种不同的情形。 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 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 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 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 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 决、裁定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我国法院 起诉的,不予受理。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六、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代对方在本国内进行一定的 诉讼行为,包括提供法律情报资料,代为送达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院判决和仲裁 裁决。
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 并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
第十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 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 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 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
五、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在我国境内 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我国法院可采用以下方式向其 送达诉讼文书:(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 人所在国使领馆向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 达;(6)若受送达人所在地国法律许可,以邮寄方 式送达;(7)公告送达。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或
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 跨国民
(一) 明示协议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跨国民事诉讼明示管辖应当
(三) 跨国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 跨国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 (五) 跨国财产保全的解除 (六) 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节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一、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
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 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 诉讼行为。 二、 一般司法协助 (一) 代为送达文书 (二) 代为调查取证
三、 特殊司法协助
(一) 特殊司法协助概述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相互接受对方法院的委托, 承认并且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
特殊司法协助包括承认和执行两个方面。
(二) 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 财产保全 (一) 跨国财产保全概念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跨国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 来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 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 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二) 财产保全的种类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跨国民事诉讼财 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 种。
适当的代理; (5)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
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 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 (6)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2
( 3 ) 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与外国有关 。 比如 , 两名 中 国 公民在境外结婚 , 回到中 国后到法院诉讼离婚 。 ( 4 ) 诉讼中的某种行为需要在境外进行 。 比如 , 案件中 涉及的 某项证据需要到国外调取 。 ( 5 ) 法院的判决需要在外国承认和执行 , 等等 。
3
二 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形式 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形式即国 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 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条 约。 ( 一 ) 国内 立法 诉讼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 审理国际民事案 件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普 遍采用的原则 。
6
( 5 ) 以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方式规定国际民 事诉讼程序 。 执行性立法是指国家为执行自己缔 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专门规则 , 其立法 特点为派生性和特定性 。 派生性指这种立法须以 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为前提 ; 特定性指这类立法 专门为执行条约而订立 , 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
7
( 二 ) 国际条约 国家间缔结的专门性的或含有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规则的国 际条约 , 是国 际民事诉讼法的又一重 要渊源 。 1715 年法国 和瑞士开创了以条约方 式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河 。 到 19 世纪末 , 这一方式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 并制定出 许多国 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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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司 法管辖权 。 根据司法主权原则 , 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 即一国的 司法机关对位于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 , 无论其 国 籍或所有权如 何 , 均拥有管辖权 , 但依照国 际法应当给予管辖豁免者除外 ; 一国 司 法机关对 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 即使其位于本国领土之外 , 也可行使管辖权 , 但不应因此而妨碍有关国家对 该人行使属地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第21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自己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 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 事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 规定;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适用 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这是以国内法确认 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四)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 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规定办理。
(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 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在诉讼中 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 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对于非重大 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 院。
对于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 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 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等5类案件 实行集中管辖,即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 序。
我国《民诉法》的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 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
诉法其他有关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指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的人和事,或同有关国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 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通常人们是将国际民事 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相提并论,从法学的分流 来看,民事诉讼法学界常使用涉外民事诉讼, 而国际私法学界则长使用国际民事诉讼。从研 究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学者主要是从国内 的角度,研究国内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 讼的规定,国际私法学者的视野则立足于国际, 且更多地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待该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法
• (了解一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 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 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 讼。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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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协助
•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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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 及其解决方法
• 就立法方面来说,立法者在进行国内立法时, 首先,应尽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其次, 应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定符合国际社会的一 般做法。第三,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当事人协 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缔 结或参加统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的国际 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 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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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法律制度
• 1.一般管辖
•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 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 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 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 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 权。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其经 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 住1年以上的地方。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我国确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能力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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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 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 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 讼费用的担保。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涉外民事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当事人或者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
由于涉外民事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原则。
二、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涉外民事案件处理的首要原则。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土、领空、领海及国内事务享有最高权力。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利益冲突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
因此,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各国的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1. 尊重国家主权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应当尊重涉案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各国的主权,避免损害国家利益。
2. 保障国家利益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法院应当依法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1. 当事人平等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等因素,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2. 平等保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法院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当事人国籍、种族、性别等因素而偏袒或歧视。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欺诈、隐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 诚实守信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欺诈、隐瞒。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审查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2. 遵守法律法规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民事法律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原则,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原则概述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原则的核心。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保障各国法律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适用。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各国逐渐形成的、被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国际惯例原则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3.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实现互利共赢。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当事人公平竞争。
4.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适用原则:(1)属人法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居所地等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3)行为地法原则:以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4)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5. 法律冲突解决原则法律冲突解决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当存在法律适用冲突时,应当采取何种方法解决。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冲突解决方法:(1)重叠适用原则:要求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2)选择适用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
(3)排除适用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中,排除其中一个适用。
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涉外民事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原则。
二、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涉外民事案件处理的首要原则。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领空、领海、内水和资源享有独立自主的管辖权。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法院必须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主权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我国法律:涉外民事案件,首先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 尊重国际法: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尊重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公约、条约和惯例。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3. 遵守国际司法协助:我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国际司法协助原则,如《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等。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涉外民事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具体来说,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当事人的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偏袒任何一方。
2. 公正审理: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遵循国际惯例: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如仲裁、调解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涉外民事案件处理的重要原则。
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解决纠纷。
具体来说,公平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分配责任: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范围与实施本原则是裁判跨国商事纠纷的标准。
本原则也同样适合于解决大部分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并可作为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提案的基础。
1. 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资格1.1 法院和法官应具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纠纷的司法独立性,包括不受不当的内部和外部影响。
1.2 法官应具有合理的任期。
法院的非专业型组成人员应通过一定的程序指定,该程序应保障他们相对于当事人、有关纠纷和其他在纠纷解决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独立性。
1.3法院应当公正。
若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具有裁决权的法官或其他人不公正,则其不得参与。
应当具备公平有效的程序以处理关于司法偏见的争辩意见。
1.4 法院和法官均不得在他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接受一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通讯,但关于不予通知他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和例行的程序安排的通讯除外。
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法院和一方当事人进行通讯的,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通讯的内容。
*《原则》的文本和附带的评注由美国法学会(ALI)于2004年5月通过,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2004年4月通过。
©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rans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copyright 2005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and, for the “Principles” also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 This translation has not been reviewed or approved by ALI or UNIDROIT and Mr. Shi Xinya bears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This translation has been made under a limited license FOR EDUCATIONAL AND LEGISLATIVE USE ONL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complete work in English is available from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For any requests to duplicate this material, please visit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website a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和规则》2005年版权由美国法学会(ALI)拥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也拥有其中的“《原则》”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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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范围与实施本原则是裁判跨国商事纠纷的标准。
本原则也同样适合于解决大部分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并可作为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提案的基础。
1. 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资格1.1 法院和法官应具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纠纷的司法独立性,包括不受不当的内部和外部影响。
1.2 法官应具有合理的任期。
法院的非专业型组成人员应通过一定的程序指定,该程序应保障他们相对于当事人、有关纠纷和其他在纠纷解决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独立性。
1.3法院应当公正。
若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具有裁决权的法官或其他人不公正,则其不得参与。
应当具备公平有效的程序以处理关于司法偏见的争辩意见。
1.4 法院和法官均不得在他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接受一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通讯,但关于不予通知他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和例行的程序安排的通讯除外。
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法院和一方当事人进行通讯的,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通讯的内容。
*《原则》的文本和附带的评注由美国法学会(ALI)于2004年5月通过,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2004年4月通过。
©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rans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copyright 2005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and, for the “Principles” also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 This translation has not been reviewed or approved by ALI or UNIDROIT and Mr. Shi Xinya bears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This translation has been made under a limited license FOR EDUCATIONAL AND LEGISLATIVE USE ONL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complete work in English is available from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For any requests to duplicate this material, please visit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website a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和规则》2005年版权由美国法学会(ALI)拥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也拥有其中的“《原则》”的版权。
本译文未经ALI 或 UNIDROIT审阅或批准,史新亚先生对译文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本译文是依仅为教育和立法用途的有限许可而完成的。
所有权利保留。
完整的英文著作可从剑桥大学出版社()获得。
有关复制本资料的任何请求事宜,请访问美国法学会网站。
1.5 法院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2. 对当事人的管辖权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一方当事人行使管辖权:2.1.1 各方当事人同意将纠纷交由有关法庭的;2.1.2 法院地国与该方当事人或纠纷中的交易或事件之间存在实际联系的。
交易或事件的重大部分发生在法院地国的,自然人被告是法院地国的常住居民或者一个法律实体在该国取得其成立许可或拥有主要营业场所的,或者与纠纷有关的财产位于法院地国的,即为存在实际联系。
2.2 不存在其他可供合理求助的法院的,也可在下列基础上管辖权行使:2.2.1 被告处在法院地国或具有法院地国的国籍;或2.2.2 被告的财产在法院地国,无论有关纠纷与该财产是否有有关,但法院的权力以该财产或其价值为限。
2.3 一法院可下令对在法院地国领土内的人或财产采取临时性措施,即使该法院对有关争议没有管辖权。
2.4 当事人事先已协议某一其他法庭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通常必须拒绝行使管辖权。
2.5 有关法院相比另一能够行使管辖权的更适当的法院明显不适当的,其应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
2.6 有关纠纷在其他有权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尚未审结的,有关法院应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除非情况表明该纠纷在前述法院将不会公平、有效和便利地得到解决。
3.各方当事人程序上平等3.1 法院应保证诉讼参加人在主张其权利或为其权利进行辩护时享有同等待遇和合理机会。
3.2 享有同等待遇的权利包括避免各种不合法的歧视,特别是基于国籍或居住地的歧视。
法院应对外国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可能遇到的困难予以考虑。
3.3 不得仅因某人非法院地国的国民或居民而要求此人对诉讼费用或申请临时性措施的责任提供担保。
3.4 无论何时只要可能,确定审判地的规则不应对非法院地常住居民的人诉诸法院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4.委托律师的权利4.1 当事人有委托该当事人选择的律师的权利,包括由获准在法院地执业的律师进行代理和由获准在其他地方执业的律师在庭前提供积极协助。
4.2 律师的专业独立性应受到尊重。
律师应被允许履行对客户忠诚的职责和保守客户秘密的责任。
5.适当通知和被听取意见的权利5.1 诉讼开始时,应当向原告以外的各方当事人发送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提供的通知书。
通知书应附有起诉状的副本或包含起诉状中的指控和原告寻求的具体救济措施。
被请求救济措施的当事人应被告知应诉的程序及因不及时应诉而导致缺席判决的可能性。
5.2 原则 5.1 中所指的文件必须使用法院地的一种语言,并使用自然人常住地国的语言或法律实体主要营业地的语言,或者交易中的主要文件的语言。
被告和其他当事人应以原则6中规定的一种审理语言就他们的答辩或其他争辩意见和救济请求发送通知书。
5.3 诉讼开始后,其他当事人的动议和申请及法院的决定应迅速通知所有当事人。
5.4 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交关于事实和法律的相关争辩意见并提出支持证据。
5.5 一方当事人应有公平的机会和合理地充分的时间对另一方当事人举出的关于事实和法律的争辩意见及证据以及对法院做出的命令和建议做出答辩。
5.6 法院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所有争辩意见并对牵涉重大争议点的争辩意见进行处理。
5.7 各方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并经法院批准使用快捷的通讯方式,例如电信。
5.8 仅当有证据证明存在紧急需要且对公平的考虑占优势的情况下方可不经事先通知一方当事人而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命令并强制执行。
单方命令应与申请人寻求保护的利益相适应。
一旦实际可能,应立即就该命令及支持该命令所依赖的事项向受影响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受影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立即进行全面的复审。
6.语言6.1 审理案件(包括文件和口头通讯)通常应以法院的一种语言进行。
6.2 法院可允许在全部或部分审理程序中使用其他语言,如果不会因此对某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6.3 某一方当事人或证人不掌握审理所使用的语言的,应提供翻译。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经法院下令,对冗长或长篇的文件的翻译可限于其中的部分。
7.迅速做出判决7.1 法院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纠纷。
7.2各方当事人就日程安排均有合作的责任和被合理征求意见的权利。
程序规则和法院命令可规定合理的时间表和期限,并对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这些规则和命令的当事人及其律师采取制裁措施。
8.临时性和保全措施8.1 法院可于必要时裁定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以保全通过最终判决下令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的能力或维持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现状。
临时性措施受适应性原则的规范。
8.2 仅当存在紧急需要且对公平的考虑占优势的情况下法院方可下令采取临时性措施。
申请人必须完整披露法院应当准确知道的事实和法律争议点。
被采取单方救济措施的人必须有机会尽早就救济措施的适当性做出答辩。
8.3 如法院随后决定救济措施本不应做出,通常情况下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申请人应对被采取该救济措施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适当情况下,法院必须要求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正式就赔偿责任作出承诺。
9.审理的结构9.1 审理通常应包含三个阶段:起诉和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审理阶段。
9.2 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各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举出诉讼请求、答辩和其他争辩意见,并明确其主要证据。
9.3 如有必要,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9.3.1召开会议对审理进行组织;9.3.2确定案件审理进度的大致时间表;9.3.3处理适于先行考虑的事宜,如管辖权、临时性措施和法定时效法(时效)问题;9.3.4处理证据的获得、采信、披露和交换;9.3.5查明部分或整个纠纷中可先行决定的潜在的决定性争议点;并9.3.6下令收集证据。
9.4 在正式审理阶段法院依据原则9.3.6尚未收到的证据通常应于最后集中开庭时举出,此时各方当事人还应做出最后陈述。
10.当事人启动与审理范围10.1 审理应由原告的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启动,而不是由法院主动启动。
10.2 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间决定着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法、未决案件和其他对于及时性的要求。
10.3 审理范围由各方当事人在诉辩状(包括补充)中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确定。
10.4 一方当事人表明有正当理由的,有权在向他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后变更其诉讼请求或答辩,但变更不得不合理地拖延审理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司法不公。
10.5 当事人应具有通过撤诉、承认或和解的方式自愿终止或变更诉讼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如将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害,则不得允许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终止或变更诉讼。
11.当事人和律师的义务11.1 在与法院及他方当事人交往时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必须诚信行事。
11.2 当事人与法院共同承担促进公正、高效和合理迅速解决诉讼的责任。
各方均不得滥用程序,如对证人进行干涉或毁灭证据。
11.3 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各方当事人必须举出合理详尽的相关事实、其法律争辩意见和请求的救济措施,并足够具体地描述将会提交的支持其指控的可获得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表明有正当原因不能提供相关事实的合理细节或足够具体的证据时,法院应适当照顾到在审理进行中必要事实和证据随后将会形成的可能性。
11.4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对方当事人的争辩意见做出答辩的,法院可在警告该方当事人后据此作为考虑采信或接受上述争辩意见的充分依据。
11.5 当事人的律师们负有协助当事人遵守其程序义务的专业义务。
12.多项诉讼请求和多方当事人;参加诉讼12.1 一方当事人可向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主张与诉讼标的有实际联系的任何诉讼请求,但法院须有管辖权。
12.2 具有与诉讼标的存在实际联系的利益的人可申请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