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季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房屋情况及用途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天津市区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使用。该房屋产权性质为:私产:面积平方米(以权属证明面积为准)。

其他: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第二条出租期限

1.该房屋的租赁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仟佰拾圆整(小写:),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仟佰拾圆整(小写:)或支付首期租金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为每个季度提前一周支付下季度租金,依次顺延以对方实际收到为准。

3.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的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人民币仟佰拾圆整(小写:)作为押金,于合同期满,甲方验房后,甲方将此押金无息全部退还乙方。

第四条租赁条件

1.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的违约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借给他人,若擅自借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路灯费,电话安装费及电话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及有线电视使用费、宽带网络安装费及上网费等实际使用的各种费用。

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损害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6.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该房屋或室内设施进行装修、改动或损毁;同时,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内设施自行移出该房间使用。

第五条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租赁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交还甲方,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若屋内电器等设备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造成设备设施报废的应原样赔偿。

3.若甲、乙双方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4.由于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或当甲方依法定程序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立即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违约处理规定

1.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按月租金的1.5%支付滞纳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日常居住使用或经营使用的;拖欠房屋租金一个月以上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负责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租赁期间内乙方逾期缴纳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上网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路灯费等有关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出租房屋或室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若乙方擅自进行装修,拆改该房屋室内设施,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5.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6.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贰倍的违约金,费用可从押金中扣取。

第七条备注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日期: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

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

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