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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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 〔2017〕365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 〔2017〕365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

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

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8.12•【文号】水总局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总局科[2005]3号2005年8月12日)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及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评估与审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篇章编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附件: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规定,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正在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国标,报批稿)和正在编制的《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评估与审查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现就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中水土保持篇章编制工作中的技术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的基本规定1.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根据工程性质、任务、规模、水土流失的影响程度等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表1-1)。

弃渣场水土保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弃渣场水土保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弃渣场水土保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期期刊速读给大家推荐的是《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8年4月的文章《弃渣场的水土保持审查与管理》,作者是原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副主任姜德文。

姜德文(1959—),男,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部级人选,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首席专家,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原副主任,长期从事水土保持与生态保护工作。

本期内容精选了姜主任文中部分内容与大家分享。

本期内容你将了解到:1、弃渣场管理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2、弃渣场设置有哪些要求?3、弃渣场选址及审查必备要素有哪些?4、弃渣场该如何堆置?5、弃渣场的防治措施又该如何布置?一、弃渣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文章指出,弃渣场管理常存在4方面问题:弃渣场选址、弃渣场的设计管理、弃渣过程管理和弃渣场完工验收。

1.弃渣场选址。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弃渣场选址时,由于该阶段主体设计的重点是主体工程的选址、建设布局、生产工艺选择等,弃渣场选址尚未被列入主体设计重点研究的内容,方案编制单位多是根据主体设计的初选厂址、线位,以地形图为主,选择了可以作为弃渣场的场地,纳入水土保持方案中并得到批复。

到初步设计特别是施工图阶段时,施工单位在弃渣场落地过程中又遇到了许多问题,往往是与当地村委会或农户协商,才最终确定弃渣场的位置,导致线性工程的弃渣场绝大多数都发生了变化。

弃渣场的变更方案编制、报批工作量较大,有些先弃后报批的还会面临处罚的问题。

2.弃渣场的设计管理。

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是指导和约束建设项目后续设计的重要文件,大型露天矿的排土场、金属矿的尾矿库坝、煤矿的排矸场、大型水利水电枢纽的弃渣场,一般都由主体设计单位进行了专门设计,既要落实水土保持要求,还要执行主体设计的相关规范,建设和安全标准较高。

而一些低等级的公路、铁路、建材、城建等项目弃渣场多、单个渣场弃渣量不大的项目,往往没有专业的设计单位做弃渣场设计,多由施工单位简单布置场地,直接弃渣,这类弃渣场的安全风险较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流程(自主验收)依据水利部〔2017〕365号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和广东省水利厅要求,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见下图:1、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验收评估单位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和方案批复对已竣工项目实施完整仔细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并取得评估报告编制所需的资料。

2、报告编写:结合前期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的要求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工作。

3、现场踏勘: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小组到现场查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和环境状况等。

4、会议审查:(1):宣布会议议程和验收组成员名单。

(2):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听取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监测单位“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评估报告”。

(3)会议质询:由验收组成员根据现场查看及资料审查情况进行会议质询,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及后续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单位的列席代表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4)经验收组讨论形成形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和核查单位,并在验收组成员签到表上签字,形成完整可靠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当形成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后形成完整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材料公示将以下资料在建设单位网站或全国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专用网站实施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验收公示。

公示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6、验收备案公示完成后,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样式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文)将验收形成资料如下:(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纸质版及电子版(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证明文件纸质版(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文件(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登记表送方案批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完成备案后即完成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评估单位将最终形成的验收成果资料:(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回执报建设单位存档即可。

水利部关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15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

水利部关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15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

水利部关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15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8.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15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有关规定,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15日我部接受了 5 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4年8月15日—2024年8月22日。

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编:100053序号生产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接受报备时间1湖北武穴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湖北武穴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湖北省武穴市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2024.7.252600MW示范快堆工程中核龙原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2024.7.253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湖州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杭州市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吴兴东林水利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4.7.254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广西支干线工程国家管网集团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湖广分公司湖南省衡阳市、永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8.65新建铁路成都至兰州线镇江关(不含)至川主寺段成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8.6。

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办水保〔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办水保〔2024〕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是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

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流失治理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拓宽水土保持领域资金筹措渠道。

坚持两手发力,在继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逐步推动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健全完善水土保持多元化投入机制,激活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增加优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供给,对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工程项目类型及受益方式(一)工程项目类型。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 放管服” 精神?
专家答复: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您提到
的情况属“ 未验先投” 违法行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
充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依法报备;如果未缴纳水
土保持补偿费,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为
按照《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 全面
项目开工前的标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 因此,您提到的机场项目,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完
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履行报备手续。
13 咨询问题
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
主验收,这里的设计指的是什么?
专家答复: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 全面加强
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 水保〔 2019〕 160 号) 明确规定
“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
验收” ,这里的设计指的是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后续设计,方式可以是点对点设计或者是典型
设计期回填塘渣使用及其质量,影响工程
未来几期的建设;若不验收,则等 1 / 3 空置的土地建设
完成( 未来 5 ~ 6 年内不会进行建设) ,已建成的部分将
不能正式投入使用,且影响已建部分产权证的领取。
针对这个项目我们应该怎么验收?
专家答复: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水利部批复,后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取消了
本着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方便、优质服务的原则,您提
部分建( 构) 筑物的建设。 项目现场情况为主体航站
到的情况,可以分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楼市政配套设施已建设完成,本项目实际已基本建设

水保专项验收要求

水保专项验收要求

水保专项验收要求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保工程的监督、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保工程验收相关规定,制定本水保专项验收要求,以规范水保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标准,保障水保工程建设质量和环境效益。

二、验收范围1. 水土保持工程2. 河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3. 生态水系治理工程4. 土壤水源地保护工程5. 沙漠化、石漠化治理工程6. 灾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水保工程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后,向验收机构提交验收申请。

2. 验收审核:验收机构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制定验收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3. 现场验收:验收专家对水保工程进行现场验收,认真查看工程实施情况、施工质量和环境效果等相关内容,提出验收意见。

4. 结果评定:验收机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水保工程进行评定,形成验收报告。

5. 验收公示:验收机构将验收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验收证书并移交有关部门。

四、验收标准1. 施工质量:水保工程的施工过程需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2. 环境效果:水保工程应能有效保护土壤、植被和水资源,减少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

3. 安全保障:水保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 运行维护:水保工程验收合格后,需建立健全的运行维护机制,并定期进行运行维护监测和评估。

五、验收机构1. 国家自然资源部及其下属水保管理机构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其下属生态环境管理机构3. 地方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六、验收结果1. 合格:水保工程经验收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相关环境产生积极效果,可出具验收证书并移交有关部门。

2. 不合格:水保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验收监督1. 审计部门:负责对水保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验收的公正和合理。

2. 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水保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验收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新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9)《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监测依据

监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第一部分监测依据第二部分监测目的与分类第三部分监测范围与时段第四部分监测点位布设第五部分监测内容与方法第六部分监测工作量第七部分监测成果要求第一部分监测依据一、监测依据二、监测工作基本要求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松辽水保2010]19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审批的规定》(内水保[2005]29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保[2006]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土流失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正文最终定稿【2017】365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正文最终定稿【2017】365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

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

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05•【文号】水保〔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有效手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科学划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为导向,以分类分区精准管控为抓手,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科学实施差别化的预防保护、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措施,为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科学划定、衔接协调。

综合考虑水土流失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制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标准和规则,有序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并做好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衔接。

依法管控、严格保护。

落实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聚焦突出水土流失问题,精准实施水土保持管控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常用的编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1.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___第27次会议通过,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8月29日___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5)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于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___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于2016年12月20日发布,编号为国发〔2016〕72号。

2)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于2015年发布,编号为国发〔2015〕58号。

3.规范性文件: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由___于2005年7月8日发布,___令24号修订。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由___于2005年发布,___令24号修订。

3)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由___于2013年发布,编号为___〔2013〕188号文。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由水保监于2014年发布,编号为水保监〔2014〕58号。

5) 《___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由___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编号为办水保〔2015〕139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㊀㊀1㊀咨询问题流域面积200 3000km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只包括初步设计,由水利部门审批,并未通过发改部门立项㊂‘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 2014 234号)第十九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㊂这条规定似乎并未明确给出解释,请问这类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是否明确要开展环境保护㊁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专家答复:按照有关规定,您提到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不需开展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是否需要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问题,请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咨询㊂2㊀咨询问题有1座建于1943年和1座建于1974年的小水电站,现在上级水利部门要求我们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可是没有给出指导意见,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有没有什么文件?专家答复:对2011年3月1日之前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㊂因此,您提到的1943年和1974年建成发电的小水电站,不需补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手续㊂3㊀咨询问题有一个城镇道路项目,在后期建设过程中,起点至中间道路已建设完工,中间至终点道路由于拆迁征地等问题未动工,水土保持方案为整体项目的,这种情况,后期是否可以对已完工标段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答复:对于您所提到的情况,本着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方便㊁优质服务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分期分阶段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㊂具体验收要求应当按照原项目情况(不按分期后的情况)执行㊂4㊀咨询问题我单位接到一个水电站验收项目,项目于2004年在石棉县立项,按照同级立项同级审批,水保方案应在石棉县水务局审批㊂但是由于当时业主及编制单位不了解政策,导致方案送交雅安市水务局审批,水保批复是雅安市水务局出具,请问现在水保验收材料可否根据同级立项同级审批在石棉县水务局备案?答复:本着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方便㊁优质服务的原则,我们认为,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可到石棉县水务局办理㊂5㊀咨询问题‘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 2019 160号)文件规定: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㊂其中,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㊂请问: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验收报备资料时,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中也需要有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签字确认,请问这样合理吗?专家答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 2019 160号)有关规定,对于非承诺制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的规模㊁性质㊁复杂程度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邀请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㊂因此,您提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的验收报备资料时,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鉴定书需有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签字,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㊂(责任编辑㊀孙占锋)86中国水土保持SWCC㊀2021年第3期。

水土保持验收达验条件

水土保持验收达验条件

评估验收工作现场达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16号令,24号令修改)、《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6〕第2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等文件的规定。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如下:1、必须依法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2、必须依法依归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后续设计和自查初验工作;3、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必须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标准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实施;5、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必须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6、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必须经过相关鉴定单位评定,并且评定的结论至少为达标或合格;7、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申请材料必须为真实数据,需盖各单位公章。

8、依法依归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提供缴费单据。

9、对堆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或者最大堆渣高度超过20米的弃渣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弃渣场安全稳定性评估报告;10、对取料场选址具有合理性文件,使用完毕后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体系,必须在质量和效果上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要求;11、项目外购或外借的土石方,被其他项目利用或当地碎石场利用的土石方,需提供相关的协议或文件,并明确相关弃渣量、弃渣时间和相关防治责任等说明。

12、工程线路建设(包括临时占地)所设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世界遗产区、军事禁区等敏感区域,必须取得当地政府部分的选址意见书或相关允许建设或使用的行政批文。

现场达验条件:。

关于水保验收核查的几个问题

关于水保验收核查的几个问题

关于水保验收核查的几个问题1水土保持验收核查哪些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2报备后多久核查?核查主体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家参加。

水利部出具报备回执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核查。

3水土保持验收核查哪些问题?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4核查结论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

未发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

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5核查意见包括哪些内容?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印发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

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6核查不通过怎么办?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承揽的项目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验收合格结论的,生产建设单位项目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将被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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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近日,水利部以水保〔2016〕245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验收组织形式、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其它5章共24条。

《指导意见》明确,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非关键和非重点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

淤地坝工程坝体(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填筑等)、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等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法人验收必须由法人负责组织。

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全面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主持,按现场抽查、内业资料检查、召开验收会议的程序进行。

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并全面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移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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