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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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近日,水利部以水保〔2016〕245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验收组织形式、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其它5章共24条。《指导意见》明确,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非关键和非重点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淤地坝工程坝体(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填筑等)、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等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法人验收必须由法人负责组织。

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全面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主持,按现场抽查、内业资料检查、召开验收会议的程序进行。

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并全面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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