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综合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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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综合作业答案

(满分100)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规范性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

2、公民权利: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宪法上的一般承认,是宪法为保障公民的充分发展而宣告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3、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形体语言的形式公开显示或传递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4、宪法解释: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的含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5、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权力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答:一、宪法在内容方面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是普通法律的纲领,普通法律是宪法原则、精神、规则的具体化。

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主体和批准条件均不同于普通法律。在修改方面,有权提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主体范围不同,只有宪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同时宪

法修改的内容有特殊的限制。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否则会因违宪而无效。2、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个人自由原则、形式平等原则、主权在民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人权原则、社会利益原则

3、违宪审查的特征有哪些?

答: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第二,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只对那些涉及国家及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第三,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第四,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4、宪法解释的特征有哪些?

答:(1)宪法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2)宪法解释主体具有中立性(3)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4)宪法解释具有主动性和被动性相结合的特点。

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各有哪些?

答:基本权利:(1)平等权(2)人身权利与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政治权利与自由(5)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6)特殊主体的权利(7)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的义务(2)遵纪守法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

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和赡养的义务等)。此外,公民还有受教育的义务和劳动的义务。

三、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试述宪法修改的主要原因

答:宪法修改一般有两个方面原因:(1)在主观上,由于制宪者或修宪者认识能力的限制,在宪法内容的设计与原则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造成宪法规定内容的不确定性,影响宪法权威的维护。因主观能力的局限而导致的宪法与社会生活的重大矛盾,有时难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解决。(2)在客观上,宪法是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社会变化不断向宪法规范提出新的课题,要求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宪法修改是保持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协调关系、解决违宪问题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修改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需求,同时修改后的宪法又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合理的法律基础。

具体来说,宪法修改有以下几个要素:1、经济因素。对于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内容的国家来说,经济发展对宪法的修改是具有明显的影响。2、政治因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阶级意志的最集中体现,政治力量对比的发展变化是影响宪法发展变化的最重要原因。3、认识因素。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仅凭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完美无缺、包罗万象的宪法,必须通过宪法的修改使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2、试述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答:(一)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性质不同。人权主要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它不仅在一国之内受保护,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同样受保护;公民权利主要是一个国内法概念,其主要目的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护本国公民而设。

(2)权利主体不同。人权的主体是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无论其是否具有一国公民的资格,都可作为享有权利的主体;公民权利的主体是一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该国公民。

(3)权利范围不同。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其范围以自然人生存、发展的正当需求为标准来确定;公民权利的范围由一国宪法为依据来确定。

(二)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从其存在形态上看,人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其中,法定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3、试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有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则未必有宪政。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也就不会有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是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二者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从两者的相互作用看,宪法指导宪政实践,

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政对宪法具有反作用,即矫正宪法内容偏差,修正和完善宪法。总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二、宪法与宪政亦有显著的区别。两者除内涵不同外,还有若干差异。从外在状态看,宪法通常以宪法典等静态的文书形式存在;而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具体的宪政活动,即动态的立宪政治;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政的范围要大于宪法。宪法主要指成文形式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是政治实践的主要行为规范,而宪政不限于宪法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动态的政治实践中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并非制定法意义上的行为规范。从价值取向看,有宪法并不意味有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权为终极价值鹄的。

4、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答:我国应当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复合审查模式,并在以下方面,对其予以健全和完善。

第一,明确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普通法院行政庭受理违宪案件的范围、权限和方式。理顺和规范各审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确立审查主体之间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的原则和程序,解决多层次审查主体之间权限不清和管辖冲突的问题,推动我国合宪性审查复合体制进一步完备。

第二,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具体说来,主要是加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设,促使其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任务的职权更加明确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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