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安全问题看消费者权益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食品安全问题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年月日来源:红旗文稿

◎魏干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当我们在惊慌、愤怒之余进行深刻反思时,不得不提出这样的疑问:何以各种有毒害食品在中国市场上总是阴魂不散?消费者最为基本的生命健康权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从广义上讲,消费者权利是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核心,以《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为补充而形成的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权利体系。而从狭义上讲,消费者权益则仅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在立法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外,还形成了一大批从不同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商品服务质量方面有《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有《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及卫生部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消费者公平交易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其他方面有《广告法》、《房地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邮政法》等。

在维权途径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五种维权途径:一是和解。消费者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结合争议形成的原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与经营者进行和解。二是调解。在和解无法达成时,消费者和经营者

可以在消协的主持下,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根据事实与法律,分清责任,达成调解协议。三是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处理。四是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可根据事前签订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交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五是诉讼。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从食品安全问题看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我们也看到,各种有毒有害食品正大肆进入千家万户,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还隐藏着以下我们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

第一,中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机构的“都市化”倾向问题。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在社区和行政村已建立联络站、投诉站万个,进村镇覆盖率达到。然而这些联络站、投诉站所发挥的作用主要限于城市地区,在人口众多的农村地区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这一“都市化”倾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机构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从而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时做整体论的“一刀切”,或者刻意按照西方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二元结构划分,以至于在总体上忽略了它们之间应有的区别。当前,由于劣质食品在城市里很难销售,但它价格较低,因此就更多地流向了贫困地区小城镇和农村。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机构由于存在“都市化”倾向,它们在农村无能为力,从而为劣质食品的销售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在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农村地区,因为农村的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以上,而农村的卫生检疫条件和医疗条件与城市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第二,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很多食品安全事件都反映出背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一方面,大规模、专业化的伪劣产品的生产往往都是伴随着地方保护主义而滋生的;另一方面,伪劣产品能够大规模、专业化的出售,也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