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我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加强粮食储备、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凡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1998年内建立。
已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监督建立,并向自治区负责;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负责监督建立,并向地、市负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
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市财政自筹的比例按l:1.5,即自治区财政补助1,地、市财政自筹1.5。
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一、各级政府和电影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电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影工作的领导,要把解决好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提到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并纳入文明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
既要有全年正常放映电影的规划,又要着重安排好农村传统节假日和农闲季节的放映活动,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电影费的收取,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搞硬性摊派的前提下,本着“农民自愿,群众受益,谁看电影谁交钱”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筹集。
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农村电影放映单位与村委会协商,订立放映合同。
支持并鼓励农村群众破旧俗树新风,在婚嫁喜庆活动中放映电影。
总之,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每年不少于放映12场电影。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从政策上予以倾斜,从资金上予以扶持。
各种政策性补亏应及时兑现,有条件的县(市)、乡(镇),每年应拨出一定的专款用于农村放映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购买16毫米电影拷贝。
四、县(市)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作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主体,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为农村电影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影片供应,机器维修,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好适合农村观看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的发行;农村电影费要专款专用,帐目清楚,并定期向农民群众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桂政办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编制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法制办二00七年二月五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顺利完成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任务(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一)清理范围。
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自治区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属于清理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桂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桂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2003年12月起,全区各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人开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投资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00号)要求,集中力量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综合执法,查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统计,全区各市及相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0622人次,车辆7954台次,检查各类市场464个次,检查市场主体122477个次,取缔无照经营5097户,补办营业执照5768户,立案查处无照经营6464起,罚款金额6994万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确保了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标语、板报、横幅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强化对无照经营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氛围。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8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2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2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深化我区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建立起企业用人自主、劳动者择业自由、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现代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建立起企业内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公开平等、择优聘用、充满活力的岗位竞争机制;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原则,向创造性和创业性工作倾斜的内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拟定三项制度改革方案,要充分发动群众,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一劳动制度改革第二条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在劳动力管理市场办理手续。
林下种植实施方案
林下种植实施方案林下种植实施方案为充分利用林下土地和空间,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县农委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就我公司发展中药材林下种植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科技支撑、充分利用郁闭的林地资源,加快发展以黄连、石斛为重点的林下中药材种植,狠抓“专家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建设,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实现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带动镇域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201*年201*年,预计开发梁家堡基地1000亩进行林下中药材栽培;201*年201*年,向全县推广开发林下种植1万亩进行栽培。
三、规划布局发展林下经济须合理规划,搞好试点,逐步扩大,以点带面,形成规模。
结合我镇林地面积及分布情况,重点发展林下食用菌种植区,栽培大球盖菇食用菌,通过“专家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优先发展示范村,实施辐射带动发展,尽快形成发展规模。
四、生产模式发展林下经济模式,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就我公司现有生产经验和市场前景看,可大力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生产模式:在郁闭的林荫下种植名贵中药材,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收益非常高,是荫蔽林地种植的首要模式。
五、经营模式公司模式:即公司专家基地农户。
由专业公司提供良种(原料)、技术、防疫和产品回收,农户负责提供林地和劳务,收入稳定可靠,这是林下经济发展的方向和主导经营模式。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公司成立由分管生产技术的邓总任组长、科研技术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生产部和基地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地发展林下经济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协调。
二是明确分工,通力协作。
根据我县森林覆盖和中药材发展的实际,选择适宜我公司发展林下种植的生产模式,并成立以专家接受为主的技术指导小组,下派到基地,全面负责林下中药材种植的技术服务的现场指导协调工作。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党的十五大对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要求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彻底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努力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时,也要强调抓自己的优质产品,主导产品,强调面向市场,强调抓好企业内部的全面整顿。
在继续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基础上,现就加快小型企业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小型企业改革的多种形式第一条自治区桂发〔1996〕16号文对小型企业改革提出了股份合作制、兼并划转、公司制改造、参加企业集团、嫁接外资、切块分立、出售转让、租赁、托管以及依法破产等10种形式,各地在改革实践中,灵活运用,有所创新,主要形式有:1、售租结合(抽资租赁)。
如把原企业的流动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由企业职工租赁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41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4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按照总体方案和配套文件的精神健康而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组是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派往各地、市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指导企业改革整顿工作的工作组织。
第三条自治区组成八个指导组,每个组5-6人,组长由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
其中,六个组专门负责全区面上企业内部改革整顿的指导,两个组负责实施大集团战略和小企业放开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指导组的职责和权限:(1)指导地、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改革整顿的实施方案;(2)帮助和指导企业领导班子的整顿和建设;(3)督促、检查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及其职责、权限和责任的落实;(4)指导各地市和企业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总体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配套文件精神;(5)总结典型经验;(6)企业内部改革整顿指导组在各地市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地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桂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桂办发[2004]10号2004年4月6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人才小高地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1、建设人才小高地,是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重要举措。
我区人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远远不能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我区的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相对薄弱,这些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选择重点突破、带动全面的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建设人才小高地,实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突破,并发挥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推动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
2、人才小高地,是我区集中各方力量,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以下简称“三重一优”)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的人才特区。
它具有高层次、专业化、好环境、多样性等特点。
3、建设人才小高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和传统思维定势,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本着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并重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急需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在部分地方、部分领域搭建一流舞台,创造一流条件,营造一流环境,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
通过人才小高地建设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广西发展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1]107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政府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追求豪华装饰等违规审批兴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5号)的精神,为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系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从严控制。
党政机关办公楼堂管所建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违规新建之风。
2003年、2007年,中办、国办两次印发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管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2007]11号),对审批权限、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等做出了严格规定;2009年、2011年,中办、国办两次印发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2011]13号),对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建设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违规新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是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是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要立足我国当前发展阶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将更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用于改善民生,把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审核关口,把中央精神切实落到实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亮点”工作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8]1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8【实施日期】2008.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亮点”工作的通报(桂办发〔2008〕19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2007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完善发展思路,谋划发展举措,全面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涌现出新的“亮点”。
根据桂办发〔2006〕47号和桂办发〔2007〕58号规定的“亮点”工作通报标准和具体要求,经严格筛选、核实,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2007年度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亮点”工作通报如下: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保密局被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自治区信访局在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两会一节”期间,确保随访随接,随接随返,重要场所实现零上访,出色完成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给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任务,得到中央联席办和国家信访局的表扬。
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2005-2007年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单位”。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创建来桂挂(兼)职人才小高地,取得良好成效,在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各省(区、市)挂职锻炼干部集体谈话会上作经验介绍。
开展农村党员大培训工作成效明显,中央组织部以《工作通报》形式向全国组织部门推广广西的经验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桂办发[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桂办发[2002]29号)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
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革命老区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革命老区建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加快革命老区建设步伐。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7月9日广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2002年5月16至17日,广西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在南宁联合召开了广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陆兵、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文明出席了会议。
广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名誉会长韦纯束,顾问陈岸、贺亦然、韦成栋,会长韦继松,副会长毛国斌、黄语杨,各市(地)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和各市(地)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会长共70多人参加了会议。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陆兵受曹伯纯书记的委托在会上作了讲话。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文明受政府领导的委托也在会上作了发言。
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会长韦继松、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胡德才分别在会上作了工作报告和会议小结。
会上,与会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指示,总结交流了近几年来广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经验,研究、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新阶段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目前,我区有杀人、纵火、毁物、抢劫、强奸等破坏性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约5万人,而且大部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长期流散在社会上,对社会治安、家庭(包括患者本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精神卫生已成为我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种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我区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突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制定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09
【实施日期】1998.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
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意见为鼓励库区移民外迁,加快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进度,确保按国家审定的外迁安置
规划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保证厍区移民生上产、生活出路的落实,经过对库区环境质量的反复核算并经国家审定的外迁安置规划人数,不能随意改变。
确实需要改变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不能图一时的简单省事,或者从眼前、局部利益出发,让库区移民盲目后靠。
要树立对库区移民长期负责的思想,切实把他们安置好。
二、为解决外迁移民生产生活困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条件,对外迁到平果县金沙种畜场的库区移民,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外迁或投亲靠友到本县以外安置的库区移民,经验收认定安置已落实者,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外迁或投亲靠友到本县内安置的库区移民,每人一次性补助6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7•【字号】桂政办发[2001]194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方案:指导思想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根本,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心,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及国家经贸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促进石油石化行业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两大集团上下游,内外贸及产销一体化的优势,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站的现象,努力规范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
目的一是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站的现象,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二是加强规划,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防止出现新的重要建设。
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落实两大集团在我区负责新建加油的规定。
三是推行加油站连锁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协调好石油、石化集团逐步把所属加油站改造与规范化直营连销形态的中加油站,加强对特许加油站的管理与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3•【字号】桂政办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二00一年三月九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必须对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予以政策扶持。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是加快我区对外开放、扩大出口、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全面提高外经贸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需要。
我区外贸出口要取得新的发展,就必须应对新的形势,进一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要在巩固传统产品、优势资源产品出口的同时,积极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外经贸发展后劲。
重点出口生产企业既担负着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重任,又担负着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把出口商品向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转化的重任,是推动我区整体出口实绩跨上新台阶的重要力量。
自治区外经贸厅要择优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前景的企业,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引导出口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整体水平。
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对促进我区机电产品、高科技含量产品和有发展前景的产品出口,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和提高工业产品质量,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桂政办发[2002]137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
(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直机关使用壮汉文字书写中位牌匾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3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4.02【实施日期】2004.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直机关使用壮汉文字书写中位牌匾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6号)区直各单位:我区是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壮族有自己的文字,用壮文书写单位牌匾,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显示壮族自治区民族文化特色的重要标志。
遵照自治区领导的批示,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语委)组织专业人员对区直251个单位大门悬挂的单位名称牌匾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单位都很注重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但同时也发现有些单位至今尚未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有些单位虽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但牌匾书写不规范,壮文拼写错误,字母笔画脱落或字迹模糊等。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直机关使用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在自治区民语委的指导配合下,于2004年4月30日前做好本单位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的悬挂、整改工作,以良好的民族文化氛围迎接“南博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批示,最近我们组织专业人员对区直各单位大门悬挂的牌匾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在检查挂有牌匾的251个单位中,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名称牌匾的有173个单位,占68.9%。
二、单位牌匾壮文书写错误的有16个:单位错误正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桂政办发[2004]165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力度,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三突破”目标,根据2004年6月30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和8月29日全区书记、市长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并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若干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各位副主席分工负责,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的项目分工郭声琨副主席负责铝工业项目;XXX副主席负责林浆纸和钢铁项目;张文学副主席负责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吴恒副主席负责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项目;孙瑜副主席负责农产品加工和农林水项目;杨道喜副主席负责交通、电力、石化项目;刘新文副主席负责侨务引资项目;马飚副主席负责县域经济项目。
二、成立8个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根据重大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成立8个相应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专项负责所属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
(一)铝工业项目推进工作小组。
郭声琨副主席任组长,百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林业局、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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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
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
【发文字号】桂办发[2002]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2.27
【实施日期】200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
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2]10号)
各市(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7日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区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外事礼宾接待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根据中央对地方外事礼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热情、得体、简化、高效”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礼宾接待
(一)对来我区访问的党宾、国宾的礼宾接待
对应邀来华访问并把我区作为访问地之一的外国执政党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领导人,以及君宪制国家的皇室主要成员,主要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礼宾接待方案安排在我区的接待工作。
1.属来华作正式访问、工作访问的外国执政党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议长,以及君宪制国家的国王、王兵抵离我区时,一般由相应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迎接并陪同活动;必要时,由相应的正职领导陪同活动。
上述党宾、国宾,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2.对来访我区的副职党宾、国宾和君宪制国家皇室的其他主要成员(王子、公主)等,一般由自治区外事部门和访问地负责人迎接和陪同活动,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3.上述外国客人在我区过境或作私人访问时,一般由访问地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当地外事部门负责人陪同活动,不安排正式会见和宴请。
4.对来访我区的外国非执政党领导人,一般由访问地党委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自治区党委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5.对来访我区的外国执政党前领导人,前国家元首、副元首,前政府首脑、副首脑和前议长、副议长,一般由访问地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和便宴招待;必要时,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6.政协系统来访的外国重要客人,可根据需要由自治区政府领导和访问地政协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