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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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

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

【发文字号】桂办发[2002]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2.27

【实施日期】200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

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2]10号)

各市(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7日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区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外事礼宾接待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根据中央对地方外事礼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热情、得体、简化、高效”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礼宾接待

(一)对来我区访问的党宾、国宾的礼宾接待

对应邀来华访问并把我区作为访问地之一的外国执政党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领导人,以及君宪制国家的皇室主要成员,主要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礼宾接待方案安排在我区的接待工作。

1.属来华作正式访问、工作访问的外国执政党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议长,以及君宪制国家的国王、王兵抵离我区时,一般由相应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迎接并陪同活动;必要时,由相应的正职领导陪同活动。

上述党宾、国宾,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2.对来访我区的副职党宾、国宾和君宪制国家皇室的其他主要成员(王子、公主)等,一般由自治区外事部门和访问地负责人迎接和陪同活动,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3.上述外国客人在我区过境或作私人访问时,一般由访问地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当地外事部门负责人陪同活动,不安排正式会见和宴请。

4.对来访我区的外国非执政党领导人,一般由访问地党委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自治区党委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5.对来访我区的外国执政党前领导人,前国家元首、副元首,前政府首脑、副首脑和前议长、副议长,一般由访问地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和便宴招待;必要时,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6.政协系统来访的外国重要客人,可根据需要由自治区政府领导和访问地政协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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