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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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桂发[2013]7号
【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
(桂发[201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称为自治区党内法规。
自治区党内法规的名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规则,是规范党的领导机关议事程序和工作方法的党内法规。
规定,是调整党内政策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党内规范。
办法,是对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或者进行某些具体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细则,是为便于理解、执行和遵守,而对条例、规定的内容作出明确解释或者更加详细具体规定的党内法规。
第三条自治区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主要有章、节、条、款、项、目等。
第四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
第五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制定自治区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
自治区党委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科学编制自治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自治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自治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提出的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自治区党委秘书长、副书记、书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