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而随着幼儿园数量的不断增多,民办幼儿园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
很多家长会选择让孩子去民办幼儿园上学,因为民办幼儿园的设施更加完善,教学质量也更高。
然而,在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问题。
一、民办幼儿园中的举办者变更问题作为一家有着多年历史的民办幼儿园,其举办者变更是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
在幼儿园举办者变更期间,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二、举办者变更对于幼儿园的影响在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期间,其经营与管理方式通常会发生较大变化,这也为学校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同时,举办者变更也可能会导致幼儿园团队人员的变动,这也可能会影响教育质量和管理能力。
在这方面,学校应该及时作出调整,保证团队的稳定,让幼儿园能够更好的发展。
另外,幼儿园举办者变更也可能会给家长们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稳定的师生关系非常重要,如果变更过于频繁,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三、如何应对举办者变更问题面对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问题,学校与家长应该共同努力,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这个问题。
首先,学校需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向家长们充分披露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并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担忧。
同时,学校也应该透明化其经营管理的方式,让家长们对学校的经营模式和管理能力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其次,学校需要加强自身管理,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机制来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的稳定。
在举办者变更时,学校应尽可能地保持教师和学生的稳定性,确保教学工作不受干扰。
最后,当需要进行举办者变更时,学校应该尽可能地选择有经验且稳定的举办者,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同时应该对新的举办者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检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教育经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影响孩子们的学习和成长。
总之,在集中办园的时代,如何有效应对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问题是诸多家长和教育工作者都需要关注的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教育形式和模式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
其中一种比较新颖的教育形式就是民办学校,通过自发组织或者私人投资举办,以期望提高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但是,在民办学校的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会有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探讨此类情况的可能原因以及应对办法。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原因1. 举办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往往是个人或者小型企业,而这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改变,例如经济大环境、市场需求变化等等。
当举办者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时,可能会选择将经营权转让或者股份出售,从而导致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发生。
2. 缺乏运营管理能力。
举办者可能缺少运营管理能力,导致学校运营状态不佳、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举办人可能会寻求新的投资者或者合作伙伴,以期望能够改善学校的经营状态。
3. 教育理念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举办人可能因为教育理念发生转变,选择将学校转让或者合作,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教育愿景。
二、应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办法1.加强民办学校的法律监管。
加强对民办学校经营活动的法律监管,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的规范运营。
同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举办者变更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降低举办者变更的风险,对学校和家长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账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这样的改善,可以为校内运转的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3.加强宣传,增强社会认同感。
民办学校应加强宣传,增强社会认同感。
通过提高学校的品牌知名度、推进办学标准化、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有效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增加社会认同感。
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家长和学生加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学校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投资人。
总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如此》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
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史意义已经完毕,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X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
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展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条内容与民政部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如此》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的内容有冲突。
二、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发布历程〔一〕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开始施行。
中等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四、申请条件
(一)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 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联合办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 举办民办学校等情形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 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 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一、举办者变更核准释义
(三)核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 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 确认的行为。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 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
权力类别:其他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其他类——核行 审核,召开处务会议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审 批 主管局领导审核社会事务处意见,并签署审批意见
送达申请人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和许可决定。
有关材料立卷存档
有问题请联系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许新秀 联系电话:86137112 相关办事指南及表格请从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下载。
六、基本流程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员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 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 理; 第二步:审查。社会事务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 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 第三步:决定。主管局长审核社会事务处意见,并签署审批 意见; 第四步:办结。制发审批决定并在办学许可证附件表格中备 注变更后信息,审批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及市教育局,在石家庄 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相关档案资料归档。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第一篇: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自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启用以来,一些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等事项,并向市民办教育协会询问变更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并同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变更举办者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持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文件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由原举办者同新举办者共同写出书面变更申请;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清算报告,由新举办者按规定做新的验资报告;3、学校理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原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4、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文本;5、如理事会同时改组,还需提交改组后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由所有成员签字)。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三、变更学校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2、新办学场所三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校理事会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申请;2、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五、变更负责人(校长)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1、理事会变更学校校长的申请、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的聘任校长决议;2、新任校长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3、如原任校长任期内被解聘,还需提交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签字同意的解聘决议。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事项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对象
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
许可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许可核准条件
经审批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
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会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的举办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许可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拟变更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材料:
⑴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复印件,举办者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许可核准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一问:实施分类管理后,举办者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在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修法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是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
为了确保改革能够平稳推进,确保现有这些学校举办者的权益,《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和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依据,充分考虑了民办教育有关的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对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做了三方面的安排:首先,给了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若干意见》提出: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现有的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
修法以前,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也有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修法以后,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第二,保证了举办者出资的权益。
确认了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者,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
第三,明确了举办者的决策权。
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举办者依据法律和学校的章程,可以参与办学和管理。
就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教育部有关发言人指出,修改决定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
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二问: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
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民办学校变更手续须知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手续须知一、校(园)址变更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2.镇(街)宣教办在举办者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3.租赁或购买新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舍整体和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4.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新校(园)址的规划证明,镇(街)宣教办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住宅小区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有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新校(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6.董事会成员名单;7.变更校(园)址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8.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校(园)址,提交以上1-4项材料。
(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二、举办者变更1.新、旧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新、旧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2.镇(街)宣教办在举办者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3.变更协议书需经市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新举办者如果是合作办学的,需另提交合作办学协议公证书;4.新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5.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6.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验资报告;7.新举办者为学校(幼儿园)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8.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9.变更举办者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10.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筹建中变更举办者,提交以上1—4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三、法定代表人变更1.新、旧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新、旧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2.镇(街)宣教办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3.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4.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5.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6.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7.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8.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以案释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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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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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3:民办学校举办者死亡,举办者变更后的法律效果是否等同于公司股权变更?
评析:在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下,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是公司法人,但其举办者(股东) 和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股东是有区别的。
股东身份取得方式
总之,举办者死亡后,其继任者继承的并不是出资份额本身,而是 根据出资份额享有的合理回报、学校管理权及其他利益等出资份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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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者出资份额不能被继承,继承人不能依据《继承法》取得 出资份额所有权,但可通过行政变更程序成为继任举办者。
01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 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 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 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根据外省经验做法,举办者死亡,可由校董会做出决议,提出 申请及相关资料,行政部门批准,完成变更。
3、继任者通过变更取得的并不是出资份额本身,而是依据出 资份额享有的合理回报、学校管理权及其他利益等出资份额权 益。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近年来,民办教育事业呈现出火爆的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这个行业,成立自己的民办学校。
然而,在经营多年后,由于各种因素,举办者出现变更成为在民办学校颇为常见的事情。
本文将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序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举办者变更的原因1、投资回报不达预期。
由于民办学校的成本庞大,需要投资大量资金才能运营,如果收益不如预期,举办者可能会考虑将其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寻求其他方式来获得回报。
2、举办者个人因素。
有些民办学校创始人可能因为自身健康问题或者其他情况不得不退出,这时候就需要有人来接手。
3、举办者短视经营。
有些举办者可能只关注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学校的长远发展。
如果学校因为短视而陷入困境,举办者就可能会选择出售或者转让学校。
4、政策变化。
政策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学校需要重新规划经营方向,举办者可能会不愿意或者不具备继续经营的能力。
二、举办者变更的程序1、协议调整。
举办者变更可以采取协议调整的方式,在协议调整中,双方签署一份变更协议,明确新举办者的身份和权力。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举办者变更方式。
该方式涉及到的程序和手续较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主体交替。
主体交替是指举办者之间的更换。
可以采取内部交接,亦可采取外部选拔的方式,新的举办者需要提交一份转变申请,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与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举办者变更的影响1、对学生的影响。
举办者的变更可能对学校的办学质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成长。
同时,举办者变更可能会引发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变更,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状况。
2、对教师的影响。
举办者变更可能会影响学校的招聘政策,在变更后的学校中,教师的工资、福利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对学校声誉的影响。
举办者变更可能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因为学校的举办者如果频繁变更,会引起外界对学校经营能力和稳定性的质疑。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日升中学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日升中学变更举办者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榕教审〔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日升中学变更举办者的批复榕教审〔2024〕2号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你单位提交的《福州日升中学变更举办者相关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福州日升中学举办方由“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和“海安恒发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
学校举办者变更为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后,新举办者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章程实行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双方进行法人资产交接后,新举办者需按举办权转让协议和董事会委托清算的法人资产结果(含公示),承继履行学校既往办学过程产生的权责与义务,保证学校法人资产的权属明晰,妥善处理举办者变更前后学校的债权与债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稳步健康发展。
二、同意福州日升中学决策机构成员由陈鲁文、周安达源、胡孝栋、付敏、郭加添、潘向红、范有洪变更为陈鲁文、林宇、胡孝栋、付敏、郭加添、潘向红、范有洪的备案。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3月20日。
怎样办理民办学校的变更和终止
The love is deep and ruthless, and the heart is not o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怎样办理民办学校的变更和终止导读:民办学校作为法人,其变更应当依照法人变更的有关规则。
法人变更的类型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和合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办学宗旨。
民办学校作为法人,其变更应当依照法人变更的有关规则。
法人变更的类型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和合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办学宗旨。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办理指南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办理指南《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事项名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六)《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三、行政审批条件无四、申请材料(一)举办者提出的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二)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三)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四)董事会(理事会)就上述申请的会议纪要。
(五)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六)新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七)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中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的社会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九)《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举办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成都市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表》五、申请表格《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登记表》、《举办者(个人)情况登记表》六、行政审批程序第一步:窗口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审查申请材料:区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
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行为,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受教育者及其他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变更是指依法改变被许可事项的行为。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包括: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变更。
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依法停止办学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民办学校的变更应当符合区域教育发展需要,有利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事项。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分立、合并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分立是指一个民办学校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
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相应办学层次、类别的设置标准。
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按协议承继原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决策机构决议;(三)财务清算报告;(四)办学评估报告;(五)分立后各学校章程;(六)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七)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八)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办学校合并组成一个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一个民办学校吸收其他民办学校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民办学校终止。
民办幼儿园转让的法律问题解析
民办幼儿园转让的法律问题解析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民办幼儿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民办幼儿园面临着经营困难,转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此背景下,深入了解民办幼儿园转让的法律问题,对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办幼儿园转让的定义、法律依据、转让程序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解析。
二、民办幼儿园转让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定义民办幼儿园转让,是指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将其全部或部分园产转让给其他实体,从而实现幼儿园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转移。
2.法律依据民办幼儿园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民办幼儿园转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性规定。
三、民办幼儿园转让的程序1.转让双方达成意向转让双方应就转让事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向,明确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转让范围等关键条款。
2.进行资产清查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当对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转让双方均了解幼儿园的真实资产状况。
3.编制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包括转让的理由、转让的范围、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转让后的经营管理等内容。
4.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幼儿园转让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审批机关在收到转让申请后,应对转让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双方在达成一致意向后,应签订正式的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协议生效后,民办幼儿园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包括举办者、园名、园址等。
7.公告转让完成民办幼儿园应在转让完成后,向社会公告转让事项,以便家长、师生了解幼儿园的最新情况。
四、民办幼儿园转让涉及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作者: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字】民办学校变更法律【案情】章老系热心教育的公益人士,十年前以一己之力投资20 万,独自创立了一所艺术培训学校。
现因年事已高,欲过风淡云轻的生活,无意继续经营,想把学校转给老王,双方与2016年11月签订了变更协议,约定章老放弃对投资学校的所有权益,老王向学校增资30 万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
但老王仍然担心变更后章老的配偶及子女可能向自己主张章老放弃的权益,于是就变更协议及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得到如下回复。
一、该变更协议如未经教育、民政部门审批,成立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但鉴于我国的国情,有一部分合同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在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此,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即教育和民政部门的核准,是本变更协议生效的要件。
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没取得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下,双方就学校变更举办者签订了变更或转让协议,那么这种协议也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对于章老出资的20 万元,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章老配偶及子女均无权主张。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明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继承。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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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字】民办学校变更法律
【案情】章老系热心教育的公益人士,十年前以一己之力投资20万,独自创立了一所艺术培训学校。
现因年事已高,欲过风淡云轻的生活,无意继续经营,想把学校转给老王,双方与2016年11月签订了变更协议,约定章老放弃对投资学校的所有权益,老王向学校增资30万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
但老王仍然担心变更后章老的配偶及子女可能向自己主张章老放弃的权益,于是就变更协议及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得到如下回复。
一、该变更协议如未经教育、民政部门审批,成立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但鉴于我国的国情,有一部分合同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在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此,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即教育和民政部门的核准,是本变更协议生效的要件。
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没取得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下,双方就学校变更举办者签订了变更或转让协议,那么这种协议也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对于章老出资的20万元,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章老配偶及子女均无权主张。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明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继承。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
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里明确了,民办学校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章老对出资款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章老配偶及子女索要该出资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三、对于章老出资建立的艺术培训学校,章老配偶及子女无权主张。
如前述,学校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出资不同于对营利性组织(如公司)的出资,对公司的出资意味着出资人可获得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一般通过股权表现)。
而根据前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2004年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这里都明确了“资源提供者”——即本案中章老不能享有对学校的所有权。
因此,章老配偶及子女亦无权对学校提出任何主张。
三、对于章老基于20万出资获得的合理回报(如有),章老配偶及子女主张有获得支持的可能。
首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章老获得合理回报于法有据。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297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如果章老对学校的出资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那么基于该投资的合理回报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
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章老对学校20万的投资以及对合理回报的放弃,应适用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
因此宜取得章老配偶的同意,并签字确认。
否则,在未取得章老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章老的这一单方声明有可能认定为部分有效,即属于章老部分的财产,放弃有效,属于章老配偶部分的财产,放弃无效。
当然,如最后经过清算,所谓的合理回报并不存在,则上述风险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