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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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生管理办法

见习生管理办法
3、见习生要服从分配,认真工作。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见习单位协商解决。
4、公司在员工见习期间,进行入职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及专业知识培训,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专业知识传授、日常考核。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
5、见习生在入职后,签订三个月的聘用协议。见习三个月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对留用的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见习员工办理档案代理接收,户口接收、职称评定等事宜。通过见习,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达到助理工程师标准。
6、毕业生见习期间,公司指定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技术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
7、对做出成绩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成绩显著的毕业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遵章守纪,致使工作受到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条 见习生管理
1、毕业生见习期间,要主动深入投入工作,虚心学习。通过实践锻炼尽快熟悉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2、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决不允许其放任自流。各级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质困难。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尚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培养人才,同时培养更多新生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职
所有应届毕业生根据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工作岗位,在毕业报到时凭学历证和报到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各项接收手续,在公司安排的时间准时入职,分配见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见习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及专业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 见习时间安排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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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岗位。

积极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

岗位见习名单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复后,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培养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培养协议》: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2、见习学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3、见习学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5、见习学生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训练计划的;6、见习学生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7、见习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2名老员工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各阶段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午餐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工作时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力度,公司对见习生管理实行“结对培养”,推行“导师带徒”制度。

以此作为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尽快掌握专业知识的有效手段,确保见习生在三个月的见习期理论联系实际,快速适应新环境、掌握新知识,通过三个月的见习达到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公司要求各单位在见习生报到后一周,选配具备优良职业道德、精湛专业特长、丰富工作经验和突出工作业绩的各类资深专业技术(含政工专业)干部给见习生传技艺、帮思想、带作风、树形象,帮助、指导见习生在岗位上树理想、讲道德、学本领、长才干。

并要求各单位(项目)部、室负责人必须担任指导老师;项目班子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原则上可兼任指导老师,促使“结对培养”活动制度化、规化。

第三条公司要求每一名见习生在见习期要有人带、有人教,并要求资深专业技术干部要在工作中与见习生结对培养,并签订结对培养协议、制定培养计划和目标,针对不同业务的重点、难点与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开展理论知识讲解、现场操作授课等。

第四条为加强对见习生“结对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了“结对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公司团委、人力资源部、营运部、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为激励“结对培养”工作的有效开展,公司结合实际,积极构建有效的监督、考核、激励机制。

首先,抓好日常考核管理。

定期对“结对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要求见习生每周以书面形式向指导老师进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指导老师签署的意见将作为见习生定职定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实行月度综合考核。

见习期满后,各单位要与时对“结对培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对见习生的见习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采用组织考核、专业技能鉴定、评议等形式进行;对指导老师的考核容包括指导老师对见习生的指导计划、帮教日志、谈心记录、鉴定评语等。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此项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机构为缓解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实际组织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未有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并无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企事业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医学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就业机会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社会工作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 ;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能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州跨国公司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原则,向州、县申报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人力资源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工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县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审查成功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向国生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福利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XXX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XXX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各类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XXX名以下设立1-2个,XXX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保持在3-XXX人。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州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岗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模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模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升我公司的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文件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见习目的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运用练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有利于学生走向社会具有工作能力,使其对公司的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见习可为其尽快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基础。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企业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安排好学生住宿。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司后,实行3-6个月的见习期。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石家庄市见习生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见习生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制定政策,监督检查;????(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三)审核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四)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组织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七)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省教育厅吉人社联字…2009‟46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

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

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毕业生见习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见习范围:指校园内各专业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见习时间内,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见习实践活动。

第三条见习单位权利与义务:1.为毕业生提供合理的见习环境和条件;2.安排专门负责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和管理;3.遵守校方规定,做好毕业生见习记录和评估。

第四条毕业生权利与义务:1.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见习任务;3.维护见习单位形象,不损害单位利益。

第五条见习考核:1.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出具毕业生见习评价报告;2.根据评价报告,学校对毕业生的见习表现进行评定并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签署单位:毕业生、见习单位、学校日期:年月日附件列表1.毕业生见习协议书2.见习单位指导手册法律名词解释1.见习单位:指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毕业生:指校园内各专业毕业生。

3.见习期满:指毕业生完成规定的见习时间。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毕业生未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未完成见习任务,视为违约。

2.若见习单位未提供合理的见习环境和条件,未安排指导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和管理,未遵守校方规定,未做好毕业生见习记录和评估,视为违约。

3.若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有关法律部门申请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经双方签署确认后生效。

签署单位:毕业生、见习单位、学校日期:年月日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毕业生见习任务安排不合理或过于繁重,导致毕业生无法完成任务。

解决办法:在见习前建立详细的任务计划,合理安排毕业生的见习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任务量合理。

2.见习单位对毕业生的指导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毕业生无法得到有效的指导。

解决办法:见习单位应为每位毕业生安排专门的指导人员,并确保指导人员具备相应的指导能力和经验,定期进行指导和评估,及时解决毕业生可能遇到的问题。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188号)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是指西安市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

第二条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同时为我市用人单位扩大选才范围,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就业见习管理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单位)、学校和毕业生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见习基地(单位)接受见习对象: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见习基地(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凡参加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必须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资格:1、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应能保证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30个以上,且留用人员人数需在10%以上;2、见习基地(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备较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3、见习基地(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4、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证明及鉴定。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为帮助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历,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并以之为依托,建立职业见习基地,接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以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二、职业见习的界定(一)职业见习。

职业见习是指组织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政府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一定期限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二)见习对象。

见习对象是指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并在毕业后两年时间之内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高校毕业生。

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三)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见习基地(见习单位)的申报认定(一)基本条件。

见习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西省行政区域注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2、可持续提供技术、管理类预备就业工作岗位。

3、具备见习学员指导老师。

4、能够为见习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

(二)申报程序。

见习基地原则上按行政区域隶属关系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认定,并报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中央省属和跨户籍区域录用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认定。

能够满足见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报《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4、职业见习岗位申报表(见附表2)。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鄂人社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范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原《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第五章见习基地管理第六章见习补贴资金管理第七章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批准设立的见习基地。

第三条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人社局统筹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编制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认定见习基地,开展督查指导等。

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请,对见习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机构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管理第七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八条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二)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三)具有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四) 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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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
一、目的
为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尚未就业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规范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

三、见习对象
本办法所称见习生指自愿到本公司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温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温各高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见习工作计划,征集见习岗位,招募见习生,见习生日常管理和生活补贴发放,见习生见习期满考核,工作报表报送及见习补贴申报等工作。

用人部门应配合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和见习生招募,协助做好见习生日常管理,负责见习生业务指导,共同做好见习生考核。

见习生见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努力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

见习生申请缩短或提前结束见习,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见习岗位及见习期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提供若干个适合见习的岗位供毕业生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具体根据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
岗位要求确定。

六、见习生招募
公司将见习生招募列入年度招聘计划,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见习安排。

见习生招募遵循特困生优先原则、双向选择原则、一次见习原则。

七、见习生接收
人力资源部对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初选,符合条件的推荐给用人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毕业生报人力资源部审定。

见习生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人事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毕业生参加见习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未就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八、见习生岗前培训
见习生入职前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业务介绍、员工行为规范等培训,用人部门负责产品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流程等培训。

九、见习生管理
见习生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用人部门接收见习生数量较多的,应指定专人协助做好见习生的管理。

见习工作目标。

用人部门应结合见习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与见习生制定见习工作目标。

见习师带徒。

见习期间,公司指定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

导师在见习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和检查见习生的工作情况。

定期检查。

各用人部门每月检查一次,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检查一次毕业生的见习情况,听取见习生意见,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对安排见习不当和不按见习计划进行见习等现象,
应采取措施迅速纠正。

月总结。

见习生每月提交月度见习工作计划总结,汇报工作情况。

劳动保护。

见习期间,公司为见习生提供岗位要求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

十、见习期满鉴定
见习期满或提前结束见习,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逐一对见习生履行职责情况、就业能力提升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在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上签署意见。

留用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同时由人力资源部对见习生导师组织考核,帮助见习生导师提高业务指导能力。

十一、见习补贴及相关权益
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发放日与公司工资发放日相同,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根据见习岗位要求确定。

公司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为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办理综合商业保险,防范见习期意外风险的发生。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视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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