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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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机动车辆所有人以及其他行人和车辆的损失。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就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一、投保范围保险行业要求所有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要购买机动车辆保险。

投保范围包括所有的汽车、摩托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类型。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收取不同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机动车辆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两种:1.交通事故责任险2.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对机动车辆本身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车辆本身受到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保险合同签订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获得保险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而定,一般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计算保费该方式的保险费用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种类、品牌、型号、车龄、使用性质、引擎排量等多种因素计算而来。

被保险人可根据车辆的保险风险和个人需求进行选择。

2.固定保费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制定特定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固定保费的保险方案,无需进行额外计算。

该方式的保险费用通常针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等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按单位车辆计算。

被保险人无需考虑车辆风险因素,只需支付固定保费即可获得保险保障。

四、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指派理赔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

2.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包括医学证明、警察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和损失范围。

3.理赔审批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和事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批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汽车金融》 课程 项目二- 汽车保险 5-投保单的填写和保险单的签发

《汽车金融》 课程   项目二- 汽车保险  5-投保单的填写和保险单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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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保险合同-----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 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 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 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 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如果保险单签发之 前保险事故就已发生,暂保单所未载明的事项, 应以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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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保险合同-----批单
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 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 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数对已签订的保险 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 险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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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 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的书面要约。
出单点业务外勤 与客户协商后同 意调整的,重新 填写投保单并调 整投保录入信息
平安保险济南分公司核保流程
不合格业务、拒保业务 拒保业务、不合格业务
业务员初审
接收投保单
风险评估调查 (含验车)
超权限业务、特殊业务


上复 报

报 告
签署核保意见
责任人:首席核 保人、总公司
电脑录入
电脑核保
责任人:经办业务员 职责:1、是否可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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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保险合同
5.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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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保险合同
6.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5)整体解释原则

汽车保险与理赔项目3.2

汽车保险与理赔项目3.2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
任务二 保险合同基本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 来规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由于保险合同 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保 险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 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 型,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 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1项,即:
6、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 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 的一种形式。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就,而是 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具有较大的灵活 性和针对性,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因而它与保险单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 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 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协 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见,在汽车保险的具体实 务工作中,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汽车保险 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 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投保单由保险人事 先设计并印就,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 在投保单上按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 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章承保,这意味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 书面要约,说明汽车保险合同已告成立。 汽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 ②保险车辆的名称;③投保的险别;④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 等内容。上述投保单的内容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 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双方当 事人约定的时间后,保险人仍未签发保险单,投保单仍具法律 效力。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保险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是一份由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书面要约,经保险人承诺后成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等形式。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经保险人承诺后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应该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详尽列说。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需要对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进行明确说明,以便投保人能够理解和遵守。

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投保人需要认真核实保险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并按照保险单的各项要求如实填写。

如有不实填写,在保险单上又未加修改,则保险人可依此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还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确认自己是否能够理解和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关系着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益和利益。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该认真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部分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车上人员因吸毒、酒精或药物麻醉所致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收缴、查封、政府征用;(二)地震;(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五)被保险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犯罪活动;(六)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

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

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

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书面形式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书面形式篇一: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

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

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

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

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

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

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

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

汽车保险与理赔考试必考内容

汽车保险与理赔考试必考内容

汽车保险的五个要素:可保风险,多数人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定立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者,需求方和同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保险市场的三个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

保险市场营销的模式:直接业务模式,代理业务模式,经纪人业务模式。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保险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

保险中介的主体主要有三种形式: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布人。

汽车保险合同的五个特征: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汽车保险合同具有属人性。

汽车保险合同的五种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保险合同的订立包括邀约阶段与承诺阶段。

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汽车投保人的义务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缴纳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义务,赔付保险金义务,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保密义务。

汽车保险合同的四个解释: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尊重保险惯例解释。

汽车保险合同争议的三种处理方法:协商,仲裁,诉讼。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汽车保险产品的六个主要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必须把握的三个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汽车保险损失补偿的三种方式现金给付,重置和修理。

保险人之间的赔款分摊三种方式: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具有强制性,对第三方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具有公益性。

汽车保险详细说明

汽车保险详细说明

汽车保险详细说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人保为例,仅供参考!)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形式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形式
保险合同
案例: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借 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 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 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 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 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 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综 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含义
应当具备的条件
被保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①必须是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遭
险人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损害的人。
②必须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①必须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 ②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的载运乘客或运送货物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书面约定的其他机动车。

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凡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本保险分为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抢救伤者或施救受损财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范围内因提起仲裁或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投保第三者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二)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或租用或代管的财产;(三)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内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投保第三者机动车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六)任何情况下的贬值损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养护期间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三)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的驾车行为;(四)投保第三者的机动车拖带未投保的机动车或其它拖带物及未投保的机动车拖带投保第三者机动车;(五)无有效驾驶证(包括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六)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他人恶意行为;(八)投保第三者机动车损失或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肇事逃逸;(九)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溜坡;(十)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十一)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十二)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十三)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十四)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十五)被保险人非法转卖、转让保险机动车或利用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十六)被保险人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汽车保险与理赔》答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答案

课后习题答案项目-认识汽车保险1. 什么是风险?什么是保险?风险与保险的关系是什么?参考答案:(1)我们把这种无法预知的可能损失,就称之为风险。

换言之,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2)所谓保险,是以合理计算的风险分摊金为基础,集合多数对同等风险有取得保障需要的人,建立集中的专用基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的合同行为。

(3)风险与保险关系密切,保险是研究风险中的可保风险,两者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三)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四)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2. 什么是汽车保险?汽车保险包括哪几层含义?参考答案: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汽车保险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它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以盈利为目的。

保险公司之所以开展汽车保险业务,是要从这些保险业务上获取利润。

(2)它是一种法律合同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的书面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

(3)它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

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汽车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 汽车保险与理赔J同遵守。

(4)它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

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使得人们将车辆及相关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同时也体现了汽车保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3. 汽车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参考答案:汽车保险的作用主要是指汽车保险对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是通过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1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1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一 、保险合同概述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是调整民事活动范围内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工具。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 发生保险事故或当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在合同成立日 的次日零时。 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 2、生效的要件 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当事人意思
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当时双方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等。
⑴ 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及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的资格是否合乎规定。
例如:
①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需要变更被保险人; ② 保险车辆增加或减少危险程度,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
③ 增建投保车辆数目,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④ 增加某种附加险的投保; ⑤ 保险期限的变更。
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无须通知保险人
① 保险人资格。
② 投保人资格。
③ 被保险人资格。
⑵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
保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作为保险标的的汽车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有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不能为走
私汽车、报废汽车、盗窃车等非法汽车。
其次,保险金额必须合法,不能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
付保险金的协议。
因此,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接受与转移风险契约行为的结果,所以又称保险契约。

简述汽车保险的要素

简述汽车保险的要素

简述汽车保险的要素
汽车保险是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它的要素包括保费、保险范围、免赔额和保险条款。

首先,保费是购买汽车保险的费用。

保费的计算通常基于车辆的价值、车龄、驾驶人的年龄和驾龄、车辆用途等因素。

购买汽车保险时,车主需要与保险公司商定保费金额,并按照协议支付。

其次,保险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或突发事件中愿意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不同的保险范围选择,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范围。

常见的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索赔时,车主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设定了一个免赔额的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免赔额为1000元,而车辆损失金额为5000元,那么保险公司将赔偿4000元。

最后,保险条款是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索赔程序、保险期限、终止合同等内容。

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

除了以上要素,车主还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一些附加保险项目,如玻璃破碎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

这些附加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保险的保障范围。

总结而言,汽车保险的要素包括保费、保险范围、免赔额和保险条款。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要考虑自己的需求和预算,并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及时了解和理解汽车保险的要素,可以帮助车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车辆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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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解析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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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分类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有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不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

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

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单来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

保险单中一般印有保险条款,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单
就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据此,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2)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2.保险凭证。

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保险
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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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保单。

暂保单的有限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

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

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

5.其他书面形式。

除上述四种形式外,当事人可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湘超额保险合同。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

参考文献:/zjzcgl/jjf/20XX08/183667.shtml
篇二:15教案汽车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实务
(15)汽车保险合同【2课时】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汽车保险合同概念和特征;
2.能够理解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
3.能够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二)技能目标
1.能够分析保险合同的内容
2.能够分析保险合同特征。

(三)态度目标
1.通过本堂课的教学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的意识;
2.让学生提前有角色感。

【教学内容】
1.汽车保险合同概念2.汽车保险合同特征3.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4.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5.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教学重难点】
1.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2.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学习资源】
汽车营销模拟实训展厅及北京运华汽车营销教学软件
资料。

【教学方法】
以项目教学法为主线,同时使用启发教学法和情景教学法。

【教学策略】
按照学生的学习心理规律,循序渐进的安排教学流程,在新颖的教学组织模式下完成教学。

【教学课时】2课时。

20XX学年第一学期
1
【教学组织】
20XX学年第一学期
2
20XX学年第一学期
3
20XX学年第一学期
4
篇三:《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格式)
附件2
《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
甲方:(投保单位)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公务车辆保险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投保
甲方车辆选择乙方投保,乙方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承诺,给予优惠(含新车)。

车辆承保前,乙方需提交保险定点缴费通知书及承保清单,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加盖备案章后,甲方办理保费支付手续。

第二条付款
1、付款单位:
2、付款方式:(①国库②单位③采购专户)
3、付款条件:买卖双方约定,凭甲乙双方盖章的保险
定点缴费通知书及承保清单(格式附后),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加盖备案章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00%的保险费。

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从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
月31日止。

第四条乙方出具的保单为合同的附件并装订在本合同后。

保单的约定内容与本合同约定内容冲突时,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率按乙方的中标费率执行,其保险责任不变。

第六条承保
乙方具体负责甲方公务车辆的承保工作,并明确
管理部门对口联系,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第七条理赔
1、报案:
车辆出险后,甲方按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报案。

乙方报案电话:。

乙方应24小时接受报案。

,值班电话:同志负责与甲方车辆
2、定损:
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应尽快(市内2小时)赶到现场,以“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

乙方为甲方投保车辆提供24小时定损服务。

对在异地出险的投保车辆,乙方定损人员应尽快(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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