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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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监管力度,保证井下所有危险作业做到专人负责、专人验收、专人看护,避免危险作业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作业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烧焊作业、临时性小绞车及轨道运输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回采工作面煤帮作业、大型电器设备检修作业、交叉作业、处理冒顶作业、大坡度作业等容易造成人身事故的作业。

二、危险作业管理流程

三、相关要求及考核

1、各单位涉及危险作业时需在当班报送零星工程时向安全督查科进行重点汇报,安全调度对危险作业建立《危险作业台账》并跟踪管理,安全督查科安排安检员现场验收,各单位不按时汇报的每次处罚200元。

2、危险作业单位需将相应的《危险作业安全确认单》携带至作业现场,未携带确认清单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3、危险作业单位必须经验收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再进行作业,强行作业者严格按照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4、紧急情况涉及危险作业时,需向安全督查科及业务科室汇报,经安全督查科现场安全确认后再进行作业(各单位需在作业地点提前存放常用的《危险作业安全确认单》,以备紧急情况下危险作业使用)。

5、凡未经安全督查科现场安全确认擅自作业的,按照无措施施工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移交事故分析组严格调查问责考核。

6、危险作业单位已通过审批,但安全督查科安检员无故未到场进行安全确认的,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四、危险作业安全确认清单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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