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系牦牛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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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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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系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牦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牦牛):

(一)体重15公斤以上(含15公斤);

(二)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牦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发生的保险牦牛死亡,且该死亡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口蹄疫、炭疽、牛出血性败血症、布氏杆菌病、

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焦虫病、牛恶性卡他热。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二)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盗窃、走失、丢失;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五)冻饿、中暑、中毒、淹溺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野兽袭击;

(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七)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牦牛死亡;

(八)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九)地震及次生灾害;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牦牛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二)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15公斤的牛犊死亡;

(三)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保险牦牛死亡;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数量内的保险牦牛死亡。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数量

第八条保险牦牛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7成。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数量为2头。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牦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牦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牦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

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牦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牦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牦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牦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牦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牦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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