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资料
住宅出租价格指导建议(2024版)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住宅出租价格指导建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租方定义1.2 承租方定义1.3 住宅定义第二条租金价格指导原则2.1 租金定价基础2.2 市场调研2.3 租金调整机制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3.1 租金支付方式3.2 租金支付时间3.3 迟延支付租金的处理第四条租赁期限4.1 租赁起止日期4.2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4.3 续租条款第五条住宅使用及管理5.1 住宅使用规定5.2 维修责任及费用5.3 住宅保险第六条押金及退还6.1 押金金额6.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6.3 押金扣除事项第七条房屋变更及转让7.1 出租方转让住宅7.2 承租方转租规定7.3 合同转让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出租方违约8.2 承租方违约8.3 违约赔偿金额及方式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9.3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其他条款11.1 物业服务费11.2 水电费承担11.3 网络及有线电视费用第十二条合同附件12.1 住宅设施清单12.2 租金支付凭证样本12.3 押金收据样本第十三条签字盖章13.1 出租方签字盖章13.2 承租方签字盖章第十四条日期14.1 合同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租方定义1.2 承租方定义1.3 住宅定义住宅是指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间、客厅、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空间以及附属设施。
第二条租金价格指导原则2.1 租金定价基础甲方根据住宅的地理位置、装修状况、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与乙方协商确定租金价格。
2.2 市场调研甲方在确定租金价格前,需对同类住宅的市场租金进行调研,以确保租金的合理性。
2.3 租金调整机制合同期内,如遇市场租金波动较大,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调整机制以市场调研结果为依据。
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
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的指导租金是指商铺租赁市场上,政府部门发布的对商铺租赁价格的建议性标准。
它的作用是指导商铺租赁市场的租金定价,促进商铺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相对成熟,商业发展较为迅速。
指导租金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商铺租赁市场租金波动大、盲目涨价等问题,保障商铺租赁市场的稳定性。
2023年的指导租金标准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商业地段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和制定的。
首先,市场供需情况是影响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商铺供大于求,指导租金可能相对较低;如果商铺需求超过供应,指导租金可能相对较高。
市场供需情况的不同会导致不同商业地段的指导租金不同。
其次,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因素之一。
经济繁荣的地区,商铺租金往往较高,指导租金也会相应提高;而经济相对较弱的地区,商铺租金较低,指导租金也会相应降低。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导致不同区域的指导租金不同。
同时,商业地段的优劣也会影响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商业地段的优劣主要包括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度、人流量等因素。
商业地段越好,租金相应越高。
商业地段的优劣差异会导致不同地区的指导租金不同。
综上所述,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的指导租金标准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商业地段等综合因素制定的。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引导商铺租赁市场的平稳发展,保障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同时,商铺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希望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能够继续优化指导租金标准,为商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
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情况,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在每个时期都会有所调整。
本文将就2023年的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是根据市场供需、地理位置、商业环境、租赁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
2023年的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预计将会有所调整,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中,不同地区的指导租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市中心或商业繁华地区的商铺租金较高,而郊区或偏远地区的商铺租金相对较低。
因此,在确定租金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商铺所处地理位置的状况。
另外,商业环境也是影响商铺租金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商业环境好的地区,如繁华商圈或购物中心,由于人流量大、商业氛围浓厚,租金相对较高。
而商业环境一般的地区,租金相对较低。
因此,在2023年的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中,商业环境将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此外,商铺的租赁面积也是决定租金标准的一个因素。
一般来说,商铺租金会根据租赁面积进行计算,面积越大,租金相应越高。
然而,对于面积较小的商铺,如果地理位置优越或商业环境良好,租金也可能会较高。
因此,在租金标准中要合理考虑商铺的租赁面积。
最后,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调整需要参考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
如果市场需求较大,经济发展较快,需求超过供给,租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而如果市场需求不足,经济发展相对较缓慢,租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因此,在2023年的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中,需要评估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确定合理的租金标准。
综上所述,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年标准将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考虑因素包括地理位置、商业环境、租赁面积等。
与此同时,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也是确定租金标准的重要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制定出能够适应市场的合理租金标准。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三条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 1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商、监察等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设立的市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其职责对全市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津价管[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2]16号)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保证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经营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正常使用,提高房屋养护和修缮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平均上调30%。
即: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租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1.74元调整为2.26元;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3.60元调整为4.68元;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7.50元调整为9.75元。
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类房屋租金的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至附件4。
三、严格租金管理。
调整后的增收租金应全部用于房屋修缮和维护,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
四、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对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及房屋承租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3、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4、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二○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1: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附件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附件3: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附件4: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津房管[2004]385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津房管[2004]385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为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我市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9月1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实行网上管理制度,在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信息资料,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成报表统计,传输统计数据,查询登记备案资料,实施网络化管理。
二、从2004年9月10日起,开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系统,企业通过上网传输备案材料,使备案手续一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统一使用A4纸打印。
原《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JF-2002-017)停止使用。
四、为方便社会和群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示范文本在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挂载供租赁双方使用,同时加载补充工具用于规范下载格式。
网上打印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租赁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登记备案信息,双方确认后网上打印租赁合同并签署,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租赁双方可从网上下载房屋租赁合同,填写具体合同条款并签署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合同信息输入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三)租赁双方自行成交已签订书面协议的,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手续时,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合同信息。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管理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建设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资金支持。
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津国土房管[2008]353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353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引导、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调查测算,现将各区县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予以发布。
望各单位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各置换连锁店、租赁中介企业等信息网、点上公布,以便广大企业、群众参照指导租金,协商议定房屋租金。
此次公布的指导租金是2007年-2008年度各区县典型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和典型道路上的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价格。
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由租赁双方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租赁双方可在参考指导租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屋的装修情况、配套设施设备情况、交通便利状况、环境和物业管理状况等因素确定实际成交租金价格。
此次公布的住宅房屋指导租金是指以下基准房屋的租赁指导租金价格:楼房,有简单家具、简单家电,一般装修(铺地砖,粉白墙,简单卫生间及厨房装修),有管道天然气(或煤气)、管道暖气,周围环境一般。
平房,上水下水畅通,有厨房。
高档写字楼的指导租金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实际租金价格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各区县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附件:天津市住宅房屋指导租金汇总表河北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天津市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汇总表红桥区2008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
最新房屋租金指导价汇总
2010年房屋租金指导价附件天津市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0年11月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和平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河东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河西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南开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河北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6红桥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7塘沽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8汉沽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9大港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东丽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0西青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津南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2北辰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3宁河县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4武清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静海县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5宝坻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蓟县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6开发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高新技术科技园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7保税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和平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8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9河东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0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1河西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2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3南开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5河北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6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7红桥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8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9塘沽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0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1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2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3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4汉沽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5大港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6东丽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7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8西青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9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0津南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1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2北辰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3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4宁河县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5武清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6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7静海县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8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9宝坻区2010年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0。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属于违章建筑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8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二年九月五日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属于违章建筑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删除。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不得出租房屋”改为“禁止”;将第六条第(一)项中“不参与管理、”删除。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使用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
”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三款:“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
”六、将第十四条第(六)项删除。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天津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天津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属于违章建筑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
第九条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租赁评估行业指导价
租赁评估行业指导价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租赁评估行业指导价是指对于租赁物产生的租金等费用进行评估的行业指导价。
在租赁领域,评估对于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至关重要,既可以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也可以促进租赁市场的稳健发展。
本文将从租赁评估的概念、价值、方法以及行业指导价等方面展开阐述。
租赁评估是指对于租赁物的租金、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的过程。
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评估可以帮助双方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避免出现租金偏低或偏高的情况,从而确保租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在租赁期间,租赁评估可以帮助双方监督租金支付情况,避免出现拖欠租金等问题,确保租赁合同的执行和维护。
租赁评估在租赁市场中的价值不容忽视。
对于出租方来说,租赁评估可以帮助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避免出现租金偏低导致收益减少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评估租赁物的价值、质量和风险等方面,降低租赁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对于承租方来说,租赁评估可以帮助确定适合自身承受能力的租金水平,避免过高的租金支出,从而提高租赁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租赁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收入法、比较法和成本法等。
收入法是指根据租赁物的潜在收益来评估其价值,适用于商业租赁和地产租赁等领域。
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相似租赁物的交易价格来评估租赁物的价值,适用于中小型租赁物的评估。
成本法是指根据租赁物的建设、改建、维护成本等来评估其价值,适用于特殊租赁物的评估。
关于租赁评估行业指导价,其制定应当考虑市场需求、实际情况、行业标准等因素。
行业指导价的制定需要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公正和具有指导意义的租赁评估价格表。
行业指导价的制定还应注重租赁物的品质、风险、区域差异等因素,确保指导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租赁评估行业指导价对于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行业指导价体系,才能有效规范租赁市场,提升租赁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推动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天津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天津市公租房租金标准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的租金标准。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购置,由政府管理,专门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
近年来,随着天津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住房租金的高涨让许多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
为解决这一问题,天津市政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了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天津市公租房租金政策,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住户家庭月收入的30%,并且在各区有相应的差异化管理。
从建筑面积来看,一般来讲,公租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公租房租赁期限也有规定,一般为5年,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租。
在天津市公租房租金标准中,还包括了一些补贴政策,例如提供一定的租金补贴或者免租金政策给予低收入家庭,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住户,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租金代缴服务,确保住户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为了保障公租房租赁市场的秩序,天津市政府对违反租赁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制约。
对于公租房住户不按时足额交纳租金或者私自转租等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追求法律责任和取消公租房租赁资格等措施。
天津市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适宜的住房条件。
未来,我们期待在天津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指导下,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拥有舒适安全的住房,享受城市发展的成果。
第二篇示例:天津市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购置,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公租房的出现解决了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了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而公租房租金标准则是规范公租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租支付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天津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制定背景、内容、调整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
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商铺的租金是商业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对商家和租赁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为了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天津市政府会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并制定相应的指导租金标准。
2023年,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有望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受到城市融合发展和商务区规划建设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发展,商业区的规模和租赁需求将持续增加,从而影响到商铺租金的定价。
在制定指导租金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租赁方能够承担的成本、商铺的地理位置和装修情况等因素。
首先,市场需求是确定指导租金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场需求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商铺的租金定价。
一般来说,商业区的繁华程度和商铺的租赁需求成正比。
如果某个商业区的租赁需求较高,租金相应会有所上涨。
因此,在制定指导租金标准时,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详细调研,了解商铺租赁市场的供需情况。
其次,租赁方的能力和承受成本也是制定指导租金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商铺租金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商家的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
如果租金过高,商家很难承担,从而影响到商业区的发展。
因此,在制定指导租金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租赁方的承受能力和成本,并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另外,商铺的地理位置和装修情况也会对租金定价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地理位置优越的商铺租金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商铺通常能获得更高的客流量和更好的商业环境。
而商铺的装修情况也会直接影响到租金的定价,装修豪华和设施齐全的商铺租金相对较高。
因此,在制定指导租金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商铺的不同地理位置和装修情况,从而合理确定租金的差异。
综上所述,2023年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的指导租金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租赁方的承受能力、商铺的地理位置和装修情况等因素。
只有制定出合理、公正的租金标准,才能促进商铺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进一步推动天津市经济的繁荣。
同时,市政府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保障商铺租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合法利益。
2024年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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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
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活跃且繁荣的市场,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商家前来租赁商铺。
在为商铺租金制定标准方面,天津市政府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并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根据最新的消息,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的2023年指导租金标准已经公布,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进行执行。
首先,为了保证租金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天津市政府在制定指导租金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
其次,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供求关系,将租金标准划分为不同分类和区域,以便更加准确地反映商铺的实际价值和租金水平。
最后,还将租金标准与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等因素相结合,以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根据天津市政府公布的信息,在指导租金2023标准中,商铺租金的计算主要是基于商铺的面积和位置。
对于不同类型的商铺,如零售商铺、办公商铺、餐饮商铺等,都制定了相应的租金标准。
在商铺面积方面,将商铺面积划分为小于100平方米、100-300平方米、300-500平方米和大于500平方米等不同的范围,对应不同的租金水平。
此外,商铺的位置也是决定租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天津市的地理位置和发展情况,将商铺划分为内环、外环和远郊区域。
在内环地区,商铺租金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地区商业繁荣,人流量大,商铺的价值较高;而在远郊区域,商铺租金相对较低,因为这些地区人口较少,商业发展相对较慢。
在执行租金标准时,天津市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商铺租金标准的执行和有效性。
同时,也建立了相关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为商家和租户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和便捷的解决途径。
对于商铺租赁市场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来说,指导租金2023标准的出台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消息。
商家可以根据标准来合理定价,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判断商铺的租金回报率,租户则可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经营的商铺。
总之,天津市商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2023标准的出台是一个积极、务实的举措,将有助于规范商铺租金市场,促进商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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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11月
和平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
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
版块
四至
特点
指导租金
高层
多层
滨江道版块
北至北安桥、海河、大沽桥;东至大沽桥、大沽北路;南至营口道、南京路;西至鞍山道、甘肃路、多伦道、华安大街、福安大街、北安桥
商业服务业中心,以商业服务业为主,标志性建筑有劝业场、百货大楼
38
36
河东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
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
版块
四至
特点
指导租金
高层
多层
常州道版块
北至真理道、泰兴路、北塘排污河;东至月牙河、卫昆桥;南至卫昆桥、卫国道、顺驰桥、华昌道;西至京山铁路
新商品住宅较少,多为旧有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较差
23
24
二号桥版块
北至京山铁路;东至东丽区边界;南至河东区与东丽区边界;西至月牙河
新建商品房较少,旧房较多,房龄较长,总体价格较低
30
26
水上版块
北至王顶堤立交桥、复康路、八里台立交桥;东至八里台立交桥、卫津南路;南至西青区边界、津浦铁路陈塘庄支线;西至红旗南路、王顶堤立交桥
环境较好,房龄主要集中在十到十五年,小区较成熟
38
34
天拖版块
北至天拖北道;东至红旗路、红旗南路;南至津浦铁路陈塘庄支线;西至津浦铁路陈塘庄支线
沿海河一线,环境独特
34
30
海河中游版块(河西南)
北至海河;东至双林引水河、柳林桥;南至柳林桥、大沽南路;西至棉纺四厂地界
沿河西区海河中游沿线较长,企业单位较多,与小海地接壤,住宅较少
32
30
河西中心区版块
北至津河、新兴桥;东至新兴桥、贵州路、围堤道、大沽南路;南至洪泽路、黑牛城道、解放南路、复兴河;西至紫金山路、卫津南路
住宅较多,配套设施齐全
33
30
学府版块
北至长江道立交桥、长江道;东至卫津南路、八里台立交桥;南至八里台立交桥、复康路、王顶堤立交桥;西至王顶堤立交桥、红旗路、长江道立交桥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居住区较集中
23
21
向阳楼版块
北至顺驰桥、卫国道、卫昆桥;东至卫昆桥、月牙河、月牙河桥;南至月牙河桥、成林道、新开路;西至京山铁路
住宅小区集中,新旧程度跨度较大
26
24
中山门版块
北至光华桥、东兴路、京山铁路;东至月牙河;南至月牙河、海河;西至海河、光华桥
房屋多为90年代建设的危改还迁房,次新商品房,社区建设相对成熟
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河西区中心地区,交通便利,市重点中学、重点小学集中该地区
30-40
25-36
梅江版块
北至复兴河;东至解放南路;南至潭江道;西至紫金山路
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是河西区高档居住区
40
38
人民公园版块
北至新兴桥、佟楼桥、马场道;东至南京路、大沽南路;南至围堤道;西至贵州路、新兴桥
40
38
金融街版块
北至大沽桥、海河;东至海河、大光明桥;南至大光明桥、曲阜道;西至大沽北路
银行机构中心,以银行为主,住宅较少
39
36
南市版块
北至南马路;东至东马路、兴安路、荣吉大街、海河、北安桥;南至北安桥、福安大街、华安大街、多伦道;西至南门外大街
旧区改造,以住宅为主
39
34
体育馆版块
北至营口道、南京路,东至河北路;南至成都道;西至贵州路
区委、区政府所在地,与和平区接壤
40
37
体院北版块
北至紫金山路与卫津南路交口;东至紫金山路;南至复兴河;西至卫津南路
该地区与南开接壤,环境较好,是河西区中档居住区
37
34
小海地版块
北至黑牛城道、洪泽路;东至大沽南路、柳林桥;南至柳林桥、双林引水河、河西与津南边界、学苑路、三水道、微山路、浯水道、洞庭路、潭江道;西至解放南路
25
24
万新版块
北至卫昆桥、卫国道;东至沙柳北路;南至成林道、月牙河桥;西至月牙河桥、月牙河、卫昆桥、华昌道
多为房龄20年以上住宅小区,社区建设相对成熟,存量房交易活跃
23
河西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
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
版块
四至
特点
指导租金
高层
多层
海河中游版块(河西北)
北至徐州道;东至海河;南至棉纺四厂地界、大沽南路;西至大沽南路、南京路
地处河西区城乡结合部,是河西最大的居住区
30
25
南开区2010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
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
版块
四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特点
指导租金
高层
多层
长虹版块
北至青年路、西营门大街、西关大街、西马路、南马路;东至南门外大街;南至长江道、长江道立交桥;西至长江道立交桥、红旗路
公园周边环境较好,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房龄适中
新建商品房较多,占据城市黄金要道,交通便利,发展前景广阔
24
22
六纬路版块
北至解放桥、河北区边界、京山铁路;东至京山铁路;南至东兴路、光华桥;西至光华桥、海河、解放桥
依傍海河,以六纬路为主轴向两侧延伸,为河东主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30
28
太阳城版块
北至博山道;东至博山道;南至卫国道、卫昆桥;西至卫昆桥、月牙河
紧邻东丽区,距离市中心较远,地理位置欠佳,在轻轨沿线,交通便利
25
23
后广场版块
北至京山铁路;东至京山铁路;南至成林道、新开路;西至京山铁路
天津市交通枢纽坐落本区域,较高档商品房集中,为河东经济发展新亮点
31
23
津滨大道版块
北至新开路、成林道、月牙河桥;东至月牙河桥、月牙河;南至京山铁路;西至京山铁路
商业服务业中心,住宅较少,商业服务业较多,标志性建筑为起士林、滨江购物
38
34
新兴版块
北至电台道、气象台路、营口道;东至贵州路、西康路;南至津河;西至卫津路
住宅为主,标志性建筑有医科大学
35
31
南营门版块
北至多伦道、甘肃路、鞍山道、南京路;东至营口道、气象台路;南至电台道;西至卫津路
住宅为主,标志性建筑有总医院
体育中心场馆,以住宅为主
38
35
五大道版块
北至河北路、洛阳道、澳门路、郑州道、湖北路、重庆道;东至马场道;南至西康路;西至贵州路、成都道
风貌建筑,以住宅办公为主,以历史风貌建筑为主
44
小白楼版块
北至大沽北路、曲阜道、大光明桥;东至大光明桥、海河;南至徐州道、马场道、重庆道、湖北路、郑州道、澳门路、洛阳道、河北路、南京路;西至营口道
36
33
老城厢版块
北至北马路、狮子林桥;东至海河;南至荣吉大街、兴安路、东马路、南马路;西至西马路
本区域全部为高档新建商品房,商业服务业配套发达
40
35
密云路版块
北至密云桥、南运河、闸桥、天明桥、青年路、红旗北桥;东至红旗北桥、红旗路;南至长江道、密云路、密云一支路;西至津浦铁路陈塘庄支线、芥园西道、红桥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