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教程 第3章 国际贸易合同与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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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信用证通知
第三节 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 申请人 ➢ 开证行 ➢ 受益人 ➢ 通知行 ➢ 保兑行 ➢ 指定银行 ➢ 交单人
第三节 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就是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及需要的单据加银行
保证,包括如下一些要式项目: ➢ 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开证行、通知行、信用证种类
第三节 信用证
四、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销信用证 承付和议付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
➢ 不可撤销信用证
•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 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
➢ 循环信用证
•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余额又 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 用证。
• 与循环信用证相对应的是非循环信用证。通常信用证的金额及其有效期限是 固定的,除非修改增加金额,其金额一经用完,信用证即告失效。即使尚有 未用余额,若已超过信用证效期,则信用证也失效。这种信用证即为非循环 信用证(NON-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等。 ➢ 信用证金额和使用货币,这是信用证的核心内容。 ➢ 汇票条款,包括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
汇票金额等内容。 ➢ 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第三节 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内容 ➢ 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应提交哪些单据,各种单据的份数,
以及这些单据应表明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 装、单价、总金额、装运方式、装卸地点等。 ➢ 货物描述,一般包括货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 包装等。 ➢ 特别条款,根据不同的情况记录一些特别要求。 ➢ 开证行保证,即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票人保证付款的 责任文句。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为保兑行。 • 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第三节 信用证
➢ 假远期信用证
• 又称买方(进口方)远期信用证,是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 证,假远期信用证的四个条件是: 贸易合同规定即期结算; 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和相符单据,即可 即期获得款项; 即期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贴现息、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 实质是卖方的即期信用证、买方的远期信用证。
金负担不平衡。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二、托收 • 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金融单据或 商业单据来取得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凭付款或承兑 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
• 托收的种类 ➢ 光票托收 ➢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第三节 信用证
5.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商品 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 仲裁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 • 汇付又称汇款,指债务人或汇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
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 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 电汇 ➢ 信汇 ➢ 票汇 •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缺点是风险大,资
一、信用证的含义与特征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全称为跟单信用证, 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凭提 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兑付的一项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与特征 (二) 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 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 信用证的标的是单据
第一节 国际贸易合同
2.货物的价格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要包括
四大部分:作价方法、计价货 币、计价数量单位与单位价格 金额和贸易术语的选用。 3.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何 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 的所有权。
第一节 国际贸易合同
4.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 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款 和收取货物。
第三节 信用证
➢ 背对背信用证
• 又称转开信用证,它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 ,另开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中间商与最终供货商和最终购买商分别签订商务合同; 最终购买商开来一份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主证或原证; 中间商凭此证要求往来银行(一般为原证通知行)另开立一份以最终供货商 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 最终供货商发货后交单索汇
第三节 信用证
➢ 对开信用证
• 对开信用证(RECIPOCAL CREDIT),是指买卖双方在易货贸易中,同时以 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申请人是第 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第 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 对开信用证的使用背景: 进出口双方进行易货贸易; 进出口双方进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交易; 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地区间开展贸易
• 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当天或之前向受益 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 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信用证41D域明确注明“BY NEGOTIATION”, 表明该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 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 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 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
能修改,也不能撤销。Biblioteka Baidu
第三节 信用证
➢ 承付和议付信用证
• 承付,指履行承兑责任的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及汇票,承诺兑付并 在到期日付款。承兑信用证必须注明“ACCEPTANCE”(承兑)字样。
第3章 国际贸易合同与结算方式
第一节 国际贸易合同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 国际贸易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 定的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 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合同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销售确认书
1.合同的标的 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第三节 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 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 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 根 据 《UCP600》 第 38 条 的 规 定 , 只 有 开 证 行 在 信 用 证 中 明 确 注 明 “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信用证方能转让,诸如“Divisible”(可分 割 ) “Fractionable”( 可 分 开 )“Assignable”( 可 让 渡 的 )“Transmissible”(可移送的)等术语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通知
第三节 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 申请人 ➢ 开证行 ➢ 受益人 ➢ 通知行 ➢ 保兑行 ➢ 指定银行 ➢ 交单人
第三节 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就是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及需要的单据加银行
保证,包括如下一些要式项目: ➢ 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开证行、通知行、信用证种类
第三节 信用证
四、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销信用证 承付和议付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
➢ 不可撤销信用证
•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 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
➢ 循环信用证
•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余额又 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 用证。
• 与循环信用证相对应的是非循环信用证。通常信用证的金额及其有效期限是 固定的,除非修改增加金额,其金额一经用完,信用证即告失效。即使尚有 未用余额,若已超过信用证效期,则信用证也失效。这种信用证即为非循环 信用证(NON-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等。 ➢ 信用证金额和使用货币,这是信用证的核心内容。 ➢ 汇票条款,包括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
汇票金额等内容。 ➢ 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第三节 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内容 ➢ 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应提交哪些单据,各种单据的份数,
以及这些单据应表明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 装、单价、总金额、装运方式、装卸地点等。 ➢ 货物描述,一般包括货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 包装等。 ➢ 特别条款,根据不同的情况记录一些特别要求。 ➢ 开证行保证,即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票人保证付款的 责任文句。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为保兑行。 • 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第三节 信用证
➢ 假远期信用证
• 又称买方(进口方)远期信用证,是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 证,假远期信用证的四个条件是: 贸易合同规定即期结算; 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和相符单据,即可 即期获得款项; 即期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贴现息、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 实质是卖方的即期信用证、买方的远期信用证。
金负担不平衡。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二、托收 • 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金融单据或 商业单据来取得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凭付款或承兑 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
• 托收的种类 ➢ 光票托收 ➢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第三节 信用证
5.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商品 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 仲裁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 • 汇付又称汇款,指债务人或汇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
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 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 电汇 ➢ 信汇 ➢ 票汇 •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缺点是风险大,资
一、信用证的含义与特征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全称为跟单信用证, 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凭提 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兑付的一项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与特征 (二) 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 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 信用证的标的是单据
第一节 国际贸易合同
2.货物的价格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要包括
四大部分:作价方法、计价货 币、计价数量单位与单位价格 金额和贸易术语的选用。 3.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何 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 的所有权。
第一节 国际贸易合同
4.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 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款 和收取货物。
第三节 信用证
➢ 背对背信用证
• 又称转开信用证,它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 ,另开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中间商与最终供货商和最终购买商分别签订商务合同; 最终购买商开来一份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主证或原证; 中间商凭此证要求往来银行(一般为原证通知行)另开立一份以最终供货商 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 最终供货商发货后交单索汇
第三节 信用证
➢ 对开信用证
• 对开信用证(RECIPOCAL CREDIT),是指买卖双方在易货贸易中,同时以 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申请人是第 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第 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 对开信用证的使用背景: 进出口双方进行易货贸易; 进出口双方进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交易; 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地区间开展贸易
• 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当天或之前向受益 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 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信用证41D域明确注明“BY NEGOTIATION”, 表明该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 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 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 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
能修改,也不能撤销。Biblioteka Baidu
第三节 信用证
➢ 承付和议付信用证
• 承付,指履行承兑责任的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及汇票,承诺兑付并 在到期日付款。承兑信用证必须注明“ACCEPTANCE”(承兑)字样。
第3章 国际贸易合同与结算方式
第一节 国际贸易合同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 国际贸易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 定的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 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合同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销售确认书
1.合同的标的 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第三节 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 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 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 根 据 《UCP600》 第 38 条 的 规 定 , 只 有 开 证 行 在 信 用 证 中 明 确 注 明 “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信用证方能转让,诸如“Divisible”(可分 割 ) “Fractionable”( 可 分 开 )“Assignable”( 可 让 渡 的 )“Transmissible”(可移送的)等术语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