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最新】【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引言本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指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的工作团队,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组织、指导和催促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2 定义1.2.1 安全生产专家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工作团队。
1.2.2 安全生产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意见的人员。
1.2.3 安全生产工作:指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与管理2.1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2.1.1 确定组建需求: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需求。
2.1.2 专家选聘:通过招聘、调动或者委托等方式,选聘合适的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
2.1.3 组建专家组:按照一定比例和专业领域,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
2.2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2.2.1 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2.2 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2.2.3 会议管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家组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2.2.4 绩效评估: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成员的工作表现。
第三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职责与权责3.1 安全生产规划和策划3.1.1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3.1.2 安全生产策划:制定安全生产策划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3.2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3.2.1 培训需求分析: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分析员工的培训需求。
3.2.2 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进行组织实施。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一、检查管理目的本规定旨在建立和完善专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确保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工作人员和专家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和资产的安全。
二、检查范围专家安全检查适用于所有涉及专家的工作场所和活动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
三、检查内容1. 人员安全:专家参与的工作和活动场所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人员安全的要求,确保专家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工作和活动。
2. 设备安全:专家参与的工作和活动场所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3. 资产安全:专家参与的工作和活动场所的资产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文件资料等。
四、检查要求1. 制定专家安全检查计划:根据专家参与的具体工作和活动场所,制定专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 配备安全保障人员:为专家安全检查工作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 检查前准备工作:在专家安全检查前,开展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备检查等。
4. 检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专家安全检查过程中,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用品的佩戴、设备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等。
5. 检查结果处理:根据专家安全检查的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修复潜在安全隐患,确保专家安全。
六、检查管理责任1. 工作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专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
2. 安全保障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专家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专家参与单位:负责配合安全保障人员进行检查工作,并积极整改潜在的安全隐患。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调离岗位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作单位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保障专家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定期专家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专家安全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安全检查制度化、长效化,特制订本制度。
1、为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各部门、各岗位员工均必须密切配合由公司聘请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无隐瞒、无欺骗。
2、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安全检查频次和内容等。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员中至少有2人配合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如实介绍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密切配合专家进行安全检查。
4、对生产装置、安全设施、工艺条件、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储存场所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遗漏,不隐瞒。
5、认真听取专家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
6、建立专家检查档案,及时将专家安全记录归档。
落实责任人,按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
7、对专家检查提出的问题与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档案,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到位。
8、将专家检查的检查记录及复查记录向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评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评价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三)注重实效,服务大局;(四)分级负责,协同推进。
第四条安全检查评价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检查评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检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安全检查评价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评价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评价活动;(三)对安全检查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和上报;(四)指导、监督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评价工作;(五)对安全检查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六)依法对安全检查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查评价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评价工作。
第八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评价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安全检查评价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评价活动;(二)对安全检查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和上报;(三)制定整改措施,跟踪督促整改;(四)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检查评价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检查评价内容第九条安全检查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五)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八)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九)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情况;(十)其他应当检查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安全检查评价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能够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它有关事宜。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保障专家在工作中的安全,规范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专家安全检查工作。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办公场所的安全设施及设备;
2.办公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设施;
3.专家出行安全;
4.其它安全管理要求。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1. 专家安全检查应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2. 安全检查采用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
四、专家安全教育和培训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安全教育和培训。
具体内容包括:
1.办公场所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2.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火灾、燃气泄漏等应急处理方法;
4.出行安全知识;
5.其它安全知识。
五、工作考评
公司应当将专家的安全检查和培训情况列入工作考评的内容,对专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奖惩。
六、违规处理
对于发现的专家安全违规行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撤销专家资格等处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0•【文号】安监总规划字[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证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并请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认真执行。
本规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发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证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专家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为国家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其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
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
二、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和联络服务工作。
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审查确定各专业组重点工作,检查各专业组工作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专业组的工作。
三、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和安全检查,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豫安监管三[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三〔2010〕4号)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驻豫、省管企业: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现将《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附件: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聘请专家参与的安全检查。
二、实施原则(一)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的目的是在安全技术和专业知识方面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专家检查不能取代企业自查。
(二)依靠专家原则。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5篇)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目的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我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以提高企业安全保障。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车间的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4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协议的要求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协议须要明确聘用双方权利、责任。
即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5专家的有关要求5.1资质要求。
从事相关工作____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5.2知识要求。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5.3专家来源。
专家来自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设计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
5.4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
受聘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
6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内容6.1安全检查频次。
本公司属橙色监管等级危化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
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____名,其中最好有____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6.2安全检查内容。
6.2.1查思想,即查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6.2.2查制度,即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6.2.3查纪律,即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4篇)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确保专家在工作中的安全,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专家安全检查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专家及其相关人员在工作中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
三、安全检查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负责专家安全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安全检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一定的安全检查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2. 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3. 具备保密能力;4. 其他依法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安全检查程序1. 安全检查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实施和报告等环节。
2. 专家及其相关人员需提前向安全检查机构申请安全检查。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 安全检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申请人。
4. 安全检查机构按照批准后的安全检查计划,组织专家安全检查的实施。
5. 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制作安全检查报告,对安全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和总结。
专家也有权要求安全检查机构提供安全检查报告。
五、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个人背景调查:对专家个人的身份、教育、工作经历等进行调查核实。
2. 安全风险评估:对专家本人及其相关工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 信息安全检查:对专家与敏感信息相关的设备、网络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信息泄漏。
4. 地点安全检查:对专家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专家的工作环境安全。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专家对安全检查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七、安全防范措施1. 在专家工作地点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控。
2. 限制专家在工作中的行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3.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专家与敏感信息有关的系统、设备、数据等进行保护和监控。
4. 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负责专家的安全保护和紧急处理工作。
专家抽取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专家抽取室的安全管理,保障专家抽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
1. 专家抽取室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专人负责。
2.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专家抽取室的安全。
三、安全措施
1. 设备管理
(1)定期对专家抽取室内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设备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3)设备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人员管理
(1)进入专家抽取室的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非专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专家抽取室,特殊情况需进入者,应在专人陪同下进行。
(3)专家抽取室内禁止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 安全检查
(1)定期对专家抽取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况、消防设施、安全通道、警示标志等。
4. 应急处理
(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奖惩
1. 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须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特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及要求。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高处作业、电气安装、起重吊装等。
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报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重新履行编审程序。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确保计划的有效执行。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5.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整改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2. 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案例等内容,确保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工程安全风险。
3. 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 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人员更换或施工内容变更,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认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范本(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确保专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本制度制订。
第二条专家安全检查是指对专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工作,目的是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解决。
第三条专家安全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单位配合完成检查任务。
第四条专家安全检查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章检查主体第五条检查主体是指负责进行专家安全检查的人员,包括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配置专家安全检查人员,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专家安全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并定期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八条专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专家身份和资格核查;2. 专家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检查;3. 专家人身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4. 专家信息安全的检查;5. 专家行为规范的检查。
第九条专家身份和资格核查应对专家身份进行确认,并核查其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专家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检查应对专家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包括办公室、实验室、工作车间等,督促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家人身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应核查专家是否配备个人防护用具,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第十二条专家信息安全的检查应核查专家是否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操作程序进行信息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专家行为规范的检查应核查专家是否遵守岗位职责,遵守相关安全制度,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四条专家安全检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组织人事部门确定专家安全检查计划;2. 通知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检查准备;3. 专家安全检查人员按计划进行检查;4. 检查人员填写专家安全检查记录;5. 组织人事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6.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3篇)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查验和控制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专家的生命安全和利益,促进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专家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依法、确认、合规、保密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部门是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专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家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运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六条专家安全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家安全和专家安全的核心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安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家安全检查总体方案,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地安全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家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专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
第十条专家安全检查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协同效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系和沟通机制。
第三章实施原则第十一条专家安全检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专家安全检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干涉和影响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专家安全检查应当坚持效率原则,高效完成检查任务,不得拖延、迟滞。
第十四条专家安全检查应当坚持风险导向原则,注重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专家安全检查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严格保护专家的个人隐私和涉密信息。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六条专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专家的基本信息、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进行分类保存。
第十七条专家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保持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专家信息和涉密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锡安监〔2009〕123号各市(县)、区安监局: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并在推动落实上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该项工作总体进展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尚未实现全覆盖,尤其是在一些企业存在走过场等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贯彻苏安监〔2008〕63号文的工作要求,真正将专家安全检查制度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市辖区内所有的化工生产企业,包括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都应按照苏安监〔2008〕63号文的要求,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制定具体的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必须载明专家的组成、检查的频次和具体的实施工作要求等。
并且,要配套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专门台账,将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复查记录及时进行归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
二、专家的组成及聘请1、企业应视规模和工艺相近的原则,严格按照苏安监〔2008〕63号文规定的有关对专家的资历要求、知识要求等条件,在企业内部及在同行业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或者安全中介组织中,选择3-5人组成专家组。
其中,外聘的专家应不少于2名。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专家组成员必须达到5 人。
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通过0HSAS18000及HSE等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化工生产企业、通过国家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省属以上企业也可在本系统内)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员组成专家组,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开展定期安全检查。
2、企业外聘专家的,应与聘请的专家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
协议应包括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时间、安全检查内容等。
其中,凡是与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必须在协议中载明所指派的专家姓名。
3、企业应将所制定的专家定期检查实施意见、签订的外聘专家协议及其专家组成员的资质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并报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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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专家安全检查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2. 原则:我公司是大型化工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公司安全保障程度,特制订本制度。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4. 专家来源
4.1. 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2. 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3. 公司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 资历要求: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6. 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7. 主要内容和要求
7.1. 向公司出具能够符合“苏安监
【2008】
63号文件”规定的资质证明,并确保真实有效;
7.2. 公司应向聘请的专家发放聘书,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7.3.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7.4. 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专家检查记录》。
7.5.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公司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
主要检查公司安全设施运行及
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公司实际符合情况、公司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
7.6. 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公司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检查记录由专家和公司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7.7. 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执行。
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复查记录》上如实记录整改确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