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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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方案(最新)

为加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城区内实行活畜禽“集中交易、定点屠宰、统一检疫、胴体上市”,除个人自宰自食外,活畜禽交易和屠宰活动应当集中到经市政府规划、批准设置的定点交易屠宰场所进行,不得在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宾馆、餐饮饭店等不符合动物经营及屠宰加工场所条件的公共场所从事活畜禽经营与屠宰活动。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活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畜禽和经过人工合法驯养繁殖的野生畜禽类。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脏器、头、蹄、皮、血液等。

本办法中城区是指《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确定的区域。

三、实施内容

(一)加强城区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规划设置。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原则上各设置1家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其余县原则上各按1至2家进行设置,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交易场所和屠宰场(厂)设置在同一地点,分区设置;屠宰场(厂)应对牛羊兔禽分区屠宰。每个场(厂)规划面积60亩至80亩,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依法给予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建设优惠政策扶持。三个区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x年底前建成,x年1月开始运行。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x年底前建成,x年1月开始运行。市级以上养殖龙头企业屠宰自养畜禽进行深加工的,不占规划指标。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按县(区)政府主导、业主投资、财政补助、市场化经营的原则建设经营,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条件,其中畜禽屠宰场还应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二)全面规范城区内活畜禽交易屠宰活动。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建成运营3个月后,城区内的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宾馆、饭店、食堂等不符合动物经营及屠宰加工场所条件的公共场所不得从事活畜禽的交易和屠宰活动,畜禽产品实行冷鲜上市。关闭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点,实行“一补三转”,即对经依法批准从事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的经营点进行适当补贴,鼓励各类

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经营点转移市场、转变经营方式、转行经营。合法经营的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点补贴费用由各县(区)自行制定标准并统筹解决。

(三)设置活畜禽便民收集点。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在实施活畜禽集中交易屠宰初期,应在城区适当设置具备屠宰企业标识的活畜禽便民收集点,收集市民送宰活畜禽后集中宰杀。县(区)农业部门应对便民收集点予以登记并对外公布。活畜禽便民收集点应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

(四)落实活畜禽交易屠宰检疫检验监管工作。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有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派驻官方兽医对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宰杀的活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实现检疫率100%;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识;对检疫不合格的,监督业主做好无害化处理。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对畜禽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加施检验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场(厂)上市。

(五)严格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城区市场的畜禽产品应是经定点交易屠宰场(厂)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及烧卤腊味加工厂等市场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查验入市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凭证、标识后方可销售、使用,同时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销售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畜禽产品。

(六)推进畜禽产品经营方式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活畜禽定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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