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监督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配备等。
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施工前的预审和备案、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施工后的验收等。
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明确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5. 监督结果的公示和反馈: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效果反馈。
同时要求监督机构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需根据国家或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工程质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监督职责,制定监督计划,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施工中的问题和难点,协商解决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三、质量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对于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操作、施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要保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在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3.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方案,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错误。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于危险作业环节,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 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施工工序,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同时,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问题分析和处理。
2.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控办法
第一部分工程质量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三条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项目部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作业班组管理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工程部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协助工程部经理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部各施工管理人员在工程部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质量管理方针、方法、标准和工作流程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由工程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3.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解决现场质量问题。
三、监督内容与程序1.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程验收质量等。
2. 监督程序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专项检查针对关键工序或重要环节进行。
3.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督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机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确保工程建设满足既定标准的关键环节。
它涉及到对工程项目从设计、材料选择、施工过程到最终验收的每一个细节的监控。
一个有效的监管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质量目标、责任分配、监督流程、检查标准以及违规处理机制。
制度范本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的目标。
这些目标不仅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还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设定具体可量化的质量指标。
例如,对于一项建筑工程,可能包括结构安全性、耐久性、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指标。
责任分配是制度的核心。
制度中应详细列出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等。
每个角色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应当清晰界定,从而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体系。
监督流程的设计要科学严谨。
制度应规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日常监督、关键节点检查、专项检查等。
同时,应采用现代化的监督手段,如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检查标准是评价工程质量的依据。
制度中应详细列出各种检查项目的标准和方法,确保每一次检查都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与最新的技术规范和法规要求保持一致,以确保其时效性和权威性。
违规处理机制是确保制度执行力的关键。
制度应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处罚或整改。
这些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足够严厉,以保证所有参与方都能够严格遵守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往往取决于人的因素。
因此,制度中还应包括对人员资质的要求、培训计划以及持续教育的安排。
通过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整个项目团队的质量意识和管理能力。
武汉桥建集团市政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武汉桥建集团市政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 (4)第二条基本原则 (4)第三条适用范围 (4)第二章质量监督、控制管理责任划分第四条勘查设计阶段质量监控、管理责任划分 (5)(一)准备阶段 (5)(二)设计阶段 (5)(三)成果验收阶段 (6)第五条施工阶段质量监控、管理责任划分 (6)(一)准备阶段 (6)(二)施工过程阶段 (7)(三)保修和缺陷通知期阶段 (13)第三章质量监督、控制管理内容及要点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六条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14)(一)主要检查内容 (14)(二)检查要点 (15)第二节城市桥梁工程第七条桩基础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29)(一)主要检查内容 (29)(二)检查要点 (30)第八条钢筋砼结构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32)(一)主要检查内容 (32)(二)检查要点 (34)第九条预应力砼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39)(一)主要检查内容 (39)(二)检查要点 (41)第十条桥跨安装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47)(一)主要检查内容 (47)(二)检查要点 (48)第十一条桥梁钢结构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53)(一)主要检查内容 (53)(二)检查要点 (56)第十二条桥面及附属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60)(一)主要检查内容 (60)(二)查要点 (61)第三节地下构筑物工程第十三条地下工程、构筑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63)(一)主要检查内容 (63)(二)检查要点 (65)第四节排水工程第十四条排水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74)(一)主要检查内容 (74)(二)检查要点 (75)第五节绿化、照明、交通工程第十五条绿化、照明、交通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80)(一)主要检查内容 (80)(二)检查要点 (81)第四章管理绩效考核及奖罚第十六条考核单位及对象 (82)第十七条考核时间 (82)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82)(一)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82)(二)对监理单位的考核 (84)第十九条考核程序 (86)第二十条奖罚措施 (89)第二十一条其他行为约束 (91)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效力约定 (92)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92)附件1:市政工程质量月度考评表(施工单位) (93)附件2:市政工程质量月度考评表(监理单位) (94)附件3:市政工程质量综合考评表 (95)附件4:市政工程质量奖罚申报表 (96)附件5:参考国家规范和标准 (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本公司的市政建设工程管理职能,有效规范和监控各建设参与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其全程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编制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报告管理,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质量履责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资料等监督情况出具的综合性文本。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单位工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该单位工程的监督人员编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三)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阶段验收和住宅分户验收抽查情况;(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情况;(六)工程质量检测及功能性测试情况;(七)观摩工地、通报表扬等奖励情况;(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及质量事故情况;(九)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十)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以上第(二)~(五)、(七)、(八)项按百分制,对施工单位进行计分,计分办法详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计分细则》第六条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得分作为海河杯等评选依据和执业人员信用指标。
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累计平均得分作为企业信用指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签字齐全,并加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印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施工单位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计分细则下面总结范文为赠送的资料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祝各位朋友生活愉快!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201x年就快结束,回首201x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201x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我市质量、安全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督查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我市区、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检查。
第四条督查分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二种形式。
(一)定期督查是指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检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不定期督查是指根据工作要求,即时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某项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五条督查工作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二)监督人员考核和人员培训情况;(三)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监督责任落实及专项检查、巡查开展情况;(四)监督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创优情况;(五)监督项目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控制情况;(六)监督项目风险源监管控制情况;(七)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问题的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九)监督档案、监督统计等内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督查的主要程序(一)制定专项督查方案、成立督查组、印发通知并组织实施;(二)督查组到达被督查单位后,由组长介绍督查有关要求,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监管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主要措施的汇报,并抽查监管档案;(三)随机抽取检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督查结果处理(一)检查结束后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意见,对监管不到位的,下发督查告知书;(二)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问责;(三)督查结束后,总结通报督查结果,报送有关领导。
2024年隧道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隧道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管理办法____年隧道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隧道施工的质量管理,确保隧道施工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质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隧道施工项目,包括隧道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隧道施工的质量监控检测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条隧道施工的质量监控检测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监测措施。
第五条隧道施工的质量监控检测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人工监控、自动监测、现场监测等手段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隧道施工的质量监控检测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条隧道施工的质量监控检测应强化数据分析和应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二章监测方案的编制第八条隧道施工的质量监控检测应编制详细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第九条监测方案的编制应参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监测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隧道施工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灵活选择监测手段和方法。
第十一条监测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安全性和对正常施工的影响,确保监测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监测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用地和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监测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施工合理化的要求,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监测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费用投入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第十五条监测数据的采集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监测数据的采集应确定监测点位和布设方式,并及时记录采集的数据和情况。
第十七条监测数据的采集应使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监测数据的处理应根据监测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包括数据的筛选、处理和分析。
工程部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部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质量监督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二、质量监督机构设置1. 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
2.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3.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质量监督内容1. 施工前准备阶段: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2. 施工过程阶段: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操作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3. 竣工验收阶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质量监督流程1. 制定详细的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方法。
2. 定期召开质量监督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 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质量监督记录与报告1. 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所有检查、测试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
2. 定期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3. 质量监督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六、责任与处罚1.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2. 对于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因监督不力导致的重大质量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上述的质量监督制度范本,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一个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应当涵盖从施工前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
同时,质量监督的记录和报告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为项目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书面的依据和追溯的可能。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制定,旨在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所有项目参与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 明确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质量控制流程1. 施工前准备: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每位作业人员明确工程标准和操作规程。
2. 材料控制:所有进场材料需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一律退回。
3. 施工过程控制:实施全过程监控,包括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各施工环节符合质量要求。
4. 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工程无质量问题。
四、质量监督与检查1. 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
3.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立即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建立健全质量问题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由专家团队进行技术分析和处理。
3. 质量问题处理应有详细记录,作为后续改进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六、质量改进与提升1. 定期总结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不断优化质量控制流程。
2. 鼓励创新和技术改进,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全员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5)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 (5)1.2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2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6)2.1.1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6)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1.3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策划,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6)2.1.4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6)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7)2.2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7)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7)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7)2.2.4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2.2.5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7)2.2.6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7)2.2.7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处理制度,对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7)2.2.8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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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有春的温暖,夏有夏的火热,秋有秋的收获!S407红安县七里坪至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工程质量监控管理办法S407红安县七里坪至天台山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部2017年9月工程质量监控管理办法为将S407红安县七里坪至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成精品优质工程,根据《S407红安县七里坪至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施工管理第1条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层层落实责任,提高内部质量监督人员及试验人员的素质,在管理上不留空白,特别应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
要求做到凡是施工现场,都必须有承包人的现场质量监督员(或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在场把关。
否则,一经查实,将处以承包人每次每处500元的罚款。
第2条承包人应加强试验检测工作,严把材料质量关,用试验数据指导生产,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严禁运进施工现场;已运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严禁使用,并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限内清除出场外。
若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除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返工外,每处每次处以承包人2000元的罚款;已运进的不合格材料经检查发现后,超过规定时限24小时仍未清除的,一经查实,每处每次处以承包人500元的罚款。
第3条承包人应强化工序管理,严把操作工艺关,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要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的质量。
若承包人违反了此规定,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第4条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否则,除要求承包人写出书面检查外,同时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5条承包人主要负责人离开工地,应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地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部分路基施工第6条路基填筑第6.1条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组织施工。
填筑前原地面处理应满足填方路堤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否则,除返工外,将处以承包人1000元的罚款。
第6.2条路基填筑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层厚通过试验路段确定。
未按要求施工,处以承包人1000元/处的罚款。
第6.3条路基填筑应按照横断面全宽后每边加0.3M分成水平层次逐层向上填筑,每填筑一层,经过压实和检验合格后,再填筑上一层。
不按横断面全宽后每边加0.3M填筑者,将处以500元/次的罚款;未经检验就填筑上一层者,按相关规定给予违约处理,同时要求返工。
第6.4条填挖结合部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挖台阶处理,且每一施工段内在未全部填筑完毕之前,应预挖1~3级台阶露于填层之上。
不挖台阶或不符合要求者,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整改,并处以承包人2000元/处的罚款。
第6.5条原地面有施工便道的填方边坡必须挖除,严格按规范要求设台阶压实。
施工便道原地面处理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办专业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共同现场检查后进行填筑施工。
未按要求施工,处以承包人2000元/处的罚款。
第6.6条路基填筑机械要求:采用挖装机械配备大吨位自卸汽车运土;大功率推土机摊铺;平地机整平(在上路床~上路堤范围内使用);振动压路机压实,冲击压路机补压。
振动压路机自重不小于22吨,最大激振力不小于320KN。
承包人应对压路机逐台建立日常检查记录,记录自检和监理工程师复核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压路机进场时和施工中每星期对设备的实际工况逐台进行检查,高、低档振动是否明显,有条件的可对振动马达的进、出口压力进行检测,判断其是否达到规定值范围(用压力表检测),定期或不定期作试验路段来检测压实度的指标,考核压路机振动力的变化。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工艺进行压实作业,严格压实遍数及强、弱振程序。
未按要求施工,处以承包人1000元/处的罚款。
第7条路堑开挖第7.1条凡不能使用机械或人工直接开挖的石方,需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
根据确定的爆破方案,进行炮位、炮孔深度和用药量设计,其设计图纸和资料应报送审批,严禁采用洞室爆破。
边坡部分要求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禁止损坏边坡,保持边坡平顺美观。
若爆破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爆破,造成对边坡损害,引起边坡滑坡或留下边坡不稳定的后患,则除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工程措施稳定边坡外,同时处以承包人2000元的罚款。
第7.2条对于路堑开挖施工,对开挖面加强测量监测,并严禁超挖。
若承包人不按该要求施工,除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1000元/处次的罚款。
第8条砌筑工程第8.1条砂浆的配制要求采用重量比(用秤计量)或经监理办认可的体积比计量法,以保证配合比的准确性(现场配合比必须在施工牌标明)。
砂浆拌和必须采用砂浆拌和机。
若承包人不用秤计量或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体积比计量法、不用砂浆拌和机搅拌或因施工组织不当、使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处以承包人500元/处次的罚款。
受地理条件限制,特殊路段,石质基础开挖,必须开凿成反斜面,并按规定要求植入锚栓钢筋,违反此条规定者,除要求及时返工外,并处承包人2000元/次的罚款。
第8.2条石料加工不符合规格要求,不准用于砌体中。
镶面石(含片石砌体)表面按“质量检评标准”要求加工:块石、料石镶面部分宜采用“寸三凿”,片石镶面部分进行表面清面。
承包人若将不符合规格和强度要求的石料用于砌体中,除要求及时返工外,每次每处并处500元的罚款。
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施工者,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处以2000元/处的罚款。
第8.3条浆砌要求采用挤浆法施工,砂浆应饱满,无空洞现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处以承包人500元/次.处的罚款。
第8.4条为了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要求采用靠坡度架前后挂线施工。
违反此条规定者,应处以承包人500元/次的罚款。
第8.5条砌体沉降缝要求铅垂,缝宽一致,不得有相互咬合或挤紧的现象。
砌体表面勾凹缝,未经监理办同意,不得采用凸缝。
违反此条规定者,除要求及时返工或补救外,并处以承包人500元/处的罚款。
第8.6条泄水孔在立面布置上要求彼此间错,泄水孔外露部分要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要求做到光滑流畅的向外倾斜坡,泄水孔不准有堵塞现象。
墙背回填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泄水口畅通。
违反此条者,处以承包人500元/处的罚款,同时要求返工处理或自费采用小直径钻机成孔。
第8.7条不准在已砌圬工体上加工石料,否则,每发现一处,处以承包人500元/处的罚款。
第8.8条严禁在已铺设好沥青面层的地段拌和砂浆,确要存放砂浆,应加以铁板铺垫,用完后及时清理干净,避免污染路面。
否则,除责令承包人清理外,还对造成污染路面每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部分桥梁施工第9条混凝土工程第9.1条混凝土的配制要求采用重量比,以保证配合比的准确性。
混凝土拌合要求设立集中拌和站(配备电子称量设备),大桥、特大桥及预制场、拌和站场地原则上面积不小于4000m2,场地必须硬化,各种集料分类堆放料仓,采用集中拌和楼拌和,罐车运输。
拌和楼、罐车、输送泵等机械设备必须配套完善,满足施工需要。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则禁止混凝土施工。
第9.2条混凝土拌合料的运输必须采用罐车。
在运输过程中,使混凝土保持应有的塑性,不得使混凝土发生离析现象。
混凝土运到浇筑地点后,应直接放到浇筑部位,不再移动,应尽量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进行施工。
混凝土由高处落下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超过2米时,应采用导管和溜槽;超过10米时应采用减速装置。
导管或溜槽,应保持干净,使用过程要避免发生离析。
若承包人没有按要求施工,处以承包人1000元/次的罚款。
第9.3条现浇混凝土承重支架必须进行受力计算,计算书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各合同段支架搭设尽量规范、统一。
应设置斜道或爬梯供作业人员上下,不允许任何人攀登脚手架作为上下通道。
支架安装完成后,应对节点和支撑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规定,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支架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上下多层交叉同时作业。
第9.4条模板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检查模板有无变形、污染,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模板设计及制作:专业化设计,工厂化制作,现场拼装。
模板应采用大块钢模板,面积宜大于2m2,且便于拆装。
使用木模板时必须保证模板整体刚度,并使用胶合板等材料作内模,确保成品混凝土表面光洁度。
模板脱模剂采用统一的蜡质、水质或油质脱模剂。
在涂刷脱模剂时,要薄而均匀,避免对混凝土表面的污染。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则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第9.5条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各类成型钢材应注意遮盖,若生锈必须严格除锈,确保清洁,未经除锈便用于各工程部位的,除责令返工外,并处以1000元/处次的罚款。
第9.6条钢筋骨架应按规定对加工质量、焊接质量、各项机械性能、搭接长度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外,并应检查其焊接和安装的正确性。
钢筋骨架绑扎完毕后,原则上不允许施工人员在骨架上行走。
若不满足要求,不能进行混凝土施工。
分层分段浇筑时,应保证层(段)间结合紧密,并保证清洁,否则处以2000元/处次的罚款。
第9.7条桥梁梁、板预制施工时应重点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模板安装质量的控制。
通过采用加装有电子称量设备的混凝土拌和站和加强沙、石、水泥等原材料的控制和试验检测,保证混凝土强度指标的稳定性,减小离散性。
对构件几何尺寸不合格、表面产生较严重蜂窝麻面、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报废处理,不允许降级使用。
第9.8条进行T梁预制施工时,宜采取措施,对侧板混凝土表面进行粗糙化处理,以确保桥梁整体受力性能。
第9.9条桥梁梁、板安装坚持安装机械化、程序化,预制场内龙门吊机起吊、轨道平车或专用拖车纵向运输,架桥机安装。
龙门吊机、架桥机等大型起重设备须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监理办允许,原则上不得采用扒杆、导梁等工艺进行架梁施工。
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施工。
第9.10条承包人应加强对桥梁支座(垫石)标高设计值和现场实测值的复核,监理办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逐桥进行核查,并进行签认。
承包人须加强盖梁预埋件、梁、板的安装工艺控制,确保安装质量。
梁、板安装前,须对盖梁预埋件的设置位置、高程进行复核。
梁、板离开预制场进入架桥机前,须对其外观进行详细的检查,是否有裂缝(纹)等现象。
安装终就位后,须对其标高、平面位置、相邻梁板的间距、相邻T梁横隔板是否错位、支座是否均匀受力等指标进行检查,安装不合格的梁板必须进行调整。
T梁横隔板接头连接钢板焊接牢固,接头现浇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工程师亦须逐桥、逐跨进行核查,并进行签认。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则处以承包人1000元/次的罚款,并按要求返工。
第9.11条桥面铺装施工前,承包人对已安装梁板顶面标高进行实测,并与设计标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以确保水泥混凝土铺装及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