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和下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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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最高成交 价、最低成交价、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 买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价和数量。
*交易信息:有涨跌幅的证券公开信息规则
• 指标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
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 交易所设交易大厅。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
员进行申报。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交易市场--交易环境及品种
� 交易环境
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 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外,深市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 竞价范围设置仍保持不变,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 范围一致,即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证券买卖-集合竞价成交原则
• 原则一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 原则二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 原则三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交易异常--应对措施
• 符合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的,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并予以公告。当交 易所认定停牌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交易。
•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 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 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 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 9 :15- 9:25 连 续 竞 价: 9 :30 -11:30、13:00-14:57 收盘集合竞价:14 :57-15:00
• 沪市
开盘集合竞价:9:15-- 9:25 连 续 竞 价:9:30 -11:30、1Baidu Nhomakorabea:00-15:00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图解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 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0%。
证券买卖—中小板有效竞价范围
• 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 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可以暂存于主 机,当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自动参加竞价。
•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 不承担责任。
交易异常--异常波动临时停牌
• 深圳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
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 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 上海
�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 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交易异常--临时停牌后的复牌
• 复牌时间 股票、基金交易因异常波动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 ——深圳规则 4.3.3条,上海规则4.2.3条
• 复牌价格的确定 以非开放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深圳规则 4.3.6条,上海规则4.2.6条
*其他交易事项- 开盘价确定方式图解
*其他交易事项-收盘价确定方式图解
其他交易事项-停牌、复牌
• 停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
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 以复牌。
� 特别停牌
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
并予以公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图解
证券买卖----申报数量限制
• 股票和基金单笔申报数量上限100万股(份)。 • 将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位为张。
证券买卖----开始委托
• 1.投资者首先要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 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 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 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 必须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 ;按限定或高于 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 市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市价委托申报时间: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 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 市价申报。
——深圳规则第3.5.2条、上海规则第3.6.2条
*证券买卖-连续竞价成交原则
• 原则一
最高买入申报价与最低卖出申报价相同的,以该价格为成 交价格。
• 原则二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 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 原则三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 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交易规则解读和下单技巧
高升桥营业部
金俊文
交易总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原则
交易市场-----交易场所
• 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
�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 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信息--即时信息
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
上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 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
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上海、深圳)
� 交易品种
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证券买卖---成交原则
• 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优先于较高价 格卖出申报。
� 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进入 交易主机的时间确定。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
达到±15%;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
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 率达到20% 。
• 公布内容
1、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名称; 2、各自的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
——深圳规则第5.4.3条、上海规则第5.4.2条
交易行为监督——解读
证券买卖--有效竞价范围
•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 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 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 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 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 公布内容 1、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2、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 ——深圳规则第5.4.1条、上海规则第5.4.1条
*交易信息:异常波动的证券信息公开
• 指标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证券买卖----委托方式比较
*证券买卖---零股交易的有关规定
• 深圳
“3.3.8……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 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 申报卖出。 ”
• 上海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 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交易时 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 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解读
• 深市
集合竞价异常情况
涨停开盘的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后半段没有委托
让散户不想卖的集合竞价
测试买盘、卖盘大小的集合竞价
测试卖盘大小的集合竞价
抛压较大的集合竞价
上海股票产生收盘价
600666逐笔成交明细
深圳股票产生收盘价
• 谢谢聆听!
*其他交易事项-除权除息
除权与除息
�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登记日( B 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 除权(息)价=[(前收盘-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流通股 变动比例]÷(1+流通股变动比例)
�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 (息) 参考价。
交易行为监督——处理措施
• 调查
交易所可以进行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
——深圳规则 6.3条,上海规则6.3条
�处理措施 1 、口头或书面警示; 2 、约见谈话; 3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 、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 、上报证监会查处 ——深圳规则 6.5条,上海规则6.5条
零股交易由券商前端控制。(上海、深圳)
证券买卖---最小报价变动单位
*证券买卖---涨跌幅有关规定
• 涨跌幅限制(1996年12月开始10%)
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 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深圳规则第3.5.3条、上海规则第3.6.3条
*其他交易事项:开、收盘价确定方式
� 开盘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
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 收盘价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上海以当日该证
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 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深圳为最后三分钟 收盘开放式集合竞 价。
• 3. 客户的委托指令必须包含的内容: 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
量、 委托价格、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
*证券买卖----委托撤销
� 撤单: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 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证券买卖----委托方式
� 限价委托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规则
• 深圳 、上海
竞价交易申报时间:9:15-11:30 、13:00-15:00。 其中:9:20-9:25(沪、深)和14:57-15:00(深),主
机不接受撤单,在其他申报时间内,未成交可撤单。 9:25-9:30,深圳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
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上海交易所不受理申报。
*交易信息:有涨跌幅的证券公开信息规则
• 指标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
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 交易所设交易大厅。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
员进行申报。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交易市场--交易环境及品种
� 交易环境
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 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外,深市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 竞价范围设置仍保持不变,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 范围一致,即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证券买卖-集合竞价成交原则
• 原则一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 原则二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 原则三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交易异常--应对措施
• 符合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的,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并予以公告。当交 易所认定停牌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交易。
•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 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 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 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 9 :15- 9:25 连 续 竞 价: 9 :30 -11:30、13:00-14:57 收盘集合竞价:14 :57-15:00
• 沪市
开盘集合竞价:9:15-- 9:25 连 续 竞 价:9:30 -11:30、1Baidu Nhomakorabea:00-15:00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图解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 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0%。
证券买卖—中小板有效竞价范围
• 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 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可以暂存于主 机,当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自动参加竞价。
•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 不承担责任。
交易异常--异常波动临时停牌
• 深圳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
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 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 上海
�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 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交易异常--临时停牌后的复牌
• 复牌时间 股票、基金交易因异常波动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 ——深圳规则 4.3.3条,上海规则4.2.3条
• 复牌价格的确定 以非开放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深圳规则 4.3.6条,上海规则4.2.6条
*其他交易事项- 开盘价确定方式图解
*其他交易事项-收盘价确定方式图解
其他交易事项-停牌、复牌
• 停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
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 以复牌。
� 特别停牌
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
并予以公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图解
证券买卖----申报数量限制
• 股票和基金单笔申报数量上限100万股(份)。 • 将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位为张。
证券买卖----开始委托
• 1.投资者首先要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 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 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 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 必须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 ;按限定或高于 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 市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市价委托申报时间: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 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 市价申报。
——深圳规则第3.5.2条、上海规则第3.6.2条
*证券买卖-连续竞价成交原则
• 原则一
最高买入申报价与最低卖出申报价相同的,以该价格为成 交价格。
• 原则二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 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 原则三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 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交易规则解读和下单技巧
高升桥营业部
金俊文
交易总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原则
交易市场-----交易场所
• 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
�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 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信息--即时信息
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
上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 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
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上海、深圳)
� 交易品种
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证券买卖---成交原则
• 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优先于较高价 格卖出申报。
� 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进入 交易主机的时间确定。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
达到±15%;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
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 率达到20% 。
• 公布内容
1、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名称; 2、各自的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
——深圳规则第5.4.3条、上海规则第5.4.2条
交易行为监督——解读
证券买卖--有效竞价范围
•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 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 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 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 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 公布内容 1、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2、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 ——深圳规则第5.4.1条、上海规则第5.4.1条
*交易信息:异常波动的证券信息公开
• 指标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证券买卖----委托方式比较
*证券买卖---零股交易的有关规定
• 深圳
“3.3.8……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 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 申报卖出。 ”
• 上海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 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交易时 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 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解读
• 深市
集合竞价异常情况
涨停开盘的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后半段没有委托
让散户不想卖的集合竞价
测试买盘、卖盘大小的集合竞价
测试卖盘大小的集合竞价
抛压较大的集合竞价
上海股票产生收盘价
600666逐笔成交明细
深圳股票产生收盘价
• 谢谢聆听!
*其他交易事项-除权除息
除权与除息
�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登记日( B 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 除权(息)价=[(前收盘-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流通股 变动比例]÷(1+流通股变动比例)
�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 (息) 参考价。
交易行为监督——处理措施
• 调查
交易所可以进行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
——深圳规则 6.3条,上海规则6.3条
�处理措施 1 、口头或书面警示; 2 、约见谈话; 3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 、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 、上报证监会查处 ——深圳规则 6.5条,上海规则6.5条
零股交易由券商前端控制。(上海、深圳)
证券买卖---最小报价变动单位
*证券买卖---涨跌幅有关规定
• 涨跌幅限制(1996年12月开始10%)
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 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深圳规则第3.5.3条、上海规则第3.6.3条
*其他交易事项:开、收盘价确定方式
� 开盘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
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 收盘价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上海以当日该证
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 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深圳为最后三分钟 收盘开放式集合竞 价。
• 3. 客户的委托指令必须包含的内容: 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
量、 委托价格、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
*证券买卖----委托撤销
� 撤单: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 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证券买卖----委托方式
� 限价委托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规则
• 深圳 、上海
竞价交易申报时间:9:15-11:30 、13:00-15:00。 其中:9:20-9:25(沪、深)和14:57-15:00(深),主
机不接受撤单,在其他申报时间内,未成交可撤单。 9:25-9:30,深圳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
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上海交易所不受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