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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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

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国家在生态环境系统简政放权,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大力清理,对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更有利地保障了服务建设单位与需求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面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务院在项目环评与验收方面做了哪些简政放权的大动作!
一、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下称《决定》))。

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
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条例》全文:/zhengce/content/2016-12/14/content_5147959.htm
二、删除环评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取消试生产、验收审批等事项
2017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下称《决定》),决定明确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取消试生产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二是,简化环评程序。

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

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

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
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

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决定》全文:/zhengce/content/2017-08/01/content_5215255.htm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本次《条例》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上位法。

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

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

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

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

2、《决定》在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方面有哪些规定?
取消和下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的活力,是国务院确定的改革要求。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3、《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要重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按照法律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国家建设大局。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4、《决定》在服务建设单位,便利群众方面有哪些规定?
“放管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决定在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在费用收取和罚款等方面注重衔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企业不合理的负担,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二是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今后随着环评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企业负担还会进一步减轻;三是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政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尽量让群众少跑路。

三、取消资质大势所趋——环评行业何去何从?
2018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环评机构资质”以及“环保竣工验收”的取消算是板上钉钉了,那么环评资质一旦取消,环评行业将何去何从呢?
1、对于企业
环评行业正在处于大变革的前夜,取消企业环评资质后,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环评行业也将面临重新洗牌,那些通过出借资质生存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而那些能力强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取消资质后,所有公司都可以承揽项目,那么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优胜劣汰也会更加明显,环评利润进一步压缩。

同时对环评机构的综合能力要求更高,承担的责任也更多。

毕竟,市场公平性就是要求取消资质等各种制度壁垒,让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不得设置限制性和不合理门槛。

目前对环评资质管理极为严格,然而,很多时候一帮游兵散勇的小单位和临时组建的队伍就可以通过借资质承接项目,报告的质量如何能保证?
有些企业以出借资质生存,实际是很少从事报告编制,评价能力不断弱化,其资质等级与自身能力不相匹配;而有些企业长期从事环评业务,既有业绩也有技术。

2、对于个人
环评工程师资格证含金量大增,环评工程师小伙伴,现在一定很揪心,好不容易考下的证件就这样贬值了。

但是,真金不怕火炼,项目还是会有的,现阶段最重要的还是提高自身的实力,实力强的环评工程师也是可以继续干的,毕竟市场更大了。

国家在生态环境系统上的简政放权虽说是利大于弊,但取消环评资质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如今环评行业的重新洗牌即将来临,大家还是要努力提高自身实力水平,紧跟改革大潮,才能从革命浪潮中脱颖而出!最后强调一下:取消环评资质主要是简化行政流程,并不是取消环评制度,对业主而言该有的审核还是一个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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