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一、修改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现行检察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检察官法的立法、修改与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促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检察官法十分必要。
第一,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党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养、职业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关联,相辅相成。
检察官法的修改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官法修改过程、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修改过程。
自检察官法修订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修改小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引言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综合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检察机关制定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给出解读。
一、总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总则,对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的具体原则进行说明。
该暂行规定的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合理:职务序列的设置必须符合检察机关的工作需求,科学合理、透明公正; 2. 质量导向:注重职务设定的质量导向,“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 3. 激励机制:通过合理设置职务的晋升路径和薪酬待遇,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升能力; 4. 动态调整:职务序列设置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保持一致。
二、职务序列设置原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序列设置原则,对各级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分类和描述。
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等级和工作经验,本暂行规定将检察官职务序列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初级检察官:指新进职的检察官,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晋升为中级检察官; 2. 中级检察官:指在检察机关工作一定年限,成绩良好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的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3. 高级检察官:指在中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兼任特定领域的工作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检察官; 4. 主任检察官:指在高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复杂案件; 5. 副检察长:指在主任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担任重要岗位,负责机关的具体工作,需具备高度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6. 检察长:机关直属职务,担任监察检查、指导办案工作,需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职务晋升条件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对每个职务等级的晋升条件进行明确。
1.初级检察官晋升为中级检察官的条件包括:–在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经过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业绩。
论尽快建立检察官职务序列的必要性
公 务员法 调整 范 围的 同时 , 明确 了 当 《 也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检 七条 的规 定 并没 有和 第三 条 的规定 合并 在 一起 表述 。而 检 察员 但 院 察 院组织 法》 以下简称 检察 院 组织 法) 《 ( 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检察 是检 察 院的组 成人 员 , 并非所 有 的检 察员 都具 有行 政职 务 ( , 因为如 官 法》 以下 简称 检察 官法 ) 出与 公 务员法 不 同 的规 定 时 , ( 作 适用 领 导或 中层正 副职领 导)这 点和行政 机关 有很大 的不 同, 检 察院 组织法 和检 察官 法 的规定 。 问题 是 在职 务序 列方 面 , 但 检 察 院组织法 和检 察官法 目前均 未作 出具 体 的规 定 : 在检 察院 组 而 国务院组 成人 员中 的“ 各部部 长、 各委 员会 主任 ” 等都 是各 组成部 门的负 责人 。 政机 关是 按照科 层制 进行 管 理的 , 行 政府 下 设许 多
由各 个 内设机构 各 司其职 , 中层 领 导对 本 内设 许 多 问题 , 中突 出的一 点是 各级 检 察院 的检 察员 、 理 检察 员 分 为不 同 的部分 , 其 助
正是在 这种 运 行基 础上 , 务员 法作 出 公 除院领导和 内设 机构正 副职领 导外 , 都要 在非 领导职 务序 列 内确 机 构 的工作 负领 导责任 。
” 检 副 有关 。 《 公务员 法》 第二 条规 定 : 本法 所 称公 务 员 , 是指 依法履 行 作 。从这 条规 定 可 以看 出, 察员和 检察 长 、 检察 长一 道 是检
公职 、 纳入 国家行政 编制 、 由国家 财政 负担 工资 福利 的工作人 员 。 察 院的组 成人 员 , 这里 “ 成人 员” 组 的意 思和 国务 院组 成 人员 、 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11.17•【文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中央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及《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检察官等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要通过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各项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
为保证检察机关的工作权威性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的职业伦理制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素养。
他们应该遵循“公正、廉洁、勤勉、守法”的基本原则,行事正直、克己奉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检察机关应制定明确的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检察官的责任和义务,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对表现优秀的检察官给予嘉奖和晋升的激励。
二、岗位轮换制度为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腐败问题的产生,建立检察官岗位轮换制度是必要的。
通过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可以避免个别检察官在长期的同一岗位上形成特权,增加廉洁风险。
同时,岗位轮换制度可以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团队协作意识,提升工作效率。
三、不得从业前任职务案件监督制度为消除检察官从业前任职务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建立不得从业前任职务案件监督制度刻不容缓。
该制度要求检察官在办理从业前任职务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杜绝以权谋私,维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四、竞聘晋升制度建立合理的竞聘晋升制度,是推动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
该制度应通过选拔优秀的检察官晋升,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岗位空间。
同时,要注重绩效考核和职业培训,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评估,保证晋升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为防范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所有检察官在任期内要按照规定定期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接受监督。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检察官要进行彻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检察官的行为,防范腐败风险。
六、外部监督机制除了内部监督机制外,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同样重要。
可以设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中央通过《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提43%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
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
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
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分类管理让不当官的检察官照样有前途
分类管理:让不当官的检察官照样有前途让每个不当官的检察官都觉得有干头,是稳定队伍的需要。
在目前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检察人员职级划分不能真实反映职责权利;对某人能力和成绩的认可也似乎只剩下:“给个官当”,但有限的“官位”却封闭了检察官的发展空间,因此需要探索人事改革——8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作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跟踪检查“两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报告高度评价了检察机关根据自身特点,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推进人员分类管理的做法。
■报告引用了重庆等地检察院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在部分基层院实行人员管理走分类定编、分类管理轨道的鲜活事例。
■顾秀莲要求,抓紧研究确定编制内检察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以做到分类定编、分类管理,保证一线办案力量。
【个案】上调一级忙了半年【管理】行政职级是“拦路虎”徐航,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
2006年12月,徐航荣登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榜首。
为表示嘉奖,北京市二分院研究决定,将徐航的职级上调一级,从副科级提拔为正科级。
为了这一职级变动,北京市二分院政治部副主任贾颖玲在首次向北京市人事局递交申请报告未果后,将高检院关于徐航等人的表彰决定附在申请报告后,二次递交给市人事局。
期间,贾颖玲还拨打了数十个“催促”电话。
最终“拿下”徐航的正科职级,时间过去已半年有余。
受我国干部管理人事制度的单一化管理模式的影响,检察机关目前实行行政化管理。
行政化管理模式下,行政职级在数量上受严格控制。
“根据二分院的行政级别,二分院公诉处的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等职级数量都是既定的,一般不能随意增设。
”贾颖玲停顿片刻,接着意味深长地说道,“偶有破例,要做很多工作。
”她告诉记者,徐航的职级申请报告之所以久拖不批,并非徐航不符相应的申请条件,而是二分院公诉处的正科职级已经“人号对应”,没有富余。
试论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
试论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一、关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法律定位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制度的确立,源于1999年6月23日高检发[1999]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项明确提出:“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議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
”目前我国法律对专职委员已作出较为明确的法律定位。
一是我国宪法对于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定位。
2004年3月修正的《宪法》第67条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相应的是1986年12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很明显,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必须经权力机关任命的检察机关内部较高层次的法律职务人员。
二是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定位。
1954年、1979年7月、1983年9月、1986年12月几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修改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系检察机关内部最高业务决策机构一一检察委员会中的组成人员,显然,检察委员会委员是检察机关内部参与各种业务决策的人员,其个人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应带有规范性、准确性和稳定性、前瞻性,其委员集体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决策应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历史性。
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地位的逐步确定。
首先是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提出要在检察机关各级检察委员会内部设立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其次,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时,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发言的顺序,说明专职委员在议事时的地位和作用;再次,2005年高检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即明确了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和案件,需送交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审查,再由专职委员报告检察长作出决定是否召集检委会,基本明确了专职委员的实体、程序审查权;最后,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六项职责和义务,并注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将另行规定和细化。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1.06•【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199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具体是指哪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指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派出人民检察院是指:省级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及其下属铁路运输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及其下属林区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及其下属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分院和垦区人民检察院;其他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置的派出人民检察院。
二、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之前,己经离、退休的检察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可以根据检察官的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其离、退休前所任检察官职务及行政职级确定检察官等级。
计算任行政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截止到其批准离、退休时间。
并在《评定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其离、退休时间。
对1995年7月1日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之前,因换届或领导班子调整,被免除检察官职务,安排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机关任职,现仍占用检察机关编制的人员以及因接近离、退休年龄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检察官等级。
1995年6月30日以前己被免除检察官职务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确定检察官等级。
三、检察官兼任司法警察职务并被授予警衔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职责不同,检察官不得兼任司法警察职务。
现任司法警察职务并被授予警衔的,不评定检察管等级。
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作者:唐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摘要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是检察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在推进检察官“去行政化”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然而,检察官职务晋升在职务层次结构、晋升程序、晋升空间等方面仍旧存在行政化“影子”,在立法依据、制度细化、舆论基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憾。
本文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德国、日本等较为成熟的经验,从实施扁平化管理、细化晋升程序条件、建立有序遴选等方面,不断修正完善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关键词检察官职务晋升职务序列科层式结构作者简介:唐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26如今,司法改革推进如火如荼。
进一步摆脱行政色彩,保证检察官法官独立公正办案,实现权责利的统一,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突出特点。
在赋予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同时,如何体现责利匹配,确保检察官公正司法,培育崇高的职业荣誉感,是亟待解决的“硬骨头”。
本文将着重从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发展脉络出发,在检视现行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
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概况(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的现有模式职务职级,通常是指根据职务分类,在同一职务系统中,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需要资格条件等确定的不同层次。
就目前而言,检察官职务职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分为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
检察官按照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层次晋升。
同时,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并确立相应的检察官等级。
因此,现有的检察官职务晋升采用行政职务与检察官等级晋升“两条腿走路”的模式。
鉴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立,本文所指的检察官特指分类改革实施后的“检察官”序列,晋升制度主要以新等级办法为研究重点。
关于检察官序列改革模拟套改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检察官序列改革模拟套改的意见和建议——基层院的声音发表时间:2011-10-31 20:23:32 阅读次数: 1062 所属分类:检察实务检察事业的根基在基层,大多检察工作是由基层完成的,相应的,检察工作的重心应该向基层倾斜。
这次检察官序列改革的难点也应该在基层院。
此次序列改革还是按照以前的老路子,也即根据职级确立。
除基层院外,上级院的级别都较高,大多都能套到满意的级别,只有基层院,大多数检察官的级别不升反降,引起基层院的检察官热烈关注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比如,目前,本人是一级检察官,套改后变成了四级检察官了,降了好几格,有点埋怨也在情理之中了。
基层院的检察官们处境艰难,一是工作的辛苦。
大多数的检察业务在基层,大多的工作、各种各样的活动都落实在基层。
高检院的工作大多是指导性的,省级院只面对高检院,市级院则面对高检和省检两级,而到了基层院,要面对上面的三级,工作量可想而知。
这只是我们这条线上的,还没说党委和政府。
处境艰难的表现之二是职级低。
中组部的文件规定了各级检察院检察官的级别。
到了县这一级,助检员是科员,这个贯彻的大多不错。
检察员则规定是副科或者科员,绝大多数基层院执行的是最低标准——科员。
每个基层院都有许多检察员退休的时候还是科员,这不能不令人寒心。
下面我举几个例子,做个比较,从中可以看出基层院检察官的职级待遇之低。
例子一:本人是基层院检察官,有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没有学历),一级检察官,职级是科员。
我的同学,高中毕业参加工作,在单位做司机。
工龄满20年后,取得了驾驶员高级技术工人的职称,目前的工资比我还高一点。
我可是费心费力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大学学历,我的工资还加上了检察官津贴220员。
基层院检察官待遇是不是有点低呀!例子二:和本人同时考入检察院,后来没有通过初任检察官考试,于是调离检察机关,进入县委机关,5年前就晋升正科,而我们好多通过出任检察官考试的呢?目前还只是科员。
这个例子可能是特例。
关于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一、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各试点的分歧在逐渐减少,
改革思路和模式已经基本一致。同时,一些共性问题 也逐渐凸显。
(一)去行政化并不彻底 去 行 政化 的 核心 是 规 范 行 政 权 力,督 促恪尽 职 责、恪 守 边界。但 从 改革实践 看,如 何摒 除 管 理和思 维上的行政化习惯更为重要。目前,检察官单独职务 序 列中的 行政化 还 未完 全 去 除。一 是检 察官等 级套 改方式决定了行政化未完全被去除。在套改过程中, 检 察官等 级与 行政 级 别 对应,用原行政 级 别 确 定 入 额 后的 检 察官等 级 。用 这 种 方 式去 行 政化,某 种 程 度上,反而加固了行政化的思维习惯。二是虽然改革 对 检 察 机 关 人 员进 行了分 类 管 理,同 时也保留了检 察官 和司法 行 政 人 员之 间的交 流 机 制。这 样,从客 观效果看,检察官序列只是变为晋升行政等级、提高 待 遇的 一 个 新 渠 道,并 没有真正实 现 单 独 序 列的目 的。三是以检察机关层级限定检察官最高等级,强化 了检察官等级的行政等级属性。改革中,检察官等级 仍 沿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检 察官等 级 暂 行 规 定》的 设置,除副省级城市外,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最高等级 为三级高级检察官、市级检察院为二级高级检察官、 省级检察院为二级高级大检察官。《试点方案》中明 确的“ 检 察官单 独职 务序 列以检 察官 法 规 定的四等 十二级为基础,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还 没有实现。在基层检察院,不论检察官的办案能力、 办案质量如何,从制度设计来看,他们在职务晋升上 已经落后在起跑线上。 (二)对检察官等级的认识有偏差 按照中央实 行检 察官 工资 制 度 改革的 部 署,试 点 方 案 与职 务序 列改革同步推 进,建 立与 检 察官单 独职 务序 列 设 置 办 法相 衔 接、有别于其 他公 务员的 工资制度。这二者的紧密联系,让部分人的关注点集 中到了个人 的 福 利 待 遇 上,甚 至 将 是 否 进 入 员额 和 检察官等级评定作为人员调整、照顾“老同志”的筹 码,以 致 有的 试 点中层以 上和 年 龄 较 大 的同 志 大 量 进入员额,年轻骨干力量大量流失,严重制约了检察 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三)检察官等级晋升考量方式不科学 检 察官等 级 晋 升 一 般 采 取自然 晋 升和 择 优 选
基层院分类管理改革的妥善过渡
基层院分类管理改革的妥善过渡近期,中组部和高检院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1号),检察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
分类管理改革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机制,实现检察资源的有效配置。
但是,分类管理中部门职责如何调整、职位如何分类、现有人员如何过渡等都是检察干部人事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笔者仅就基层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妥善过渡略陈管见,仅供领导参考。
一、基层院实施分类管理改革遇到的实际困难(一)现有检察人员管理惯性的束缚较大检察机关在人事管理方面长期执行国家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行政化色彩远高于其司法属性,这在基层院人事管理体制上表现较为典型。
基层院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准入条件、职务设置、级别管理、工资待遇等各个环节,主导权多归属于地方党委组织和政府财政、编制办等诸多职能部门。
如行政化管理模式下,行政职级在数量上受严格控制,副局、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等职级数量都是既定的,一般不能随意增设,即使是分类管理一时也难以打破制度惯性。
2011年7月12日,中组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可以说是分类管理的前奏。
但该规定中关于各级检察官等级的设置基本承袭旧制,依然遵循严格的行政区划,检察官序列完全套用行政级别,只是更加行政化,其结果是基层院检察官职务序列等级反而全面被降,使基层检察官的发展空间变窄:就检察官晋级来说,基层院除一把手外,其余检察官晋升“四高”基本已无可能,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干警的待遇上不去,改革的效果值得探讨。
就此轮分类管理改革而言,在立法还未跟进、相关部门还未做好相应准备的情形下,如何突破既定人事法规和相关部门业已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和公务员管理方法仍是个难题,有待在改革实践中联合攻关,共同破解。
(二)现有检察人员结构调整的压力较大检察工作是一项需要丰富执业经验和执法阅历的法律专业工作,对新进人员进行速成式的培训是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分类管理改革主要还是对检察机关现有人力资源存量的重新配置和优化。
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他们履行着法律监督、公诉和法律顾问等职责,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建立更加明确的检察官等级制度,完善检察官培养和晋升机制,确保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和专业素质的提高,我们制定了《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一、等级设置1. 地方检察机关设检察官等级分为初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中央检察机关设检察官等级分为初级、副处级、正处级和副部级。
2. 初级检察官为新入职的检察官,由地方检察机关或中央检察机关指定进行培训。
3. 副高级检察官为一线检察官中的高级职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律水平。
4. 正高级检察官为在副高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后,经综合考核合格晋升的职务。
5. 副处级检察官为中央检察机关中的中级职务,负责领导和管理一定范围的检察工作。
6. 正处级检察官为在副处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后,经综合考核合格晋升的职务。
7. 副部级检察官为中央检察机关的高级职务,负责领导和管理重要检察工作。
二、晋升条件1. 初级检察官晋升为副高级检察官的条件:工作满5年,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通过考核,并在实践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2. 副高级检察官晋升为正高级检察官的条件:工作满10年,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通过综合考核,并在实践中取得杰出的成绩。
3. 副处级检察官晋升为正处级检察官的条件:工作满8年,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通过考核,并在实践中表现优秀。
4. 正处级检察官晋升为副部级检察官的条件:工作满10年,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通过综合考核,并在实践中取得卓越的成绩。
三、评定方法1. 检察官等级评定由检察机关组织实施,评定周期为3年。
2. 检察官等级评定主要包括个人履职表现、专业能力、业绩成果、学习培训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3. 评定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个别主观因素对评定结果的影响。
四、晋升奖励1. 晋升为副高级检察官的检察官将获得适当的薪资调整和一次性晋升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检察单独职务序列方案
检察单独职务序列方案引言在司法系统中,检察人员的职务序列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
为了更好地激励检察人员、提升绩效评价体系和完善职业发展规划,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单独职务序列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察单独职务序列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背景检察单独职务序列方案旨在为检察人员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使其能够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晋升职务,同时为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管理工具。
在过去,由于职务晋升制度的不完善,检察人员的晋升往往过于依赖人际关系和不透明的评价标准,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制定检察单独职务序列方案成为司法系统的必然选择。
制定原则制定检察单独职务序列方案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制定方案应建立在公正的评价标准基础上,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每位检察人员都有平等的晋升机会。
2. 灵活性:方案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职业发展的个体差异,允许检察人员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表现选择适合的职务路径。
3. 透明度:制定方案应明确晋升的条件和程序,使检察人员能够清楚地了解晋升的标准和路径,并提供相应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4. 激励机制:方案应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通过职务晋升来激励检察人员提升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促进职业发展。
方案内容1.职务等级划分:根据检察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将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职责和要求,包括案件处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
2.晋升条件:制定明确的晋升条件,包括工作年限、岗位培训、绩效评价等。
检察人员需要在每个等级工作一定年限,并通过相关培训和绩效评价达到相应标准才能晋升到下一个等级。
3.职业发展路径:为检察人员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包括专业技术道路和管理道路。
专业技术道路注重检察人员的案件办理能力和专业素质,管理道路注重检察人员的团队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4.绩效评价: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通过考核检察人员的案件处理质量、工作贡献、专业能力等方面,为晋升职务提供客观的依据。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正文:----------------------------------------------------------------------------------------------------------------------------------------------------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1999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交流到县级人民检察院任检察长的,其任法院院长的时间可否计入检察长的任职时间?基层法院院长交流到县级检察院任检察长的,首次评定等级时,其原任法院院长的时间可以与任检察长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未参加首次评定法官等级的,可以按照其所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等级的起算时间可以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三、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调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交流,在现工作单位尚未任命检察院职务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原任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在检察系统内调动,在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前尚未任命检察官职务的,应尽快任命检察官职务,并根据其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
其中,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低于或相当与原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的,等级的起算时间仍可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四、下级检察院检察官调到上级检察院或在同级检察院之间交流,检察官职务变动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应按照现任检察官职务和现行政职级评定等级。
五、原任检察官在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调离检察机关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己决定调离检察机关(含调到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人员不参加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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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
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
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
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
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
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
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
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
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
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
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三、对各级院检察官的影响
其一,高检院大检察官、一高检察官占检察官总数的比例没有明确,正厅以上检察官职数比例没有因此而增加。
现任副厅级检察员既不会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大多也不会因此晋升公务员职级。
其二,地方各级检察院普通检察官将因为厅、处、科级检察官比例增加而受益。
按照新的序列,县检察院普通检察官大多能够达到科级,分州市院检察官中层干部退休达到处级都不再困难。
其三,地方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在级别上的比较优势将不复存在。
以前,县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官人数寥寥,按照新的序列,将会有相当比例的正科级检察官。
从这个角度看,新的序列旨在解决大多数检察官晋升空间不足问题。
四、基本评价
其一,二高(副厅)以下检察官的公务员级别起点提高了一个层次,但是,考虑到各级院检察官准入门槛相同这一因素,还不是足够理想。
基层院和高检院、省级院虽然从理论上准入门槛差不多,实际上录用时竞争激烈程度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其二,在任何国家,案件主要是由低层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办理的,但基层法官、检察官的级别都不可能总体上高于甚至大体相当于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
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仅仅凭借一次录用考试决定终身,会影响基层法官、检察官的积极性。
为了畅通基层司法官晋升渠道,为了确保上级院司法官高于下级院司法官,有必要大幅度提高上级院司法官从下级院司法官中择优选拔的比例。
其三,在检察官数量众多的情况下,新的检察官职务序列,是高检院党组和政治部领导多方努力、反复协调沟通的结果,实属不易。
其四,这个序列着眼于检察官制度的未来,旨在为大多数检察官提供相对宽阔的职业阶梯。
因为县级院科级检察官比例比以前明显增加,将来会有相当一部分科员级的检察官晋升为科级检察官。
其五,现任科级检察官的检察官等级要从原来的四高、一级,下降到一级、二级甚至三级。
实际上,这部分检察官只是荣誉感降低了,实质利益并没有受到伤害,决定工资与政治待遇的公务员级别并没有降低。
其六,在检察官职务序列中,是否还要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似乎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副检察长和相当比例的普通检察官在担负的责任上有较大差异,理应有所区别,但在新的职务序列框架之下,区分检察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会加重行政色彩,不符合司法规律。
其七,检察官等级对应的公务员级别实则为公务员的工资级别,检察官等级上去后,按规定应套相应的工资级别。
如地市级检察院副科级的部门副职(须为检察员),检察官等级应定为二级,对应工资至少应为二十三级,但实际却无法执行,因该规定未得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可。
此外,升任检察官等级,也不等于可以提任行政职级。
如在本规定出台前某科员级的检察官等级为三级,按此规定行政级别应定为副科,但实际并不是这样操作,而是检察官等级需降回四级。
检察
官套等级的依据首先是行政职级,然后才考虑任检察官的年限。
新标准规定了一名科员级的检察官,如果行政职级不上去,其检察官等级永远达不到三级。
(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