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2北京市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工作办法(试行)
北京市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社会领域党组织工作体系,不断加强和改进街道区域社会领域党建工作,推进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意见》(京发[2008]19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领域党建试点工作的意见》(京社发[2009]2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是党在城市街道社会领域中的工作机构,在区(县)委组织部、社会工委指导下,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负责开展社会领域党建工作。
第三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扎实开展基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不断完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领域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努力为建设繁荣、和谐、文明、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由7至11人组成,设书记1名,原则上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设副书记1至3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应从街道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辖区社会领域党组织负责人及驻区单位有关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
第五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由街道党工委任命。
第六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设办公室,配备2至4名专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负责领导本街道区域内社会组织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商务楼宇党组织、商业市场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通政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二、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京社领办发﹝2009﹞ 6号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委组织部、社会工委,各区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规划局、建委、社会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1+4”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科学管理、民主自治和公共服务,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共同研究制订了《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予以转发。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4月28 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和《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模式,夯实社会建设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公共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社区服务站建设为重点,以推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职能分开为切入点,在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健全运行机制、整合社区资源、加大经费投入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着力规范提高,加强分类指导,通过试点工作,努力建设一批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为全面推进我市社区规范化建设、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为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当提高待遇水平根据不低于我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的原则,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
1.提高基本工资标准。
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增幅为700元。
社区工作者待遇结构以及职务年限补贴、奖金,享受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标准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立年终考核奖。
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核定年终考核奖总额。
年终考核奖发放时,由各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
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1.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实践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
在岗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鼓励社区工作者提高专业化水平。
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实施范围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此次规范待遇的实施范围为:通过选任或全区统一公开招录,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居委会党委、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工作职责
北京市社区党组织主要职责(试行)一、加强宣传引导工作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2.围绕本社区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3.维护与管理社区党建工作阵地;4.采取多种方式,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二、领导社区各类组织5.负责组织召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等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提交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协调落实;6.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7.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8.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三、凝聚群众力量9.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居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0.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1.定期走访慰问社区内老弱病残和困难群众,帮助他们排忧解难;12.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对居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13.开展社区老干部工作、社区统战和侨联工作;14.负责联系人大代表与选民、政协委员进社区工作;15.建立社会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做好社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16.负责社区党建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17.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18.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广泛发动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社区资源,促进资源共享;五、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19.严格按照“三会一课”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好党组织会议(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和党课;20.组织社区党员开展各类主题活动;21.走访、慰问、帮扶社区内困难党员;22.做好社区自管党员的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出具接转党组织关系证明、收取自管党员党费等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23.与有关部门搞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规程
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社区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居民自治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目标要求:(1)领导班子好。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
(2)党员干部队伍好。
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
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
(4)工作业绩好。
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
(5)群众反映好。
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五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社区,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社区,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100人以上的社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石景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石景山区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编制由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街道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京民基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7〕34号各区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7年2月13日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协商,推进社区议事厅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议事厅是社区议事协商的平台,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议事厅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依法协商、坚持有序参与、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原则,开展社区“参与型”协商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要树立协商的理念,将协商作为开展社区工作的创新方式和方法,通过开展社区协商,使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各项事务中,成为社区管理服务创新的参与者、实施者和受益者。
第四条社区议事厅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和确定社区议事厅协商的议题、范围和形式;(二)公示协商相关信息,召开各类协商会议,组织各种协商活动;(三)对协商共识需要进入民主决策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四)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落实协商成果;(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社区议事厅开展社区协商的进展情况;(六)接受社区居民会议的监督和评议。
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
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促进社区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单位建立的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负责管理辖区居民党员、户籍在辖区和户籍虽不在辖区但在辖区内长期居住个月以上的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居民党员、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和流动党员。
第三条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领导班子好。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
()党员干部队伍好。
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工作机制好。
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协调机制完善。
()工作业绩好。
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压滤机滤布厂家社区治安良好。
()群众反映好。
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的设置第五条党员人数超过人的社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以上、不足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以上、不足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篇一: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1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区工作人员学习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了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自身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以下社区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一、全体人员要把把学习作为重要任务,必须参加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街道组织的各种学习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每周五上午为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重大时事政治等。
三、每周一上午为社区办公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四、学习形式采取听政府辅导报告和时事政治报告、看电视专题教育片等,并组织讨论或调研文章,读书笔记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五、学习要进行严格考勤,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2一、社区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1、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就不能担任社区工作人员。
2、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3、禁止社区工作人员迁往其他地方居住,办事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一经发现社区工作人员有跑通勤、两头跑行为,按迁出本社区居住处理。
二、社区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1、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社区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2、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
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3、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要求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25日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加强本市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措施,也是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基本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更加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本市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城市社区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步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京发【2000】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社区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支部)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推进社区建设,大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社区党员、群众建设社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党组织。
党员人数100名(含100名)以上的,一般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50名(含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一般建立社区党总支,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建立社区党支部,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党总支。
第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条件暂不成熟的,上级党组织可以先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行选举。
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主要由一个社会单位人员居住的社区,社区党组织的负责人可由社会单位党组织推荐,由街道党工委任命或审批,党的日常工作受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六条社区党委一般由5一7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总支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
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规模较大的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京政发[1980]1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京政发〔1980〕136号)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和今年一月重新公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根据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调整居委会承担的工作任务。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它的任务是: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调解居民间的纠纷等。
为切实保证居委会做好自身工作,凡是应由政府和业务部门承担的任务,均不得推给居委会去办。
任何部门、单位,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居委会分配任务。
凡需要居委会办理的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今后,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不再接待外调和出具各种证明材料,不刻制公章。
过去刻制的公章,一律上交区人民政府。
二、配齐管片民政干事和民警。
为了加强基层组织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逐步配齐管片的民政干事和民警,负责具体指导居委会、治保会进行工作,直接办理居民中应由基层政权部门承担的有关事项。
民政干事设在街道办事处,民警设在公安派出所。
民政干事和民警由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在现有编制人员中解决,原则上不另增加编制。
现有编制不足的,由政府和公安部门向上级申请解决。
三、切实解决居民委员会骨干的生活待遇问题。
在居委会等群众组织中担任工作的居民积极分子,他们的工作是义务性的,是光荣的,主要应由退休干部和工人中选出。
北京市社区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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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城市社区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步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京发【2000】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社区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支部)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推进社区建设,大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社区党员、群众建设社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党组织。
党员人数100名(含100名)以上的,一般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50名(含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一般建立社区党总支,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
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建立社区党支部,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党总支。
第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条件暂不成熟的,上级党组织可以先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行选举。
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主要由一个社会单位人员居住的社区,社区党组织的负责人可由社会单位党组织推荐,由街道党工委任命或审批,党的日常工作受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六条社区党委一般由5一7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总支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
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规模较大的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
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中应有1名纪律检查委员。
社区党组织不设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社区党务工作者。
第七条建立社区党委和党总支的,可根据党员分布和便于教育管理的原则建立若干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建立党小组。
党支部在党委或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其它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
党组织隶属关系一般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上级党组织也要在留存党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社区自治组织,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文明社区。
(五)发挥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的作用,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协助街道党工委做好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街道辖区内不同隶属关系的党组织为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组成的协商议事
机构。
社区可建立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
街道党工委书记和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般担任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分会的负责人,起牵头、协调、召集的作用。
第十二条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讨论制定区域性党建工作计划,协调辖区内社会单位党组织开展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等各项工作,整合利用社区各类资源,建立和完善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导各分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以社区党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党员和志愿者参加各种公益性社会活动,积极培育“社区以人为本,民以社区为家”的新型社区理念。
第五章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社区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应由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群众拥护,热心社区工作,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
党组织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城市基层管理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提高领导班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七条加强社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开阔视野,拓宽渠道,逐步形成稳定的、富有竞争力的用人机制。
不断加强对后备力量的培养,不断优化党务工作者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
具备条件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十八条定期对社区党务工作者进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带领群众推进社区建设的本领。
第六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社区党员是推进社区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开展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
社区党员包括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不在社区,但居住地在社区的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和流动党员。
社区党员要积极参加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加强对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的管理。
(一)社区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社区党组织至少每两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以及开展社区公益活动等。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发挥作用不突出的党员要帮助教育,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置意见。
(四)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为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社区党组织对在职党员和组织关系不在社区的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负有教育、监督的职责。
要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引导在职党员参加区域性党建工作,在社区建设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要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发挥他们住在社区、热悉社区、关心社区的优势,动员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成为社区志愿者队伍中的骨干。
第二十二条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须由街道党工委审批。
第七章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三条社区党组织要围绕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按照社区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积极适应建立社区体制的需要,在上级党组织的支持、帮助下,逐步建立并完善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的联动机制;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各社区组织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保持社区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
社区党组织要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扩展社区党组织的工作空间和渠道。
第二十四条社区党组织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从
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要重视疏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居民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加强与社区居民间的沟通和交流。
在群众工作中,要注重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为居民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把对上级党组织负责与对居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
第二十五条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推进居民自治工作中认真贯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积极探索新型领导方式。
要切实掌握必备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知识,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居民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把政治关,敢于和一切不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要根据中央和市委的有关精神,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社区党组织要着眼于新的发展和提高,努力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
要紧密结合社区建设的发展形势,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紧密结合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工作热情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加强学习,在探索中逐步完善,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