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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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 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8年四川司法考试卷二

2008年四川司法考试卷二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自首B.坦白C.立功D.重大立功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

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

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

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5.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2008年司考真题及答案

2008年司考真题及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4.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5.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2008年 (1)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2008年 (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2008年(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50,分数:50.00)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分数:1.00)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解析:[考点] 危害结果 [详解] 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A选项中,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由于她们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者缺乏正确的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到性的自主权,行为人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故甲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A错误。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通说认为,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工具,被丢失枪支造成他人伤亡,被丢失枪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本案中清洁工王某及时上交枪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因此B正确。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

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对正常家庭关系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C正确。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2 0 0 8 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 分,共50 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 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

应选。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 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 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

应选。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

司考真题及答案08年卷2

司考真题及答案08年卷2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二第一部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自首B.坦白C.立功D.重大立功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

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

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

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5.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附答案)

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附答案)

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附答案)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

应选。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h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h

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缺已经委托辩护⼈的住址、通讯处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民法院关于执⾏若⼲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民检察院;(⼆)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百⼀⼗六条第(⼆)⾄(九)项规定之⼀,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民检察院在三⽇内补送;…… 《⼈民法院关于执⾏若⼲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民法院对⼈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式⼋份,每增加⼀名被告⼈,增加起诉书五份)后,[考试⼤校]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的⾝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的证⼈名单;证⼈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代理⼈的,是否附有辩护⼈、代理⼈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续和诉讼⽂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A选项中,绑架过程中杀害⼈质实际上是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县级⼈民法院(基层⼈民法院)管辖,A当选; B项属于被告⼈不在案的情况,当选,C和D不当选。

2008年司考卷二答案

2008年司考卷二答案

专业课原理概述部分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为了()。

A.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B. 规范司法行为C. 确保司法公正D. ABC都是A. 刑法B. 民法C. 行政法D. 程序法A. 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B. 公民承担平等的义务C.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D. 公民在立法上一律平等A.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B.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C.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D.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A. 无罪推定原则B. 有罪推定原则C. 证据裁判原则D. B和C都是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 司法解释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依据。

()3.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5.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______。

2.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具有______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______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4. 行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

5. 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__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 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 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 简述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制度。

5. 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08年司考灾区延期考试卷二试题及答案解析

08年司考灾区延期考试卷二试题及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

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j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j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少有⼀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四位学⽣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要分⼦,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要分⼦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要分⼦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要分⼦不⼀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定成⽴共同犯罪 D.丁:⼀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实⾏后,⾮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注意犯罪集团的⾸要分⼦,是对“集团”本⾝所犯的全部罪⾏承担责任,⽽⾮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因此,A的说法错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犯罪集团中的⾸要分⼦⼀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定是⾸要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要分⼦,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的⾮⾸要分⼦的主犯。

主犯⼀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要分⼦(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员不进⾏定罪处罚,因此不成⽴共同犯罪,也⽆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要分⼦不⼀定是主犯。

C的说法正确,当选。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4.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5.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 含 1­50 题,每题 1分,共 50 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 岁)明知孙某(女)只有 13 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 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 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 5 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 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 3 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 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 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 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 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 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 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 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2019年整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二参考答案

【2019年整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二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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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二参考答案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黑线的即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3.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4.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5.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b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b

11.X公司系甲、⼄⼆⼈合伙依法注册成⽴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

丙因⾃⼰的公司急需资⾦,便找到甲、⼄借款,向X公司⽀付⾼于银⾏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个⼈好处费。

甲、⼄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 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

甲、⼄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各10万元的好处费。

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即向银⾏归还本息。

关于甲、⼄、丙⾏为的定性,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利转贷罪,丙⽆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丙⽆罪 C.甲、⼄构成⾼利转贷罪、⾮国家⼯作⼈员受贿罪,丙构成对⾮国家⼯作⼈员⾏贿罪 D.甲、⼄构成骗取贷款罪、⾮国家⼯作⼈员受贿罪,丙构成对⾮国家⼯作⼈员⾏贿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5条规定,⾼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违法所得数额较⼤的⾏为。

本案中甲⼄以牟利为⽬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资⾦⾼利转贷给丙的⾏为构成⾼利转贷罪。

⼈民法院、⼈民检察院2007年11⽉5⽇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因此,⾮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本题中,甲⼄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为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

同时,丙也构成对⾮国家⼯作⼈员⾏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2.甲持西⽠⼑冲⼊某银⾏储蓄所,将⼑架在储蓄所保安⼄的脖⼦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1万元。

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的脖⼦上划了⼀⼑。

刚取出5万元现⾦的储户丁看见⼄⾎流不⽌,于⼼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

对甲的犯罪⾏为,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夺取公私财物的⾏为。

08年司考灾区延期考试卷二试题及答案解析

08年司考灾区延期考试卷二试题及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

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司法考试]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灾区延期考试试卷二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灾区延期考试试卷二及答案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灾区延期考试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论理解释方法的理解。

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条文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如《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

缩小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例如本题题干所例举的《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将其含义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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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

应选。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学法网]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C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

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

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

[学法网]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

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B解析: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

也就是说,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则被害人的承诺不能阻却违法性。

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而且该处分权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第三,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第四,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学法网]第五,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第六,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本题中,A项中拐卖儿童行为中的被害人是赵某,其本身没有对拐卖进行承诺,由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A错误,不当选。

B项中,发生火灾,乙的行为即是基于推定的钱某的承诺的行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C中,孙某处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没有超过范围,符合被害人承诺的要件,因此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中,李某虽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没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为超过了承诺的范围,成立故意伤害罪,D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D.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答案:C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的通说认为,财物离开占有人的实际控制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经将装有现金3万元的皮箱窃得,并扔出墙外,此时,该财产已经离开了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项和D项。

其次关于丙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皮箱(发现无人看管视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本题正确答案是C.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学法网]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答案:A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关键问题是判断乙构成何种犯罪。

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后面说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对考生的迷惑,这里的掩埋尸体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

综上本题应选A,即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罪。

8.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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