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人教字[1999]259号•【施行日期】1999.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教字[1999]259号)院属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附件:中国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优秀科技人才的成长,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我院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原则上均可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
第二条凡是拟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及本单位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核批准。
实施细则中,要对申请者的资格,特别是科研成果及发表论文等有明确的量化要求。
第三条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经院人事教育启批准的单位,可自行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按照每年报送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要求,报送有关授予信息。
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地方学位委员会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条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工作经院人事教育局批准的单位,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工作,院人事教育局将委托中国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中心对拟授予博士学位工作进行验收。
复旦读博毕业条件 -回复
复旦读博毕业条件 -回复
1.申请复旦读博需要具备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学历背景。
2.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表现和研究能力。
3.需要通过复旦大学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包括文化基础、专业基础以及外语考试。
4.学术成绩必须达到复旦大学规定的要求。
5.需要提交个人的学习和研究计划。
6.需要提交推荐信,一般要求两封以上。
7.需要通过面试环节,向导师展示自己的研究兴趣和能力。
8.学术诚信是必要条件,需要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表现。
9.需要提交个人简历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
10.还需要通过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
11.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满足复旦大学的英语要求。
12.学位证书和学历证明需要经过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认证。
13.需要交纳一定的入学费用。
14.申请者还需要提交复旦大学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5.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16.学术研究成果和项目经历会被考虑在内。
17.需要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实践经验。
18.需要有清晰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19.如果申请者不是中国籍学生,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签证和居留许可证明。
20.需要进行复旦大学的面试和评审过程。
21.需要通过研究生院的审核和批准。
22.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以支持学习和生活花费。
23.在系统评估中被确定为符合录取要求。
24.经过复旦大学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最终决策后,顺利被录取。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一、学位授予条件1. 符合学位授予要求,通过学位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首先要求学生达到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即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学位论文,通过了学位答辩,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
对于学术型学位授予条件包括学生学业成绩、学位论文质量以及答辩情况的综合评定。
对于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则要求学生除完成规定学分外还需要通过校外实习等专业实践环节。
2. 通过综合学位复试3. 只能申请获得一个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二、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1. 硕士研究生,最早2年,最迟4年2. 博士研究生,最早3年,最迟6年三、课程学分要求1.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下学习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29分。
少数民族研究生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每位研究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公共课,即政治、外语,专业课,必修课程。
2.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博士研究生在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下学习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分。
少数民族研究生的课程学分不少于10分。
每位研究生必须完成公共课,即政治、外语必修课程。
四、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1. 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和成果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科研基础训练,参与选定的学术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学术成果。
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必须发表1篇以上论文,其中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一篇以上在SSCI、SCI等收录期刊上发表。
2. 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和成果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专业实践实习,努力发表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博士研究生在学术论文工作上的要求是,至少要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SCI、SSCI等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五、学位论文要求1.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硕士研究生需要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确保学术水平与创新性。
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数据严谨,语言通顺,图表清晰,应严肃对待学术诚信问题。
复旦硕博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硕博连读”培养项目二次资格考试及分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管理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调整稿)》、2012年10月17日及2014年12月10日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即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精神,对“硕博连读”培养项目二次资格考试及分流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2012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所有硕博连读生。
二、资格考试的通过标准所有硕博连读生必须参加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既是硕博连读生转博选拔的重要环节,也是硕博连读生中期考核学业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标准:资格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学校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线。
三、具体程序和细则1、当届资格考试通过的情况凡是当届资格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学校公布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线的学生,在转博面试前学院将和其确认转博志愿。
学生可选择继续参加转博面试,也可主动选择转为硕士生,按分流的4年制硕士生培养方式进行培养。
对于转博面试通过且最终进入当年度博士生拟录取名单的学生,按照硕博连读生教学计划中的博士生阶段的要求进行培养。
对于转博失败的学生,学院将和其再次确认转博志愿,如愿意申请参加第二次资格考试的转博选拔,则不需重修相关课程,可直接和下一年级学生一起参加下一年度的转博资格考试;如学生主动选择转为硕士生,则按分流的4年制硕士生培养方式进行培养。
2、当届资格考试未通过的情况凡是当届资格考试未通过的学生,中期考核成绩为C等,且须在第五学期重修相关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具体要求如下表)后,和下一年级学生一起参加下一年度的资格考试。
同时,学院将对有关学生进行转博或转硕意向的备案工作。
表1:重修课程清单对于原课程成绩为A和A-者,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重修所选课程时,可选择1门课程按学校流程申请将该门课程的最终重修成绩在校方成绩单上覆盖原课程成绩;其他重修课程按院内登记的方式操作选课及成绩记录。
3、第二次资格考试凡是在第六学期初参加第二次资格考试的学生,经笔试、面试选拔通过且最终进入该年度博士生拟录取名单者,正式转入攻博阶段学习和研究。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复旦大学于2023年正式发布了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章程。
此次章程的发布,将为复旦大学硕士生提供更多学习和研究机会,推动其向科研创新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复旦大学章程内容主要由招生和录取原则、研究生培养和毕业要求、学费缴纳标准和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科研支持、学术交流活动及社会实践等内容组成。
一、招生和录取原则1.招生范围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自2023年开始实施,每年计划招收全日制研究生317人,其中包括180人招收博士、137人招收硕士。
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年招收300人,其中包括150人招收博士、150人招收硕士。
2.招收范围:复旦大学是综合性大学,本次招生范围涵盖复旦大学全部学科及领域,涵盖基础理论、基础学科、新技术和新学科等。
3.招生学历:本次招生的学历要求是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为硕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非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4.招生方式:本次招生采取统一招生,即所有参加招生的考生采取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方式进行招生。
5.录取原则:录取原则是以博士考试总成绩为基础,设立最低分标准,按照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排序。
二、研究生培养和毕业要求1.研究生培养:研究生培养期限一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攻读硕士学位的二年;研究生培养模式采用个性化培养模式,根据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特点,按照灵活多变和全方位发展的原则,采取最适合研究生学习发展的培养模式。
2.毕业要求:研究生应当具备毕业要求,完成论文答辩、研究处置培训、报告写作、毕业论文撰写等学术研究活动,以及学习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费缴纳标准和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1.学费缴纳标准: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为20000元,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为7000元。
2.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复旦大学将每年组织研究生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报告分享会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丰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帮助研究生提高学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规范 .doc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规范(2005年修订版)印刷本论文规范一、论文封面制作要求(一)、学位论文封面使用云彩纸。
博士学位论文封面颜色为淡棕色,硕士学位论文封面颜色为淡蓝绿色。
(二)、论文封面制作要求如下:1、封面内容(封一):(1)学校代码(10246);(2)学号(研究生)或学员号(同等学力人员);(3)学校名称(复旦大学);(4)学位论文的类别;(5)30个汉字以内的论文题目;(6)院系(规范正式的)名称;(7)专业;(8)姓名;(9)指导教师;(10)完成日期(涉密论文需注明论文密级和保密年限,参见附件1:《复旦大学涉密论文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
对于同等学力人员,必须在论文左上角注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字样;对于专业学位论文,必须在论文封面“复旦大学XX学位论文”下面注明“专业学位”字样。
2、论文封面(封一)请严格按标准样本制作。
标准样本的下载地址为:3、论文封面(封三)须打印并签署“论文独创性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声明”的下载地址为:(三)、论文书脊上印: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二、论文内容编排要求(一)、论文统一按word格式A4纸(“页面设置”按word默认值)编排、打印、制作。
正文内容,字体:宋体、字号:小四号、字符间距:标准、行距:20磅。
(二)、论文撰写格式:1、扉页:指导小组成员名单2、目录:3、中文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4、英文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5、引言(前言):6、正文7、参考文献:(全文参考文献一览,各类参考文献编排格式须符合国家标准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参见附件2:《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8、后记:(致谢等内容)(三)、注释位置:硕士学位论文采用篇末注、博士学位论文采用章末注。
如所在学科有特殊需要,也可适当采用脚注。
(四)、字数要求:(1)文科:硕士:一般不少于3万字;博士:一般不少于10万字;(2)理科、医科: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确定。
2009年第71期、主题为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1次会议简报
2009年第71期、主题为复旦⼤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1次会议简报复旦⼤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0次会议简报复旦⼤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届委员会成⽴暨第80次会议,于2012年12⽉27⽇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杨⽟良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5⼈,实到委员31⼈,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议程包括:1.审议2012年12⽉继续教育学院、⽹络学院审核通过的学⼠学位⼈员备案名单;2.审议2012年12⽉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学位⼈员备案名单;3.审议2012年12⽉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学位⼈员名单,并进⾏⽆记名投票表决;4.审议2012年我校新增及认定的博⼠⽣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申请⼈名单,并进⾏⽆记名投票表决;5.其它审议事项。
会议开始,杨⽟良主席宣读了第⼗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及其投诉受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各位委员依次上台接受聘书并由第80次会议起正式履⾏委员职责。
⼀、听取继续教育学院、⽹络学院就学⼠学位授予情况的报告,同意备案施静等231⼈的学⼠学位。
⼆、会议听取了学位办公室关于2012年12⽉我校硕⼠、博⼠学位申请⼯作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分别听取⽂、理、医三个学部的审议情况1、硕⼠论⽂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2年下半年硕⼠学位论⽂参加上海市抽检及校内抽检情况:2012年下半年全校共计212⼈参加上海市硕⼠学位论⽂双盲抽检,有4⼈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1.89%%。
校内硕⼠学位论⽂双盲抽检161⼈,有17⼈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10.56%。
2012年12⽉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学位申请1574⼈,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授予1558⼈的硕⼠学位,其中学历⽣721⼈,⾮学历⽣837⼈,科学学位287⼈,专业学位1271⼈。
2、博⼠论⽂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2年下半年共送审博⼠论⽂334本,涉及166⼈。
返回结果中,同意答辩267本,基本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51本,重⼤修改后答辩14本,不同意答辩为2本。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40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经审议,同意授权教务处对2015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规定完成最终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10月份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备案通过。
同时,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报告,审定通过授予913人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2015年6月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士学位申请357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3516人,其中学术学位1573人(含同等学力53人),专业学位1943人(含同等学力16人)。
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审定通过授予3516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三)审议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015年6月全校22个分委员会共受理博士学位申请100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博士学位925人,不授予博士学位80人,其中学术学位782人(含同等学力2人),专业学位143人(含同等学力8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1)授予肖鹏等924人博士学位(其中同等学力人员10人),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以上924人在公布名单后2个月内若无异议,将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一)二、学位办通报2015年上半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情况2015年上半年全校共计194人的硕士学位论文被上海市双盲抽检抽中,12人(均为专业学位)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6.19%。
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687人,有49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7.13 %。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9月制订,1994年6月修订,2006年4月再次修订)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以及《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独立二级学院在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前招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包括港澳台侨学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夜大学、函授、成人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大学本科学历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四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
各院系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院系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资格考试、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学术活动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工作细则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师生公布。
第二章指导教师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的培养由导师或导师组全面负责,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导师。
各院系应制订本单位导师(导师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第六条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一)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招生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二)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帮助研究生明确其申请学位所需达到的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三)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安全地按培养计划推进学业,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问题时,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四)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伦理;(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复旦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
复旦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规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中符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条件学员的学位申请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2002年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工作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同等学力资格审查1、对于拟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课程班)学员,其同等学力资格审查手续需在课程班开班后一个月内完成(课程班开班时间以市学位办批文为准)。
考虑到开班时间的差异,以每年12月30日为当年批准开办的课程班学员办理资格审查的截止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课程班学员提出办理资格审查申请时,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3年(含)以上;近3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可资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3、课程班学员申请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时,须向所属院系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4)本科成绩单(原件);(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原件与复印件);(6)填写完整的《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原件)。
第三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院系工作要求1、凡接受课程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院系,必须根据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由院系负责组织成立命题专家组,及时建立由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构成的5门业务课程试题库,作为课程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认定考试(以下简称:校内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考试)试题库。
该5门业务课程应是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有明确的课程代码),且与英语、政治课程相加后的学分数不少于21学分。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2018年6月26日第95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评阅环节,部分或全部的学位论文由学校作统一送审,送审的学位论文要隐去作者和导师的相关信息,反馈的评阅结果同时隐去评阅人的信息,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以下简称“双盲审评”)。
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双盲评审之外的其他论文送审工作(以下简称“明审”)。
第三条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均须参加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组织的双盲抽检。
上海市组织的双盲抽检办法由上海市另行规定。
学校组织的硕士论文抽检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抽检比例约占全校当年申请硕士学位人数的10%左右。
以同等学力和单独考试方式入学的硕士学位论文统一纳入强制抽检范围。
参加双盲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和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均由研究生院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进行送审。
- -第四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院提交送审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直接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抽取,通过信息系统确保送审的学位论文已经导师审核确认且通过相似度检测。
第五条盲审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论文盲审的评议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向各院系反馈。
盲审及明审评阅结果均为通过者方可组织答辩。
在评阅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学位答辩。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经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学位答辩;如果返回的评阅意见出现异议,则本次答辩无效。
第六条论文评阅书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界定为“存在异议”:(一)“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为“差”。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一、课程学习与学分要求1. 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包括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是指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完成的课程,该课程主要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学科前沿课程等;非学位课程是指研究生可以选修的公共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或者跨学科课程等。
在学位课程方面,研究生需要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2. 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位点学分。
学位点学分是指研究生成绩合格取得的学分,包括各类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分。
根据研究生学习年限的不同,复旦大学采用不同学分要求,其中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学位点学分要求一般为不少于30学分;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学位点学分要求一般为不少于40学分。
符合学分要求方可开始毕业论文答辩准备阶段。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1. 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撰写的学术性文章,具有独立性和创新性。
硕士学位论文应界定清晰的研究范围和课题,并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一定的研究工作,撰写出符合学术规范和要求的论文。
2. 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学术性论文,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博士学位论文应具备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重要学术贡献的能力,能够展现出研究生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成果和水平。
三、学位论文答辩要求1. 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指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后,向指定专家组进行学术汇报,并接受学术评审和答辩的过程。
答辩通过后,研究生方可顺利获得硕士学位。
2. 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指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后,向指定专家组进行学术汇报,并接受集中评审和答辩的过程。
答辩通过后,研究生方可顺利获得博士学位。
四、学业成绩和学术要求1. 研究生毕业要求学业成绩合格。
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16年12月制定,2017年1月1日起生效)为做好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授予对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网络教育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达到相应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按照上述的规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具体条件为:(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全部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4、通过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非外语类专业的本科生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取得合格证书(即笔试+口试);外语类专业的本科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
上述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在校本科生必须是在我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专升本学生入学时已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专科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除此之外取得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均不能作为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依据。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4、通过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考试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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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2016年10月制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同等学力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根据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我校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术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依据国家和学校关于专业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二、资格审查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近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取得可资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成果。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直接向我校相关院系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本科成绩单(原件与复印件);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
同时缴纳资格审查费,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第六条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奖项排名为,理工医科类: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文科类: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及三等奖均为第一名。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直接向我校相关院系提出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硕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硕士研究生成绩单(原件与复印件);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及其获奖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同时缴纳资格审查费,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第七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一个月内向我校
相关院系返回《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加印密封传递),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院系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学校在三个月之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内容除对前述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外,还包括由院系组织专家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测试,就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是否具有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资格进行判定,以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还包括由研究生院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入学考试。
第八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研究生院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的起始时间以通知签发时间为准。
三、水平认定
第九条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院系需对其是否具备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水平认定包括三个方面:(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包括是否达到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关于发表论文的要求。
由院系资格审查小组在申请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审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后做出结论。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同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手续。
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必须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对全国未统一组织综合水平考试的一级学科,申请人应通过学校自行组织的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院系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院系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要求、学位的申请受理考查、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以及学位评议与授予均依据《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在二年以后、七年半内完成论文答辩(含重新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四、其他
第十一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其他相关事项均按《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在资格审查中,若申请学位人员所持文凭为外国教育文凭,需结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位(学历)评估认证意见,对其文凭或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按照我国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对待。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同等学力人员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需重新资格审查和水平认定。
第十四条同等学力人员需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支付申请学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已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同等学术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时废除。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