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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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

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法规作为人们在社会中行事的标准,义务的道德在其中是充当着重要角色的,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在义务的道德里,可以找到可行的裁断标准,可以找到有助于去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的尺度,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便是受到相应的惩罚。

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它还是间接的影响着法律。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构建更好的和谐社会,而愿望的道德便是法律最为向往的目标,一个“大同”社会。实现愿望的道德,是对个人价值的提高和实现,是自身的完善,它的结果是受到表扬,所以,愿望的道德不涉及惩罚后果。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有法律的道德原则渗入,主要关注程序性自然法。程序自然法是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等程序上的宗旨。

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在他的这本书中主要在第二章节中论述。他是以一个寓言故事开始的。国王雷克斯曾经尝试为子民们制定法律,但是最终失败了。雷克斯国外在制定法律起草法典的时候,他意识到了自己在教育背景的缺陷,没有办法将法律通过简单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只能将裁断权收入自己手中,由自己来裁断臣民之间的纠纷,但是这项冒险失败了,臣民们没有办法通过他的裁决来发现一个解决问题的规范。在接受了一系列训练后,他恢复了法典的起草工作,但是文件非常的冗长,但他人不相信自己克服了之前的缺陷,于是决定不去公开自己起草的文件,只说明这是以后裁断纠纷的依旧,只有他和他的代笔大臣知晓这部新法典,这项决定受到了臣民们的反感。雷克斯进行了一系列措施后,还是认识到了颁布一部法典来宣告适用于未来纠纷的规则已经成为一项无可逃避的任务……颁布法典,法典晦涩难懂,组织专家小组修改法典,自己亲自修改法典,经过这些过程,最终仍旧是失败了。

他的失败是有启示作用的,因为雷克斯为了制定规则所用的八种方法正好违背了能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规范的八个宗旨。这些道德规范的宗旨包括:法律是一般性;法律的公布;非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的明确性;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一致性。这八项原则是立足于法律本身的,而不是体现它的法律社会作用,而这便是富勒所讲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就是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论,只有符合了这八项要求,才能使法律成为法的可能,就是说这八项原则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它主要诉诸于一种托管人责任感和精湛技艺所带来的自豪感。①

(二)法律的外在道德

在本书的第四章节,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外在道德重视实质性目的,关注实体目标,是实体自然法。

一部制定完成的法律,在公布后,于社会中“使道德在人类的实际行动中得到实现”的这一个事业,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一部法律的成功,就是它要在社会中起到实际的作用,而这依靠的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富勒归纳了“实体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对于规范社会,调节社会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富勒总结了“实体自然法”,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外在道德可以看做是正义、公平、好坏等等这些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而这就是要在法律中体现的,这种道德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也要实现。

三、总结

(一)自然法学派

康德有句话是:我们应当对头顶上的茫茫星空和内心的良知抱有敬畏之心。这句话中,茫茫星空是自然科学,是法律,内心的良知便是道德了。二战后的自

然法学派主要主张的是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取向,富勒就是这个时期的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法律的内在道德,及程序自然法,这是富勒主张中的精华,也是《法律的道德性》的主要内容。富勒也通过这本书来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也论证了道德与法律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律的内在道德通过程序与外在道德融合在一起,为法律的道德性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他在论证自己的观点的同时,也批驳了其他法学家的观点,特别是哈特的观点。哈特始终认为,道德不能混入法律中,这样的法律是不理性的。

(二)小结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在争论不休,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也是争论的要点。富勒在这本书中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重要性进行说明,论述了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关系。但是他的观点出现在二战之后,具有很强的历史背景,但是他的观点放在今时今日又会显得有些“过时”,理性、道德、正义等价值往往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它具有多样性,而且即使这个观点在当时是合理的,但是放在今天,当权者会因它的阶段性或自己的国情为由而拒绝改变,并且社会利益的状况,致使道德标准多样化。

在中国,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尤其明显,中国五千年的文化传承,道德文明尤为重要。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很是明显,例如泸州遗产继承案①,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这公序良俗原则就是“道德”。相反的在彭宇案②中,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彭宇承担40%费用的判决,法院判决就远离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官的道德意识就不那么明显。在中国社会,民众往往不去注重这个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更多的去注重判决是否合乎自己心中的道德标准。

对待法律和道德,应当用道德去圆滑法律的生硬,用法律去加强道德的约束力,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进步。

参考文献:

[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11

[2]蔡宝刚,迈向务实: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流变路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9.9

[3]范进学,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与道德问题,法制研究,2011.7

[4]沈哲民,论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台湾

[5]秦策,夏锦文,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法学研究,2011.4

①泸州遗产继承案,原告张学英以死者黄某的遗嘱起诉黄某妻子蒋伦芳,来求得遗嘱上的遗产。但是原告是死者婚外的情人,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准,驳回原告诉讼。

②彭宇案,在拥挤的公交车站,65岁的徐老太正在赶乘公交车,与此同时彭宇从另一辆公交车上下车,而徐老太突然倒地,彭宇扶起老太并送往医院救助,徐老太以彭宇将其撞伤为由起诉彭宇,经过四次审理,在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下,法院以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彭宇承担40%的损失,这个案件引起社会很大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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