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促进公平正义
规则公平
法律制定公平的规则,确 保每个人在相同的条件下 受到相同的对待,避免偏 见和不公。
司法公正
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法 律确保每个人在法律纠纷 中得到公正的审判,不受 不正当的影响或干预。
权利保障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防止强势群体的欺压和 剥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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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法律与道德在实践中是互动的,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规定 权利和义务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道德则可 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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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 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 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具有普遍 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道德性的实现途径
提高立法者的道德素质
立法者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 职业操守,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
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立法者应具备广泛的社会责任感 和公正意识,以确保所制定的法
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者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 专业知识,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
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加强司法独立性
法律通常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 级。
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 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
范。
道德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和价值 观念,强调个体对他人、社会和
自然的责任和义务。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 传统习惯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发挥
作用。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活动和社会事务,提高公民对法律和道德 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
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
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
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
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
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
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这一章啊,就像是一场高手之间的辩论赛在书里展开了。
富勒提出的那些观点,让我感觉他像是一个拿着放大镜在仔细审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侦探。
他强调了在法律体系中道德性是怎么渗透进去的,可不是那种硬生生塞进去的,而是像水渗透到沙子里一样自然又不可或缺。
其中有一点特别让我印象深刻,就是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区分。
这就好比把一个人的性格分成了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一样。
内在道德像是法律的骨架和灵魂,决定着这个法律能不能站得住脚,是不是公正合理地被制定出来。
比如说,法律的制定得有条理、清晰,不能自相矛盾,这就像是一个人得有个稳定的性格内核一样。
要是法律自己都前后矛盾,那人们遵守起来可就像在迷雾里走路,根本不知道哪条才是正确的方向。
而外在道德呢,更像是法律穿的衣服,它体现了这个法律在社会道德大环境下的样子。
比如说,一部关于环保的法律,它的外在道德就和我们整个社会对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要求相关联。
这就像是一个人穿的衣服得符合当下的社交礼仪和大众审美一样。
在这章里,富勒还谈到了很多例子,这些例子就像小故事一样,让那些干巴巴的理论一下子就生动起来了。
我感觉他像是一个会讲故事的智者,用这些例子在我脑袋里构建了一个又一个的小场景,让我能更好地理解他的观点。
比如说,他提到一些法律如果没有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会在实践中出现怎样的混乱局面。
这就像给我敲响了一个警钟,让我意识到原来法律不是简单地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背后的道德构建要是出了问题,那整个法律体系都可能摇摇欲坠。
不过呢,这一章读起来也不是那么轻松,有些地方就像绕口令一样,得反复读几遍才能明白。
但是这种反复琢磨的过程也挺有趣的,就像解谜一样。
每解开一个小疑惑,就感觉自己好像在这个法律与道德的知识宝库里又发现了一颗小珍珠。
总的来说,这一章让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也让我更加期待后面的章节还会带给我什么样的惊喜和思考。
法律的道德性
读《法律的道德性》有感经过十多年的论战后,富勒在1969年发表他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修订版时,特意增加了《对批判者的答复》一章,进一步批评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
哈特则在1983年出版的《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5年再版《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两书的前言中,仍坚持他的基本观点。
由此可见,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战后新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其写作曲历史背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其核心论题。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
他提出法律应当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以下是我对本书内容的一些摘抄和总结,供各位参考、指点。
第一部分:两种道德1、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从道德的最低点出发。
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
它是旧约和十诫的道德。
它的表达方式通常是“你不得……”,有些时候也可能是“你应当……”。
它不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责备他们。
相反,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
例子:两种道德对“深度游戏”(deep play)的评价: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的500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
义务的道德的评价:谴责。
输了,影响生活;赢了,边际效益递减;结论:两个人自愿走到一起,彼此都未曾打算伤害对方,但却达成了一项对双方都不利的交易。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8篇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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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富勒本书的一大任务,就是为法律的道德性品质提供必要的依据。
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有其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富勒选择了从自然法角度来分析法律的道德性,并在批驳其他法律哲学流派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理解。
他在行文中毫不隐匿他的思想受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他写道: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构建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
被富勒称为法律内在道德的“程序版的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而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中,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
它指的是法律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
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
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
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从《法律的实体目标》这一章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对内在道德的论述,而极少论述外在道德(即法律的实体目的)方面。
宪法学讲义读书报告
宪法学讲义读书报告
【题目】论法律的伦理性
【内容概要】
本论文以法律的伦理性为中心,讨论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节
和保护机制,其伦理性关乎社会的稳定、公平和法治的发展。
首先,论文论述了法律的伦理性需求,即,法律应以最大化社会福利
为目标,对追求私利的行为加以认可和惩罚,以支持社会公平、和谐和发展。
其次,论文分析了法律的伦理性概念,即,法律不仅要关注表面的权利,而且要反思它的内在价值的根源,例如它的合法性、正义性和公平性,以确保它们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最后,论文提出了法律的伦理性实施,即,要深刻把握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法律忠实地服务
于社会。
本论文从法律的伦理性角度出发,分析了法律的伦理性需求、概念和
实施,以期为社会安全及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
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
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
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
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
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
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
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设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影响。
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与法律的内在道德在纽卡斯国一个5月上旬,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在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遭遇雪崩,探险者被困在距离地面一英里的山洞。
在被困的第20天,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同外界取得联系。
代表罗杰·维特莫尔(RogerWhetmore)询问工程师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
在随身携带的食物和水有限,而洞内又没有其他生物(动物和植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坚持到洞口被打开。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在法学界,许多学者专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都发表了许多看法,也是法理学界始终避免不了的一个话题,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
读完这本书后,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是富勒的两种道德,在所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民法与道德的关系应该更为突出,我想结合富勒的观点谈一谈个人对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一些看法。
这本书的开头就写到“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
”在第一章里,富勒就提出了两种道德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未能区分这两种道德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
书中这样解释道这两种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即愿望的道德是向上的道德、求善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
富勒认为,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民法中,我想我们遵守的应该是义务的道德,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恶法非法,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的时候,那么这个国家是没有法律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直接体现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是人民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
民法主要是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在其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而在其中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通常相一致。
在婚姻法中表现的更为显著,其中的赡养,抚养,扶持的法定义务是与道德相一致的。
而这种相一致是有利于国家安定的。
在民法中,体现的往往是义务的道德。
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例示。
法律的道德性
书籍简介
•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法学家以及法学学术界无法回避、 源远流长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 过去的一个弯。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 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 术事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 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 之作。 • 富勒继承了世俗自然法的理性传统,但其自然法学说又显然不同于 以往。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二者存在必然联系的;同时 认为法律的存在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富勒坚决认为“应然” 应当指导“实然”,只有充分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来 的才是正义的法律。
参考书目
• • • • • 《法律的概念》 《哈佛法律评论》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 》
The end,thank you!
法会一班5-104
作者简介
• 朗·L·富勒(Lon L. Fuller,1902年-1978年) 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 (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 道德的关系。 •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 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 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 的对抗意义深远。 • 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 生,深受富勒影响。
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
作者: 富勒 译者: 郑戈
法会一班5-104
图片:孙洁 文字: 夏婧 汤颖超 演讲:唐颖 宋秋
联系现实
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 在这一个诱惑很多的时代,要做到读最好的书,灵魂向 上走是十分难得。每一本书都有它的价值,而且价值各 不相同。虽然今天的《法律的道德性》也许不是最好的 书,但是对于我还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有将近30年。但是理想和实际总 有距离。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 广泛质疑。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同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 正当性,法与正义、道德秩序等问题。 •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存在诸多意见,被比作法律研 究的“好望角”。而富勒的这本书就很好的将两者结合。 这就是我们这组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
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
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
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
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
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
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
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设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影响。
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与法律的内在道德在纽卡斯国一个5月上旬,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在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遭遇雪崩,探险者被困在距离地面一英里的山洞。
在被困的第20天,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同外界取得联系。
代表罗杰·维特莫尔(RogerWhetmore)询问工程师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
在随身携带的食物和水有限,而洞内又没有其他生物(动物和植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坚持到洞口被打开。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编写的书籍,由商务印书馆于2016年11月出版。
第一次阅读本书的读者提供一项建议。
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很快找到与自己的专业旨趣相关的或许有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大致了解法学家们在界定自己的研究主题时存在的基本观点分歧。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先生所撰写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著作,标志着自然法学在现代的全面复兴。
以下对本书阅读的情况作一个总结。
关于作者部分的介绍可参见严存生先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页385富勒在本书的开始首先以两种道德的区分作为探讨法律道德性的进路,即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
在这两种道德中,‚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示例。
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它确立了是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
富勒在第一章中进而指出,法律不可能从最高的要求去要求一个人,而‚只能做到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他的生活‛。
在这里,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因为两者都在于规定维持一个有序社会的最低限度和要求。
这两种道德如何做出界分,首先富勒排除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如果我们要知道哪些是我们的义务,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完整的图景。
换句话说我们只有首先确定愿望的道德的标尺,才能了解什么是最低的限度。
富勒反对这样的看法,‚在人类目的的疆域——不仅包括人类行动,也覆盖着人迹所至的其他任何角落——我们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观念的拒斥:我们无法知道什么不适合于一种目的,除非我们知道什么是最合适于实现这一目的。
在选择实现我们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时,我们能够而且的确是时常在对我们所试图实现的目的只有不完备的认识情况下尽力而为‛。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有很明显的有限理性的印记,这一点也是同以前的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的不同。
庞德《法律与道德》读书笔记
庞德《法律与道德》读书笔记发表时间:2008-12-31惭愧,圣诞假期已过一半,现在才看完计划中要读的第一本法理书。
这一个学期除了在Law and Society这门课里面学到一点比较接近法理的内容之外,其它都是非常实用的学科,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课堂上,把法律当成技巧的味道很浓。
早就听老师说在美国的一些图书馆里面,法律是在“职业训练”这一分类之下的。
委培的时候学过法理,但现在在港大,要等到大三才有法哲学这门课,是由我早就很尊重也很敬仰的陈弘毅教授上的。
这个假期计划中要阅读的三本法理书是:庞德《法律与道德》,刘星《法律是什么》,哈特《法律的概念》。
先读完的是《法律与道德》,这是一本小书,读起来却不容易。
读完《法律与道德》之前已经开始阅读刘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顿时觉得自己的阅读顺序错了,应该先读刘老师的书才对。
委培的时候,看的第一本书就是刘老师的《西窗法语》,还选过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知道他是将艰深的法理问题阐述得深入浅出的大家。
其实从书的题目就可以看出全书的风格,就内容来看,完全可以定一个类似“法律本质与法律概念探究”的题目,但老师选择了“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清楚简练的书名,可见,这并不会是一本很难读懂的法理书。
虽然,今年3月还在委培的时候就买了《法律是什么》这本书,但当时同学都说难懂。
现在读来,却觉得能够理解,想必是因为这学期用洋文读了太多不好好说话的法官的判决书,这会儿啃书的能力有所提高了。
以下是我读《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这本书的读书笔记,笔记很随心所欲,只是在我浅陋的法理水平下的一点思考。
权当摘抄了。
P9:哲学家试图通过比附自然世界日常现象的恒定性和普遍性,为社会秩序的可靠性安全性找出依据,就像今日的时政社会学家们试图发现社会现象的一般规律成那样。
……但是,就“自然”一词的近代意义来说,发展一门关于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自然科学的时机,在那时并未成熟。
因而,只有从形而上学的伦理学出发,发能够对持久性社会控制和暂时性社会控制进行区分。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法学院法会一班第四组肖红玉在这一个诱惑很多的时代,要做到读最好的书,灵魂向上走是十分难得。
每一本书都有它的价值,而且价值各不相同。
虽然今天的《法律的道德性》也许不是最好的书,但是对于我还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有将近30年。
但是理想和实际总有距离。
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广泛质疑。
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同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正当性,法与正义、道德秩序等问题。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存在诸多意见,被比作法律研究的“好望角”。
而富勒的这本书就很好的将两者结合。
这就是我们这组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我们在读书过程中也拍了一些照片,很温馨。
接下来介绍一下这本书以及我们组员的见解。
我们先了解了一下作者及我们所选书写成的背景。
朗·L·富勒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
他和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
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背景下写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这本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
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这本书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提到的斯派伦辛探险者案在此案中呈现了一系列极端的条件,其作用在于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对立法者的程序上的要求,富勒在强调这一要求的同时认为其应当包含八项原则,即: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
学习道德法律心得精选
学习道德法律心得精选小编在数不清的文章中找到了一篇非常有趣的“学习道德法律心得”,了解更多知识需要参考更多资料诚挚地邀请大家查看以下内容。
面临事情也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不妨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自己的成长。
写心得体会可以将自己的感悟条理化。
学习道德法律心得(篇1)徐大小学方殿君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本人受益非浅,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通过学习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
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学生扰乱课堂,教师一怒之下将学生赶出教室无疑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歧视另一部分人。
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
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
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在学习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
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
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能。
平日里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的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学习道德法律心得(篇2)我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自我认识与自我塑造的学科。
法律职业道德学习总结报告
法律职业道德学习总结报告08级法学一班段坤240896115时光飞逝,一个学期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结束了,通过学习法律职业道德让我们懂得了很多.老师通过视频,讲座和论文的形式加强我们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识,让我们收获不小。
我们通过老师组织学习律师法律职业道德讲座,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讲座和法官法律职业道德讲座,又通过配套学习视频“十大法治人物”,《惊魂记》,《真水无香》,《女检察官》和关于李庄案的视频等,加强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还通过写论文的形式让我们深入了解法律职业道德,让我们知道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
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
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
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检察官应当牢固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在其履行公务时,要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行为,其司法实践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要以公正的司法检察,来切实保护先进生产力,保护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律道德实践心得体会
法律道德实践心得体会法律道德实践心得体会(精选篇1)职业道德是规范的育人行为,是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它要求老师的职业理想——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职业情感——热爱,诲人不倦;职业规范——团结协作、为人师表。
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面对跨世纪的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时刻对提出严格要求,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首先,当我们选择教师这一职业时,意味着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无限的。
(1)要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2)要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能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注重身教,所以,教学工作中,我门要保证学生既有一个优良的学习环境,又能积极参与课堂的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体。
其次,作为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教育教学中,要妥善处理师生关系:(1)要给予学生特殊的关心和爱护(2)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学生往往给学生的心灵留下伤痕,造成性格残暴,不服从教育,因此,教师必须充分认识《教师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
(4)不得歧视学生,对于班级个别调皮、成绩差的学生,老师要积极进行帮教,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而不是有意进行歧视,造成学生退学。
再次,教师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要知道,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所以,在教学之余,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的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自己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水平。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在团结协作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将自己的“光芒”照向每一位学生,发扬奉献精神,同时,应对学生充满希望,要做到“尊重与信任,有耐心和爱心”。
自从学习了《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后,我从中得到不少启发,使我深深感受到了社会、家长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作为教师,我们是孩子人生旅途的启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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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
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
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
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
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
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
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
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法规作为人们在社会中行事的标准,义务的道德在其中是充当着重要角色的,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在义务的道德里,可以找到可行的裁断标准,可以找到有助于去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的尺度,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便是受到相应的惩罚。
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它还是间接的影响着法律。
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构建更好的和谐社会,而愿望的道德便是法律最为向往的目标,一个“大同”社会。
实现愿望的道德,是对个人价值的提高和实现,是自身的完善,它的结果是受到表扬,所以,愿望的道德不涉及惩罚后果。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有法律的道德原则渗入,主要关注程序性自然法。
程序自然法是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等程序上的宗旨。
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在他的这本书中主要在第二章节中论述。
他是以一个寓言故事开始的。
国王雷克斯曾经尝试为子民们制定法律,但是最终失败了。
雷克斯国外在制定法律起草法典的时候,他意识到了自己在教育背景的缺陷,没有办法将法律通过简单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只能将裁断权收入自己手中,由自己来裁断臣民之间的纠纷,但是这项冒险失败了,臣民们没有办法通过他的裁决来发现一个解决问题的规范。
在接受了一系列训练后,他恢复了法典的起草工作,但是文件非常的冗长,但他人不相信自己克服了之前的缺陷,于是决定不去公开自己起草的文件,只说明这是以后裁断纠纷的依旧,只有他和他的代笔大臣知晓这部新法典,这项决定受到了臣民们的反感。
雷克斯进行了一系列措施后,还是认识到了颁布一部法典来宣告适用于未来纠纷的规则已经成为一项无可逃避的任务……颁布法典,法典晦涩难懂,组织专家小组修改法典,自己亲自修改法典,经过这些过程,最终仍旧是失败了。
他的失败是有启示作用的,因为雷克斯为了制定规则所用的八种方法正好违背了能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规范的八个宗旨。
这些道德规范的宗旨包括:法律是一般性;法律的公布;非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的明确性;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一致性。
这八项原则是立足于法律本身的,而不是体现它的法律社会作用,而这便是富勒所讲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就是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论,只有符合了这八项要求,才能使法律成为法的可能,就是说这八项原则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它主要诉诸于一种托管人责任感和精湛技艺所带来的自豪感。
①
(二)法律的外在道德
在本书的第四章节,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外在道德重视实质性目的,关注实体目标,是实体自然法。
一部制定完成的法律,在公布后,于社会中“使道德在人类的实际行动中得到实现”的这一个事业,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一部法律的成功,就是它要在社会中起到实际的作用,而这依靠的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富勒归纳了“实体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对于规范社会,调节社会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富勒总结了“实体自然法”,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外在道德可以看做是正义、公平、好坏等等这些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而这就是要在法律中体现的,这种道德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也要实现。
三、总结
(一)自然法学派
康德有句话是:我们应当对头顶上的茫茫星空和内心的良知抱有敬畏之心。
这句话中,茫茫星空是自然科学,是法律,内心的良知便是道德了。
二战后的自
然法学派主要主张的是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取向,富勒就是这个时期的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
法律的内在道德,及程序自然法,这是富勒主张中的精华,也是《法律的道德性》的主要内容。
富勒也通过这本书来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也论证了道德与法律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律的内在道德通过程序与外在道德融合在一起,为法律的道德性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他在论证自己的观点的同时,也批驳了其他法学家的观点,特别是哈特的观点。
哈特始终认为,道德不能混入法律中,这样的法律是不理性的。
(二)小结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在争论不休,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也是争论的要点。
富勒在这本书中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重要性进行说明,论述了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关系。
但是他的观点出现在二战之后,具有很强的历史背景,但是他的观点放在今时今日又会显得有些“过时”,理性、道德、正义等价值往往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它具有多样性,而且即使这个观点在当时是合理的,但是放在今天,当权者会因它的阶段性或自己的国情为由而拒绝改变,并且社会利益的状况,致使道德标准多样化。
在中国,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尤其明显,中国五千年的文化传承,道德文明尤为重要。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很是明显,例如泸州遗产继承案①,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这公序良俗原则就是“道德”。
相反的在彭宇案②中,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彭宇承担40%费用的判决,法院判决就远离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官的道德意识就不那么明显。
在中国社会,民众往往不去注重这个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更多的去注重判决是否合乎自己心中的道德标准。
对待法律和道德,应当用道德去圆滑法律的生硬,用法律去加强道德的约束力,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进步。
参考文献:
[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11
[2]蔡宝刚,迈向务实: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流变路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9.9
[3]范进学,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与道德问题,法制研究,2011.7
[4]沈哲民,论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台湾
[5]秦策,夏锦文,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法学研究,2011.4
①泸州遗产继承案,原告张学英以死者黄某的遗嘱起诉黄某妻子蒋伦芳,来求得遗嘱上的遗产。
但是原告是死者婚外的情人,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准,驳回原告诉讼。
②彭宇案,在拥挤的公交车站,65岁的徐老太正在赶乘公交车,与此同时彭宇从另一辆公交车上下车,而徐老太突然倒地,彭宇扶起老太并送往医院救助,徐老太以彭宇将其撞伤为由起诉彭宇,经过四次审理,在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下,法院以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彭宇承担40%的损失,这个案件引起社会很大的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