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全说(一)】各国议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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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议会联盟

各国议会联盟(简称“议联”,Inter-ParliamentaryUnion--IPU)原名为“促进国际仲裁各国议会会议”,由英国下议院议员威廉·兰德尔·克里默和法国国民议会议员弗雷德里克·帕西联名发起成立,并于1889年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大会,来自3大洲9个国家的96名议员参加了会议。

简介

各国议会联盟

各国议会联盟(简称“议联”,Inter-ParliamentaryUnion--IPU)原各国议会联盟名为“促进国际仲裁各国议

会会议”,由英国下议院议员威廉·兰德尔·克里默和法国国民议会议员弗雷德里克·帕西联名发起成立,并于1889年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大会,来自3大洲9个国家的96名议员参加了会议。1894年通过章程,并设常设秘书处。1899年,在第9届大会上改名为“促进国际仲裁的各国议会联盟”。1922年改为现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议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一个由议员参加的协会发展为由各国议会参加的国际组织,成为世界上不同政治制度国家立法机构之间进行对话和开展议会外交的中心,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议会组织。

曾经领导

各国议会联盟

各国议会联盟主席:塞尔希奥·派斯·贝尔杜戈(智利)(2002.9当选,任期三年)President:SergioPáezVerdugo

秘书长:安德斯·约翰松(瑞典)(1998.7当选,2001年再次当选,任期四年)

SecretaryGeneral:AndersB.Johnsson

议联章程

各国议会联盟

议联章程规定,议联是由各主权国家议会组成议员团参加的

各国议会联盟国际议会组

织,作为各国议员之间对话的中心,致力于促进和平、保护人权、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和推动代议制机制的发展。议联赞同联合国的目标,支持联合国的各项努力。1996年议联与联合国缔结了合作协议,进一步密切了与联合国的合作,并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合作举办了一系列活动,取得良好效果。议联还与具有共同信念的地区性议会组织以及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多年来,议联以各种方式在维护和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权和妇女儿童权利、加强代议制机构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近年来,议联大会作为各国议会和议员进行交流的重要讲坛,讨论了很多重大国际问题,并以决议等形式表达议联的声音,为国际社会所关注。议联已成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代表性最广泛、最富影响的国际议会组织。

主要机构

各国议会联盟

各国议会联盟联设有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及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

议联大会由各议员团派代表团参加,讨论有关重大国际问题并通过相应决议。原每年召开一届大会,1984年起改为每年两届,分别在春秋两季召开。大会由委员会协助其工作。理事会是议联的决策机构。执行委员会是议联的行政领导机构,由15人组成。秘书处是议联的常设办事机构。议联总部设在日内瓦。截至2005年9月,议联共有141个成员和

7个联系成员(欧洲议会、安第斯议会、中美洲议会、欧洲委员会议会、拉美议会、西非经济共同体议会、东非立法议会)。

①大会:由各成员国派出议员代表团参加,讨论重大国际问题,并通过有关决议。原为每年l届,1984年起改为每年2届。下设5个委员会协助工作,就大会交与审议的问题拟出报告和决议草案。委员会为:政治问题、国际安全和裁军委员会(第一委员会);议会、司法和人权问题委员会(第二委员会);经济、社会委员会(第三委员会);非自治领土和种族问题委员会(第四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环境委员会(第五委员会)。②理事会:由每个议员代表团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决定和指导联盟的活动。主席由理事会选出。

③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联盟的行政工作,主席由理事会主席担任,13名成员中至少有10名由理事会理事中选出。

④秘书处:执行机构,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⑤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行政上享有自主权的咨询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机关刊物有《各国议会联盟公报》等。

主要宗旨

各国议会联盟

联盟的宗旨:加强各国议会议员的团结,增进各国议员之间的个人接触,采取共

各国议会联盟同行动以加强和发展各国的

代议制,特别是支持联合国的各项宗旨,从而全面地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对适合由议会采取行动解决的国际问题进行调查,探讨解决办法,并就发展代议制、提高议会的作用和权威提出建议。70年代以来,联盟讨论的主要议题有和平共处、裁军、中东问题、东南亚问题、欧洲安全、南部非洲问题、国际恐怖主义、区域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新秩序等。联盟作为各国议会议员讨论世界事务的论坛,在国际和平与合作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第二联大”之称。中国于1984年加入各国议会联盟。

组成条件

1.各国议会联盟由各国家议会团组成。

2.国家议会团应由一主权国家中代表其居民并在该国领土内行使职权、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议会的议员组成。

3.每一国家议会只应组成一个国家议会团。一议会本身可作为一个国家议会团。在联邦制国家中,只能由联邦议会组成国家议会团。

4.各国家议会团均应坚持本联盟的宗旨并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理事会职能

各国议会联盟

(1)

各国议会联盟根据章程第四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接纳和重新接纳国家议会团,

以及是否中止其成员资格;

(2)根据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审议是否确认有关国家议会团推荐的前议员为名誉团员;

(3)决定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召开的地点和日期;

(4)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核准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的议程;

(5)提出各国议会联盟大会主席的人选;

(6)决定是否召开由本联盟召集的各国议会联盟的其他各种会议;确定会议的形式并就其结论发表意见;

(7)规定大会下属委员会的数目及其职权范围;

(8)成立特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和工作组,协助理事会工作;

(9)拟订邀请作为观察员列席各国议会间会议的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以有关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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