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法人岗位职责职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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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职务规定

第二章职权规定

第三章职责规定

法人岗位职责

第一章职务规定

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上级主管的指示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领导编制工厂的长远发展计划,审定年度经营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工厂的奋斗目标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与方案,使企业不断增强活力,开拓前进。

第三条、加强经营生产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四条、领导全厂进行技术革新、搞好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达到地区先进水平。

第五条、坚持“用人唯贤”的方针,正确使用选拔和培养干部,第六条、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使职工收入逐年增长,集体福利条件不断

改善。

第七条、负责协调内部关系,充分发挥副厂长,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及董事会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全面主持各项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厂办的作用,使生产、行政、经营各项重大问题得以及时的研究和处理。

第十条、保证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坚持“一支笔”批钱的原则,按财务制度规定负责审批工厂费用开支。

第二章职权规定

第一条、对工厂整个经营、生产工作有决策指挥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时处置权。

第二条、对厂级副职人选的提名报审和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有审批权。

第三条、按国家和工厂规定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

第四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企业人、财、物的不合理摊派。

第五条、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有权使用企业的各种资金、人员和物资。

第六条、有权签发厂内有关行政文件和工作报告,签订各种技术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根据董事会或上级主管有关精神,有权修订工厂规章制度,调整行政组织,制订具体政策。

第八条、有权合理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厂长基金。

第三章职责规定

第一条、对违背国家法令,董事会方针、政策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对由于决策失误,领导不力、造成完不成经营计划、生

产和提议计划或经济效益下降负责。

第三条、对未能达到任期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负责。

第四条、对厂内发生重大事故和出厂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工厂信誉的严重毁损负责。

第五条、对工厂发生重大设备、人身、火灾、交通事故及重大失、泄密事件负责。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正派、造成工厂纪律松弛、管理混乱、厂风不正负责。

第七条、对事前未作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签署技术经济合同或协议、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第八条、对职工收入水平下降负责。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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