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
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关系教程
第 2 章
6、中国致公党
1925年在美国成立 主要由归侨、侨眷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
的代表性人士组成
在全国19个省市区建有地方组织,成员近3万人 现任主席万钢
第 2 章
7、九三学社
1944年创建,后为纪念抗日战争和国际反法西斯战
争胜利,改名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正式成立
第 2 章
2、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1939年成立,1944年9月正式改名为“中国民主同盟” 由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界中高级知识分子组成 在全国29个省区市建有地方组织 现任主席张宝文
第 2 章
3、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1945年成立 主要由工商经济界人士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组成 在全国30个省区市建有地方组织,成员10万多人 现任主席陈昌智
第 2 章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机构体系的首要地位
第 2 章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机构
(一)人民代表的权力与义务
1、概况
全国人大代表经间接、差额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城乡比例、少数民族、军队、归国
第 2 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
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5 年以
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
有 3 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
第 2 章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成员、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委员会全体 会议选举,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后产生 在同级委员会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作,直至产 生新的常务委员会
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
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中国的权力制衡和反腐败机制是中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治理体系的顺利运行以及实现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的运作原理和实践效果。
一、权力制衡的原理与实践权力制衡是指通过分立机关、权力分散、互相制约等手段,有效限制和平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
在中国,权力制衡体现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协作中。
首先,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权力配置保证了权力的分立和平衡。
在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分别独立设立,各自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责任。
这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的权力结构。
其次,中国积极推行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和监督制度。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监察机构等。
内部审计制度能够通过对政府机构运行情况的全面、客观的审查,及时揭示和纠正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而监察机构则负责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障政府权力的公正行使。
再次,中国通过建立多元参与和监督机制来实现权力制衡。
中国政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并建立了多种途径和渠道供公民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参与。
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都可以对政府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样的多元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利于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总之,中国的权力制衡实践表明,通过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内部审计和监察机制、多元参与和监督等手段,有效限制和平衡了政府的权力,推动了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
二、反腐败机制的建设与实践反腐败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对于中国的治理体系来说尤为重要。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腐败行为,建设有效的反腐败机制。
首先,中国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是中国政府防范和打击腐败的重要方面。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专题学习,强调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干部作风和廉洁修养。
浅论权力的制约
浅论权力的制约摘要: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主要原因是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
本文从权力制约理论出发,探索权力制约的方式,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权力制约的政策,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权力;权利;权力制约任何权力的滥用必然对公民的利益和权利造成损害。
现代社会应是一个权力与权利良性互动的社会,就是以国家权力维护公民各项宪法权利与法定自由得以充分实现,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但由于国家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具有强制性、利益性、扩张性,因而具有腐蚀性。
权力的腐蚀性往往使权利与权力失衡,产生权力腐败,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因此,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来源(一)性恶论观点马基雅维利是西方第一个将权力问题归结为政治核心问题的思想家, 是近代政治学的奠基人。
他就是性恶论的倡导者, 并影响了后代的许多政治思想家。
性恶论认为, 人的本性是恶的, 人天生就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本性, 如果对权力不加于制约,任何人都会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由人所组成的政府也拥有这样的本性, 所以需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或制约, 以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
(二)契约论契约论是由西方所处的特定地理环境和历史变化所决定的。
在古希腊, 城邦与城邦之间没有被完全割裂和封闭起来, 商品贸易的发展,使得城邦与城邦之间需要维系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的纽带, 而彼此之间的交往也需要一种固定的形式, 所以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制观念在西方最早形成, 而这也是早期法治传统和民主基因形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因为有了这些传统, 西方人的权利意识形成了, 而政府或国家的权力又往往是侵犯民权的最大障碍, 所以以契约的形式来规定政府所拥有的权力界限成为西方人的政治意识保留下来, 并且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表现出来。
(三)天赋人权学说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生来就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任何机构和他人都不得随意侵犯人的这些权利。
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的善用可以兴国兴邦,权力的滥用却会祸国殃民。
权力缺乏制约,必然导致专断独裁,导致腐败。
缺乏制约的权力所以腐败,既跟权力本身的负面特性有关,也跟掌权者所具有的人性弱点有关,权力的制约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自律,即掌权者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其二是外律,即通过制度约束权力。
外律又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主,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通过分权,以权力约束权力。
分立的权力通过彼此制约而达致的动态平衡,被称为权力的制衡三、我国宪法权力制约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
权力为什么要受到制约?十九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深刻地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
中国的封建历史也证明,绝对的专制皇权,不仅造成了皇族自身的普遍腐败,而且产生了种种因分享这种权力而发迹的贪官污吏。
权力必须制约,这是由权力本身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国家权力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国家权力作为整体有独立处理国内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或限制的权利。
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将其自身的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从而给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同时它有暴力机关作为后盾,有时权力的强制性可导致制约的暂时失败,使得权力使用者采取错误的决策或以权谋私。
而且这种权力具有普遍性,它普遍约束着全体社会成员。
因而一旦权力失控,它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全局性的。
权力还具有扩张性。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力量,当它不受限制地被运用时,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打破既定的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甚至危及公民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政府权力侵犯人民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政府强拆农民老宅逼得农民自焚,强占农民土地修路或者给投资商建厂,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比如某某领导干预迫使法官在判决上倾向于自己保护的一方,法官也常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法院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等等。
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
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2013-09-02 15:17:03 《社会科学研究》石本惠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人民群众在政治上、法律上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权力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而只能通过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代表行使,这就导致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分离,因而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权力制约问题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在实践上的应用都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针对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一个系统,处于这个系统最顶端的是国家。
国家是特殊的权力机关,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它是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机关对内实行阶级统治、巩固政权、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对外防止侵略、维护国家独立的工具。
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系统。
纵观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它的核心是“议行合一”。
所谓议行合一,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于和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议行合一”制度的具体运用。
它明显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分割体制的三权分立。
“议行合一”制度的产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探索的结果。
劳动人民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到底用什么政权形式来代替被打碎了的旧的国家机器?或者说,社会主义国家是照搬三权分立体制还是应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了认真的探索。
1871年巴黎公社诞生以后,马克思发现“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和“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进而提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种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及其制衡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主要是集中型结构。
然而,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决策权。
这种集中型结构是建立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中央政府有着坚实的控制力,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管。
整个政治体系的运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尽管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项目,也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独立制定税收政策。
这样的政策制定,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和认可。
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中,一些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等的事项需要在当地解决,不需要中央政府参与,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集中型结构,但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都认为,特别是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而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法律是制衡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这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在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惩治。
2. 政策制定: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制定和推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制定地方政策。
中央政府也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3. 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中央政府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辨析宪法对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构建
辨析宪法对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构建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书,宪法在保障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同时,也具备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与平衡的机制。
通过辨析宪法对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构建,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宪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宪法通过确立国家机构的分权原则来进行权力制约与平衡。
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构,并明确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例如,在立法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法律,同时要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这样一来,权力不会集中于单一机构,而是分散于不同的机构之间,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其次,宪法通过设立宪法法院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宪法法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审查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法院的设立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和裁决,宪法法院在制约行政权力的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此外,宪法还通过设立宪法保障机构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宪法保障机构的职责是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地位,确保各国家机构和公民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宪法委员会或宪法审查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执行和修改,以确保国家机构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在国际层面上,宪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都规定了成员国应当遵守宪法的规定,并通过国际法来制约各国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成员国应当尊重宪法原则和基本人权,而国际人权公约也规定了各国政府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宪法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宪法通过设立分权原则、宪法法院和宪法保障机构等机制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同时,国际层面上的宪法规定也为国家行为提供了限制,促进了国际秩序和合作。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和依法实施宪法,才能实现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目标,维护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论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
论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摘要】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是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民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司法独立监督政治权力,民主选举约束政治权力,言论自由监督政治权力以及公民社会参与约束政治权力等五种制约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民主选举让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领导人,实现政府的代表性。
言论自由让公众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揭露问题并推动改革。
公民社会的参与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和民意的汇聚。
通过这些制约方式,政治权力得以有效控制,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起良好的政治体制,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政治权力、制约方式、宪法、司法独立、民主选举、言论自由、公民社会、政治体制1. 引言1.1 探讨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的重要性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任何政府形式下,政治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或者走向极端,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既可以是宪法赋予的规定,也可以是司法独立的监督,亦或是民主选举、言论自由以及公民社会的参与。
这些制约方式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保障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政治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时,政府机构和官员就不会肆意妄为,而是要遵守法律和规定,履行其职责。
宪法约束政治权力,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司法独立监督政治权力,保障了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性;民主选举约束政治权力,使政府在民意的监督下运行;言论自由监督政治权力,促使政府对于民意和舆论的关注;公民社会参与约束政治权力,增加了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是建立良好政治体制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制度完备、权责分明的情况下,政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谋福祉,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我们必须认识到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所具有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些制约机制,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关系案例
权力
政党
法律
人民代表 大会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各民主党派情况
党派名称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成立时间
1948年1月1日 1941年3月19日 1945年12月16日 1945年12月30日 1930年8月9日 1925年10月10日 1946年5月4日 1947年11月12日
中国机构及其领导人资料
• /GB/8198/351134/index.html#a1
2.1 政党与政府
2.1.1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
党的中央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
1. 党的中央组织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党 的 中 央 组 织 党的中央委员会
• 中国的权力现状
1、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利具有最高领导地位 2、军权作为强力部门由党中央指挥 3、人大权力是党中央权力的一部分 4、行政权力对党中央和人大负责 5、司法权力党中央和人大负责 6、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具有参政、议政的协商性质
中国的权力结构仍然表现出中央集权特点,政治权力、军权、立法权、司法权力、行政权力都表现出中央集权的倾 向,概括为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体制,尤其以政治权力、军权和司法权为突出;2015年出现了司法权上收和 法权下放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都坚持党委的最高领导地位;微观上说,在中央,掌握政治权力和军权的总书记掌握最 高权力,在地方,各级党委书记掌握最高权力;集权带来的家天下现象在重演,权力家族腐败现象触目惊心;集权的传 统在传承,分权的趋势在萌芽,依法治国在路上。
中国的权力与监督机制
中国的权力与监督机制当谈及政治影响力时,权力以及监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话题。
在中国这个庞大的国家中,权力的行使和监督机制的建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权力与监督机制,以及它们的演变与影响。
一、权力分配与制衡在中国,权力分配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进行的。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各自的权限和责任。
中央政府拥有最高权力,并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
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本地事务,并协助中央政府实施政策。
在权力的分配方面,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制衡措施以防止滥用权力。
例如,设立多个相互制约的政府机构,如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这些机构通过相互监督和协作,确保相关职能的合理行使,避免个人或少数群体的过度权力集中。
二、民主决策与代表制度中国的权力与监督机制还涉及民主决策和代表制度。
中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体系确保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是经过广泛协商和民主程序。
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他们通过代表民众的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除了人大代表,中国还设立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以确保民众利益得到充分代表和保护。
这些代表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民众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三、反腐倡廉与监督机制为了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中国建立了一系列反腐倡廉和监督机制。
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党的纪律与监察体制对高层干部和党员进行严格监督和约束。
反腐败斗争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监察体制改革也在不断进行中,通过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来扩大监察范围和权力。
这些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和调查,并追究他们的责任。
此外,中国还鼓励民众参与监督,通过投诉和举报机制来揭露腐败问题。
四、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中国正在推进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以加强权力与监督机制。
中国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司法改革也在进行中。
通过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目标是实现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约束。
中国还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通过加强法官培训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论权力制约的基本途径及方式
2006年第6期总第100期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Fujian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and Fujian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6,2006G eneral No.100论权力制约的基本途径及方式邓名奋(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北京100089)摘 要:必须大力倡导对权力进行制约的理念,并相应辅之以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方式,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对权力制约有三种基本方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道德制约权力。
对权力制约的三种基本方式作了比较和阐述,并指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联性。
关键词:权力;制约;方式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4X (2006)06003605收稿日期:20061011作者简介:邓名奋(1976),男,海南琼海人,国家行政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
在政治学研究中,权力制约问题一直是一个基本问题。
一般认为,权力制约是指人类社会基于对权力特性以及人类本性的深刻洞察而自觉建立起来的一种对于权力的特定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人类社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形成的特定限制与约束关系,以使权力的运用真正符合人类社会的目的。
在运行过程中,权力一般表现出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1]:第一,具有强制性。
权力是一种强制性的支配力量,权力主体利用超过权力客体的力量驾驭客体,迫使客体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且这种服从和改变往往无需征得客体的同意。
第二,具有等级性。
权力的具体作用方式是通过迫使客体的力量作用方向发生与主体趋于一致的改变,从而实现主体的利益,在力量对比关系上它呈现出力量的不对称性,形成一种单向度的权力关系。
第三,具有扩张性。
权力具有内在的延展要求,伴随着权力获取的利益内容增加,权力本身的构成要素越来越丰富,权力的量级会不断上升,获取利益的能力将逐步增强。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整个权力制约制度都是怀疑的产物。
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机构在道德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
道德上的不完善是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统治利益的原因,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决定的失当与错误。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机制监督与制约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这一种考虑贯穿了人类社会的主要历史,并促进了一定机制的设计与建设。
梳理与归纳人类社会存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揭示其中的内涵与原理,可以给予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以一定的经验启示。
对于这些监督与制约机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给予不同的分类。
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四种模式:权力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力)、制度模式(以制度或法制制约权力)以及混合模式(“以法律、权利、权力三者统一作为制约权力的手段”)。
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前者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后者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这些分类都为我们认识监督与制约机制提供了方便。
本文将人类历史上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归纳为以下三种:(1)以权力制约权力、(2)以道德制约权力、(3)以权利制约权力,并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解说和比较三种机制的内涵与原理,寻求它们所可能给予今天的启示。
一。
以权力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power)。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
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
这种职责或是专门的,或者兼职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不过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有所不同。
在专制社会中,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而不分散的,对这种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
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
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
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
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
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
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
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
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
论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 trait L egal Science No.2(Sum No.56)论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翟明煜,林哲森摘要:分权学说长久以来被视为近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理论和原则,对于分权理论与实践的认识,一直是宪法学研究的难点。
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横向分配,但是这些横向权力之间并不存在强有力的互相监督与制约。
鉴于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在国家治理中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权力的运作,应当在国家机构权力的运作中适度加入互相制约的成分,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机制。
关键词:分权;权力制约;任期制;国家权力中图分类号:D9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72-06在我国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运作上,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对“三权分立”理论的争论。
赞同者,认为“三权分立”是通往宪政之路的不二法门,是宪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反对者,视“三权分立”为洪水猛兽,弃之如敝履;当然也有的学者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条中间道路,但是对“三权分立”所表达的态度似乎又相当暧昧,不置可否。
这其中,又有不少学者将分权与制衡混为一谈,本文旨在通过进一步澄清分权与制衡的区别来探讨我国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模式。
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关系(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收稿日期】2013-03-19【作者简介】翟明煜(1982-),男,河南南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林哲森(1977-),男,福建闽侯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72表大会,国家机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中央国家机构具体的权力分配如下图所示: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国务院总理从《宪法》文本上来看,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但是国家权力显然并不是由全国人大一个机关统一行使的,而是通过宪法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配给了不同的国家机构。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体现
•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 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主要原因有:
• 首先,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新闻媒体大 都依附于党政机关,党和政府对新闻媒体 进行比较严格的新闻管制,新闻媒体不具 备独立发言人的资格,较为重大的批评、 监督等都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这使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成效大打折扣。 • 其次,舆论监督法规不健全,对新闻工作 者保护力度不够,这也影响了舆论监督的 成效。
3.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民 监督权 国家机关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 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同 时就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判断和衡量国家机 关工作的基本标准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有无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 程度。同时,公民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身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谢 谢
2.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人民作为主权 主体,享有对国家权力的绝对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 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 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另外我们也应该优化权力运行配置。按照分 工制衡原则,对政府部门中过于集中且容易被滥 用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特别是对行使权力的重 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分工制衡,形成制约,防 止因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受制衡而产生权力腐败。 对处于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公务人员,按照公 务员条例规定,在宏观上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回 避制度,使“关系网”、“感情投资”无法产生 利益效应。
分析中国的体制与权力制衡
分析中国的体制与权力制衡中国的体制与权力制衡中国是一个具有特殊政治体制的国家。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权力分布与制衡是一个重要的特征。
本文将分析中国的体制与权力制衡,并探讨其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一、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国的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最高政权组织形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中权力的集中和分布的核心。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党的领导是一项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执政党,对国家进行全面领导。
党组织在国家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过程来落实权力。
二、权力分布与制衡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权力分布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中国实行的集中型政治体制,权力集中于国家的最高领导机构。
在国家机构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是权力的承担者。
在中国的体制中,权力制衡也是一种重要机制。
权力制衡的目的是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并保证各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得到有效行使。
首先,中国的权力制衡体现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上。
中央政府有权力制定国家的总体政策,而地方政府则有权力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这样的权力分配能够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各自的范围内相互制衡,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
其次,中国的权力制衡也体现在国家机构内部的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上。
例如,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领域,不同的机构拥有不同的权力,并通过相互制约来平衡各自的权力。
这样的权力制衡机制能够确保各个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制约,避免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三、权力制衡对国家发展的影响权力制衡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权力制衡能够保持国家政治稳定。
在中国的体制中,各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得到有效行使,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的情况,有利于政府的决策和执行的效率,从而维护了国家政治的稳定。
其次,权力制衡能够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通过权力制衡机制,各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被少数人或某一方面所垄断,保障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论权力及其制约 - 爱思想
内容摘要:权力是社会科学最基本的概念之一,是权力主体凭借财产、组织等方面的优势违背其他主体意志实现自身意志的一种特殊的控制力。
权力具有双刃性、不确定性、用益性、强制性、主体间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暗含了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条件,提示人们应该注意制约和监督权力,而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人性恶的思想以及权力腐败的严重后果则成为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理由。
公共权力来自于人们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天然需要,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是其原初价值。
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权力制约、监督的政治模式、法律模式、社会模式、道德模式和暴力模式。
法律监督是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监督审判外,还应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
关键词: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分权制衡法律监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数百年来,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的这声感叹,像警钟一样,一直在渴求自由、民主的人们耳畔回响。
几千年历史回眸,可以清晰发现:人类社会的文明史正是驾驭、驯服权力的苦难历程。
权力像水一样,既能载舟,亦能覆舟,驯服的权力恰似一江春水,运载着人们驶向幸福的彼岸;而失控的权力好比浊浪滔天的滚滚洪流,再庞大的船只、再高明的水手,也难逃覆灭的厄运。
无数王朝、国家的兴亡、盛衰无不与权力的驯服和失控密切相连。
对权力的探讨,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研究,已经成为人们恒久的主题。
一、权力的概念与产生(一)权力的概念权力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法律科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其重要程度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是权力,它的涵义与物理学的基本概念是能量相同。
”〔2〕德国社会学家卢曼也认为,权力可以“作为交往的媒介”,其地位类似于科学领域中的真理、经济领域中的货币。
〔3〕关于谢佑平江涌*论权力及其制约*谢佑平,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涌,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中国检察监督政治性与司法性研究》(项目批准号:07AFX002)研究成果。
浅谈权力制约机制问题
◆郑 林浅谈权力制约机制问题 权力制约机制是指一定社会的国家权力体系结构中国家内部权力之间,国家权力内部机构与国家的外部监督机构之间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制约关系和功能,它是权力运行机制体系中的一个调节系统,是规定权力行为规范的准则和维系社会安定的重要纽带。
一旦权力运行失去严密的监督控制和有效的制约,权力滥用就会成为可能,从而导致腐败作风的蔓延滋长,当权力运行严重紊乱时,就会造成社会震荡和社会动乱。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应从下面三方面来加强。
一、完善党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党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可分为横向和纵向。
横向制约监督主要表现在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对同级各党政机关人员的监督。
要使这些机构成为相对独立的制约权力的组织系统,由目前的双重领导变为垂直领导,并授予他们相应的职权,提高这些部门的政治级别和规格。
从而使监督当地最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成为可能。
同时也强化了对当地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与制约。
纵向制约监督主要是党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双向监督,即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既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制度,保证下级对上级行之有效的监督,又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责任。
过去上级对下级干部的任用只是授其以权,而没有给己以责,下级干好干坏,与上级和举荐人毫无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上级对下级官员腐败作风的放纵。
要改变这一状况,须明文规定,举荐人对被举荐人的责任,如被举荐人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除严肃处理所犯错误者外,还要严肃追究举荐人和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
这样上级机关领导在选任下级机关领导干部时,就会慎之又慎,严格把关,同时会大大增强上级领导人的责任感,从而对下级进行经常认真的监督,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下级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之目的。
二、建立健全完备的权力运行法律制约体系。
腐败是滥用权力的结果,要防止滥用权力,除完善党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外,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法律制约权力,因为法律是以整体的权力制约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力。
国内对权力制衡的描述
国内对权力制衡的描述
权力制衡是指在国家政治体制中,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相平衡,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滥用而导致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在国内,权力制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国内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互不干涉。
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政策和法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和维护法律的公正。
三权分立确保了各个权力机关的平衡和相互制约,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内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可以监督政府的工作,制约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3.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内司法系统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行使审判权力和检察权力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
法院负责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院负责监督和指导依法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性保证了司法在权力制衡中的独立地位。
4. 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在国内对权力制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和监督,
揭露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保持舆论监督的力量。
社会组织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和监督机构的运作,发挥着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权力制约理论
1.3.2权力制约理论近代权力制约理论一定程度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政治的运动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很多国家的直接经验都表明“防止权力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1”的推动作用,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将阻碍社会发展,限制个体权利自由。
我国是社会主义体制的法治国家,所以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都极其重视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领域的一项关键内容。
行政机关往往掌握国家的行政执法权,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面对所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面前,对其进行有关的制裁和查处,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现实并非如此,一些行政机构有时会为了一己私利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比比皆是,滥用职权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带着很浓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其根本无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世界范围内,人们都普遍认为国家法制化程度往往主要取决于其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程度。
如果该国法制化整体水平较高,那么其在保护公民基本权益方面肯定也会有健全的机制和体系,整体水平也高,反之亦然。
要想实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了对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不管是任何主体,只要做出有悖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都要被提起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给国家机关一定压力,让他们可以认真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对于公民自身也好处颇多,例如可以强化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增加其对于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事件的关注度,由此带动更多公民积极投身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牵动着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给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致命的,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随着权利制约理论的产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了理论基础,对于食品安全来说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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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2013-09-02 15:17:03 《社会科学研究》石本惠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人民群众在政治上、法律上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权力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而只能通过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代表行使,这就导致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分离,因而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权力制约问题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在实践上的应用都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针对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一个系统,处于这个系统最顶端的是国家。
国家是特殊的权力机关,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它是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机关对内实行阶级统治、巩固政权、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对外防止侵略、维护国家独立的工具。
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系统。
纵观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它的核心是“议行合一”。
所谓议行合一,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于和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议行合一”制度的具体运用。
它明显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分割体制的三权分立。
“议行合一”制度的产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探索的结果。
劳动人民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到底用什么政权形式来代替被打碎了的旧的国家机器?或者说,社会主义国家是照搬三权分立体制还是应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了认真的探索。
1871年巴黎公社诞生以后,马克思发现“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和“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进而提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
这就是后来几乎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议行合一”制度。
由于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受到了历史的局限,议行合一制度的完整阐述和真正确立,是在列宁写出《国家与革命》和十月革命胜利之后。
1918年的苏俄宪法和1924、1936、1977年的前苏联宪法确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尽管具体组织形式有所变化,但其内部分工性质的议行合一制度始终没有改变。
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原则具体体现为民主集中制。
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主张建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2〕的制度,并明确指出这种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
建国以后,从《共同纲领》到1954、1975、1978、1982年的宪法,都规定我国政权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社会主义国家能够用议行合一制度来代替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这首先是由当代社会两种截然不同的阶级主权所决定的。
在国家权力不能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资产阶级集团利益的矛盾运动,决定了资本主义权力运行方式的分散性和多样性;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组织形式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基于集团利益与人民利益这两种对立的阶级主权观,在权力运行机制上就表现为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制度的对立:资产阶级为掌握权力而瓜分权力,为瓜分权力而制衡权力;无产阶级为最终消灭国家政权而整体占有权力,为管理社会而实行内部分工,在内部分工中实行权力制约而防止滥用权力。
从历史发展来看,对于国家政权由有目的地占有到作为社会发展手段的占有,不能不是人类权力史上的伟大飞跃。
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只注重政权形式的技术性设计和管理程序的完善,却往往撇开了任何政权组织和行政活动都必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一基本前提。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
人民建立自己的代表机关并通过它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作为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方式,这是唯一适当的选择。
权力宗旨与人民利益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
二、我国国家权力制约的内容及其方式“议行合一”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就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而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类,即立法权、人事权、审批权和决定权。
由于这些权力都与行为规范有关,故称为规范权。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又是直接组织和监督国家执行机关的最高权力机关。
就是说,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内产生出隶属它领导、接受它监督、对它负责的执行机关--“一府两院”,来贯彻执行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
这种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由执行机关各司其责的工作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而且有利于人民代表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包括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地位,真正在法律制度上、组织原则上和工作职能上,得到具体的体现和切实的保障。
人民的权利决不许滥用,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掌握权力的不法分子进行罢免并给予法律制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的党政干部经不起权力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自然也遭到了各级人大的罢免。
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因腐化堕落受到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就是明证。
这在本质上体现了人大以权力对权力进行的制约。
我国的行政权掌握在人民政府手中。
在国家是国务院掌握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国务活动。
在地方是各级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权。
国家的行政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并授予,各级地方的行政权力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并授予,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职务。
行政权对人大负责并受它监督。
行政权有两个特点,一是执行,二是管理。
所谓执行,就是执行全国人大的决议和法律。
所谓管理,就是统一管理国内的行政事务。
与其它权力相比,行政权的实力很强,它兼有领导经济建设和从事国家管理的双重职能。
但是,行政权力的利用一刻也不能脱离人民的利益,更不能膨胀,它的实践活动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同时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国家的、也就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的一般意志,要通过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人民的具体意志和要求,又要通过行政机关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来。
行政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中起着桥梁作用。
正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桥梁作用,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能够保证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完整管理过程的实现和良性循环,使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及时得到修正、补充和完善。
行政机关的活动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任何时候都只能以人民利益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人民授予的权力去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
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搞以权谋私,那不仅是对人民的背叛,而且也会葬送无产阶级政权,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与制裁。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干部,一旦大权在握,就忘记人民,渐渐地脱离人民而注重追求个人的私利,由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成了人民是他的意志执行者,由社会的公仆成了社会的主人,最近揭露出的因腐化堕落受到惩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陈希同、无锡老干部倪品良、原丹东市市长常义等等,都是权力放纵与私欲膨胀的典型。
他们滥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权换钱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分子自然也被人民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与制裁。
我国的司法权由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行使。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审判权、检察权,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
宪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我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专门负责惩治违法和犯罪行为。
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检察权大都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行政权的。
在我国,检察权是独立的,以国家名义行使法律监督权。
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最高体现,那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统一性、权威性就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机关只能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代表人民去行使对少数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能。
在我国,因为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利害关系和权力纷争,我国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就只能作为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服务。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都只能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亦即对人民负责。
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心灵深处崇法,从内心真正感知法律、需要法律并尊重法律,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这样执法的效果才会理想;在法律知识上必须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则、法条规定,才能正确地判断案件并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实践中自觉守法、带头守法;在执法中护法,不受权势、金钱、感情的干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执法者才能为人民掌握好司法权与审判权。
如果执法者硬要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以权谋私,或迫于情势、权势、碍于面子,拿法律原则作交易,那将是执法犯法,既要受到人大的罢免,又要受到行政权力的制裁与法律本身更严厉的审判。
如郑州市原中原区法院院长刘士荣,把党和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当做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1987年以来,接受罪犯贿赂多次,先后随意改判案件,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案件达10多起,共收受贿赂款达40798元。
其结果被中原区人大罢免了法院院长,撤销了一切行政职务,开除了党籍并判了徒刑。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原局长洪永林,在1983年到1991年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共计港币90多万元,人民币30多万元。
但最后都遭到了人民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综上可知,在人大、政府、司法的权力结构中,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监督机关,行政权与司法权受人大制约,并对人大负责。
三、正确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如前所述,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在这个权力机关中,必须要有政党对它进行领导,它才能正确地行使权力。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领导权。
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党对人大实行领导权,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建,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斗争得的人民民主政权。